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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金融业展开了大规模重组,日本原有的十八家大银行将归并成为四大金融集团。影响日本金融业重组的主要因素是市场需求的变化、不良债权、金融大改革、日本银行的国内外竞争力下降等。受历史和经济因素影响,日本金融业重组的主要方式是金融控股公司,它比简单合并、借壳上市、公开收购有更多的优点:易于操作、易控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保持冬子公司在文化、管理方面的独立性。日本金融业重组的特点是:金融业务多元化是日本金融业重组的目标取向;扩大IT投资是日本金融业重组的重要目标;把解决不良债权和金融业重组有效结合,由功能监管向综合监管体制转换。

  
日本金融业重组的历史背景


  日本的金融体制的发展过程与日本的明治维新改革及其历次战争背景密切相关。明治维新期间,日本政府建立了汇兑公司、国立银行、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日本银行,奠定了日本金融体制的基础。二战时,为保证对金融机构的控制,政府积极促进银行合并,1942年公布了《金融事业整备令》,为政府加强对银行的干预提供了法律依据。军需产业靠银行贷款发展生产,对银行的依赖程度上升,这也是二战后日本间接融资体系较为发达的历史根源。1943年12月,日本颁布了《军需公司法》,政府确定一些金融机构专门为军需企业服务。这些被指定的金融机构即是通常所说的主办银行(main bank),主办银行负责该企业的的存款、贷款、红利分配、公司债认购等业务,控制着该企业的金融交易、资金流动,甚至影响着企业的人事安排,主办银行制度逐渐成为日本银行业发展的主导模式。


  战后,日本颁布了反垄断法,禁止持股公司的存在,为军需工业提供资金的大银行受到严重打击,银行所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持股公司格局解体,而大企业重建需要银行提供资金支持,银行在企业中的地位不但没有削弱,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在重要产业部门形成了以银行为中心的资本和人事集团,并具有很大影响力。


  两次石油危机之后,日本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企业压缩固定资产投资以减少债务,少付利息,所需资金多以发行股票,债券方式筹集,改变了过去依赖间接融资的状态。在资金运用方面,多数企业也减少了银行存款数量,企业购买的股票、债券增加。对年代后半期,政府为刺激经济增长,实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大举兴办公用福利事业,大量发行国债,扩大公共投资。到90年代末,国债余额占日本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高达130%以上,并极大地促进了有价证券市场的发展。日本的金融体制从单纯依靠主办银行制开始向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并存的体制方向发展。


  伴随着企业融资模式的转变,日本的金融机构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二战后,日本明确规定了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禁止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交叉,银行业务中实行长短期金融分离;信托银行、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农林渔业金融机构也都有自己特定的活动领域。但是,随着日本经济叨年代进入低速增长甚至停滞阶段,加上居民金融资产结构变化和金融机构及企业的资金供求变化,日本逐渐允许金融机构打破各种业务范围限制,允许同一机构经营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多元化业务。


  另外,日本金融体制的形成与日本文化和民族的特点有关。日本民众的勤俭节约习惯、高储蓄率及其逐渐形成的储蓄一投资格局对主办银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密切银企关系以及目前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转变有着重要影响。

  
日本金融业重组的原因


  90年代以来,日本的金融业重组如火如茶,许多大银行纷纷宣告联手合作。统计数据显示,十年来所有已公布的日本金融业重组交易中,有近仍是在1999年以来出现的。至今为止,日本原有的十八家大银行将归并成为四大金融集团。除企业的兼并和合作、IT产业的飞速发展等原因外,日本金融业重组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市场对多元化业务的需求冲击银行传统业务,银行的经营范围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延伸到保险、投资理财、证券等新兴领域。金融机构通过联合的方式由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向综合金融业的方向发展已经成为必然趋势。而日本1365万亿日元的个人金融资产中,邮政储蓄和居民存款只占50%左右,以贷款形式通过银行流向企业的资金占企业融资总额中的比重下降,信托、股票。养老金等直接融资的比重开始上升。市场对综合业务的需求客观上要求打破传统业务限制,实现混业经营。


  第二,重组银行业是解决不良债权的条件之一。巨额的不良债权一直困扰着日本金融业。为解决因巨额不良债权导致的银行自有资本金不足问题,日本主要采取国家注资和市场增资两种方式,而国家注资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求金融业重组,其目的是剥离既有不良资产,力求消除不良贷款形成机制。


