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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一、日本金融经营体制的变迁


  日本近代金融体制始建于明治时期。在至今为止的一百多年里,其金融经营体制大体经历了四个重要阶段,即:(1)明治初期至19世纪90年代,这时是银行分业体制的形成时期;(2)20世纪20年代至二战时期,是逐渐由金融分业走向金融合业的阶段;(3)二战后至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这段时期采取的是严格的分业制度;(4)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合业正在成为日本金融业发展的趋势。


  以下,按照不同阶段的特点,简要回顾日本近代金融经营体制的变迁历程,试图从中发现一些值得思考的线索。


  1.从金融分业到金融合业


  明治维新时期,幕府时代的战乱给新政府遗留下百废待兴的残局,国家财政困难重重。当时,明治政府急于发展各项基本建设,需要专营的银行筹集资金,加上在日本人的传统观念里存在着对专业分工的偏好,人们普通把分工作为效率的源泉。在这一背景下,日本参照美国的银行立法陆续制定了《国立银行条例》、银行条例》和《储蓄银行条例》。随着金融法律法规的逐步出台,具有不同业务特点的金融机构逐步建立,金融分业体制也随之在19世纪90年代得以确立。当时分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日本银行及国立银行通过发行国债等方式从事短期融资业务;(2)日本兴业银行、日本劝业银行等待殊银行发行中长期债券,从事长期融资业务;(3)储蓄银行从事储蓄业务。总之,在近代金融经营体制建立的初始阶段,日本并非是有意识地实行分业经营体制,而是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银行体制的建立而自然形成的。由于保险、证券、信托公司大多有名无实,当时的金融分业实质上是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的分离。


  随后,在一系列战争因素的影响下,扩大银行的规模以确保资金来发展重工业及军事工业、加强军备力量成了日本政府面临的重大问题。同时,随着资本主义发展由竞争走向垄断,日本政府开始限制银行数量。20世纪20年代左右,银行之间正式开始合并、重组,许多信托公司、储蓄银行纷纷合并形成全能银行。尤其是在旧财阀体制的影响下,集团内企业间相互持股盛行,促使金融业逐步走向集中。这个时期日本金融业从分业走向合业,明显地带有军国主义的色彩。


  2.从金融合业到金融分业


  二战后至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这段时期采取的是严格的分业制度。二战后,日本经济凋敝,高通货膨胀,社会动荡,加上1950年爆发朝鲜战争,设备投资需求急剧增加,日本金融部门的主要任务是采取措施,保证为重要部门提供长期稳定的低利率资金。在美国占领军的敦促下,日本进行了民主化改革,解散财阀,投入大量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对钢铁、煤炭等领域实行倾斜政策,并对金融机构进行了整顿。为了防止旧财阀死灰复燃,在金融领域,出台了《反垄断法》,禁止成立垄断性金融财团和金融控股公司,规定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必须严格分离,采取了下列措施:(1)长短期信贷业务分离;(2)成立专业银行,从事外汇业务,(3)银行业与信托业分离;(4)银行业与证券业分离。值得一提的是,当时美国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可以说,日本战后分业经营模式的确立,一方面是为了适应日本国内战后恢复经济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模仿美国金融制度的结果。


  3.合业正在成为日本当前金融业发展的趋势


  80年代后期,日本开始了金融自由化的进程。冲击金融业分业经营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伴随国债流通市场发展而出现的金融创新。80年代国债流通市场迅速扩大,银行以定期存款和国债买卖业务为基础,证券公司以包括国债业务在内的投资信托业务为基础,纷纷创造、开发新金融商品,并展开激烈的竞争。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和新金融商品的不断开发使金融业务之间的界线越来越难以划分,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信托业务之间的藩篱必须尽快拆除。


  为此,1992年日本出台了《金融改革法》,准许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通过设立子公司实现跨行业兼营。但由于担心过度竞争,该法对子公司的业务范围仍作了许多限制,如新设证券子公司不能发行、承销股票等。因此,当时的动作并不大。


