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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日本现行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是经过长期演变而来的。从广义信用交易的观点考察,日本信用交易制度从1878年起到1978年最近一次修正止,历史长达百年,其间重大制度变革可分为三个时期:
 
1.1.1定期清算交易时期
 
   这个时期主要是从1879--1949年。明治维新后,为了建立证券市场,日本于1878 年制定了“证券交易所命令”,并根据此命令在东京及大阪设立证券交易所,开始证券交易。早期以国债交易为主,以后发展到股票交易。到1890 年大部分交易采用“定期清算交易制度”,它和我国台湾地区1960年的例行交易相似,如将未到期国债提前兑取,承兑方再在到期时向发行人兑取。这种制度允许买卖双方互相给予信用,在预先约定的期限内可为相反买卖并以差额办理清算交割,这事实上已具有期货交易的特征。这虽然有利于活跃交易功能,但却造成证券市场充满投机色彩,直到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证券交易所被迫于同年8月9日关闭。
 
   1948年5月,日本政府重新以美国1934 年《证券交易法》为蓝本制定《证券交易法》,取代原有的“证券交易所命令”,将战前半官方制的交易所组织改为会员制,并遵守盟军统帅所制定的“证券交易三原则”,证券交易所于1949年4月重新开业,并正式废止定期清算交易。所谓“证券交易三原则”的内容包括:① 上市股票原则上应于交易所集中交易,禁止店头买卖,以促进价格的公正形成和交易的圆滑流通;② 买卖传票、受托时间和成交时间应依序进行并详细记录,以维护公正并保护委托人权益;③ 往年以收受差额办理清算的具有投机色彩的定期清算交易——即期货交易应予禁止,一律改为现款现货交割,以促进交易的健全化。
 
   事实上,证券交易的三原则是希望以实物交易健全市场,免去投机色彩,但因为排除了信用交易影响供需的结果,所以导致市场规模狭隘。
 
 1.1.2贷借交易时期
 
   这个时期主要是从1950年2月——1951年5月。依据1948年施行的《证券交易法》第四十九条,仿照美国保证金交易制度,规定券商对于有价证券的买卖或其他交易,可在大藏省所规定不超过成交价55%的限额范围内,向顾客提供信用。其后,大藏省依上述法律授权,将信用供给率定为“零”,实际上等于禁止信用交易,加之定期清算交易的废止,导致1949年日本交易所复业后股市交易萎靡不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百废待兴,为了迅速复兴经济,金融机构的资金供应主要投向实业,导致证券商资金短缺,无力承担信用交易。为此,贷借交易制度(Loan Transaction )设立了专业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金融与证券的桥梁,并在日本银行和各地银行的资金支援下,证券金融公司可经券商介绍对于普通交易的顾客融资融券代向交易所办理清算,即为“贷借交易”, 这项制度以顾客为直接贷借对象,而非由券商授信,与我国台湾地区现行信用制度相同。
 
 
 1.1.3信用交易制度时期
 
 
   这个时期从1951年6月开始,一直持续到现在。大藏省证券交易委员会于1951年6月废止贷借交易并开始采用信用交易制度,允许券商对其客户融资融券,保证金比率定为55%。券商办理信用交易所需款券如有不足可向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但证券金融公司不得直接向客户融资融券,证券金融公司和券商在整个信用交易流程中所承担的角色和分工明确,至此,日本信用交易制度基本确立。1954 年,日本通过了《证券交易法》,随后通过中央银行注入17亿日元成立了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专门为信用交易的融资或者融券提供支持和融通。1955年,日本对《证券交易法》作了相应的修改,明确了对证券金融公司监管的一般原则,并规定了大藏省对新成立证券金融公司具有审批权力,同时明确了大藏省对信用交易活动监管的范围,基本上奠定了日本信用交易的监管体系。1960年,日本当局允许证券金融公司为客户提供债券的信用交易融资,从而促进了债券市场的发展,围绕债券市场的信用交易活动和工具创新也逐步发展起来。1963年,日本股市大崩溃,政府除采取各种挽救措施外,并由东京交易所先后于1963年12月、1965年6月、7月及1967年1月分别成立了“资本市场对策特别委员会”、“信用交易改善特别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方案特别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所基本问题特别委员会”等各种委员会,提出以下信用交易制度根本改善方案:① 为防止因信用交易偿还期限过短所产生的不合理市价波动,将原定三个月期限延长为六个月;② 废除原定“手续费”及“偿还手续费”,并使委托手续费合理化,以减轻客户的负担;③ 创设最低委托保证金制度,金额定为15万日元以上(其后改为30万日元), 以抑制资金薄弱的投资人参与信用产易;④ 加强管理尚未结账的信用交易账户,按月通知其信用交易余额,并按月征收管理费,最低不得少于100日元,最高不超过1 000日元;⑤ 降低融券户应收日息,使融资户与融券户的负担趋于均衡。此外,逐步大幅增加资金供应量,确立借券市场,扩大可作为贷借交易的股票以强化证券金融公司功能,并加强交易所对信用交易的自主化管制措施,以确保信用交易的顺利进行以及防止过度投机。
 
   自1972 年起,日本证券金融公司陆续扩大信用交易余额的公布内容及缩短公布间隔时效,以便即时提供投资人最新的信用交易判断参考资料。1978年,日本设立“指定股票”和“注意股票”制度,具有市场代表性值得投资的优良股票为“指定股票”,有过度投机之嫌的股票为“注意股票”,以提醒投资人避免风险,并将这两种股票一起列入管制措施的股票,其信用交易余额逐日公布,供投资人参考。
 
   从1985 年开始,日本证券公司可以从银行获得债券抵押贷款,从而使债券的抵押贷款面临着证券金融公司和银行系统的竞争格局。1988年,日本在开放债券卖空交易以后,形成了债券融资市场,并迅速发展起来。 

 

责任编辑:玲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