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比较优势、竞争优势到知识优势——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对中国的启示
内容摘要:在如今的知识经济时代,决定一个国家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是知识竞争力。十七大报告指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创新型国家的发展道路上,知识产权起着制度保证、制度支撑作用。就专利申请状况而言,与全球第三贸易大国的地位相比,中国的排名仍显落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并不令人满意。日本作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先驱之一,其渐进丰富的经验和逐步完善的实施办法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关键词:比较优势,竞争优势,知识优势,知识产权战略
2007年,我国累计贸易顺差再创新高。贸易摩擦频频升级,从产品、企业等微观层面延伸到宏观体制、政策层面,国际贸易环境日趋严峻。我国已经连续12年成为世界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目前世界1/3的反倾销调查是针对中国的;2007年以来中国成为全球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我国已经连续6年成为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最多的国家。不少国外媒体频频制造形形色色的“中国威胁论”,最近的中国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威胁论”就是突出表现,一些主张保护国家利益、反对外来资本人侵的声音也在抬头,美国、欧盟、俄罗斯等今年以来纷纷调整对华贸易政策,发展中国家也对中国贸易的增长表示担忧。在这种经济背景下,对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进行重新审视和调整显得十分必要。而中日两国同为东亚经济强国,由于它们在发展水平和层次上的互补性、经济利益上的相似性、地理位置上的相临性、文化传统上的相似性,对两国进行比较研究有着现实的指导、借鉴意义。
一、从比较优势到竞争优势:一个理论综述
(一)比较优势理论的深化
从斯密的绝对比较优势理论提出以来,国内外学者对比较优势的研究逐步开始深入和发展,主要体现在:
1.从静态比较优势到动态比较优势。从20世纪中期以来,许多学者在将静态比较优势动态化方面做了许多努力。第一次将静态比较优势动态化的是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该理论将产品的生命周期分为创新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衰退期。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斯蒂格利茨、克鲁格曼、格罗斯曼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学家发展了动态比较优势理论。其对传统理论的重要发展是将技术进步、不完全竞争、规模经济和经济增长等问题结合起来综合动态地研究一国的比较优势。比较优势理论的动态化,为发展中国家先天比较优势的升级和后天比较优势的培育奠定了基础,这是对比较优势理论第一层次的拓展。
2.从先天优势到后天优势。后天优势的培育不仅要通过国内资源的优化配置,还要通过“技术外溢”和“干中学”效应带来产业部门的制度创新,使得先天的比较优势上升到后天的比较优势。有的学者甚至将这种“后发优势”纳入广义的比较优势(张小蒂,2002)。
3.从比较优势到竞争优势。竞争优势理论除考虑现实的利益外,还考虑到潜在的利益对比,考虑一国取得或保持竞争优势,从国际分工中获得更大的利益;竞争优势理论认为,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一国的创新机制,取决于企业后天的努力和进取,只要勇于创新、积极竞争,后进的国家可能成为具有竞争优势的国家。此外,竞争优势理论涉及产业和企业,强调非价格竞争,更注重要素质量和市场的需求档次。
上述比较优势三个纬度的拓展并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互相联系的。传统静态比较优势理论动态化可以视为对比较优势理论内涵的拓展;从先天优势到后天优势,从比较优势到竞争优势可以视为对比较优势理论外延的拓展。比较优势动态化要求比较优势内容即外延的不断拓展,以资源禀赋等先天优势为基础的狭义的比较优势必然发展到以后天通过努力从而培育形成的优势为基础的广义的比较优势。
(二)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的区别
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李嘉图的比较成本学说奠定了近代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础。而波特提出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是对比较优势理论的超越,二者比较,有以下不同:
1.前提不同。比较优势理论以完全竞争市场作为理论前提,竞争优势理论则以不完全竞争市场作为理论前提,后者比前者更符合当前的现实。
2.角度不同。比较优势理论从全球角度考虑,认为一个国家只要按照比较成本原则分工,就会增加自身福利,并提高世界范围的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水平。竞争优势理论从国家角度出发,考虑怎样才能使一国在贸易活动中得到的福利更多一些,生产效率提高得更快一些,在国际分工中占据更加有利的地位。
3.范围不同。比较优势理论只考虑某些产品或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而且主要是对其成本即价格的竞争能力进行比较。竞争优势理论则是将一国的国际竞争能力即生产力发展水平与他国进行比较,而且,它除了考虑现实情况之外,还要考虑潜在的利益对比。
4.性质不同。比较优势是相对性的概念,一国在某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在另一些方面必具有比较劣势。这种理论的逻辑结果是,任何国家都应安于现状、保持现状。因为这样可以在付出最小代价的情况下使本国获利。竞争优势是绝对性的概念,一个国家或者处于竞争优势,或者处于竞争劣势,界限相当清楚,没有半点含糊。任何国家都必须付出极大的努力,才能使自己取得或保持竞争优势。
5.原因不同。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认为,比较优势主要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初始条件,这些初始条件或来自自然原因,或来自历史原因,如一个国家由于历史原因而经济落后、开发不足、技术低下,按照比较优势理论分工,只能生产和出口矿产品、农产品,在国际分工中处于较低层次。而竞争优势理论认为,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创新机制,取决于企业的后天努力和进取精神。只要敢于创新、积极竞争,一个后进的国家也有可能成为有竞争优势的国家。
(三)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的联系
