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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一、引言

 
  中小企业由于其区域性、灵活性、创新性及专业性,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中小企业在吸收就业、技术创新、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以及维护市场竞争活力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以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为导火索所爆发的严重的国际金融危机,给全球的中小企业造成了沉重的打击,美国、日本、英国、欧盟国家的中小企业倒闭件数纷纷创出5年来的新高。伴随着中小企业倒闭的狂潮,各国政府深受失业问题的困扰。截至2009年4月,美国失业率高达8.9%,为1983年9月以来的最高点;日本失业率攀升至5%,为5年来最高点;6英国失业率达5.3%,创12年新高;欧元区失业率也增至9.2%,为1999年9月以来最高水平。作为一个人口大国,我国的情况更为严重,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最新的调研报告显示,有40%的中小企业已经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倒闭,还有40%正在生死线上徘徊,只有20%没有受到此次金融危机的影响。

 
  中小企业倒闭的原因有很多,生产成本增加、出口贸易下降、融资困难等对中小企业的倒闭均有影响。但是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而问题的核心则是由于缺乏合理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鉴于金融危机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的严峻形势,2008年10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将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国务院会议研究工作,表明了国家对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重视和通过发展信用担保体系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明确态度。12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金融30条”,有3条涉及到信用担保,比重之大也属首次。在今年3月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第十一届二次政协会议上,中小企业融资及其担保问题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成为众多代表关注和热议的焦点问题,温家宝总理更是在公开场合多次强调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支持,并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抓紧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健全信用担保体系,简化贷款程序,增加贷款规模。”面对当前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全面建立适合我国中小企业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是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上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日本素有“中小企业王国”之称,如前所述,尽管金融危机对日本中小企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但是与世界上其他主要发达国家相比,中小企业的倒闭及失业问题的程度相对较轻,图1为日本1997-2009年中小企业破产倒闭的趋势变化图,从该图的变化趋势来看,与金融危机前相比,日本中小企业的倒闭件数及变化率较为平缓,并未出现爆发式增长。


  另据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0ECD)的统计显示,2009年1月其成员国平均失业率为6.9%,而同期日本失业率仅为4.1%。另据该组织发布的预测报告称,到2010年,除日本以外的所有成员国失业率可能接近10%。日本的中小企业之所以在此次金融危机中遭受的冲击较轻,究其深层次原因在于日本政府长期以来所建立起的完善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

 
  日本和中国均为人口大国,人口密度分别位居世界第1位和第11位,相似的国情决定了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日本对中小企业的重视在世界上可称得上首屈一指,可以说“没有中小企业的发展,就没有日本的繁荣”。中小企业一直以来是日本经济活力的根源,据有关资料统计,2005年在日本510多万家企业中,中小企业所占比重高达99%以上,就业人数占到70%以上,其产值占到国内产值50%以上。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3%,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日本作为曾经的“世界工厂”,和中国一样有很高的经济外向度,中小企业中有相当大的比例是直接或间接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而中小企业本身所具有的劳动密集型特点决定了企业劳务成本较高、劳动生产率较低,难以通过自我积累的方式发展壮大,对外部资金的依赖程度较强。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战后日本政府主要采取财政贴息、组建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提供信用担保等多种政策工具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几十年来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实践证明,信用担保政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成功经验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日本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及其特点


  在世界各国中,日本是最早开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国家。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从欧洲引进了信用保证制度,开始构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用担保体系。早在1937年,日本就成立了地方性的东京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1958年则成立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全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从此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共担风险、担保与再担保(保险)相结合的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日本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促进日本中小企业乃至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完善的担保体系及机构设置

 
  日本是世界上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其信用担保体系是一种“金字塔”式的层级结构,是一个由信用保证协会和信用保险公库两个相互关联的子系统构成的两级信用保证体系,共同承担着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的职责。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是日本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核心组织,是直接面向全国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业务机构,设立于全国47个都道府县及5个主要城市共52个地区,其业务基本上覆盖了整个日本,并各自独立地向各地区内的中小企业者提供信用保证。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公库则完全由政府出资设立,主要目的是“对中小企业者的债务保证进行保险,同时向信用协会融通所需的资本”,即对信用保证协会提供资金和资金融通,并进行保险和再担保,由此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共担风险、担保与再担保(保险)相结合的双重担保体制。