  20世纪90年代后期日本启动“金融大改革”,修改《反垄断法》,废除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禁令,取消了子公司跨行业经营的各种限制,以期实现合业经营。尽管由于相关法律如《证券法》、《企业法》等尚不完备,加之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当时在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方面尚无实质性进展,但上述做法已为合业经营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1999年以后,金融机构的合并重组风起云涌,不同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相继成立,金融业综合经营达到了新的高潮。


  回顾日本对金融经营体制的选择历程,可以看出:(1)金融经营体制的选择是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日本的金融业发展大体经历了“分业→合业→分业→合业”的过程,金融经营体制基本上以分业为主线。不同时期的分业有着不同的内容,并不是简单的回复。(2)从微观角度看,主导日本金融分业、合业的是银行。银行依据自身优势及市场环境等因素,来决定是采用专业化还是多元化的经营模式。(3)从宏观角度看,对分业、合业的模式选择是制度选择,它不单纯是经济问题,还要受政治、文化等非经济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经营模式的选择是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等不同集团利益博弈的结果。

  
二、当前日本金融业从分业向合业转变的主量原因


  当前日本金融业向综合经营转变,是日本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内在需要,同时也具备了现实可能性。


  1.内在需要  


  (1)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服务的需要。日本长期以来以间接融资为主,传统的银行业务占主导地位。进入低速增长阶段后,企业设备资金的需求量急剧下降,而企业经过十几年高速增长,积累了丰厚的内部资金,加之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增资的比例上升,资金不足的状况大为改观。在此背景下,传统银行业务受到侵蚀,银行生存空间不断缩小。贷款业务的减少使银行的收益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为增加收益,银行加快了业务多样化的步伐,积极向其他贷款业务领域进军,对长短期业务领域限制和中小金融机构专门业务限制造成了冲击。


  (2)提高金融机构竞争力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长期低迷,“泡沫经济”后遗症久治未愈,金融机构竞争力日益下降,倒闭事件接连发生,信用等级不断下降。欧美金融集团乘虚而入,加剧了日本金融市场的竞争。尤其是1997年日本“金融大改革”以来,外国金融机构大举进军日本市场,以各种方式并购日本的金融机构。日本金融机构不仅失去了众多海外市场。而且包括1365万亿日元个人金融资产在内的国内市场也在被欧美银行集团蚕食。发展多元化金融业务、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成为日本巩固经济大国地位、巩固东京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紧迫任务。


  (3)分散金融风险的需要。在分业体制下,各家银行需要根据大藏省、各种产业组织的指导去支持特定的产业。在这种模式下,贷款等往往为政府和利益集团所左右,而不是以风险和收益作为信贷评估依据,成为不良资产不断增加的重要原因。同时,单一的金融机构无法单独为投资者提供包括各种金融产品在内的投资组合服务,分散和规避金融风险的能力有限。而合业制度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经营,可以分散风险。


  (4)追求规模经济及范围经济效应的需要。根据日本《经济白皮书》的数据显示,随着技术进步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行业资产专用性在降低,这表明金融领域具有越来越明显的范围经济效应。而计算机网络在金融业中的广泛运用,又迫切要求金融机构扩大经营规模,以降低单位业务的经营成本。追求范围经济效应和规模经济效应是金融合业的重要动机之一。


  2.现实可能性


  (1)对合业经营导致金融风险的重新认识奠定了决策基础。自实行金融分业管制以来,金融分业和金融合业就一直是学术界及产业界争论不休的话题。特别是日本推行“金融大改革”政策以来,金融机构之间实际上已经出现了多元化经营的动向,现实形势的变化更是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关于金融经营体制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风险”和“效率”上。主张分业者认为:分业在不同行业间构筑起了防火墙,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发挥金融机构的比较优势,有利于金融资源的高效配置。他们还认为80年代后期“泡沫经济”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合业经营。而主张合业的则认为:在金融全球化的时代,过细的分业加大了交易成本,不利于提高效率;合业有利于分散风险;合业并不导致“泡沫经济”。经过长时间周密考察和论证,各方面的意见逐步趋于一致:一般情况下,综合经营的风险较大,效率较高,分业经营的风险较小,效率较低。但是,如果法律不健全、监管不力、金融机构自身不能自律,分业经营也同样潜伏着很大风险;反之,只要具备必要的条件,综合经营可以实现高效率、低风险。目前,日本金融监管体制正在走向健全,金融机构的自律正在加强,选择合业经营是符合金融发展方向的。这一共识的形成,为金融业的综合经营开辟了现实的道路。