虽然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存在着根本区别,但同时它们也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1.在一国的产业发展中,一旦发生对外经济关系,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就会同时发生作用。任何国家,即使是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也不可能在一切产业中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这也表明,竞争优势不能完全消除或替代比较优势。
2.比较优势是竞争优势的基础,一国在生产要素方面的比较优势有利于它去建立国际竞争优势,而一国的国际竞争优势的建立有利于其获得持久的比较利益。一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往往易于形成较强的国际竞争优势。换句话说,比较优势可以成为竞争优势的内在因素,促进特定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也可以说,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3.一国产业的比较优势要通过竞争优势才能,体现,即使是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如果缺乏国际竞争力,也无法实现其比较优势;反之,非常缺乏比较优势的产业,往往较难形成和保持国际竞争优势,一些国家原先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产业由于国际比较利益关系的变化从而失去国际竞争优势的案例,以及一些产业在国际间转移的实况,证明了这一点。换句话说,在各国产业发展中,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常常是相互依存的。
4.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本质都是生产力的国际比较,所不同的是,比较优势强调的是各国不同产业之间的生产率的比较,而竞争优势强调的则是各国相同产业之间生产率的比较。比较优势体现的是一国特定产业与本国其他产业的生产率差异与他国各产业的生产率差异比较所具有的相对优势,而国际竞争优势的实质则是各国各产业的生产率的绝对优势。也可以说,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是各国产业间生产力优势的不同表现。
可见,现阶段大多数学者主张的竞争优势战略并不排斥比较优势,也不是对比较优势的简单否定,可以把它看作是对比较优势的发展和深化,是比较优势战略在新形势下适应潮流的必然转化。
二、从比较优势、竞争优势到知识优势
在如今的知识经济时代,决定一个国家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是知识竞争力。所谓知识竞争力,指的就是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传播及应用为基础,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手段,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支柱,实现可持续性经济增长的能力。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知识技术的发展与国际贸易相互促进,不仅改变了国际贸易的内容,也改变了国际贸易的方式和渠道。“高技术密集型产品”贸易将成为有形商品贸易的主体,“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将迅速发展,该种贸易以提供各种知识技术服务为主要标志。目前由于WTO的推动,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大行其道,原因在于其本身就含有很高的知识技术成分,因而具有合理性、隐蔽性、复杂性,影响深远。在国际贸易争端中,知识产权方面的争端将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争端,这也是知识经济到来的必然结果。
因此,未来的国家竞争优势最终必然体现在知识优势上。国家知识优势被认为是企业知识优势在国家层面的反映。企业知识分享通过各种激励机制来提高企业的学习速度,降低边际成本,实现企业的规模管理外溢,进而形成企业知识优势。这些将学习者与工作系统有机地结合起来的企业制度安排和管理信息系统普遍推行的集成效应,使企业的学习曲线整体上向下移动。这样,国家竞争力的微观基础不断地进行知识分享,在国际竞争中扩张企业最优边界,使国家生产可能性边界逐渐向外推移,且向知识要素密集的方向偏移,形成国家知识优势。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知识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知识优势国家的企业以其在资金、技术、管理要素和知识资源的流量、流速、调拨成本和综合组织协调管理成本上系统的高效率为基础,凭借企业在全球形成的综合知识与其他国家企业仅仅拥有的局部知识相竞争,维持绝对的或相对的知识优势;其次,知识优势国家的企业生产知识(技术和信息)的边际成本总是低于其他国家做同样事情时的边际成本,使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知识领域形成本国企业“一家独霸”的“国家自然垄断”局面;最后,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优势国家在信息服务领域充当着游戏规则制定者的角色。知识优势国家的企业在多数产业领域具有发展路径选择优势,即拥有多种发展路径的选择权,其他国家通常只有选择跟随或退出竞争两种选择。日本在与美国争夺高清晰度电视机市场主导权的竞争以失败告终说明了这一点。由于企业知识分享乃至企业间的知识分享受到市场规模的限制,因此,知识产权资源丰裕国家的政府除了营造有利于企业在国内市场上分享知识的制度环境外,还会极力推行经济全球化战略,以“市场准入”为幌子帮助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扩大市场占有率,以知识优势强化比较优势,强化以成本、差异性和目标集聚为基础的竞争优势,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知识产权的“国家自然垄断”局面。在这种市场格局下,其他国家即使制订出类似的战略及政策,也会由于不具有这种基础难以发挥出同样的效果,因为知识优势国家的学习曲线比其他国家的学习曲线更为倾斜,企业通过学习在成本和产品差异性等方面更易于形成竞争力。
既然未来国家竞争力的较量核心是国家知识优势的较量,那么一国应该如何培育或发挥其知识优势呢?十七大报告指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创新型国家的发展道路上,知识产权起着制度保证、制度支撑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今年1月29日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高调宣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将全面展开。一个符合国情、实际可行,科学合理、充满创新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将在年内推出。1个纲要加20个专题即“1+20”模式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全面指导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一项公共政策。战略重点涉及优化知识产权制度资源配置、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等五个方面。