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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企业的国际购并涉及诸多法律和政策问题,如金融法、会计法、公司法、税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以及商业交易的基本政策,因此可以说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交易过程,并非单个公司法所能解决的,这里仅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简要地对企业的国际购并程序作一介绍。企业购并的程序如下:


    购并目的明确化→购并对象企业的选定→特定购并对象企业的购并战术的策划→购并项目小组的组成→购并交涉的开始→意向书的缔结→调查→最终购并方法的确定→购并合同的缔结。


    接下来对上述手续的程序分别予以简述。


    (1)购并目的明确化。外国公司是否通过购并日本公司的方式进入日本市场,要根据自己公司的经济状况,以及今后在日本欲实施的经营方针决定。在决定采用购并方式时,首先要对将要实施的购并的效果有明确有预见性,其次要拟订购并对象企业的大致概况,包括经营项目、规模、市场占有率等等。


    (2)购并对象企业的选定。明确了购并的目的后,接下来便进入了列出候选企业名单的程序。这可以委托投资银行、购并咨询公司选定购并的对象企业,也可以由预购方自行操作。该阶段应列出数个候选企业,并暗中对该候选企业的生产数据、财务数据以及已被公开的信息进行收集。


    在一系列调查的基础上,公司内部进行审议,最终确定购并对象企业的优先顺序,也就是确定候补企业中哪个企业作为第一个优先购并目标,哪个企业作为第二个优先购并目标。


    (3)特定目标企业的购并战术的策划。排定对象企业的优先顺序后,便面临着采用什么购并方式予以购并、采用什么方式接近目标企业的问题。


    购并日本企业的方式,与购并中国国内企业的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其方式可谓多种多样。不同的方式体现在税务上的利弊也是不同的,大致可划分为资产的购并和股权的购并。在考虑采用股权购并时,更考虑是否能容易地集中购买对方的股份、小股东的比例如何、对持反对意见股东的策略。在可能得到对象企业经营者赞成的情况下,考虑采用资产购并方式是否在税务上对企业财产的折旧计算带来好处。对企业的卖价采用现金支付方式还是股票支付方式,如采用股票支付方式的,则采用本公司的股票还是其他公司的股票等等。在研究这些多样的购并战术时,应尽量在向日本的投资银行、律师、税理师作充分询问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最终的购并战被确定后,在任何时候,较之非友好的方式,采用友好的方式无论是在购并的成本还是购并的成功率上都会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这一企业购并行为中的普遍真理,在日本民族特别崇尚“和为贵”的背景下,则显得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4)购并小组的组成。在购并战术策划前后,公司内外的成员组成购并小组。项目小组由投资银行、投资咨询公司、律师、税理师、会计师以及公司的购并项目小组组成。


    (5)购并交涉的开始。具体的对象企业被确定、购并项目小组成立后,便进入了真正的购并交涉阶段。在未与对方正式接触前,不知企业对购并持反对还是支持态度的情况下,与对象企业经营者的接触首先从友好的购并可能与否着手进行信息刺探,并以此进入交涉阶段。


    (6)意向书的缔结。这是一个有用但并不必须的步骤,法律上对此并无强制性的规定。它能表达双方的诚意,并在以后的谈判中互相信任,也可使卖方准备透露给买方的秘密不至于被外人所知。意向书中一般表示,购并是出于双方的意愿,并且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以及核准资本消耗。然而,意向书又是双刃武器,购并双方往往需花很大的精力解释意向书中很不确切地允诺过的条款,甚至会因此陷入困境。因此,意向书应该尽可能简短,双方只要对总的意向予以首肯即可。


    (7)调查。买方指派一名注册会计师(该会计师通常是他的审计师)进行调查是通常的方法,这使买方能得到一个由专家独立做出的有关被购方财务、商务和行政事务的评价。同时,买方的律师应当对公司的账册和地方特许权作一次特别调查,并且检查所有的原始合同、保证书和许可证等等,买方律师还应该检查卖方雇员的雇佣条件、工会的意见、公司的惯例和退休金等情况,买方律师应特别注意,是否有什么关键的诸如许可证、经销和专利许可等要约会因公司的购并而终止。


    (8)最终并购方法的确定。并购战术决定后开始购并交涉并缔结意向书,在对购并进行调查后,当初预定的具体的购并方法有可能发生变更,可能从原来的友好购并转向敌意购并。企业购并的买卖价格的交涉和战术的转换等可谓千变万化,在此阶段确定最终购并的方法。


    (9)购并合同的缔结。在决定采用友好的方式后,接下来便缔结购并合同。该购并合同应明确规定购并价格、购并条件、支付条件以及作为购并合同核心内容的表明和保证(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ies)的条款。

 

责任编辑:玲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