 
  从介入的方式来看,日本政府不直接操作和干预担保机构的业务,政府部门只负责监管担保体系的运作,信用保证协会和信用保险公库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法人实体,因此其是以市场为主导的公开操作型担保体系。以公开操作型担保体系为基石,日本在资金运作方面实行实收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式,其特征是要求事前将担保资金存人指定的协作银行,发生损失后由专门账户拨付银行予以补偿。日本的实收制信用担保方式,与欧美权责制,即事前承诺作为保证的事后补偿的担保方式相比较,更有利于银行与担保机构信息对称,提升了担保机构的信用,从而获得银行更大的支持。同时,由于政府仅以出资额对担保机构承担有限责任,担保机构以担保资本金为限承担担保风险并决定是否担保,政府、担保机构、银行、企业之间的关系明确,有利于担保机构独立进行市场化运作和担保风险的事前控制。

 
(二)资金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担保规模大,信用放大作用十分突出

 
  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前提是其自身必须有足够的信用,充足的自有资金是担保机构履行担保义务的事前保证。日本信用保证协会的自有资金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基金;另一部分是基金准备金。基金部分主要由财政出资,金融机构以及中小企业团体等予以补充。其中,财政资金占到80%以上。基金准备金部分来源于信用保证内部收支盈余积累,这部分资金的多少取决于信用保证协会的经营业绩。信用保证协会除自有资金外,还可从财政获得政策性融资,由于这些借款实行的是政策性利率,而信用保证协会往往将其借款按市场利率转存于银行或购买国债,信用保证协会不仅因此提高了自身担保实力,而且可以获得额外收入。目前,利差收入已成为信用保证协会仅次于担保费收入的第二大收入来源。


  正是得益于政府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日本信用担保协会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对日本中小企业提供了大规模的、连续的资金支持。按照国际惯例,担保机构的担保倍率一般不超过18倍,而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定倍率可以达到60倍。相对而言,美国为50倍,韩国为20倍,其他多数发达国家担保资金放大倍数一般在10倍左右。如此大的信用放大倍数有效地发挥了信用担保的杠杆作用,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据日本“信贷担保协会”统计,1966年末对中小企业的担保余额只有6256亿日元,1999年末突破41万亿日元(按目前汇率折算为2.83万亿人民币,折算为4100多亿美元),33年的时间增长了约66倍,速度十分惊人,其担保规模和水平甚至远远超过了美国。美国在1980-1998年间向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贷款总额也只有410亿美元。而我国截至2007年对中小企业累计的担保总额仅为1.35万亿元;日本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占贷款余额总量的比重也是全世界最高的,达到7.5%-8%左右,而美国约为5%,欧盟国家的平均水平仅为3%左右。

 
(三)担保对象明确,担保范围广,费率低


  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支持的对象和政策目标方面,各国政府都有具体规定。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存在较大差异,各国对中小企业担保所支持的重点也有所不同。例如,美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妇女、残疾人、退伍军人、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中小企业;而按照日本信用保证协会的章程,将信用担保对象规定为:一是符合中小企业标准,二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是具有经营实绩的企业。可以看出,日本中小企业享受信用担保的条件更为宽松,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均符合上述条件。从实际情况来看,日本中小企业担保的覆盖率在世界上处于较高水平,已有50%以上的日本中小企业接受了信用担保体系的帮助。


  信用担保的费率是担保活动的重要参考指标,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信用担保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日本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严格界定为政策性的,担保收费标准并不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来制定。日本官方公布的基本费率是上限,目前法定基本费率为1.3%,实践过程中,担保制度保证品种收费通常低于此标准,日本普通(一般行业)保险费率为0.57%;能源对策保险费率为0.55%。另外,日本实行全额担保制,银行对附加担保的贷款利率定得也低,一般低于正常贷款利率的10%。照此计算,日本企业的资金总成本仍然维持在较低水平上。相比较而言,美国的担保费率高达4%左右,加拿大为3.25%。

