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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为适应国内外环境的变化,日本从80年代便开始了以金融自由化为中心的金融改革,但改革是以“渐进主义”为基调的,是不彻底的和迟缓的,“护航”体制并没有被彻底打破,“黑箱交易”依然盛行,监管体制改革明显滞后。在这种情况下,金融规制的缓和不仅没有给金融机构带来真正的“效率化”,反而为金融投机行为留下了巨大的制度缺口。由此促成的日本泡沫经济的膨胀与破灭,终于酿成了战后日本社会最为严重的一次金融危机。金融体系的危机,无疑宣告了“渐进式”改革已经走到了尽头。


  1997年7月,以泰国为发源地,金融风暴在很短时间内席卷亚洲。昔日曾被认为是世界经济“火车头”的亚洲经济竟然如此不堪一击,人们在震惊与反思之后,认为亚洲特别是东南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内生的,而不是外来的,以“政府主导”为基本特征的“亚洲模式”应当受到重新审视甚至否定。在这种情况之下,作为“亚洲经济模式”典型代表的日本,其经济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制度,由于在“东亚金融危机”中的不佳表现,更是这样遭到了国内外的普遍批判。90年代初泡沫经济的崩溃,已经使日本陷入了金融危机与经济萧条的恶性循环当中。受到重创的金融机构本身问题堆积如山,不仅难以履行为经济复苏“输血”的职责,反而成为经济活力恢复的一大障碍。伴随危机的不断深化,原有金融制度的弊端开始充分暴露。因此,越来越多的人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彻底改革日本金融制度的必要性。


  1997年6月13日,大藏省根据国会和“金融制度改革联络协议会”以及其他有关审议会的讨论结果,制定出了“大爆炸”金融改革的总体方案,把自由、公正和全球化作为总的指导原则,内容涉及扩大投资者和融资者的品种选择范围、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建立便利的交易市场以及制定可信赖的、高度透明、公正的框架和规则等四个方面。具体的改革思路包括:一是放松规制,通过金融持股公司合法化等措施,加强金融领域竞争,提高金融效率。二是加强监管,在改革现有金融监督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检查、监察、处分机制,设立独立的金融监督机构,引进早期修正措施,强化金融市场的超前调整措施。三是开放市场,使日本的外汇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利用外汇业务的自由化激活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四是理顺关系,即修正和理顺了大藏省、日本银行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限制了大藏省的权限,增强了中央银行金融决策的独立性,同时强化了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的权限。五是完善制度,特别是金融市场、金融交易规则和制度的完善。


  对比以前日本的金融改革,这次改革的特点是比较明显的:


  首先,“激进式”代替了“渐进式”。一是改革任务集中,设定了明确的时间表。二是改革力度大,包括对大藏省进行了改组,建立了独立于大藏省之外的金融监督厅;重新修订了《外汇法》和《日本银行法》,实现了外汇交易的完全自由化,扩大了日本银行的权限,提高了日本银行的独立性等等。


  其次是“全面性”代替了“局部性”。作为“六大改革”重要一项的金融制度改革,它所包含的内容远比8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广泛得多,已经从局部性的调整阶段转变为全方位的改革阶段。它在强调继续推进金融规制缓和改革、打破“护航”管理体制、建立自由竞争的金融市场的基础上,又增添了另外一些新的内容。如提出并实施了大藏省的改革,对大藏省和日本银行的关系进行了新的调整: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大幅度改革,建立了独立的金融监督机构;提出了对财务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思路,加快了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步伐。


  因此,“大爆炸”金融改革对日本金融业的振兴具有划时代意义,它不仅有助于打破日本金融制度的僵化,提高日本金融机构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也有利于巩固和提高东京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有助于增强人们对日本金融走出困境的心理预期。