而知识产权保护是培育国家知识优势的关键。下面就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涵及对国家竞争力的影响机制进行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激励企业间、乃至所有的经济个体间知识分享的激励制度。政府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为了维护企业知识分享的收益最大化,而且也是为了维护其自身收益的最大化。由于企业知识分享可以增加政府(U政府=T∑ΔⅡi,其中,i为企业数量)的收入,因而,政府会支持本国企业进行知识分享,同时会积极营造发挥企业知识优势的制度环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总的发展方向是改进社会学习系统,促进本国企业对知识的获取、吸收、交流和创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给企业提供了知识分享的国内外市场条件,促进了ΔⅡ的扩张。科技进步和世界经济贸易的全球化发展促使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这一体系又将反过来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那么,究竟它是通过什么作用机制影响国际贸易竞争力的?下面我们从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两个角度入手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比较优势的影响。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认为,一国应生产和出口密集使用丰裕生产要素的产品去交换本国相对稀缺生产要素的商品。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要素禀赋不同,一国的知识产权获得国际保护后,国际贸易中某些贸易种类的比较优势势必发生变化,一国有必要重新审视其出口产品的比较优势,以期获取更大的贸易利益。一国比较优势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各国对知识产权实际占有的数量和质量的差异。发达国家因其强大的资金、技术优势,有一套完善的R&D体系,在知识产权领域本来就占有相当大的优势。发展中国家在被迫加强对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后,由于发达国家的市场竞争效应和市场扩张效应,其比较优势将更大。
(2)各国国内立法的差异。发达国家的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对较强。美国其国内知识产权的交易与其他相关活动数量巨大,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多,在此基础上形成大量法院判例,这也是美国有关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部分,从而使其知识产权的立法更加细致、周密、操作性强。发展中国家由于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少,交易与利用不多,这方面较为逊色。比如对于版权贸易的平行进口问题,由于在我国实行的对外贸易中很少发生,所以我国《著作权法》对此就没有明确规定。不同的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就如要素禀赋一样会影响一国的比较优势。在实施较高法律标准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较少,侵权代价也很高,企业对知识产权利用只有依靠自主开发或向外购买,其成本显然高于在较低保护标准国家利用的成本。因此,在国内商品保护标准较为严格的国家的企业,其产品和服务将受到保护标准较低国家的企业的竞争从而失去一定的市场份额。当然,国外较高的保护标准也会削弱保护标准较低国家向其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3)各国司法的差异。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虽然签署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但很难相信发展中国家会迅速且完全自愿接受那些新条款。每个国家都会在自身具有比较优势的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日益发展的软件工业和视听设备的生产闻名的印度便是一个范例。印度是最早为计算机软件提供版权保护、签署有关半导体保护的《华盛顿公约》的国家之一,它还支持美国的一项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协助下的对视听产品进行的保护。与此同时,印度却至今不肯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它与美国有关专利保护问题的摩擦仍在继续。这种现象将使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会利用实际司法过程中宽松或严格的程度来保护自己比较优势的部门,尽量减少对自身比较劣势部门的冲击。#p#分页标题#e#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竞争优势的影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主要是通过“国家钻石模型”中的生产要素进而影响竞争优势的。在现代科技进步的大潮中,知识产权制度起着保护智力劳动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和推动社会文明发展进程的重要作用。它已成为国家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即国家政策和国家法律建设的一部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作为一种基本要素,它是最初竞争优势的主要源泉,如果通过这种保护,企业加大R&D的投入,并能促进外国知识产权以投资、转让等形式流入,依靠将高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努力,增加经济适应能力,就能赢得竞争优势的持续。这时的竞争优势进入创新推进阶段。当然,这可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就现有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机制来说,对知识产权给予国际保护之后,发达国家的竞争优势在短期内将进一步加大。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作为一种高级要素,它并非一个国家的天然禀赋,而是人类创造出来的,它可以赢得效果显著且最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国与国之间在这一要素的创造和维护上往往存在巨大差异,一个国家若擅于创造和改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这一要素,那么它将在需要这一要素的产业国际竞争中赢得竞争优势。在产业链条中,具有竞争优势的有关知识产权的产业可以通过向下游产业供给成本低廉的上游产品;上下游厂商之间协调合作;促进下游产业的创新和技术改善等,帮助相关产业,产生新的竞争优势。相关产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促进本产业的成功。美国发达的电影制作业靠转让版权及邻接权,不但自身获得大笔收益,又使与电影相关的旅游业、玩具业等获得发展。
