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体制脱胎于美国的模式。继美国30年代制足了一系列金融法规之后,日本在1948年5月颁布了其历史上第一部《证券交易法》,该法第65条明确规定,日本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业务分业经营,从而奠定了日本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
经过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多年发展,日本的金融体制逐步有了自己的特色,即由证券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其证券的零售、代理与交易业务占全部业务的较大份额。这一点有别于美国顶尖的投资银行。美国投资银行极小一部分的盈利来源于这些业务,也不像日本那样,在全国各地开设众多的证券营业部。此外,这些证券公司常常与商业银行隶属同一个大企业集团,并可以持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如野村证券公司曾持有大和银行20%以上的股份。
自1965年以后,由于日本财政收入依靠发行公债的比重越来越大,各种金融机构逐渐成为吸收公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的主要成员。从70年代开始,日本的银行为了在欧洲扩张,利用欧洲大陆诸国可兼营证券业务的市场空隙,开始在海外设立分行或控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针对这些情况,1981年日本《银行法》进行了修改,准许银行等金融机构兼营与公债有关的证券业务。1931年新《证券法》的出现,是日本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转向综合化的重要里程碑,由此,银行打破了证券公司独家经营证券业务的格局。同时,修改后的《证券法》允许证券公司从事大额可转让存单交易,允许其设立中期债券基金,并用这些基金开设现金管理账户。而且证券公司还获准对其客户发放以公债为抵押品的贷款。由此,证券公司逐渐渗透到银行的传统业务领域,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业务屏障消失了。
日本在80年代就摒弃了金融分业经营体制,解除了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限制。允许同一金融机构同时经营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同时经营长短期金融业务。1991年日本大藏省下属的一个金融制度研究委员会发表了《日本新的金融体制建议》,证券业委员会也发表了一份金融改革报告。两份报告都认为:通过放宽市场进入限制有利于提高竞争水平,改革现在的金融体制。1992年3月日本政府向议会提交了16份相关的金融体制改革提案,其要点为:(1)通过母公司建立并控制子公司50%以上的股权,允许金融机构相互间介入对方市场。(2)暂时限制新设子公司的某些业务活动范围。(3)设立“防火墙”制度,如要求银行与其证券子公司之间采用保持距离型市场交易。(4)商业银行将被允许从事资产抵押的证券交易和私募发行业务。根据这些提案,1994年日本几乎所有的城市银行都被授权从事某些类型的投资银行业务。
1997年6月,日本大藏省公布了“金融体制改革规划方案”,按照这一改革方案,日本金融改革将于2001年完成。在5年期间,日本政府将对金融分业限制、银行的长短期资金业务限制、外汇交易限制、金融衍生商品交易限制、场外交易限制以及证券交易手续费的限制等金融界内的大大小小数十种限制法规进行撤销,实行金融自由化;对现行的法律如《外汇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金融期货法》、《禁止垄断法》等进行修改和实施,并将制定一系列新的相关法律,如《金融服务法》、《投资者信用保护法》等。与日本过去渐进式的金融改革相比,此次日本金融改革力度之大、期限之短是历史罕见的,因此金融大改革也被称为“日本版金融大爆炸”。
1997年12月,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解禁的两部相关法律在日本国会获通过:一部是《金融控股公司解禁整备法》,一部是《银行控股公司创设特例法》。至此,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
在金融大爆炸改革之前,日本的金融监管当局归大藏省所辖的金融检查部来监管;金融大爆炸改革后则由从大藏省转出归总理府直辖的金融监督厅来监管。对于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来说,无论其下设何种分业子公司,其监管当局只有一家。现在新版的日本《银行法》中加入了日本央行可以根据契约对民间银行进行检查有关的条款。可以说,日本一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与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类似,这是金融监管体制趋同化的具体表现。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