  尽管“大爆炸”金融改革的大部分方案已经启动,有的业已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改革之路却并非一帆风顺,一些迟缓甚至阻碍改革进程的因素仍在时时出现。这些不利影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政治因素,特别是金融改革计划的直接策划、推行者大藏大臣三家博和首相桥本的相继下台,给日本民众的改革信心蒙上了阴影。


  二是经济因素。金融大改革是在日本经济衰退,金融机构问题成堆的背景下推出的,“激进式”的改革计划如果执行不慎,就很有可能激化早已危机四伏的各种矛盾,使日本金融业雪上加霜。1997年由实施早期修正措施所引发的“惜贷危机”,就是典型例证。目前,日本政府正面临着金融改革与金融稳定之间的艰难选择。不进行改革,金融业就难以恢复活力;而彻底的制度改革,又极易造成危机的进一步加剧。日本的金融改革可谓路漫漫而长远。


  从80年代初起,中国的金融体制经过了近20年的改革实践,特别是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以后,由中国人民银行一家独揽金融事务的“大一统”金融体制已经基本打破。我国已初步建成了由中央银行调控和监管、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经营相分离、多种金融融资渠道所组成的新型金融体制。


  但是,由于长期计划体制的束缚,以及金融制度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制约,我国当前的金融制度距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目前,我国金融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体制性问题,表现为金融机构的商业化程度不够,部分机构还或多或少地承担着一些政策性业务;行业内部门重叠,机构臃肿,人浮于事。


  二是结构性问题,主要表现在金融结构不合理,间接金融仍占绝对优势;在业务品种上作为资金媒介的传统存贷款业务为主,而提供支付服务等现代金融功能不发达。


  三是安全性问题,表现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数额巨大,资本充足率较低下;金融监管的形式单一、范围有限,还没有建立起一套早期风险的监测、识别、预警和控制系统。


  四是效率性问题,表现为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管制利率政策,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金融机构透明度低,还缺乏国际通用的会计、报告、信息披露制度。


  许多国家经济发展的实践,尤其是日本战后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金融之于经济发展,可以起到两种截然相反的效用:健康、有序、富有活力的金融体制,是经济快速发展的润滑剂;而僵化、混乱、封闭的金融体制,则会导致经济的停滞或者危机。现阶段,我国正致力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全面深化的关键时期,国内经济又面临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巨大挑战。


  因此,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尽快建立一套有序、灵活、功能齐备的金融制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由于所处的国内国际环境各不相同,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我们不可能有一套现成的金融制度可以照搬。但是,认真研究其他国家,特别是存在许多相似体制问题的日本金融体制改革经验教训,是十分必要的,它有助于避免改革的盲目性,减少失误,加快改革的进程。


   总结日本金融制度改革的经验教训,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金融制度建设:


一、按照“渐进式”与“爆炸式”相结合的原则推行金融体制改革


  从1979年开始,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的金融体制也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进行了调整,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一是确立了中央银行体制,初步完善了两级银行体制的构建;二是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组织体系;三是金融市场体系开始确立,直接融资市场有所发展;四是金融体制建设得到加强。发展的事实表明,“渐进式”的改革措施符合经济转轨时期资金缺乏、对金融稳定要求高、改革经验积累少等客观实际情况。


  但是,从日本金融体制改革实践来看,金融改革过程中不可能不触动任何人的利益,过分强调稳定,就很可能因此延误改革时机和进程。在时机选择上,日本错过了80年代中后期的较好形势,为此付出了昂贵的代价,这一教训我们应该认真吸取。特别是面对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国际竞争力激增的实际情况,我们应该在坚持“渐进式”改革的总原则之下,对于那些限制改革进程的“瓶颈”问题进行“爆炸式”的改革。


二、拓展金融业务领域,深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企业化改革


  日本金融体制改革的实践表明,在间接金融为主的情况下,银行的效率直接关系到金融业的效率,关系到社会资金配置的效率高低。反过来,银行业的危机对金融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也会造成致命的打击。这对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资本市场能性发育相对滞后,间接金融在现阶段的金融中仍占主导地位。而在银行业中,农、工、建、中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依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这四家银行是由过去的国有专业银行改制而来,长期处于政府的控制、保护之下。因此,尽管它们存在着资产、人员和网络配置等方面的优势,但政企不分、服务种类相对单调、经营成本过高、资产赢利性较差的问题还相当普遍。


