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日本的信用交易分为两类,一是证券公司给其客户提供的融资融券(margin buying and margin selling),日本称为信用交易,即我们通称的按金交易(margin transactions),二是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日本称为贷借交易,即我们常说的转融通(loan transactions)。给客户的融资融券又可分为制度信用交易或称标准信用交易,以及一般信用交易或称协议信用交易两类,前者由证券交易所规定标的证券、标准期限合约和费率,一般期限为 6个月,到期不能展期,费率由交易所视市场利率调整公布,可以进行转融通;而后者的所有条件,包括费率和期限等都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所有上市证券都能成为标的证券,该交易不能进行转融通。
近几年,东京证交所融资融券交易金额占整个市场交易金额的比重大致在15%左右,以2005年为例,东京证券交易所的总交易股数为11178亿股,交易金额为988万亿日元,信用交易量为2346亿股,交易金额为154万亿日元,信用交易的成交股数和成交金额分别为市场交易总量的21%和15.6%。在信用交易余额中,融资余额远高于融券余额,占比约为80%左右,以 2005年底的数字为例,融资余额为49110亿日元,融券余额为14690亿日元,比例为 77:23;标准信用交易的余额所占的比重远高于协议信用交易的余额,占比超过80%,以2005年为例,标准信用交易余额为52930亿日元,协议信用交易余额为10870亿日元。协议信用交易开设于1998年12月份,时间虽然不长,但近年来也获得了明显的增长。转融通的比例大致在50%左右,2005年底转融通余额为30360亿日元,其中转融资余额为23800亿日元,占信用交易融资余额的比例为54%,转融券余额为6560亿日元,占信用交易融券余额的比例为74%。
信用交易(按金交易)流程
从客户角度而言,一个完整的证券信用交易流程包括开户、委托、交易、保证金缴纳、获得资券、偿还资券、结算等方面。
日本的信用交易账户与现金交易账户合二为一,所有证券账户都由证券公司开立,一般每个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账户。具体开户条件由各证券公司自定,差别不大。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时,客户应指明该笔交易是否为信用交易,以及是“制度信用交易”还是“一般信用交易”。客户未明确表示为信用交易时,一般不作信用交易处理。无法确定是现货交易还是信用交易时,必须向客户确认后,再接受买卖委托。同样,客户未明确是“制度信用交易”还是“一般信用交易”时,必须向客户确认后再接受买卖委托。
法律法规规定信用交易最低初始保证金为交易额的30%或30万日元(两者中以数量大的为准),客户只需在交易日后的第二日中午预存保证金即可,不需事先存入。保证金可以有价证券冲抵。客户维持保证金不低于20%,如低于20%则需补足至 20%。但是,各证券公司规定的制度较此严格,一般要求开户时先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在进行信用交易时又必须达到规定的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要求。
信用交易的客户的资券来源于证券公司,而证券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自有资金、向证券金融公司借款和抵消的资金:证券来源也有三个:自有证券、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券和抵消的证券。抵消的资金和证券主要是证券公司客户同时既买又卖多余的抵押证券和资金,对于这部分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可以再用于融资融券。如果证券公司的资券还不足,就必须向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在从事信用交易之前,投资者一般会与证券公司签署担保同意书,同意证券公司在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时,可将投资者提交的充抵保证金的代用证券一并提交给证券金融公司作为担保。
关于客户对资券的偿还方式,如果是买入证券,主要有卖券还款、直接提交现金还款两种方式;如果是卖出证券,则主要有买入证券偿还和直接提交证券偿还两种方式。
日本的信用交易结算与一般现金交易结算没有什么区别,日本证券清算公司 (JSCC)在对证券公司清算时,将各证券公司的信用交易和现金交易混在一起,轧差计算出一个净额。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时,是通过结算环节替客户代垫资金和证券实现的。结算期为T+3日(T日为信用交易成交日)。至于风险管理,日本证券讼司除严格执行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要求外,还对不同客户制定不同的授信额度,并根据金额的大小由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审批。另外,在客户实在不能追加维持保证金时,证券公司会严格按照要求平仓,但是这种情况很少发生。
贷借交易(转融通)流程
日本的证券金融制度始于1951年,距今已有50多年的历史。目前日本共有三家证券金融公司。即日本、大阪和中部证券金融公司,其中,日本证券金融公司是日本最大的证券金融公司,业务占到90%以上。7家交易所可以自主选定一家证券金融公司为自己的证券交易提供转融通服务。目前,东京、札幌和福冈证券交易所以及 JASDAQ均选择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大阪交易所则选择大阪证券金融公司,而名古屋证券交易所则选择中部证券金融公司。
典型的转融通流程为,证券金融公司接受证券公司的申请,在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后向证券公司借出标准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并通过相关结算机构完成业务处理。