 
(四)担保体系风险分担,风险补偿机制到位,并由政府承担主要风险

 
  日本制订了一套在担保机构、银行和企业之间分散和规避风险的机制,通过担保比例的明确规定和严格的担保审批程序,建立健全了内外结合的双重风险防范机制。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比例为70%~80%。由于日本实行的是实收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式,银行乐于协作,并分担相应部分的风险。按照日本法律,当信用保证协会的担保业务符合事先与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达成的再担保合同时,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已获特许的信用保证协会的担保业务不能进行挑选,获得特许的担保公司的每一笔业务都会自动成为中小企业公库的再担保对象,再担保比例高达70%~80%,一旦出现代位补偿,信用保证协会仅承担20%~30%的保证责任。


  除了具有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同时也建立了相应的损失补偿制度,即地方财政对信用保证协会实际承担的事故损失给予适当补偿。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没有参加保险的担保债务,如发生事故损失,根据事先约定,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偿。原则上,信用保证协会的担保业务都要参保,但也有例外,主要是地方政府从发展本地经济的实际出发,委托开办的担保项目。由于与法定的保险条款对不上号,因而难以纳入保险范畴。另一种是针对以上所提到的参保的担保债务,在发生事故后,地方财政对信用保证协会承担的剩余损失给予再补偿。


 (五)完善的法制保障体系

 
  自1937年东京信用保证协会在全国首创以来,日本的信用保证制度已有60多年的历史。日本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以《中小企业法》为核心,《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和《国家的行政指导》等30多部法律法规共同奠定了构建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坚实基础。这些法律、法规详尽地对日本担保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财务制度、信息披露、管理机构及其权限、经营范围、处罚事项、风险控制方法、担保对象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既从总体原则上把握,又具体落实到各项实施细则,并且根据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需要不断加以完善,形成互相衔接、彼此呼应的有机整体,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使得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创造了有法可依的制度环境,确保各项担保政策的有力落实。

 
(六)高效的监督体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高风险行业,财政一旦介入其中,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则不利于防范道德风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日本高效的监督体系,保证了中小企业担保事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具体表现在:(1)将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纳入法制化轨道。上述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为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施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从而有效地保证预算管理的合理性和资金使用的合法性。(2)预算决策程序化、公开化。首先,中央财政对都道府县下拨的信用保证协会补助金,要在一般会计预算中得以体现。其次,担保基金的补充、政策性贷款的发放,也要由相关审议会审议。再次,保险准备金并不由公库自行支配,而是存在财务省资金运用部,指定用于弥补保险收支缺口。最后,公库年度预算必须获得国会的认可,同时具有严格的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定期报与国会。(3)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纳入了金融监管的范畴。为便于统一监管,日本对信用保证协会的会计处理方法、业务规程、损益处理等进行了标准化。同时,为了确保信用保证协会资产的流动性,日本对信用保证协会的财务安排做了很多硬性规定,例如规定协会的流动资产减去借入资金必须大于担保余额的2%,闲散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地方债,不得进行其他投资活动等。

 
三、我国中小企业担保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我国由来已久,但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这一问题及其负面影响凸显。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难有其自身原因,由于中小企业资信等级低、缺乏抵押资产、融资成本高等,难以得到银行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因银行贷款交易和监控成本高等原因,不愿对中小企业放贷。面对上述困境,组建以政府支持为主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无疑是最便捷有效的方法和途径。

 
  我国信用担保业的起步较晚,1993年11月,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中国的担保行业起步。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经历了探索、试点、规范和依法推进四个阶段。(1)1998年10月至1999年5月为探索阶段。1998年10月,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作为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突破口,随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在镇江、济南、北京等地陆续展开,私营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会、地方性商业担保公司等逐渐出现。(2)1999年6月至2000年8月为试点启动阶段。1999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当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情况报告”,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下发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1999]540号),以此为开端,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始步入试点启动阶段,试点工作逐步在山东、浙江、福建、云南、贵州、陕西、广东、湖北、上海等地展开。(3)2000年8月至2002年6月为试点规范阶段。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原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明确提出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要求。同时,国家加大了政策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加强和改善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建立提供服务和支持,国家税务总局也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提供税收优惠,以此规范和促进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发展。

 

    (4)2002年6月至今为依法推进阶段。2002年6月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有了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体两翼三层”的担保体系,“一体”是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两翼”是指在城乡社区中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三层”是指由国家、省、市三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及互助担保机构、商业担保机构组成,组织形式包括政策性担保机构、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p#分页标题#e#