  目前农、工、建、中四家银行的每一家的资产都达一万多亿元人民币,任何一家银行的经营状况都直接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所以,要提高中国金融业的经营效率、综合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首先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企业化改革中迈出实质性的步伐。现阶段,应该从以下几点入手做起:


  一是加快机制转换,在银行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二是继续适当收缩机构,合理布局,以降低经营成本。通过职工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利用计算机联网,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改变经营作风,贯彻“支持与调整并重”的积极信贷方针,改善和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第一,做好贷款前的调查工作,严格审查客户的经营状况和经济实力。第二,贷款时,对具有发展前景的产业(如高新技术产业)和具有市场潜力的新产品的开发和生产,要通过信贷、利率、服务方式等手段给予积极支持。第三,在银行的资产业务中应适当减少对工业企业的中长期贷款,增加对商业和居民的中短期贷款,调整各项贷款期限比例,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从而加速周转,提高经济效益。第四,稳步拓展银行业务,鼓励服务与金融商品创新,广泛开展中间业务。第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三、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金融机构种类、数量以及业务迅速扩大,金融方式、金融工具不断创新的同时,中国金融体系内部也积累了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和结构性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较高,到1996年底,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贷款的呆帐和坏帐已达一万多亿元人民币,相当于银行自有资本的3倍。如果加上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在某些地区,不良资产的比重甚至达到了40-50%。


  二是资本充足率过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1998年末的资本充足率大约是4-6%,远达不到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所要求的8%的水平,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更是资本金严重不足。


  三是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行为时有出现,部分金融机构因此出现支付危机,一批非银行金融机构被迫进行了资产重组甚至倒闭。1996年,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合并,光大国际信托公司转让,水安保险公司重组,1997年1月中农信托公司关闭,海口的33家城市信用社被收购,1998年1月,中创信托投资公司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关闭,1999年1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等等。这些金融风险,有的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有的则是体制转轨过程中新出现的;有的是由于国企改革等外部原因所致,但多数是与目前金融监管不力有关。现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方法上,都与经济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大差距。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是中资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而对外资银行只强调其开业审批,对开业后的经营行为监管较少;对于中资银行的监管主要集中于国内业务,对于境外业务监管较少;在对国内业务的监管上,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备的预警、控制系统。从90年代日本金融危机的惨痛教训中,我们应该得出这样的启示,金融风险必须尽快解决,否则就会愈积愈多而成为经济发展和改革进程中的“定时炸弹”。借鉴日本金融制度改革的经验,现阶段应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逐步引进符合国际惯例的金融机构的会计、审计、报告以及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内部制约、监督机制;二是要强化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资银行的境外业务的监管工作,使监管的内容、形式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三是抓住时机,发挥好已经和正准备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的作用,及早彻底解决不良债权问题;四是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充分利用再保险、再再保险机构解决金融体制安全运行的问题。


四、完善金融市场,做到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得以逐步发展,但是,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结构仍未彻底改变。1998年底,85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总额为19505亿元,为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4.46%(23),但仍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这种现状,一方面使企业产生了对间接融资的过度依赖,限制了企业资本的扩张;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银行业的低效率和风险积累。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讲,在目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国有企业仍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条件下,它们的风险实际上是集中了和扩大了。日本90年代“惜贷危机”时期,银行和工商企业之间的恶性循环和放大,就是例证。所以,我们有必要加快培育直接融资市场: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在整顿、改革中逐步规范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二是在完善金融市场监管体制的前提下,改革现有的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管理模式,逐步向混业经营方向过渡;三是在大力发展初级市场的同时,注意二级流通市场的培育和规范工作。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