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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稍微细心的人都不难发觉,近年来有关日本银行业不良债权的清理问题似乎已经演变成为了一个不灭的话题。每年3月底新旧财政年度交替之际,银行业的不良债权问题总是被列为当年日本政府亟需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今年的情况同样也是如此。按照笔者的看法,由这一现象所反映出的事实不外乎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日本银行业不良债权的清理问题迄今为止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二是现阶段日本银行业的不良债权问题可能还在继续恶化,并有可能对日本国民经济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
    

  鉴于日本银行业的不良债权问题由来已久,再加上日本的金融制度背景在近十年期间已逐渐开始发生质的变革,因而笔者认为,如果想要对近期日本政府和银行业界的相关动向作出准确的把握,就必须将其置于9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当局处理银行业不良债权问题的整个操作过程当中进行讨论。

    
  在泡沫经济破灭之前,日本金融体系总体上显得非常稳定,偶尔出现问题银行,也只是在大藏省或日本银行的积极斡旋之下,通过银行业内部的吸收与合并加以解决,一般不会让问题银行公开破产。而90年代初泡沫经济破灭后,由于股票市价和地产价格双双出现急剧下跌,那些在此之前大量向不动产领域发放贷款的银行相继出现了巨额的不良资产,其中又以8家住宅金融公司(即“住专”)的情况最为严重。
    

  1991-1997年期间,日本政府当局先后通过成立“共同债权收购公司”、“住宅金融债权管理机构”、注入公共资金等一系列的举措,对多家“住专”遗留下来的不良债权进行了集中性的冲销。尽管从表面上看,日本政府的冲销做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事实上除了部分不良债权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和注入公共资金后被核销之外,绝大部分的不良债权实际上转移到了各家“住专”的母银行,从而导致银行不良债权数量的累积。

    
  另外,进入90年代中后期,日本各大银行内部频繁出现不良债权问题,而此间由于金融自由化的快速发展,大藏省的金融行政权力已大大削弱,在传统方法难以启动的情况下,现实当中就只能由存款保险机构和日本银行对问题银行提供资金援助。遗憾的是,尽管日本金融管理当局竭尽全力实施救助,但少数金融机构如北海道拓殖银行等最终还是无法逃避倒闭破产的厄运。
    

  从总体上看,1997年之前日本政府在银行业不良债权清理问题当中所扮演的角色纯属典型意义的“超级保镖”,政府部门通过全力“保驾护航”,基本上确保了国内各大银行的连续经营。

    
  进入1998年,日本政府为了适应全球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趋势,正式提出了日本版的金融大改革计划(BigBang),这一计划的目标是要在2001年3月底之前初步确立起自由竞争性的金融体系。为配合改革计划的实施,日本临时国会在当年10月通过了《金融再生法》和《早期健全法》两部重要的法规,前者主要是对破产银行处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和补充,后者则侧重于对濒临破产金融机构的处理。

    
  《金融再生法》对于破产金融机构的处理方式与传统的“保驾护航”方式存在着重大的区别:(1)对破产金融机构不再保护,该破产的就让其破产;(2)对破产金融机构的处理有明确的时限规定;(3)稳定原则与健全原则相结合。另外,由于现阶段几乎所有对日本经济和金融体系有着重大影响的大型银行都在不同程度上背负着不良债权的包袱,单纯依靠其自身的力量很难在短时间内实现健全经营。有鉴于此,《早期健全法》主要从两个方面致力于解决大型银行的问题:一是通过注入公共资金的方式减轻不良债权负担;二是促使银行自身通过调整机构、人员、资产实施自主改革。

    
  基于日本金融大改革和日本银行业运行现状的客观背景,我们不难看出,近期日本大型银行之间所出现的连续合并事件实际上只是日本国内银行适应金融自由化改革、处理不良债权、提高机构运营效率的自然表现;还有就是,日本政府在限定两年时间内要求各大银行清理各自内部的不良债权的同时,又专门设立投资基金用于收购各家银行所持有的亏损股票,这一看似“悖论”的现象其实反映的正是上述“稳定原则”与“健全原则”的有效配合。
    

  当然,必须重点指出的是,根据日本版BigBang最终所要实现的目标,近期日本政府部门的频繁“出马”实际上只是金融制度改革过渡时期的权宜之计。可以预料的是随着金融自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日益充分以及日元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日本政府在金融领域“出马”的机会必将越来越少。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