 
  据统计,2002年我国已经建立起遍布全国30个省、区、市的200个地、市、州、盟信用担保机构,其中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起省(区)、市两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总注册资本183.72亿元,可用担保资金242.33亿元,中小企业在保户数21640户,在保资金总额304.83亿元。9到2007年底,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多达3700多家,其中省级500多家,占15%左右;地市级以下(含地市级)3100多家,占85%左右,筹集担保资金总额已经超过1770亿元,累计为70万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总额达到1.35万亿元。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对于其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建立较晚,从总体上看还处在初始阶段,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信用担保体系尚未健全完善

 
  完善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应包括银行、企业、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四个方面,规范的制度建设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正常运行的基础,任何一个层面的缺失或薄弱,都会影响到我国信用担保业务的系统性开展。目前,我国担保机构虽然已经覆盖了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但是不少地方省级担保机构至今没有成立或刚刚成立,国家级的再担保机构尚未建立。由于地方性的担保机构资金实力薄弱,国家再担保措施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在目前的情况下,通过向地方担保机制大规模注资来强化担保功能存在很大困难且所需周期长、见效慢,只有依托于国家担保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提高担保机构的资信等级,否则就无法建立起银行和担保机构之间真正的信任关系,而银行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必然会以“惜贷”的方式规避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风险。

 
  规范的中小企业征信体系是对中小企业实施信用担保的前提。如果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不能准确评估,担保机构的风险将无法控制,必然影响到担保体系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起步较晚,再加之多头管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估存在许多问题,如征信机构缺乏、市场不够规范、多头评估、标准杂乱以及信息资源浪费、难以共享等,导致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无法甄别评估报告的合理性,外部评估的可利用价值很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发展。

 
(二)担保资金有限,规模较小,信用面狭窄

 
  目前,我国成立了3000多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但由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且投入不足,担保机构普遍规模偏小,难以满足众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单个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总额平均不到5000万元,资金不足严重地制约了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作用。担保公司因注册资本金较少,必然影响到与银行的合作,难以开展业务。截至2008年10月底,山东省具有一定规模的担保机构359家,注册资金只有132亿元,平均注册资本金不足4000万元,当年担保金额也只有175亿元。同年,青海省的19家担保公司,其全部注册资金总额仅有8.83亿元,平均注册资金4600多万元。即使是我国经济发达的省市,其担保机构的平均注册资本金也不足1亿元。截至2007年底,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累计担保企业仅为70万户,累计担保总额仅为1.35万亿元。相对于我国5000万户左右的中小企业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中小企业受益群十分狭窄,覆盖面十分有限。

 
  信用放大倍数过小,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覆盖率的重要原因。我国担保机构的担保倍率仅为1-3倍,与多数国家担保倍数10倍左右相差很大,与日本更是天壤之别。信用放大倍数过小,导致担保的放大功能和杠杆作用受到严重制约。另外,由于担保机构自身规模小、盈利能力差,再加之担保业务风险较大,使得其依靠自身盈余积累资金的能力十分有限,不足以满足发展壮大的需要。目前,全国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资本收益率仅为1.09%,按可用担保资金计算的收益率仅为0.83%,依靠担保机构自身能力积累资金将十分困难。

 
(三)担保对象尚未明确

 
  由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具有政策导向性,各国政府均明确规定了担保机构的支持对象,并对担保对象的规模和性质进行了界定,明确支持符合国家或本地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但通过常规渠道不能获取贷款的企业,一般重点支持出口创汇和扩大就业的中小企业。我国目前尚未对担保对象进行合理定位,未制订出一个可供遵循的客观标准,使得担保对象和操作过程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四)风险共担机制薄弱,资金补偿机制缺位


  信用担保业因其收益与风险的严重失衡,被国际公认为高风险行业。由于我国缺乏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风险的联动机制,贷款担保风险主要集中于担保机构。根据国际惯例,专业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的关系应建立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担保机构一般承担担保风险的70%-80%,其余部分由协作银行承担。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银行在贷款的放大倍数、风险分担比例及对贷款项目的监管问题上,与担保机构分歧较大。由于信用放大倍数越高,风险相应增加,因此银行希望担保的放大倍数越小越好,目前我国的担保放大倍数仅为1—3倍,使得担保机构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不与担保机构分担风险的金融机构占60%以上,相当一部分担保机构被迫承担了100%的信贷风险,即使共同分担风险,分担比例也只有10%,最多不超过20%。这种现状不仅造成担保机构责任与能力的不对等,还进一步造成风险承担的不对称,严重制约着担保业务的开展和担保机构的发展。
 

