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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对外贸易的持续增长,对华发动反补贴调查已成为贸易伙伴转移国际贸易竞争压力、遏制中国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继2004年4月加拿大对中国首开反补贴调查以来,针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案件快速攀升,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势头。面对日益严峻的反补贴形势,我国应依据WTO反补贴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修改与完善反补贴立法,清理与调整国内补贴政策,运用WTO反补贴规则,应对与化解反补贴诉讼,保护国内产业的安全和国家利益。

 

  关键词:贸易救济,反补贴,形势,对策

 

  在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国际贸易摩擦日益频繁,作为WTO允许采取的多边贸易救济的重要手段,反补贴已成为继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后国际贸易领域的又一焦点问题。

 

一、中国所面临的反补贴形势

 

  直至2004年4月之前,尚未发生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补贴调查。其主要原因在于美欧等发达国家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认为生产资料及产品价格由政府控制,政府补贴的数量很难确定,反补贴法不适用于中国,进而形成了不对中国实施反补贴贸易救济的习惯性做法。但是,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增长,面临的贸易摩擦压力加大,形式多样,反补贴调查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摩擦的新热点。继2004年4月加拿大对中国首开反补贴调查以来,针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案件不断快速攀升,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势头。

 

  2004年4月13日,应安大略省菲埃斯塔烧烤架有限公司的申请,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并于2004年8月27日作出初裁,认定原产于中国的户外烧烤架对加拿大出口存在补贴,裁定涉案企业的补贴幅度为16%,并决定征收16%的临时反补贴税。这是国外首次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真正意义上的反补贴调查。虽然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终裁时决定终止本次反补贴调查,并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反补贴税。但是,中国游离于世界反补贴之外的局面开始打破,对中国出口企业来说,反补贴调查已成为事实。从这一点来说,户外烧烤架反补贴调查案具有标志性意义,开创了对中国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先河,加拿大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正式对中国提起反补贴调查并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国家。与此同时,加拿大于2004年4月28日和10月4日分别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紧固件和复合地板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自此以后,与全球反补贴形势的趋缓相反,中国遭受的反补贴调查越来越多。继加拿大之后,美国商务部于2006年11月21日公布决定,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发起反补贴税调查。这是中国加Aw70以来美国对中国发起的首次反补贴调查,也是美国23年来第一次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其反补贴法。以此为起点,美国连续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据商务部统计,自2004年4月至2007年9月底,我国出口产品共遭遇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10起,反倾销反补贴再调查4起;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2008年1至6月,国外对华共启动48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反补贴调查6起。除了遭受的反补贴调查的频度快速增长外,对中国采取反补贴行动的国家也逐渐增多。2008年7月25日,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水槽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此外,2005年7月7日,欧盟发布立案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皮面鞋和合成皮面鞋发起反倾销调查。

 

  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国际贸易摩擦日益增多,针对中国的反补贴摩擦已经从企业的微观层面向政府政策的宏观层面发展。2007年2月2日。美国就中国贸易补贴措施正式向WTO提出申诉,墨西哥随后加入对中国的诉讼,而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则以第三方身份参与其中。这些措施是指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所涉及的税收优惠及其他补贴措施。提出磋商的事项是:中国政府提供税收及其他收入的返还、减免的某些措施。美国认为。这些措施基于一定的条件向企业提供税收返还、减免,即满足一定的出口业绩标准,或者是购买国内制造的货物而不购买进口货物。这些措施与SCM第3条禁止性补贴和GATTl994第3.4条、《TRIMs协定》第2条国民待遇原则不符,也与中国在其人世议定书第一部分第7.2-7.3段、第1.2段下的义务也不符。这是美国第三次向世界贸易组织就中国的贸易问题提出申诉,是迄今为止涉及中国企业最多,涉及行业最广泛的一次申诉。据华盛顿国际经济研究所的研究员拉迪预测,一旦申诉成功,中国55%的出口都将受到影响,有些专家预计更是高达60%。

 

二、中国遭遇反补贴调查骤增的原因

 

  (一)中国对外贸易的持续快速增长冲击了原有贸易格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经历了从长期贸易逆差向大幅贸易顺差的巨大转变。在这种贸易形势面前,那些存在巨额贸易逆差的国家就想方设法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以遏制和打压中国良好的外贸增长势头。加拿大、美国连连对中国出口产品展开反补贴调查,正是试图阻止和改变这种双边贸易形势。

 

  (二)中国的补贴政策与WTO框架下所承担的义务相冲突

 

  作为发展中国家,补贴一直是中国经济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对国有企业、农业存在大量补贴。不可否认,这些政策性补贴对于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承诺在加入WTO时取消SCM协议第3条规定的禁止性补贴,并以对其他WTO成员公平、公正的方式实施SCM协议。为了实现人世承诺,履行WTO框架下所承担的义务,中国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清理和调整补贴政策和措施,与SCM协议不相符的补贴在减少。但是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所遗留下来的各种各样的补贴也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彻底解决的。这些补贴措施中,有相当大的部分与SCM协议和中国人世承诺承担的义务不相符合,这必将给他国发起反补贴调查提供了可乘之机和借口。

