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
日本对各级公务员都有明确的奖励制度。《国家公务员法》规定,“所有职员必须作全体国民的服务者,为公共利益进行工作,工作时应竭尽全力,专心致志”。总理大臣和各部门行政首长应采取措施,表彰“工作成绩优秀的人员”。日本各级政府都发布了《职员表彰规程》,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彰,以激励职员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日本公务员的表彰种类分为:总理大臣表彰、大臣表彰、人事院总裁奖、长官赏词、业务成绩表彰等。
《法务省表彰规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要对其进行表彰:
①不顾个人安危,尽职尽责;
②具有旺盛的责任观念和高效率,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③工作年限长,而且工作成绩和品行均为良好;
④除以上各项外,做出值得奖励的业绩或善行。
表彰形式由法务大臣颁发表彰状,对①项中功绩特别突出者还要授与“法务功劳章”。该章为椭圆形纯银质地,正面图案为镀金,背面刻有“法务功劳章”字样和获奖者姓名及授与时间。法务功劳章只限本人,可终身佩戴。但是,如果获奖者被判禁锢以上徒刑或因惩戒处分被免职时,必须交回奖章;如果做出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分的行为时,也要停止佩戴或交回奖章。
在国家公务员的表彰中,“人事院总裁奖”是较高级别的表彰,是1988年为纪念人事院成立40周年设立的。受表彰的对象为多年勤奋努力从事一项专业;或多年兢兢业业工作在边远贫困地区;或为提高国民生活,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上做出杰出贡献的公务员。每年由人事院总裁委托的8名以内具有丰富学识的各界名流组成选考委员会,对各省厅推荐的优秀职员和集体进行审查和筛选,然后确定。颁奖仪式在每年的12月初举行,隆重的颁奖仪式结束后,天皇和皇后将在明治纪念馆接见获奖者和集体代表。
地方政府职员的表彰由各地自行规定。《西宫市职员表彰规则》规定,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表彰:
①专心履行职责,工作成绩特别显著;
②在工作中进行有益研究、发明或改进,对提高工作效率做出了贡献;
③不顾危险,以身尽职;
④在工作中有模范行为;
⑤在本市工作20年以上而且工作成绩良好;
⑥不论在职务内外,均有善行;
⑦市长认为应予以特别表彰的。
该市设“职员表彰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各部门推荐的职员进行审查评定。委员会由副市长、收入役、教育长、水道事业管理者、企划局长、总务局长和消防局长组成,由市长任命。如果有特别需要,市长还可以任命临时委员。表彰由市长发布,分“表彰状”和“赏词”,同时颁发纪念品。表彰状是表彰由市政府直接评出的优秀职员,而赏词则是某些职员受到中央各省厅或全国性组织表彰后,西宫市又以市长名义对其进行的再次表彰。纪念品,完全是纪念性的,价格一般在3万日元左右(约合人民币2500元左右)。但是,对于第⑤项“在本市工作20年以上而且工作成绩良好”者,要发给7万日元的奖金(约合人民币5500元左右)。
二、惩戒
(一)公务员的义务与责任
日本法律对公务员应履行的义务与责任有明确规定。任何人不论职位多高,只要违反纪律,影响政府声誉和工作效率,一经发现就要受到惩处。依照《国家公务员法》和《地方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如下:
(1)遵守法令,忠实执行上级命令。
(2)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将时间和注意力全部用于工作,专心致志地履行职责。
(3)不得损害其职务信用,或者从事玷污全体官职名誉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贪污受贿、赌博、酒后开车、打架斗殴及不正常的两性关系等。
(4)不得泄露工作上所知的秘密,退职后也不得泄露。“工作上所知的秘密”既包括公务秘密,也包括他人的个人秘密。如果“作为法定证人或鉴定人等需要公布职务上的机密事项时,必须经过所属机关首长的批准”。但是,“在人事院进行调查或审理时,如果人事院要求某人提供机密的或不宜公开的材料和证言时,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批准。对人事院正式要求提供陈述或证言而拒不提供者,要进行处罚”。
(5)禁止参与争议行为。争议行为指罢工、怠工等阻碍政府正常开展工作的行为。公务员作为政府雇员不得和公众一起罢工、怠工,或者从事降低政府工作效率的行为。任何人不得策划、唆使或煽动上述违法行为。
(6)限制参与政治性活动。公务员不得担任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的负责人、政治顾问或其他有同等作用的组织的成员,不得作公职选举的候选人。公务员不得为政党或出于政治目的接受捐款或其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这些活动。
(7)禁止参与私营企业活动。这里包括三层含义。