T日闭市后,证券公司会对同一证券品种的融资和融券余额实施内部轧差处理,以确定该证券品种的净融出资金额或净融出证券额,结合自身可供融出或可自行筹措的证券和资金来源情况,以确定是否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以及具体的转融通额。同样,证券金融公司也可以方便地将转融通业务中收取的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资金继续用于融出。在每日闭市后,证券金融公司亦会对同一证券品种的转融资和转融券余额实施内部轧差处理,以确定该证券品种的净融出资金额或净融出证券额。若某一证券的转融资余额高于转融券余额,则证券金融公司在实施内部轧差后只需提供净融出资金额,而若某一证券的转融券余额高于转融资余额(即证券超贷, over-lent),则证券金融公司在实施内部轧差后需提供净融出证券额。经过证券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两次轧差后,证券金融公司需要从外部融人的证券和资金数量就大大减少了。这种制度对于标准信用交易,特别是融券交易来说是非常合理的安排。
为了安全、高效地办理标准信用交易及转融通业务的结算业务,日本证券清算公司接纳证券金融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在办理清算业务时,证券清算公司除将现金交易和信用交易涉及的钱券纳入清算范围外,也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和筹借证券业务所涉及的钱券纳入清算范围。但清算范围并不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利息、费用和保证金的清算。虽然证券清算公司直接介入证券金融公司和其他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钱券收付,但申请转融通的证券公司日后向证券金融公司偿还其先前借入的钱券的责任,则仍由该证券公司直接承担。
日本证券交易的交收期为T+3。在 JSCC完成净额清算之后,日本证券存管机构(JASDEC)及相关结算银行根据证券清算公司发送的清算结果和相关交收指令,办理相关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日本证券存管公司接纳证券金融公司为存管参与人并为其开立相关证券账户,用于办理相关担保证券的交收和存管业务。
从一般意义上讲,当证券公司出现违约行为,譬如,到期未履行偿还责任,或在债务存续期内未及时补足担保品,证券金融公司有权对证券公司提交的担保品实施强制平仓。在强制平仓之前,一般允许违约证券公司自行平仓,之后方由证券金融公司委托其他证券公司代为平仓。但从实际运作的情况看,证券金融公司以往从未发生过此类强制平仓事件。对于强制平仓问题,证券金融公司认为:发生这种事情是不可思议的,存在此类违约行为的证券公司根本不可能在日本生存下来。
标准信用交易标的证券涉及权益分派时,已融出证券无须提前召回。对于证券金融公司证券账户中仍存留的相关担保证券(证券公司利用转融资买入证券),依照日本证券存管和过户制度的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将直接作为受益人获取相关权益;但由于部分证券此前已融出,故需解决权益补偿问题。证券金融公司将向转融券的证券公司收取相关权益,并转移给转融资的证券公司。
若为派发现金股利,则证券金融公司将按扣除预扣税之后的金额向转融券的证券公司收取,并支付给转融资的证券公司。若为新股认购权利或认购权证,则先将该权利换算为现金,以办理现金结算的方式处理权益补偿。如果在接受转融资的证券公司提交的新股认购申请后,相关认购权利或权证仍有剩余的,则通过竞标方式拍卖以确定认购权利或权证的价格。而如果相关认购权利或权证全部被用于新股认购申请,并无剩余认购权利或权证可供拍卖,则以最后含权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基础,按照约定的公式计算认购权利或权证的价值。
若涉及投票权及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使,则对于证券金融公司证券账户中仍存留的相关担保证券(证券公司利用转融资买入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将直接行使投票权。根据日本目前的融资融券制度安排,投资者在从事信用交易前须与证券公司签署相关合同,允许证券公司行使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的投票权:而证券公司在从事转融通之前亦须与证券金融公司签署相关合同,允许证券金融公司行使证券公司转融资买入证券的投票权。不过,上述做法并不适用于证券公司提交的充抵保证金的相关证券,该保证金代用证券由原出资人作为受益人直接行使投票权。
对信用交易的管制
日本对信用交易的管制主要有两个层面,即日本《证券交易法》的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有关措施。
日本《证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款规定,从事信用交易的证券公司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资本必须达到一定限额。第二十四款规定,从事信用交易的证券公司必须是证券交易所会员或证券业协会会员,在对客户进行交易所市场有价证券借贷或证券业协会开设的柜台市场内有价证券借贷的,必须取得内阁总理大臣签发的营业执照。
东京证券交易所对信用交易的相关规则主要有:
受托契约准则。主要规定了信用交易账户设定合同书的主要内容、信用交易委托保证金的比例、信用交易委托保证金代用证券的比例、信用交易有价证券或资金的借贷、收取费用的计算期间、偿还期限、保证金的提取限制、保证金的计算方法、信用交易利润计算和提取限制、保证金的补充追加、保证金的维持、证券分拆的权利处理和偿还、其他市场制度信用交易未结算计算、客户结算不履约的处置措施。
信用交易贷借交易(转融通)规程。主要规定了信用交易贷付、信用交易相关通知书的送达、其他市场制度信用交易未结算的计算等内容。
制度信用标的证券和贷借标的证券选定的有关规则。主要规定了上市证券作为制度信用标的证券和贷借标的证券终止上市等特别情况的处理。在东京证券交易所目前上市的2347个证券品种中,绝大多数可从事信用交易,其中,既可融资又可融券的证券品种为1552种,约占66%,另有500多种证券只允许融资但不允许融券。
东京证券交易所每日发布标的证券的相关指引。为防止个别标的证券被过度利用的情况,交易所对标的证券设置了一些监控指标,主要有:第一,余额标准。卖空余额一般不得超过上市证券的10%,卖空余额不得超过买入余额底60%;第二,信用交易买卖比率标准。连续3个营业日的振幅一般不得超过最近25个交易日平均价格的 30%;第三,例外标准。交易所也可能视信用交易状况作出一些特殊处理。
东京证券交易所关于提高委托保证金比例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标准,主要针对卖空余额占上市股票的不同比例和卖空余融资买入余额的不同比例规定采取不同处置措施。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