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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日本通过法律制度强化贯彻国家不同时期的能源政策,为日本经济迅速摆脱对石油的依赖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为构筑日本的能源安全战略提供支撑。


煤炭立法


    在战后复兴时期,煤炭作为主要能源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政府确立了“官民一体”的煤炭增产体制,从而使日本经济从战后的荒芜中恢复过来。为维持以煤炭为主要能源供给的“煤主油从政策”,日本制定了《临时煤矿矿害修复法》和《煤矿业构造调整临时措施法》,为妥善处理因煤炭矿业开采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制定了《煤矿矿害赔偿等临时措施法》,并进行了多次修改。


石油立法


    日本制定了《石油业法》及相关关系法。以“通过调整石油精制业等事业活动,以确保石油安定且低价供给,最终实现国民经济发展和国民生活的提高之目的”为宗旨,1962年日本制定了《石油业法》,并进行了多次修改,随着日本石油政策的调整而于2001年6月20 日被废止。


    为结合不同时期的石油政策,日本先后制定了《石油业法施行规则》、《石油供给适当化法》、《挥发油销售业法》、《石油以及可燃性天然气资源开发法》、《石油集团法》、《石油及能源供需构造高度化对策特别会计法》、《确保液化石油气体的保安及交易适当化法律》、《石油气体税法》、《确保石油储备法》和《石油代替能源的开发及导入促进法》。


    日本石油立法紧密结合国家石油政策,不断修改、废止和完善新立法。与此同时,继两次石油危机之后,经过调整的日本石油政策也逐步得到了巩固。通过石油立法,日本顺利完成战略石油储备,调整能源结构,确保石油稳定供给。


天然气立法


    1954年,日本制定的《天然气事业法》中,以“ 通过调整天然气事业的运营,实现保护天然气使用者的利益以及促进天然气事业的健全与发达。与此同时,通过规制天然气工程、维持、运用和天然气用品的制造、销售,最终实现确保公共安全,防止公害”为立法目的。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改。为贯彻实施《天然气事业法》,日本又制定了《天然气事业法施行令》、《天然气事业会计规则》、《天然气事业法施行规则》、《确定天然气工作物的技术上的标准的通产省令》、《天然气事业法相关费用令》和《天然气用品的审定等省令》等相关配套法律。通过天然气立法制度的完善,日本成功地实现了自上世纪70年代的两次能源危机之后的能源政策调整,使天然气在全国能源比例中1973年的2%增至2006年的15.1%。


可再生能源立法


    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后更名为《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立法宗旨为,“鉴于主要资源的大部分均依赖于进口,伴随着近年的国民经济的发展,资源过度消耗而产生了大量使用完毕的物品和副产品,其中相当部分被废弃。再生资源以及再生零件没有得到利用而被废弃的现状,为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抑制废弃物的发生,并为环境保全提供资助,构建有关抑制使用完毕物品等以及副产品产生和促进再生资源及再生零件的利用措施,最终实现国民经济健全发展”。该法明确规定了应有计划地推进抑制使用完毕物品和副产品的产生,通过再生资源及再生零件的利用而有效使用资源。


    除此之外,新能源利用立法“以确保安定稳妥地供应内外社会经济环境的能源,在促进公民努力利用新能源的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顺利推进新能源的利用”为目的。日本于1997年4月18日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垃圾发电和燃料电池等新能源。


节约能源法


    《节约能源法》是日本能源的核心法律。该法的施行使相关企业在不增加能源消耗的前提下,有效实现了经济总量的大幅增加。日本《节约能源法》于1979年制定,后经多次修改。《节约能源法》通过严格规定能源标准,提高了建筑、汽车、家电、电子等产品的节能标准,不达标产品禁止上市。同时,该法对国家应在财政上、金融上以及税制上采取相关措施,研究、开发、推进及普及能源合理化使用的相关措施,通过教育获得广告活动等加强国民对能源合理化使用的理解,寻求国民的参与等义务进行了规定,并对地方公共团体关于通过教育获得、广告活动等增进地方居民对能源合理化使用的理解及义务等进行了规定,还明确了一般消费者关于提供相关促进合理化使用能源情报的义务。这样,以《节约能源法》为依据,日本通过改革税制,积极鼓励企业节约能源,大力开发和使用节能新产品。达标节能产品,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加强对未达标企业或产品的处罚力度。在日本政府采取的节能活动中,日本的节能技术取得了飞速发展。据相关统计表明,近年日本节能家电发展迅速,与10年前相比,日电公司空调耗电下降了50%--70%,东芝公司系列空调耗电下降了75%,松下公司最新节能冰箱耗电下降了85%。


原子能立法


    日本于1995年12月19 日制定了《原子能基本法》。此立法“通过推进原子能的研究、开发和利用,确保将来能源资源、学术进步和产业振兴”。该法包括原子能委员会、原子能安全委员会、原子能的开发机关与原子能相关矿物的开发取得、核燃料物质的管理、原子炉的管理、特许发明等措施及放射线致残的防止、补偿等。1961年6月17日日本制定了《原子能损害赔偿》,该法经多次修改。1965年12月19日制定了《原子能委员会及原子能安全委员会设置法》。


    日本通过立法和原子能政策,实现能源多样化战略,减少对石油的依赖,大力发展核电。日本资源能源厅关于“电力开发概要”的统计数据显示,日本核电在电力供应中的比例不断攀升,从1973年的3%上升至2000年占全国总发电量的34%。

 

责任编辑:玲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