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一个国际比较
在一定程度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的比较成本优势成为其国际竞争力优势的能力,发达国家因而获得了更多的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和国际贸易的控制权。下面我们将以专利为例,来分析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最新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中国大陆在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661件,比2005年的402件增长了 64.4%,增长速度居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之首。而同期USPTO授予发明专利权总量年均增长仅为2.0%。
但各国专利制度的差异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专利申请数量。因此,单位人口、GDP和研发投入的专利申请量不同并不一定表示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或资源分配效率逊色于别国。所以WIPO《2007年专利报告》比较了各国的“专利密度指数”,即专利申请同人口、GDP和研发投入等其他指数进行比较,也就是按照国家规模和经济活动的大小对专利申请数量加权,然后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获得更有实际意义的对比数据。图2和图3分别显示了每百万人口的本国居民专利申请量和每十亿美元GDP产生的本国居民专利申请量(GDP按购买力平价调整后的2000年定值美元计算)。
由图2可以看出,按每百万人口的本国居民专利申请量排名,日本以2 876件高居榜首,比上一年减少0.3%;韩国以2530件位居第2位,同比增加15.6%;美国、德国和澳大利亚依次排名3至5位;中国排名第24位(2004年第27位),同比增加41.2%(2004年51件)。
由图3可以看出,按每十亿美元GDP产生的本国居民专利申请量排名,韩国位居榜首,日本、德国、新西兰和美国分居2至5位,中国排名第9位(2004年第17位)。
总而言之,就专利申请状况而言,与全球第三贸易大国的地位相比,中国的排名仍显落后。来自美国、日本和德国的申请人向其他国家提交的专利申请最多。其中,2004—2005年源自美国和日本的非本国居民专利申请各占全球总量的23%,德国占11%。换言之,这三大来源国总共囊括了全球非本国居民专利申请总量的57%。2006年,除美国本土外,在美获发明专利授权前三位的依次是日本、德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分别为36807件、10005件和6360件。中国大陆的排名从2005年的第17位上升至2006年的第15位。由此可见,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并不令人满意。要追赶上西方发达国家,我们仍然任重而道远。
四、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一个国际借鉴
最新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IMD)公布的2007年版《国际竞争力年度报告》显示,中国内地的竞争力排名第15位,日本则退居第24位。这是自1989年这项排名实施以来,日本首次被中国内地超越。该报告的主要领头人、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世界竞争力中心主任格瑞理(Stephane Garelli)教授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大规模的出口、外商投资和劳动力,尤其是大批高素质人才队伍的出现是中国内地竞争力排名一路上扬的主要动力”。而世界经济论坛近期公布的《2007—2008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在131个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全球竞争力指数排名中, 2007年中国竞争力指数居全球第34位,日本排名第8位。报告指出,中国的竞争力优势在于国内外市场需求旺盛、宏观经济稳定,以及高储蓄率和低通胀率等。中国应尽快建立成熟的金融市场、加强高等教育与培训、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以进一步提高全球竞争力。
尽管权威机构对中国和日本的国家竞争力排名不一,但日本作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先驱之一,其渐进丰富的经验和逐步完善的实施办法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二次大战以后,日本实施赶超战略,走了一条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技术创新的发展道路。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日本实施构筑小型专利网的专利防御战略。1950年至1976年,日本共花了60亿美元,引进1 700多项先进技术,创造了2000亿美元的社会财富,节省了几倍的时间和几十倍的经费,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经过20多年的追赶,日本制造业能力迅速增加,某些领域甚至超过美国,企业专利数量也位居世界前列。此时,日本的专利战略转向技术创新,形成自主专利。20世纪90年代日本进一步调整专利战略,采取了促进原创技术的专利战略,进而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政府和企业共同制定知识产权战略。2002年7月3日,日本政府的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发表《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将“知识产权立国”列为国家战略,同年11月27日,日本国会通过了政府制定的《知识产权基本法》,2003年3月1日生效。2003年7月8日,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公布了《有关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及其利用的推进计划》(日本知识产权界称之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该推进计划是根据《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和《知识产权基本法》制定的,由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利用、发展多媒体素材产业(contents business)、人才培养和提高国民意识等五大部分组成,其中包括270项措施。在每一届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的会议中,首相都亲自做出指示,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委员及时地评估知识产权行动计划的进展,并对下一年的行动计划予以更新和扩充。近五年来,日本打好了牢固的知识产权根基,今后仍然有一系列的行动计划,例如:促进创新;加设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鼓励大学和制造商之间的协同;在全球竞争加剧的现状下扩充国家响应速度;提供更有效的专利审查服务;增强防止伪造和侵权的措施;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等等。
