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
1997年11月--2001年6月,韩国共动用了137.5兆韩圆(1美元约合1200韩圆)的公共资金用于金融机构的重组,主要方式是发行86.7兆韩圆的存款保险公司债券及资产管理公司债券,韩国银行注入资金9000亿韩圆,政府重新注资及收购次级债券共18.1兆韩圆。同时,来自其他渠道如公共资本管理基金和世界银行贷款等的公共资金也达23兆韩圆。在总计137.5兆韩圆的公共资金支持中,53兆韩圆被用于重新注资,38.2兆韩圆被用于收购不良贷款,20兆韩圆被用于存款保险的支付。到2001年6月,在发行的86.7兆韩圆的存款保险公司债券与不良贷款管理基金债券中,已回收27.8兆韩圆。
政府注入公共资金救助金融机构主要通过两大机构进行:韩国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向金融机构重新注资,弥补亏损,保护存款者;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则负责收购受损失的资产。
2000年底,韩国政府发表了有关公共资金使用的白皮书,承诺尽快回收所运用的公共资金,主要手段是兑现重新注资后政府在金融机构中的优先股,在2003年以前对商业银行实行私有化。与此同时,韩国资产管理公司也采用各种资产处置办法尽力促进公共资金的回收。韩国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收购不良资产以支持金融机构的正常化运行与企业重组;二是处置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使金融机构重组的公共负担最小化。
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资产处置的方法时一直面临着快速回收资产与使资产价值最大化的两难选择。危机之初,资产管理公司更多地选择了对不良资产实行证券化或管理,以使其未来价值最大化。但该方法在1998年全年仅处置了很小一部分资产,多数资产处置还是通过每月出售抵押品及贷款回收来进行的。1999年以后,韩国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更加强调使资产价值最大化,主要方法包括:与特殊目的公司建立合资企业,使不良贷款证券化;将坏账打包出售给与其合资的资产管理公司;将大额单笔贷款出售给与其合资的企业重组公司等。通过这些交易,韩国资产管理公司与合作伙伴重新获得了资产所有权,同时将不良资产移交给专业机构进行处理。
从1999年开始,韩国资产管理公司还对不良资产进行了国际拍卖。同年,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了资产后备型证券,与LoneStar基金创建了合资企业专门处置不良资产。一些国际知名金融机构纷纷加入了这一行列,如德意志银行、高盛集团等。从此以后,韩国资产管理公司逐渐改变了重组方法,开始在国内市场上发行资产后备型证券。在韩国资产管理公司所处置的资产中,占比最高的就是资产后备型证券。
2000年,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开始直接向与其合资的合作伙伴出售不良贷款。这些合作伙伴通过有效管理不良资产和帮助企业正常运行,使资产回收价值得到提高。
与直接利用公共资金向银行注资不同,收购不良资产并未赋予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的管理权力,因而它无法要求银行进行经营重组。另外,即使在收购了不良资产之后银行的状况有所改善,韩国资产管理公司也并不能从中获益。借款者可能不会将偿还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列入优先考虑之列,原因是该机构不再向其提供新的融资。但从积极的一面来看,集中收购不良资产在处置与回收不良贷款方面具有规模经济,并使得银行管理层得以集中精力分析新的贷款以及其他经营问题。韩国资产管理公司还通过债转股改革,在企业重组中发挥着作用。
截至2000年底,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共收购了账面价值89兆韩圆的不良资产,相当于韩国当年GDP的17%,收购价格平均为面值的60%,已有46兆韩圆的不良资产得到了处置,21兆韩圆已回收,回收率为23.6%。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重组金融机构的主要措施包括:成立有特殊使命的机构 Danamodal(实际为银行重组机构),为问题银行注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Danaharta,负责收购和处置银行不良贷款;成立企业债务重组委员会(CDRC),对大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整合银行体系。利用政府注资帮助金融机构重组的任务主要由 Danamodal和Danaharta来施实。
有特殊使命的机构Danamodal在政府的指导下,专门向银行体系注入资本。该机构的运作框架由马来西亚中央银行确定,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向银行机构重新注资以及展开积极的投资管理来重建马来西亚金融服务业的活力。重建金融体系的活力是指通过注入公共资金使金融机构重新具有竞争力,资本状态良好,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马来西亚有关当局在建立 Danamodal时认为,重新注资仅仅是银行重组的一个步骤,只是稳定银行体系、促进经济增长全过程的一部分。因此,尽管政府在改进市场机制、避免道德风险方面可以发挥作用,但重新注资更应在商业原则与公共政策的指导下进行。因此, Danamodal主要根据商业与市场原则运作,并在政府复苏计划的框架内制定重组方案。其运作主要包括五大步骤:
第一步,评估银行机构资本不足的程度,确定危机爆发以后银行为弥补资本不足所需的资金数量。为此,需要建立正确的方法论,确定适当的工具来评估重新注资的数量。
第二步,选择重新注资的对象。挑选标准主要包括:银行资本不足的程度、该银行倒闭对金融体系的整体影响、是否已不可能采用市场重组方法、通过重组可能实现的收益以及股东的特定要求等。
第三步,为重新注资筹措成本较低的资金。
