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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日本金融厅的组织结构如图:

 


 


    其中,金融厅的金融担当大臣为日本政府内阁成员,经选举产生。其监管课按照功能分类。金融厅的职能主要有,第一,负责金融制度(包括宏观政策法律法规)的策划和制定;第二,监督法的执行(行政性规则的监督执行、信息披露规则的监督执、行紧急停止命令的执行、罚金缴纳的手续等等。)


    在金融厅组织结构中,证券交易等监视委员会和注册会计师监察审查会是两个独立的机构,以第三方观点中立地进行监管。证券交易等监视委员会的主要功能是对证券市场出现的不公正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其监管对象和内容主要是:第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检查,即是否符合适当性原则,是否有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第二,对违规事件相关人进行行政罚款调查;第三,对违规事件的嫌疑人进行违法、违规的调查,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向检察院报告,将没收的财产移交检察院。证券交易等监视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一名委员长和两名委员),委员会成员直接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其收入由法律来确定。在具体进行金融监管活动时,完全由这三名成员决定,不受金融厅影响,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注册会计师监察审查会的职能是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审查法人的审查质量进行检查。共十名成员(一名会长和九名委员)。2009年4月1日还引进对外国会计审查法人等进行审查的制度。日本金融厅设立独立的证券交易等监视委员会和注册会计师监察审查会,通过公法性手段,由内阁总理大臣直接任命组成成员及委员会成员采用合议制方式独立、中立地进行的证券交易等监视和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审查法人的检查制度时唯我国加以借鉴。


    近年来,鉴于世界各国资本市场的现代化发展变化,鉴于传统日本证券市场的非国际化缺陷,以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主体的日本资本市场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新修订后的《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原则指引下,日本金融界鼎力重整了其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初步完善了其多重市场格局。


    日本证券市场的主板主要由东京证券交易所和大阪证券交易所的主板交易构成,其中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主板交易在2008年占到日本全部主板交易量的95%以上。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主板现分为第一事业部与第二事业部两个层次,两者的上市证券在品质上有高低之分,但可以平滑转板与下市。在交易制度上,东京证券交易所全面改造了原有的交易系统;建立了适合于散户交易的投资者指令驱动交易系统、适合于机构投资人交易的证券商报价驱动交易电脑系统和仅适用于控制权转让的场外协议交易三种制度,它所体现的制度合理性值得中国借鉴。


    日本分别建立了东京证券交易所的Mothers板(高增长新兴股票市场)、JASTAQ创业板市场(Jastaq Securities Exchange),2009年1月又由东京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合资建立了针对全球创业企业的TOKYO AIM市场。除此之外,日本还广泛保留着柜台交易市场或三板市场。


    日本的三板证券市场发展较早也较为稳定,目前对这一市场及其交易的监管也已经纳入了日本金融厅的统一部署。


    《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对一般投资者和特定投资者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只对合格机构投资者豁免信息披露义务),这使得蔓延于美欧的有毒金融衍生品无法低成本进入日本市场。可以说,在所有金融衍生产品都受监管和禁止发行有毒资产证券的双重压力下,资产证券的风险被控制在正常的范围内,即使有场外交易活动也不至于形成金融堤坝的连锁管涌。历练了亚洲金融危机中的日本成功地扼制了新的泡沫和疯狂的杠杆率对实体经济的摧残。


    日本在金融衍生产品的开发上采取了稳健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其产品主要包括货币期货与期权产品、利率期权与掉期产品、信用掉期产品、股指期货与期权产品、国债期货产品、货币差额买卖保证金交易产品(CFD)等。应当说,欧美等国流行的对提升实体经济效率有意义的基本金融衍生品均被日本市场所采纳,并且其采用的保证金比例相当低;尽管日本金融厅对于境外投资资金可能进行的跨市操纵行为有所担心,但各市场经营者均认为其市场系统风险极低。


    我们认为,日本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在发展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日本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并不统一,基于竞争因素又造成不同的日本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各自发展自己的独特产品的特点,其效率可疑。其次,在东京证券交易所和大阪证券交易所中都存在着证券现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并存的问题,尽管两个交易所对于衍生品市场的结算交割均采取由独立机构签署独立合同的方式解决,但证券现货交易毕竟应与金融衍生品交易采取不同的会员制和不同的结算规则。最后,日本的相当一部分金融衍生品交易是通过柜台交易方式实现的,按照其市场经营者的说法,此类非标准的金融衍生品无法持续放在集中交易所,并且在未来产品成熟后会逐步提升为集中交易所产品。