  除了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在风险分担上缺乏联动机制外,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共担的薄弱性,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缺乏必要的资金补偿机制,后续资金不够充分。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资金来源于政府预算拨付、国有土地及资产划拨、民间投资和社会募集、会员人股或风险保证金、国内外捐赠等,90%的资金源于政府投入,且各投资主体均以一次性投资为主,后续资金十分缺乏,不但贷款损失的风险补偿机制没有建立,甚至出现信用担保机构的收入不能弥补所发生损失的现象,使其生存面临极大困难,规模不断萎缩。

 
(五)法律建设滞后,不利于担保的规范化经营和有效监督

 
  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依据。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相关法律还处于初级和不完善的阶段,立法层次较低,法律建设十分滞后,不利于推动行业发展。我国与中小企业担保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其中,《担保法》的立法背景是解决企业间债务及保护银行的债权,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调整的是一般意义上的法人和自然人的担保法律关系,但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重视不够,同时其规范的仅是担保行为而不是担保机构,不能从中小企业担保行业所具有的特殊性出发。《中小企业促进法》虽然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中小企业的权利和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措施,但对中小企业标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等许多问题未作具体规定。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也存在层次较低、内容缺失、不够详尽完善等问题。一方面,由于目前尚无规范的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专门法律法规,导致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支撑体系以及运作规则等政策目标极为模糊;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的监管,导致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实际业务运作过程中,没有规范的行业标准和程序,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易受行政干预。

 
四、政策建议

 
  鉴于目前中小企业破产倒闭的严重性以及相伴而生的失业等一系列问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愈加重要和紧迫,考虑到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最大程度扭转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建议以建立省级和国家级再担保机构和完善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为切入点,以担保业务及体系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中长期目标,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长效机制。

 
(一)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第一,尽快建立起地方和中央有机联系的风险共担机制。由政府出资加快建立省级和中央再担保体系,建立起担保以城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级为基础、中央为省级信用担保体系提供保险及为尚无省级信用担保机构的城市提供再担保服务的上下一体的多层次担保机制,形成基层一地方一中央担保与再担保有机结合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由于担保机构以完全的商业化手段并不能完全地控制和规避风险,因此通过政府再担保来转移风险,从而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日本政府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公库通过适时地为中小企业信用协会提供再担保和再保险,从而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可持续性,为我国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第二,建议政府对中小企业担保的介入方式由直接干预型逐步向监督管理型过渡。多年来,日本一直奉行市场公开操作的原则,政府部门只是监管担保体系的运作,并不直接干预或从事担保业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此为借鉴,建议我国政府部门逐步改变以行政干预直接操作担保业务的做法,使担保业务遵从市场导向原则进行。


  第三,建议国家尽快成立专门的管理监督机构,一方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长、中、短期扶持政策,负责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设计、论证和建设工作;另一方面重点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行业标准、业务程序、运行规则等的制订,同时承担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及其各级机构的专门监督管理。

 
  第四,加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的建设。资信评级是一种对企业素质、技术装备、经营水平、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的信用评级,对融资担保过程中是否给予中小企业信用及给予多少信用有决定性作用。根据国际经验,一方面以政府立法、行业组织制定行规来引导全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另一方面鼓励中介机构开发适销对路的信用产品,同时加大对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制度的普及教育,通过信用产品的广泛运用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发展。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合理的资金补偿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

 
  由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一种高风险行业,从日本及大多数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政府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稳定发展并且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基础保证。在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征信体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要求银行单方面对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信贷支持并不现实。针对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多、资金缺口大的现状,政府必须加大财政资金的持续投入。建议政府从制度建设入手,将担保基金纳入预算管理,通过在财政预算中定期投入、定期拨付,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补偿机制。只有建立起政府资金为主导的强大的信用担保体系,才能真正免除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的风险之忧。