第四步,在重新注资以后,对银行进行重组和监督。主要手段是利用股东的权力促进银行管理变革,使其提高经营效率与盈利;要求银行制定经营目标,并定期检查;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过程;制定重组战略,抓住时机对银行进行合并与重组,以强化银行体系。
第五步,妥善处置在银行的股权,确保实现投资收益,达到重新注资的目标并最终退出银行。这里十分关键的是要确定好处置其股权的时机与数量,对各种处置方法如公开招募、战略性出售及直接向市场出售等进行正确评估,处置结束后在Danamodal的股东之间合理分配收益。
从成立之初到1999年12月,Danamodal完成了向10家问题银行注入资本的工作,注资额达75.9亿林吉特(1美元约合3.8林吉特)。另外有4家银行选择了以市场方式进行重组。经过重组,各银行资本状况逐步好转,从而使Danamodal得以顺利撤回对这些银行的投资。截至 2002年5月末,Danamodal已经完全收回其向7家银行注人的资本金,在其余3家银行共21.4亿林吉特的注资余额尚待收回。
Danaharta是马来西亚在危机期间设立的专门处置不良贷款的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20日,其存续期到2005年,是一家由政府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在Danaharta成立之初,马来西亚有关当局明确规定它应在银行重组中发挥辅助作用,帮助Danamodal和企业债务重组委员会稳定金融体系与整体经济。其主要宗旨是消除不良贷款,使被收购资产的回收价值最大化。其处置银行不良贷款的主要方式包括:收购和托管不良贷款,伺机变现收回资金;对问题企业进行管理,使企业起死回生,产生现金流,从而扭转贷款质量。
Danaharta在管理与处置所收购的不良贷款时主要采用两种方法,即贷款重组法与资产重组法。所谓资产重组法,是指接管借款者,重组其经营业务,出售其抵押品。贷款重组法是针对那些有一定持续经营能力的金融机构,给它们一定的时间重新协商贷款的偿还安排,使之获得机会将不良贷款变为高质量贷款。到2002年9月30日,Danaharta收购的不良贷款共达477.6亿林吉特,其中198.2亿是以54.4%的折扣价购自有问题金融机构。同时,该机构已对其拥有的不良贷款全部进行了处理,总体回收率在57%左右,回收收入达到300.4亿林吉特左右,其中收回现金为140.2亿林吉特,现金回收率约为29.4%。
日本
由于泡沫经济破灭和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日本经济长期低迷,金融业面临巨额不良贷款问题。2001年4月6日,日本政府出台“紧急经济对策”,中心内容就是要以直接处理的方式彻底解决不良债权问题。直接处理是指从账面上将不良债权剥离出来,由不良债权整理回收机构进行表外处理。日本政府决定用两年时间彻底处理既有的不良债权,而对于2001年4月以后新增加的不良债权,计划在三年内从资产负债表上剥离出来。与原来由金融机构依靠提取和冲销呆账准备金消化不良贷款的间接处理方式相比,这种直接处理不良贷款的方式将重点转移到企业重组上来,旨在通过企业债务重组,从根本上清除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直接处理的另一种方法是运用公共资金处置银行的不良债权。1999--2002年,日本政府分两次将公共资金注入银行体系,总额高达25.5万亿日元。
日本运用公共资金处理不良债权的操作机构是存款保险公司及其下属的整理回收机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存款保险公司把公共资金注入银行,补充银行的资本金,增强银行处理不良债权的能力;另一种是整理回收机构购入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最后再通过出售、证券化处理以及委托管理等办法加以回收。不良债权的回收率是指整理回收机构回收的不良债权数额占全部购入的不良债权数额的比例。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不良债权数额,不管是买人的数额还是回收的数额,都是指账面价值,而非实际价值。整理回收机构是由原住专管理机构和整理回收银行合并而成的,不良债权的回收工作由它们分别进行。到2001财年末,原住专管理机构不良债权的累计回收率为54.7%,原整理回收银行的回收率为 64.5%。1996--2001年这6年中,两家机构共购人不良债权8.9万亿日元,回收的不良债权为5.3万亿日元,回收率为59.5%。
韩国与日本运用公共资金处理不良债权的情况比较
目前,韩国的银行业已基本处于稳健状态,到2002年6月末,韩国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已从1999年的 12.9%降到了2.4%,银行的自有资本比例也由1997年底的7%上升至 2002年3月末的10.8%。但日本银行业的问题依然十分严重,不良贷款仍高达32.5万亿日元。日本和韩国在处理不良贷款时,因力度和方法不同,结果也大相径庭。
一是不良贷款处理中财政的作用和力度不同。日本政府对银行注资力度小,时间跨度长,从而延误了时机。在1994年12月第一次金融危机和1997年第二次金融危机发生后,日本政府陆续分批动用财政资金救助银行。仅1999--2002年,日本政府用于应付银行危机的公共资金就高达25.5万亿日元。虽然总成本也不小,但到2001年3月末,银行损失贷款仍高达32.5万亿日元。韩国政府注资数量大,时间短,共动用公共资金137.5万亿韩圆,收到了良好效果。
二是韩国政府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时,采取了注资与重组相结合的办法,但日本政府在向银行注资时一般未对银行进行重大改组。韩国政府向银行注资的前提条件是银行首先提交重组计划,解雇大批经营失误或不合格的高层管理人员。日本则没有采取这样的措施。
三是韩国在对银行注资和改组的同时,进行了大规模的企业重组,控制了财阀企业的无限扩张,提高了企业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而日本许多部门的企业仍然受政府的保护,经营状况没有改善,银行的资产质量自然难以改观。
责任编辑:王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