    值得说明的是,日本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基本不存在仅仅针对个别证券的衍生产品,这实际上限制了对冲交易的规模与类型,使得可能的对冲交易仅仅局限于对日本实体经济有积极意义的范围内;此类做法虽然可能形成市场不活络的问题,但却避免了系统风险,并且保证了日本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完整性;其意义不容低估。


    本世纪初,基于国际竞争环境与日本经济现状的考虑,日本法务省认为宜将公司法的规范模式由“事前规制”转向“事后矫正”,并实现四大目标:确保公司治理的实效性、适应高度信息化社会的要求、改善日本公司筹集资金的方式、使公司活动进一步国际化。为此确立了四步走的修法策略,主要围绕库藏股、单位股规制的缓和化,推进公司运作机制的电子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会计制度,条文表述现代化等内容顺次展开。


    当人们还在消化日本2002年全面引进美国制度的成果时,2005年《公司法典》这一划时代的立法作品诞生了,替代了《商法典》中的公司制度。在这部《公司法典》中,不仅条文丰富细致,而且有很多极富特色的制度,如将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统合成股份公司,调整最低资本金,改善股票、新股预约权和公司债制度,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建立会计参与制度,对内控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强调信息披露方面的国际化,公司监管体制的多重改革,等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鉴于此前的修法工作的重心即是改善公司治理,该法典有意识地把重心移向中小企业法制的改革,制定了令中小公司相关人士及法律实务界、学界都满意的、新的中小公司法律制度。在东亚经济圈中,日本的“双重经济”模式极富特色,大公司和小公司两极分化,尤其是小公司历经多次经济荣衰数量极为庞大,成为日本经济中重要的一分子。而传统公司法大多按照“中型公司”的理论模型建构,对于小型公司关照较少,日本《公司法典》这一变化正是对经济生活诉求的一个积极回应。


    经历了历史性变革,日本公司法俨然已经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尽管在母子公司的关系、债权人、第三人保护等方面尚待继续完善,甚至独立董事建构中缺乏诉讼委员会体制而被疑为作用不彰,但不可否认,如此大规模整饬公司立法的行动有其典型的时代意蕴,当可融入世界公司改革的浪潮,特别是对于东亚地区诸法域在公司法的革故鼎新、探寻卓越方面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日本公司法改革的经验和启示是:其一,注重改革公司法的精神气质。由日本的改革实践可以看到,当代公司法制的发展轨迹是放松管制,培育自由主义的大趋势。因此,公司法修改的首要问题就是要重新确立公司法的自由主义精神,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其制度规则。


    其二,转变立法者的视角。大陆法系的立法饱含着立法者对社会生活的预设,传统上倾向于家长主义。而此次日本公司法的修改则将视角转变为法律制度利用人的视角,不刻意追求立法体系上的完美,而注重实用性,为意图创设公司的人提供更多的制度选择。


    其三,修法要保持延续性。法律是一种历史的存在,其本身的修改多是源自于对现实问题缺乏解释力,而这其中的缺憾极可能是逐渐暴露出来的,那么法律修订中就要不断追踪一项具体制度下根生的问题,以备继续完善之用。


    我国向来对美国、英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资本市场法制和金融监管研究甚多,而对亚洲地区,特别是日本、韩国的资本市场法制、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较少关注。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反思,我们的资本市场法制、金融商品交易法制的完善和实践不能“美国一边倒”、“欧盟一边倒”。


    日本、韩国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资本市场统合法的最新发展,本身就是吸收了欧洲和美国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在研究日本、韩国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资本市场统合法的最新发展的同时,自然就会借鉴吸收欧美的经验和教训。


    我们认为很有必要研究建立中国统一的大金融监管体制,建立统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领域实施统一的监管。


    改革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已迫在眉睫。应在修改或废除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综合的《金融服务法》或《金融商品发行和交易法》。

 

责任编辑:玲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