  第三,日本银行业在国内外的竞争力下降。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以发达国家为代表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全面展开,政府放松对金融领域特别是银行业的管制,打破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放弃分业经营模式,制订新的推动金融自由化的法律。法国于1984年、英国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美国于1999年11月4日,分别颁布了有关结束分业经营、开始混业经营的法律,欧洲和美国出现了规模巨大的金融业并购浪潮,曾经远不及日本金融机构的欧美竞争对手的实力日益增强。然而,反观日本,银行的不良债权、金融丑闻、国际信誉日降和金融机构倒闭事件的不断发生导致日本银行的信用级别和国际竞争力下降。日本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业中的地位急剧下降,截止2000年6月8日,以市值计的全球前十大金融机构中,美国7家,欧洲2家,日本仅一家。为提高日本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日本大幅重组银行体系,推动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


  第四,金融大改革(“BIG BANG”)的客观要求。日本在桥本内阁时期制定了所谓“金融大爆炸”的改革方案,在自由、公正及国际化的三大原则下,实施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革措施3。金融大改革的目的就是要逐步放弃政府对金融业的过度保护和管制,使东京成为与纽约、伦敦并驾齐驱的国际金融中心。金融业重组是金融大改革的一部分。


  在“内忧外患”中,实施资产重组、加强资金实力、扩大自身规模、扩大业务范围成为日本金融业在困境中求生存、求发展的重要手段,同时,各方也希望通过金融业的大规模重组来稳定日本的金融体系,重振日本金融业。


日本金融业重组的时代特征


  90年代日本的金融业重组与日本以前的金融业重组有着很大区别,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第一,90年代日本的金融业重组反映了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大势。欧洲国家继续坚持混业经营,美国则在四年通过《格兰姆一里奇一布利雷法》,确立了混业经营在美国的合法地位,使欧美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大大提高。因此,日本为适应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时代趋势,大规模推动金融业重组,效仿美国的经营模式,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换。


  第二,日本的新金融监管模式的确立反映了政治因素和金融危机因素。日本效仿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将银行、证券、保险三个功能监管人放在一个机构框架内,金融服务局负责全面监管金融业。该局的成立与政治因素密切相关:日本泡沫经济破灭以后,日本银行成为替罪羊,为单个银行的失败和金融机构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日本银行和大藏省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冲突对日本采取金融服务局的监管模式有一定影响。


  第三,90年代的重组旨在提高日本金融业的国内外竞争力。二战时,日本政府推动银行合并的目的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管制,为战时经济服务;二战后,日本设立反垄断法,银行持股公司模式被取消,在废除了一些战时建立的、为战争服务的特殊金融机构(如朝鲜银行、台湾银行、资金统合银行、战时金融金库等)的同时,还重组了一批金融机构,如日本劝业银行、北海道拓殖银行,使其成为普通的商业银行。1952年,日本颁布了《长期信用银行法》,将日本兴业银行重组为经营长期信用业务的银行,后来又新建“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和“日本不动产银行”(即现在的日本债券信用银行),当时重组这些银行的目的是保证战后的经济恢复,保证向重点产业部门提供资金,加强政府在各产业部门之间的资金配置能力。然而,90年代银行业重组的主要目标是提高金融业的国内外竞争力,这与美国《金融现代服务法》的目标相同。


  第四,日本的金融业重组反映出日本的银行导向型(bank-based)金融体制正在汲取英美的市场导向型(market-based)金融体制的营养。战后日本发展起来一套银行导向的金融体制,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主要特点是很少发生企业间的敌意收购,银行和证券公司在企业治理结构方面的作用较弱;企业的董事会庞大,企业总裁垄断决策,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突出;只有当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时,银行才出面干预。然而,90年代的日本金融业重组大胆吸取英美体制的营养,在金融控股公司之下设立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试图从企业之外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增强金融控股公司对企业的影响力。