  (2)美国的示范效应提供了参考模本。美国曾经是分业经营最严格的国家,但是随着金融创新活动日趋活跃、金融管制逐渐放松,美国金融业务的交叉融合不断发展。从1986年1月JP摩根被批准成为第一家商业银行兼营证券、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以来,美国有数十家金融机构进入跨行业经营的行列,尤其是1999年11月,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金融现代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务走上了合业经营的道路。日本最早的金融立法就是借鉴美国的样式,战后的金融分业也是在美国模式的影响下进行的。现在日本国内存在着合业的现实需要,美国无疑又为日本提供了一个参考的样本。


  此外,经济金融市场一体化及电子技术的发展也为金融业的综合经营提供了可能。随着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越来越广泛的使用,金融业务的电子化程度迅速提高,金融领域的业务范围不断得到开拓,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压力,也提供了技术支持。


三、日本当前金融合业经营体制模式的选择


  日本现行的合业经营方式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非银行企业为母体的合业经营模式,即原来从事非银行金融业务的公司,通过成立相应的子公司向非银行金融业务及商业银行业务领域拓展;另一类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其特点是母公司不直接参与任何形式的金融业务,具体业务由其下属的各个专门业务有限责任子公司来负责,母公司以控股的方式对所属的子公司进行管理。其中,后者在日本金融业经营领域中居于主流地位,以下围绕该模式进行进一步阐述。


  1.日本金融控股公司的几种类型


  根据日本的《银行法》,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框架下,可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种业务,即一家金融控股公司的母体之下可设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子公司各类独立法人作为附属公司开展不同的业务,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金融控股公司对于公司的控股比率在50%以上。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又可细分为业务互补型、公司分割型、跨地区联合型等具体形式。


  (1)业务互补型。业务互补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又可分为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证券控股公司三种类型。以银行控股公司为例,银行控股公司中的银行以子公司的形式存在,并且银行子公司的股票市值在控股公司总资产中的比重超过50%。银行控股公司下面只允许成立如图1所示的于公司,但无论采取何种组合,最终子公司的总数目不能超过5个。保险控股公司、证券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与银行控股公司类似。


  日本《银行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的母体可以为银行集团、保险集团或证券集团,但是目前筹建中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银行控股公司,重点致力于银行业务。


  (2)公司分割型。2叩0年5月,日本出台《公司分割法》,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可按照业务类型对原金融机构进行切块分割,从事相同业务的部门归并成一类子公司,各自成为独立的法人,如投资银行、私人业务部门、法人业务部门,均下属于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对于公司的控股权为100%。


  (3)跨地区联合型。这种类型由在不同地区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原金融机构以子公司的形式存在,金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100%控股,这种类型主要适用于日本地方性金融机构的业务相互融合。目的是强化地区联合,充分发挥地方优势,扩大客户群。在不同地区的金融子公司可以是业务不同的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业务相同的金融机构。


  2.日本选择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合业经营模式的主要原因


  (1)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需要。在“泡沫经济”时期,由于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银行热衷于证券、信托、房地产投资等业务领域,结果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助长了投机行为,加大经济的泡沫成分,形成大量不良债权。伴随着这个时期金融合业而出现的金融混乱,反映出日本经济金融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商业银行缺乏自我约束机制、法律体制不健全、缺乏有力的金融监管。在总结这段教训的基础上,日本学术界及金融界普遍认识到:当前金融业还只能在较低水平上综合经营。在金融体系还很脆弱的情况下建立全能银行可能导致较大的系统性风险。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现实条件下降低风险、提高效率的较好途径。


