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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1.日本农业的特征与农协组织概况

  
1.1日本农业的特征


  日本农业的发展模式是和欧美规模化模式迥然不同的小规模分散经营模式。 1999年日本的耕地为487万公顷,都府县每家农户平均拥有的耕地面积不足1.2公顷,北海道每家农户平均拥有的耕地面积也仅为16.2公顷。美国的农场平均规模在100公顷以上,欧盟平均每个农场的规模将近20公顷。日本农业的小规模分散经营和当代市场经济规模化交易的矛盾主要是通过其农协的协调运作解决的。日本农协利用联合的力量,为农民提供及时、周到、高效的服务,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把分散生产的农户同大市场有机地连接起来。

  
1.2日本农协的组织与功能


  日本农协自下而上分为市町村、都道府县和全国三个层次。基层农协以市町村等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农民入股而组织起来;以基层农协为团体会员组成都道府县级组织,以都道府县级农协为团体会员组成全国一级的组织。后两级组织按其所经营的业务不同分为两大系统,即主要从事指导业务的“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和主要从事经济事业的“农协联合会”系统,它们分别设置专门职能的委员会或经济联合会共同指导、协调基层农协的生产经营。上世纪90 年代后,都道府县联合会并到中央,并将基层农协进行合并,把原来的三级组织体系改为二级体系,使农协的规模和实力有所提高。农协的组织原则由《农业协同组合法》确定,依据此法,农协的组织运作具有高度的民主性,各职能层次权责分明,监督制衡机制健全。农协组织的各个层面相互配合与协调,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生产指导、集中采购、产品销售、信用合作、金融服务、社会服务、权益保障等七大功能。[1]

  
2.中日农业组织的主要区别

  
2.1我国农业组织的概况


  我国的农业组织的主要部分是从中央到地方和农业相关的各级党政组织,其次是各类社团组织,包括农业服务站、农业信息服务站、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农业科技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上述组织性质不同,在后文讨论)。这些社团组织的存在范围十分广泛,基本覆盖了我国全部农业区域。农业社团组织有的以经营性为主,如农村信用合作社,有的以公益性为主,如农业服务站。

  
2.2中日农业组织的主要区别


  (1)产生的途径不同。我国的农业社团组织催生主体主要是政府,日本农协的催生主体主要是农民自身。产生途径的区别决定了它们有不同的组织机制:中国农业社团业绩考核的主要权力在上一级管理部门,日本农协业绩考核的主要权力由其会员——农民掌握,这种区别会导出考核标准的区别,中国的考核标准由上级管理部门的意志决定,日本农协的考核标准产生于农民会员的意志。


  (2)利益关系不同。我国农业社团组织的利益主要是社会性的,它独立于农民的利益之外;日本农协和其农民会员属于同一的利益共同体。我国农业社团的工作效绩和农民利益的关切度较小,所以农民对农业社团的期望值和依赖度较低,社团的业绩压力较轻;日本农协的工作效绩和其农民会员的利益息息相关,休戚与共,这决定了其农民会员对农协工作效率的高度关注,农协的业绩压力紧迫而强大。


  (3)职能范围属性不同。中国农业社团一般是专业性的,农业站的服务综合性高一些,其他如信息服务、信用合作等的职能范围都是单一性的。日本农协职能具有高度的综合性,大到生产经营决策,小到会员的婚丧嫁娶,无所不包。高度的综合性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协调服务关系,提高服务质量。


  (4)整体力量不同。我国农业社团业务分立,与服务对象难于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所以其社会功能的能量有限。日本农协是全国一盘棋,把分散的农户联合成一个统一的力量,使其与国内国际其他行业强大的竞争合作对象的对话能力、维护农民会员的社会政治经济权益的能力、限制不正当竞争的能力都大为增强。[2]


3.日本农协给我们的启示


  3.1农业组织化建设必须以共同利益为基础。日本农协高效的综合性服务和强大的凝聚力源于其共同利益机制.我国农业的组织化发展必须重视共同利益机制,通过引入利益机制,将分立的农业服务主体连接在一起。而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利用股份合作的形式把不同环节的不同主体通过劳动、资金和其他社会资本的联合,组成一个新的利益共同体。共同利益是组织实现高效运转的基础,是组织内外有效监督和制衡的基础。没有共同利益的纽带,靠公民的觉悟和社会责任感不可能培育出强有力的、具有持续发展特征的农业组织。


  3.2农业组织化发展的主体必须是农民自身。日本农协的各种服务机构是农民会员自己的组织,其岗位责任者和普通会员的区别只是组织分工不同。我国现存的各种农业服务社团组织的特征基本都是存在于农民群体之外,以一种外在的协作力量帮助、促动农业发展。这种组织关系使工作效绩高低无关痛痒,效绩低下管理部门不会严厉责罚,农民也不会有多少责难。如果服务部门是农民股份合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农民选举或聘任的结果,作为组织主体的农民当然不会容忍服务效绩的低下,这种关系派生的压力会转化成处在服务岗位上的责任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促使其自觉勤奋努力工作。


  3.3我国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业组织化发展的胚芽。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之上,是以农民为主体的互助联合体,只要它们逐步向综合性质规范化发展,就是和日本农协具有相近性能的现代农业组织。目前,我国农民的专业化组织已经初具规模,各级政府机构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支持,通过总结经验,完善法制基础,促动其健康规范发展。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