  第五,90年代日本银行业的重组,反映出在长达十年的经济停滞增长情况下,日本政府力图减少不良贷款、力图以金融业的大幅变革为突破口以便走出经济困境所作出的努力。

  
日本金融控股公司的历史


  日本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为了进行原始资本积累,很多企业纷纷开设银行筹集资金。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本的银行中,除了三井银行等大财阀银行外,大多数都是小银行。当时之所以小银行居多,是因为当时日本颁布了一系列法令。1890年,日本颁布了《银行条例》,确定了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商业银行获得迅速发展,许多“类似银行的公司”升格为规模较小的银行,且数量增加很快。1890年就有1000多家,1901年增加到1867家。另外,日本于1895年修改了储蓄银行条例,放松了一些限制,储蓄银行数量猛增,到1901年达到441家。数量众多的银行规模较小,无力达到规模经营,行为很不规范,经常出现倒闭事件,引起金融秩序混乱。


  随着资本主义发展由竞争走向集中,日本政府开始限制银行的数量并规定银行的业务范围,此外,还通过银行合并对现有银行进行调整。1896年,日本制定了《银行合并法》,促进银行合并;1936年,大藏省又提出“一县一行”的口号,积极推动银行的合并。日本的金融业逐步走向集中。尤其是旧财阀体制下,集团内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十分盛行,而股权的逐步集中形成了垄断,由此而阻碍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公平竞争。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出台了“反垄断法”,禁止成立垄断性的金融寡头,规定企业相互持股的上限是5%,禁止成立金融控股公司,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业之间严格地实行分业经营。


  90年代后期日本开始启动“金融大改革”后,其中采取的一项措施就是要修改“反垄断法”,实现混业经营。1997年,日本废除了对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禁令,允许以子公司的形式跨行业经营,规定必须经过资本市场的运作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由于相关法律如证券法、企业法等不完备,加之金融危机的冲击,所以此时金融控股公司没有什么作为。


   1999年,在新一轮大规模金融业重组浪潮中,在尚无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情况下出现了不同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合并案例或计划。估计在近年内,日本将出台有关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

  
日本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原因


  日本金融机构再度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原因是:


  第一,二战前后的银行与企业控股公司的大发展为此次金融业重组提供了良好的历史经验。二战时,日本政府直接干预银行为军需服务,出现了大型控股公司。战后,日本出于鼓励竞争,打破垄断的目的,出台了“反垄断法”,禁止成立垄断性的金融控股公司,原来的金融控股公司才逐渐消失。然而,时过境迁,时代再次呼唤金融控股公司,而日本历史上有关控股公司的经验和教训为90年代日本再次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第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比简单合并、借壳上市以及公开收购更为优越。简单合并是不同金融机构的系统、人员、业务合二为一,内部的整合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而且以往合并重组大多因人事问题而告失败,例如:由于人事管理等问题一直无法得到妥善解决,第一劝业银行历史上的合并案例一直是不成功的。


  借壳上市的方式中,必须要进行实物抵押,经营主体发生改变,原子公司继承母公司的业务以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逐个办理股权转移手续,费用增加,负担加重,因而没有被普遍采用。


  公开收购方式需要支付大量资金,不但增加收购公司的成本,而且增加支付风险、财务风险。


  控股公司模式则采用股权置换和股权转移方式,有效地克服上述方式的不足:既不需要实物抵押,也不需要持有大量的现金,还可以通过内部管理机构的合理设置有效控制风险。


  第三,在现有税制下,金融控股公司可降低交易税。在日本的企业交易税一直居高不下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内各子公司的赤字与盈余相互抵补,合并报表可以避税,这是促使金融机构采用金融控股公司形式的内在动机之一。


  第四,金融控股公司可保持各自公司的经营方式、文化,易于协调、操作,降低磨擦成本。


  最后,日本法律逐渐解除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限制,为其发展扫除最重要的外部障碍。


  (1)1997年12月,日本实施新的“反垄断法”。尔后,又对新“反垄断法”的第9条进行了修订,并于1998年12月17日起生效。根据修改后的规定,原则上允许设立控股公司,但禁止为垄断目的而建立控股公司,同时还明确了“控股公司”的概念以及反垄断的具体内容,指出如果违反以下条件,则属于垄断范畴,不能成立控股公司:A彼此之间有着紧密交易关系的企业(如生产商品的企业与提供该产品原材料的企业);B.从客户角度来看,提供的商品、服务之间有互补、替代关系的企业;C.下属子公司超过5个以上者(如果子公司营业额超过集团总体收益的10%以上,则不能超过3个)。


