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土规划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政策。日本政府对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制定和实施了积极的所谓国土均衡开发政策和法律、法规,仅国土开发计划到目前为止已制定了5个。但总体而言,日本政府的国土政策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作用,但始终未能解决所谓的“过疏过密”问题,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人口再度向东京一极集中,边远农村仍然持续萧条。日本的事实证明,政府在致力于区域平衡发展方面的影响是十分有限的,区域发展不平衡是市场作用的结果。企业和人口向东京集中是市场自发调节的结果,高工资、企业的高收益乃至高地价都是集聚经济的表现,若单纯抑制地价实际上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东京的过度集中问题。另外,日本政府的产业分散化政策还产生了副作用,它限制了在产业集聚地区的企业活动,迫使日本企业向海外转移生产基地,从而导致经济的“空心化”。
2.公共投资政策。日本政府的公共投资政策的主要功能有:(1)缩小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2)促进企业集聚与分散;(3)促进人口在城市定居。这是日本公共政策对城市化影响最大之处。城市化的本质是劳动力向城市的集中和以此为基础的家庭在城市的定居,因此面向低收入阶层的住宅出租政策成为其中的关键所在。日本自1955年成立由政府全额出资的“日本住宅公团”以来,已实施了7个“住宅建设五年计划”,所建住宅基本满足了大量涌入城市的劳动力的需求。目前日本国民的自有住宅比重达到60%以上,在西方国家中居前列。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住宅金融公库提供的低息长期贷款降低了建筑成本,从而拉动了民间对住宅的需求,特别是对促进以30-34岁为代表的年轻人的住宅需求发挥了巨大作用。尽管政府的住宅政策仍未彻底解决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的住宅问题,同时与西方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日本的民间房屋租赁比率较低,房屋面积即使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相比也比较狭小。然而,从资源分配效率看,“市场失灵”决定政府介入是必要的,尽管也会出现“政府失灵”,但只要“政府失灵”带来的效率损失小于“市场失灵”,政府介入就有存在的必要。
3.城市计划制度与土地政策。城市计划制度在日本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到丰臣.秀吉时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基于高速增长带来城市问题的表面化,1968年日本政府出台了《都市计划法》,各地方政府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自己的城市发展计划。日本《都市计划法》的主要内容是对城市的扩展进行严格的法律界定,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保护农业用地。城市化的进程直接表现为城市向农村的扩张,因而直接关系到土地的利用问题。而土地作为一种有限资源,决定了城市化的发展进程和城市化程度。日本国土面积狭小,人口密度大,可利用的耕地极其有限,因此在日本的城市化进程中土地政策的影响举足轻重。为此日本制定了《土地基本法》、《国土利用计划法》、《都市计划法》、《农振法》、《农地法》等与土地有关的法律,地方政府根据上述法律制定自己的“土地利用基本计划”。同时在《农地法》中对农业用地的买卖和转为其他用地进行严格限制,税收法律中对土地交易也有特殊规定。这样一方面有效保护农业用地,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另一方面可以抑制城市在空间上的过度膨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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