 

  (三)中国的人世承诺放弃了诸多发展中成员应享受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由于中国人世工作组的坚持,中国被迫放弃了诸多发展中成员/转型经济成员应享受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使中国丧失了履行SCM协议义务必要的缓冲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对补贴政策进行全面的清理和调整,也使得中国在反补贴应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第一,工作组认为,在《加入议定书》草案中提交的禁止性补贴清单及取消时间表不完整,并对中国所提供的与经济特区和其他特殊经济区有关的补贴表示关注,中国在《加入议定书》第10条第3款承诺:中国自加入时起取消属SCM协议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如此一来,中国就无法援引SCM协议第27.2条(第3.1a条的禁止8年内不适用)和第27.3条(第3.1b条的禁止5年内不适用)所规定的发展中成员应享有的过渡期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二,工作组认为,中国经济的特点在于其现行改革过程中仍然存在造成某种程度的贸易扭曲补贴的可能性。这不仅影响到中国国内市场的准入,也影响中国出口产品在其他WTO成员市场中的表现,因而,让中国从第27条(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某些规定中获益是不适当的。中国承诺以对其他WTO成员公平、公正的方式实施SCM协议,在保留SCM协议第27条第10款、第11款、第12款和第15款获益权利的同时,不寻求援引SCM协议第27条第8款(对发展中国家的造成严重侵害的可诉补贴,不适用SCM协议第6.1条进行推定)、第9款(对某些不同于第6.1条所指的可诉补贴,进行磋商和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豁免)和第13款(私有化补贴的豁免)。

 

  第三,根据SCM协议第29条规定,由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和自由企业经济的成员可以自《WTO协定》生效日起7年内逐步取消第3条规定的禁止性补贴,对于政府债务的免除或拨款偿债不得视为可诉补贴,对于其他可诉补贴,应适用第27.9条规定,必须证明存在实际损害后果,否则不得根据第7条授权或者采取措施。由于《加入议定书》承诺人世时取消第3条规定的所有补贴,中国也就无法以转型经济成员身份享受该待遇。

 

  (四)非市场经济地位并不能有效阻挡已涌起的反补贴调查势头

 

  首先,虽然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允许WTO成员方在2016年前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与反倾销规则不同,GATTl94和SCM协议中都没有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补贴问题,相反,按照SCM协议第25.8条规定,反补贴规则适用于所有WTO成员方,并没有排除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所以,WTO成员方针对包括中国在内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反补贴调查并无国际法上的障碍。

 

  其次,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将会被越来越多国家的承认。截止到2007年9月,已有76个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随着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越来越多,中国面临的反补贴形势也越来越严峻。仅2007年6月一个月,美国产业界即针对中国连续提起环状碳质钢管、特定轮胎产品、特定矩形管件产品、特定纺织袋产品四起反补贴调查申请即为例证。

 

  再次,发达国家,地区正在不断修正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习惯规则,积极为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寻找法律依据。在美国,1991年的“中国输美电风扇案”中,采用“市场产业导向测试法”来决定中国电风扇业是否具备市场因素,从而实现对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重新认定,即反补贴法虽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可以适用于“市场导向的产业”。这个案件的意义在于确立了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措施的新标准。~2005年7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将美国的反补贴法适用范围扩大到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其实施途径是通过降低认定市场经济导向行业的标准,根据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承认某个行业的市场经济导向。。目前该法案尚未经美国参议院通过。在欧盟,新通过的反补贴条例(第2026/97号法令)中也没有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补贴问题的条款,实践中也从未对非市场经济发起过反补贴调查。但是,欧盟1998年就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划出,针对中国出口产品采用个案分析的方法决定是否给予中国出口企业以市场经济待遇。2003年9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制定了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新政策,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可视中国相关产业为市场经济产业”,为对中国相关产业开始反补贴调查扫清了法律依据上的障碍。

 

三、反补贴形势的应对措施

 

  在国际反补贴形势的影响下,中国与其他贸易伙伴之间关于补贴与反补贴的纷争将会日益增多。在这种形势下,依据WTO反补贴规则和中国人世承诺,修改与完善反补贴立法,清理与调整国内补贴政策,运用WTO反补贴规则,以应对和化解反补贴诉讼,保护国内产业的安全和本国的经济利益。

 

  (一)修改与完善反补贴立法

 