  (2)修改了《银行法》,第七章专设了“银行控股公司”条款,对银行控股公司的设立、职能等进行了阐述,新的条款从1999年3月起正式施行。银行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可以包括以下对象:银行、长期信用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从事银行业的外国公司、从事证券业的外国公司、从事保险业的外国公司以及其他从事相关业务的金融公司。


  (3)针对金融机构近期的重组态势,日本最近已出台或正在酝酿出台新的法律。1999年10月修改了《商法》,确立了股权置换、股权转移制度。在股权置换、股权转移制度下,控股公司对子公司100%控股。2000年5月又出台了公司分割法,使业务转移和不同地区的银行合并成为可能。此外,经济团体联合会在民间金融机构的要求下,承诺尽早促成并表纳税法问世,预计该法将在2001年或2002年4月之前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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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控股公司的几种类型


  根据日本的《银行法》,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框架下,可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种业务,即一家金融控股公司的母体之下可设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类独立法人作为附属公司,开展不同的业务,金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控股50%以上。日本法律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有三类:。


  第一种类型:业务相互融合型。它有如下三种:


  (1)银行控股公司。银行以子公司的形式存在,银行子公司的股票市值在控股公司总资产中的占比超过50%。银行控股公司下面只允许成立子公司,但无论采取何种组合,最终其子公司的总数目不能超过5个。


  (2)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千公司的形式存在,保险子公司的股票市值在控股公司总资产中的占比超过50%。保险控股公司下面允许成立如图5所示的子公司。第二种类型:公司分割型。


  金融控股公司之下,按照业务类型从原金融机构中分割出来的子公司各自成为独立的法人,如投资银行、私人业务部门、法人业务部门。富士银行、第一劝业银行和兴业银行组建的瑞穗金融集团以及东京三菱银行、三菱信托组建的三菱东京集团都属于图7所示的这种类型。


  第三种类型:跨地区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合。三和银行和东海银行的联合就属于此类。三和银行以关乐地区为据点,东海银行主要在关西地区发展业务。

  
日本金融业重组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金融体制与中国金融体制有许多相近之处:银行体系占主导地位,国民都崇尚节俭,储蓄率较高,经济曾经或正在经历高速增长阶段,不良贷款较多。日本针对国际金融业自由化浪潮所做出的一系列战略性调整政策,十分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


  1、混业经营也已成为日本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日本巧妙地把解决自身问题与走向混业经营结合在一起。如果日本的确达到金融业重组的目标,日本便在相当大程度上实现了安全与效率的统一。它对我国的启示是:第一,币是一国所有的银行都要混业经营,但一定要有一些规模大、资产雄厚的大银行实现混业经营,它对于提升金融业的综合竞争力至关重要;第二,混业经营可以大大提高金融机构满足客户需求的能力,并给经营者增加选择机会。日益激烈的竞争、需求和供给日益多元化决定混业经营的大势。在即将入关的背景下,中国金融业的经营和监管体制亟需调整。


  2.金融控股公司是日本实现混业经营的主要方式。如前所述,金融控股公司是在推动金融竞争力和有效加强监管之间寻求平衡的较佳支持架构,它是在安全基础上提高效率的重要方式。对于中国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效率有着重要参考意义。


  3、实现混业经营的国家需要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调整,在安全与效率方面寻求平衡,减少因“太大而不能倒闭”而产生的道德风险。日本效仿英国采取了金融服务局的模式,并不说明此模式同样适合于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日本银行与大藏省之间的冲突及日本银行成为日本泡沫经济的替罪羊是促使日本成立金融服务局的重要因素。这是改革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时不容忽视的因素。


  4、扩大对金融信息技术的投资和开发,推进金融业与信息技术的高效结合是寻求并占领金融业制高点的重要举措。


  5、解决不良贷款问题,财政要担当主角。不良贷款最终仍由财政承担,这不仅体现于两德统一的进程,而且印证于日本巨额不良债权的重组之中。斩钉截铁地将不良债权从银行剥离出来,并以财政注资和真正市场机制回收部分债权的办法可资借鉴。


  6.金融业重组主要是市场行为,不是政府干预的结果。即使是在国民经济计划度比较高的日本,其金融业重组亦是各机构的自主行为,政府只起辅助支持的作用(如财政注资用于解决不良贷款,为金融业重组创造条件)。


  7、清理银行的资产负债表,适当增加金融机构的透明度,有助于提高金融竞争力。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