  金融控股公司规避风险的做法主要体现在:集团整体实行多元化经营,子公司业务间设立防火墙,进行分业管制。具体做法是:机构相对独立。通过股权置换等形式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下设各种彼此独立的子公司,开展不同的业务;管理上权责分明。禁止采用相同的公司名称,金融控股公司作为管理机构,其工作人员是管理层,与其他子公司的从业人员分开,设立风险防火墙。为了防止银行因借贷过度等原因而直接承担相关证券部门的风险,禁止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金融交易。为了防止不公平竞争,禁止集团内各子公司的信息交流,等等。


  (2)从成本方面来看,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运作成本低。日本以往曾经发生过的金融机构合并、业务联合案例显示,简单合并、借壳上市以及公开收购等方式成本过高。简单合并是不同金融机构的系统、人员、业务合二为一,内部的整合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以往合并重组大多因人事问题而告失败;借壳上市的方式中,必须要进行实物抵押,原子公司继承母公司的业务以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这个过程需要逐个办理股权转移手续,费用增加,因而没有被普遍采用;而采用公开收购形式时,换股需要支付大量资金。相比之下,成立控股公司克服了以上方式的不足,既不需要实物抵押,也不需要持有大量的现金。在吸收前车之鉴的基础上,为降低成本,许多金融机构自然转向控股公司这种方式。


  (3)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可达到降低交易税的目的。日本的企业交易税税率很高,平均为40%。如果成立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内的企业收益赤字与盈余可以相互抵补,能够达到整体上避税的目的,这是促使金融机构采用金融控股公司形式的内在动机之一。


  (4)法律框架的构建为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了法律保障。1998年12月17日,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开始生效,原则上允许设立控股公司;从1999年3月起正式施行的新《银行法》专设了“银行控股公司”条款,对银行控股公司的设立、职能等进行了阐述;1999年10月修改了《商法》,确立了股权置换、股权转移制度。2000年5月又出台了《公司分割法》,使业务转移和不同地区的银行合并成为可能。这几大法律的出台,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创造了前提。#p#分页标题#e#

  
四、启示与思考


  从日本选择分业、合业经营体制的历程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1.合业将是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国际金融领域的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日益加剧,改变了金融业的市场环境,促使金融结构发生深刻的变化,传统的金融业分工和金融业界限日益模糊,金融机构的业务交叉越来越普遍,这是一种世界性的潮流,也预示着今后我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的走向。


  2.目前中国实行分业经营是现实选择


  日本的案例显示,对金融经营模式的选择,必须立足于当前的现状,不能脱离国情和实情。在分业和合业的最终制度选择中,风险与效率的权衡是关键,而风险与效率的权衡又取决于一个国家发展所处的阶段以及金融业在这个阶段中所起的作用。作为发展中的中国,目前面临着“发展”与“转型”两大任务,在这个过程中,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至关重要,必须遵守“安全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我国目前推行的分业经营格局是经过全面权衡和思考后作出的选择,虽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种种问题和不足,但是总体上利大于弊,此外,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时间不长,效果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现实决定了我国金融业不可能一下子全面推行合业经营,而必须继续维持目前分业经营格局的相对稳定。保持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有助于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有利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3.金融从分业到合业的发展是渐进的演变过程


  在未来几年内,随着加入WTO所带来的竞争压力,中国国内商业银行将可能通过证券承销、基金管理等各种方式进入证券业:国内证券公司可能通过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争夺银行的客户和资金,并介入担保、项目融资等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由此,分业经营体制应有所松动,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允许金融机构在从事主营业务的同时兼营某些其他业务。


  4.日本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做法值得借鉴


  德国式的全能银行模式不适用于我国,最主要是因为全能银行缺乏内部风险隔离机制。而按照日本金融控股公司的做法,在整个集团综合经营金融业务的同时,各子公司仍然维持分业经营局面,这既有利于阻隔风险,也有利于金融监管。从我国现实出发,日本的案例更具有借鉴性。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