归纳起来,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借鉴:
1.把知识产权作为立国战略。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认为“能否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将决定日本未来命运”,并把知识产权作为立国之本。从国家层面上看,首相把知识产权作为政务工作亲自部署,并在内阁设立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制订了一系列相关战略计划。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政府和国民的高度重视,在国民义务教育和企业技术与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中都设有知识产权必修课。
2.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日本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的发展变化、国际条约及双边、多边协议,及时制定、修改、调整有关法律,使其知识产权法律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日本虽属大陆法系国家,但是非常重视判例在执法中的作用。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新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不断出现、知识产权立法总显滞后的现代经济社会中,日本重视以判例解决立法滞后问题的做法值得借鉴。
3.政府对知识产权进行科学管理。日本政府不仅代表国家依法审批知识产权,而且负责研究知识产权政策,向国会提出知识产权立法及法律修改议案。此外,还在预防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日本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朝着强化对权利人的保护方向发展,并且注重调整,注重以新技术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4.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进展显著。继《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颁布以来,日本各都道府县相继推出了有鲜明地方特色的知识产权战略,目前已有14个都、道、府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还有13个地方政府正在或计划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且战略的涉及面不断扩大,从制造业扩大到了农林水产业和传统工艺品。
5.建立适应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战略。为了达到实现世界统一的专利体系目的,日本专家提出日本应首先实现一流的专利审查,争取使在日本研究开发的成果领先于世界,并使之成为国际标准的基础。在“知识产权立国”思想的指引下,日本政府把知识产权系统化、全民化和战略化,旨在占领世界知识产权至高点。
五、对中国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启示
可喜的是,党中央高度重视我们的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与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到2020年我国将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目前,我国已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小组,各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社会各界对这一战略的制定也发表了很多意见。在发展中国家,提出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中国是第一个,这是一个具有前瞻性的重要举措。提出一项战略固然重要,推进和执行好一项战略更加重要。借鉴日本经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政府层面。政府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也是干预者,政府最高领导层在立法、司法、行政活动中对知识产权的切实重视,有利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的顺利推进,将给予国民一个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侧重点,政府应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规则的调整,适时地修正和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进提供一个长效的机制。
2.行业层面。在行业层面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机制,研究制定行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通过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行业整体技术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增强行业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引导行业会员单位重视专利信息的利用,加强相关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基础建设,形成会员单位间行业知识产权信息共享网络,为行业会员单位提供专利信息的咨询服务。
3.企业层面。在企业层面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平台,构建符合本企业特点的知识产权进攻和防御体系。大力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以知识产权的创造、占有为导向,突出产业优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设计和工作推进,全面提升优势产业知识产权产出能力,同时,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重视对名优特产品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的保护,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责任编辑: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