其一,禁止在私营企业兼职。公务员不得自办营利企业,也不得兼任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团体的负责人、顾问或评议员。公务员领取报酬兼任非营利团体的负责人、顾问或评议员以及从事其他工作,必须得到内阁总理大臣及所属单位首长的批准。
其二,关于兼职人员认定和处理问题。对于因有股份关系和其他关系而参与企业经营的职员,人事院有权要求其就股份关系提出报告。人事院认为和企业继续保持全部或部分关系不利于职员完成工作时,可以把意见通知该职员。该职员必须在人事院规定的时间内,要么断绝和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关系,要么辞去其官职。
其三,关于公务员离职后在私营企业就职问题。公务员在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在营利企业中担任与其离职前五年期间任职的国家机关有密切关系的工作。
(二)分限与惩戒
职员在工作中不能很好履行职责,违反规定,造成过失,影响政府声誉和行政效率,要受到惩处。但是,考虑到职员在履行职责时执行公务不利和违反纪律,造成工作过失的不同情况,日本将惩处分为“分限处分”和“惩戒”,两者各有不同含义和特定的内容。分限处分简称“分限”。它是对工作虽无过失,但因某种原因不能充分履行职务者的处分。依轻重程度,分降薪、降职、休职和免职。休职是保留其职务,但在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该项工作。免职即免除职务,同时丧失公务员身分,相当于我国的开除公职。
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降职或免职:
(1)人事任免机关依据职员勤务评定结果,认定其工作平庸,成绩不佳;
(2)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务;
(3)无论有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旷工;
(4)缺少必要的知识和能力不胜任工作,并且在短期内又无法提高;
(5)客观环境变化,如行政改革、撤销机构、缩减编制等。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职:
(1)身体健康状况不佳,需要长期休养;
(2)不论犯罪与否,在刑事案件中被起诉;
(3)长期外出学习或进修;
(4)发生不可预料的情况,如车祸、劫机或遭遇其他自然灾害而生死不明。
分限处分手续比较简单,由人事任免机关实施。据历年统计显示,受休职处分者为最多,90%是健康原因所致。分限处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而不是追究职员过失,因此受处分者的待遇规定较为宽厚。降薪、降职和休职者可以领到相应的薪俸,即便是被免职处分,也可依工作年限拿到一笔金额相当可观的退职津贴和退职年金。
惩戒是对违法或造成工作过失的职员追究其责任而实行的一种处罚行为。职员违反国家和地方法令,不履行公务员职责,消极怠工或从事与其身分不符的活动,必须受到惩戒,以维护法律和公务秩序。
依情节轻重,惩戒分下列四种情况:
(1)警告。惩戒中最轻的处分,旨在使职员认识过失,警惕未来。职员在戒告期间不得加薪。
(2)减薪。按一定比例减发薪俸,一般以月薪1/5为限,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惩戒期过后恢复原薪。
(3)停职。停职工作其间不发薪俸,但一般不超过一年。
(4)免职。与分限免职处分概念相同,即丧失职位与公务员身分。受惩戒免职处分者不享受退职津贴,退职年金减半发给。同时,两年内不能进入公务员队伍。
在日本,公务员因贪污被免职的标准是:只要公务员故意侵犯国家或公众的利益超过5000日元(约合人民币400元),就要被开除出公务员队伍。5000日元只相当于日本一个中下级公务员2个小时的工资。日本媒体曾报道过一个资深公务员被开除的情况。该公务员为某家建筑公司获得市政建设工程提供了方便,其间连吃请加收礼共接受了建筑公司总计约100万日元(约合8万人民币)。虽然这些钱不及该公务员二个月的工资,但行政管理机关仍坚持将他开除。
惩戒处分的实施,依职员违法和过失的不同程度,由人事任免机关判定。《国家公务员法》第 89条规定:“对职员进行降薪、降职、停职、免职或其他处分时,处分者应向被处分者提交记有处分事由的说明书。”职员认为处分依据不符合事实或处分不当,有权向人事院提出申诉,要求进行“公平审查”。人事院接到申诉后,即组织“公平委员会”进行调查、审理,裁决处分是否得当。审理可以根据受处分者的要求公开进行。受处分者和处分者要出席全部审理会议,有权陈述自己的理由和意见,有权让证人和辩护人出席作证或辩护。人事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如果人事院经调查和审理,认为处分不当时,有权撤销处分,恢复职员权利,并指示原处分实施机关补发职员因受处分而少发的工资。
日本将惩戒和分限分列开来,对违法乱纪者严惩,以使他人引以为戒;对工作平庸者予以处分,以扫除“明哲保身但求无过”的陋习,倡导“无功即过”的新风。应该说,这种作法对于反对官僚主义,促进职员在工作上兢兢业业努力进取是有积极意义的。
日本实行一种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的“监督责任”制度,即对于其下属违法而本身无直接牵涉的官员,也要追究其影响政府信誉的责任。为此,有些高级官员常常因下属违法或工作过失造成影响而引咎辞职。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