  作为WTO成员方,遵守WTO规则,履行人世承诺,是中国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所以,中国的反补贴法应当符合WTO反补贴规则的原则和精神,遵循中国加人WTO所做出的承诺。从1994年《对外贸易法》对反补贴问题做出初步规定,到2004年国务院对《反补贴条例》进行修改,中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对外贸易法》为指导、以《反补贴条例》为核心,包括诸多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反补贴立法体系。但是,与国际上先进的反补贴立法相比,中国的反补贴立法还存在着较多缺陷和不足,与WTO《反补贴协议》的差距也较明显。在当前形势下.中国应当依据WTO反补贴规则和人世承诺,借鉴发达国家反补贴先进立法经验,全面重构和设计中国的反补贴立法体系和制度框架。在修改、完善反补贴立法时,要立足于中国实际,既不违背承担的国际义务,但也不能自缚手脚。中国是一个区域发展极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要适应世贸组织的要求,严格依规则行事;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发展中成员所能享受的特别与差别待遇,扶持国内产业的建立和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立法应有的功能和制度价值。

 

  (二)清理与调整现行补贴政策

 

  人世前,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我国维持着各种各样的补贴政策,这些补贴政策多数与WTO反补贴规则不相符合。因此,全面清理现行各项补贴政策,并依据WTO反补贴规则进行政策调整,既是减少和避免反补贴调查的有效途径,也是我国履行人世承诺的当行之义务。总的原则是:及时取消与SCM协议和人世承诺直接冲突的禁止性补贴,合理利用可诉补贴,充分运用不可诉补贴。具体说来,对于禁止性补贴,由于中国政府承诺自加入时取消属SCM协议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所以,对于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等禁止性补贴应予无条件取消。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中国政府承诺自加入时取消属SCM协议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这样我国也就无法援引SCM协议第27.2条和第27.3条所规定的发展中成员应享有的过渡期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对于可诉补贴,由于其在一定条件和限度内是可实施的补贴,着重把握可诉补贴的条件和限度,增强补贴措施的隐蔽性和模糊性。对于不可诉补贴,尤其是具有特定专向性的研发补贴、落后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要在SCM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运用好。

 

  (三)研究与运用WTO反补贴规则

 

  熟悉规则是有效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基础和前提。由于各种原因,我国没有对他国进口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实践,应对他国反补贴调查的经验又十分有限,熟悉反补贴规则是摆在我国政府和企业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只有熟悉了,方能在反补贴诉讼中有效维护自已的合法权利。要熟悉,就要开展研究。研究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加强WTO《反补贴协议》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补贴与反补贴争端案例的研究。SCM协议是世界上成员方最多,影响最大,效力最强,规则最全面的多边协议,中国是其成员方之一,熟悉其规则,不仅是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必要之举,也是履行义务的必须之行。二是加强对中国人世承诺的研究。认真研究《中国人世工作组的报告》和《加人议定书》,搞清楚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享有哪些权利,需要履行哪些义务。三是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从WTO争端解决机制成立以来的实践看,其运行是有效的,裁决也是相对公平合理的。作为成员方,中国应认真研究其运行规则和机制,并积极加以利用。

 

  (四)监控与跟踪反补贴实践

 

  一方面,要加强对频繁使用反补贴措施的国家/地区的反补贴法和反补贴判例的研究,熟练掌握其反补贴法律规则与制度,做到知己知彼,以有效应对其发起的反补贴调查;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频繁使用反补贴措施国家/地区的反补贴动向的监控与跟踪,密切关注国外反补贴调查的重点产品、重点产业和重点国家/地区等信息,分析其趋势和特点,提前做好反补贴调查的各项应对准备工作。一旦这些国家针对中国产品提起反补贴诉讼,我们可以从容应对反补贴调查。从WTO成立以来的实践来看,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发达国家/地区应予重点关注。这三个国家/地区都是世界上贸易大国,地区,也是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地区。因此,对于当前中国来说,加强对美、加、欧等国/地区反补贴法及判例的研究,并密切关注其反补贴动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五)应对与化解反补贴诉讼

 

  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三方应紧密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协作机制,以便能积极应对与化解反补贴诉讼。从政府角度来说,在反补贴调查中,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因为反补贴调查针对的是政府或其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收入或价格支持,理所当然地承担主要的应诉责任。而且政府掌握着更多的补贴信息和应诉的公共资源,只有政府才有可能也才有能力承担应负的主导作用。一方面,政府应利用谈判与磋商机制,积极寻求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争议的办法,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国内产业的损失;另一方面,政府要组织、协调反补贴应诉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帮助企业应诉。从企业角度来说,如果反补贴最终裁决成立,首先遭受损失的是涉案企业。所以,遭受反补贴诉讼后,各涉案企业都应积极联合应诉,积极抗辩,据理力争,以降低反补贴诉讼带来的损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WTO贸易救济案件处理结果来看,也确实体现出了“谁应诉,谁受益”的事实。从行业协会角度来说,行业协会甚至比政府更了解行业、企业乃至产品的具体情况,应在反补贴诉讼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一方面,要积极协助政府参与谈判、磋商,充当助手和智囊团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发挥自身能动性,组织好涉案行业或企业应诉反补贴指控,指导其开展反补贴起应诉工作。#p#分页标题#e#

 

责任编辑: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