 
  同时,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实行再担保的基础上,建立损失风险补偿机制。对于再担保比例的确定,可依据国际经验值设定为70%左右,在担保机构发生对中小企业代位偿还时,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政府按照偿付贷款的70%左右进行补偿,形成中央和地方共同对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的机制。另外,还可参照日本的损失金补偿制度,对于担保机构代偿后取得求偿权而不能回收的损失,最终由政府预算拨款补偿。这样既有利于克服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和损失过于集中的缺陷,又有利于保证损失补偿基金来源的多元化和充足性。

 
(三)改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联动机制,适当放大信用倍数


  从日本经验可以看出,由于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从资金和再担保方面进行了大力支持,再加上信用担保协会在与银行合作中采取实收制的方式,备受协作银行的青睐,信用放大倍数十分可观,既提高了担保资金使用效率,又拓宽了信用担保的覆盖面。我国政府应尽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补偿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以使信用担保机构出现代位偿还时,拥有充足的资金保证,相应减少银行风险,提高银行向中小企业放贷的积极性。

 
  信用担保倍数的确定取决于银行对担保机构的信任程度,通常提高银行对担保机构信任度的途径有两条:一是扩大担保机构自有资金的规模;二是由更高一级机构,如省级或国家提供再担保。显然在目前的情况下,后一种方式所需时间更短、效率更高。担保倍数的提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行政性安排,随着银行对担保机构信任度的提高,担保倍数自然就会扩大。信用担保放大倍数的增加是一个渐进过程,过快扩张担保数量和放大倍数,只会使银行积聚更多的风险,造成更大的贷款损失,因此我国在放大倍数的增加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国际经验,对于一个已经运行5年的担保机构来说,5倍的放大率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而对于一个已经运转7-10年的担保机构来说,则放大倍数可望达到10倍左右。我国目前的担保放大倍数过小,不利于担保机构效率的提高,应逐渐加大信用放大倍数,从目前的1-3倍逐渐向5倍、10倍过渡。

 
(四)建立健全法律规范

 
  纵观日本以及其他发达国家的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的历史,其共同的特点之一是法律、法规建设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日本对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法制化建设十分完备且较先进,这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从我国担保业立法情况看,立法层次较低、针对性不强、规定不够明确、有关内容缺失等问题十分突出。因此,必须加快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法规建设,根据我国经济及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明确规定担保机构的准,人条件、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行为规范、担保各方权利义务以及行业管理规则和审批制度,并严格约束政府在担保业务经营中的行为,切实保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独立运作和自主经营。

 
(五)尽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均出台了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相关扶持政策。2009年3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政府将从7870亿美元经济刺激方案中划出7.3亿美元,用于降低小企业借贷成本,并将受小企业管理局贷款项目覆盖的所有贷款的担保比例提高至90%。日本政府于2008年8月计划推出一揽子经济刺激方案,即将批准总额为4000亿日元的贷款担保计划,为向遭遇信贷冲击的中小型企业提供援助。英国于2009年1月推出新的企业贷款担保计划,用以担保银行向部分公司发放的至多200亿英镑短期贷款,盘活现有的200亿英镑贷款,同时还将向营业额达2500万英镑的小型企业提供高达13亿英镑的额外银行贷款担保。此外,英国政府还承诺将帮助企业获得新的长期融资,并将7500万英镑投资于需要充实资本的小公司。在2009年欧盟发明创新会议上,欧盟推出了“欧盟创新框架项目”,竭力助推中小企业发展,为营建一个合适的创业环境,耗资21.7亿欧元。这一项目总共列举了39项措施,其中绝大部分都与扶持中小企业有关。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广度及深度的不断拓展,金融危机国际之间的传递性和爆发频率将有可能进一步加快。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将有可能受到更大的冲击,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事关亿万民众安居乐业、社会稳定的大事,如果中小企业得不到发展,那么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就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必须尽快研究并制定特殊经济或金融背景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风险预警机制及应急处置机制,通过建立量的、操作性较强的相关指标体系对中小企业景气状况进行适时跟踪分析,一旦中小企业处境达到风险临界状态,与之相适应的各项护措施便可随时启动。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体系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的制度化建设,使中小企业在经济或金融危机的最早阶段便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避免其遭受更为,严重的冲击。#p#分页标题#e#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