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全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1998年的保险业务收入高达4531亿美元,占全世界市场份额的五分之一以上,即:21.02%。日本的保险公司也大多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保险公司,1999年有13家日本保险公司挤身财富500强,日本最大的保险公司——日本生命保险公司,更是排名财富500强中的第21位。但是,正是象日本这样一个拥有巨无霸保险公司的庞大保险市场,自90年代以来,却日益不堪重负,危机不断爆发,保费负增长、退保率不断攀升、不良资产比率不断恶化。尤其严重的是,在保险公司数量本来就不多的情况下,1997年以来,相继有4家保险公司宣布破产,其中还包括象东邦生命这样在1997年财富500强中排名第196位的大型寿险公司。日本保险业的危机,不仅对日本保险业的经营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并且还直接影响着整个日本金融体系的安全,关系到日本93%以上家庭的切身利益。所以,日本保险业的危机,不仅是日本经济和金融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且也关系到整个日本社会的稳定。
—、日本保险业的危机
伴随着战后日本经济的由复苏到繁荣,日本保险业大都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98年的统计,日本总计有117家保险公司,其中产险公司58家,寿险公司54家,再保险公司5家;根据1999年《财富》的统计,全球500强中仅日本保险企业就占到13家,也就是说日本10%以上的保险公司都进入了全球500强。而作为全世界最大保险市场的美国,总计有5162家保险公司,其中产险公司3267家,寿险公司1496家,再保险公司390家,美国这么多保险公司中能够挤身全球509强的也不过是19家,仅占保险公司总数的0.37%。所以,相对对日本4500亿美元以上的市场规模而言,尤其是在日本保险市场相对封闭的情况下,日本保险市场的竞争主体是非常少的。这样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形成了日本规模庞大但缺乏竞争的市场结构。
日本庞大的保险市场与日本保险公司规模的庞大和竞争主体的缺乏是同等出了名的。在传统的观念上,人们往往会有“大马不死”的观念,盲目地发展规模也往往会成为企业领导谋求自身控制资源和政治地位的捷径和动机。但是,自90年代以来,伴随着日本社会经济深层次问题的逐步暴露,日本保险业在日本经济低迷的苦海中挣扎的过程中,相继出现了日本生命保险公司于1997年4月25日宣布破产,揭开了二战后日本保险公司破产的序幕;1999年6月5日,曾经排名1997年《财富》全球500强第196位的东邦生命保险公司又宣布破产,成为日本实施“大爆炸(Big Bang)”金融改革以后的第一家破产保险公司;2000年5月,日本保险公司破产的危机又进一步由寿险公司蔓延到产险公司,日本第一火灾海上保险公司宣布破产,成为日本战后第一家破产的产险公司;2000年5月31日,又发生了第百人寿保险公司破产的事件。在短短三年时间里,日本就相继出现3家人寿保险公司和l家财产保险公司宣布破产,占日本保险公司数量的3%以上。这对于日本整个社会对保险业的信心都是一种致命的打击。正如《朝日新闻》在东邦生命破产的报道中所讲的:东邦生命破产,“社会上流传‘寿险不信’的观念,给本来就经营不振的人寿保险业带来相当大的恶劣影响”。
事实上,日本保险公司的相继破产,只是日本保险业危机的集中体现。仔细考察危机中的日本保险业,我们可以发现,保费负增长、高退保率、高不良资产比率、低信誉等,几乎成为了日本所有保险公司的通病,而这些又都酝酿着更新一轮日本保险业的危机。
日本最大的保险公司,也是1999年排名财富全球500强第21位的日本生命保险公司,1998年保费收入同比下降了7.2%,资产缩水了3600亿日元,退保率更是攀升到8.7%。其他的象日本第一生命、住友生命、明治生命、朝日生命等日本大型保险公司,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保费负增长、资产缩水、退保率提高、不良资产比率提高等问题。
鉴于日本保险业危机的不断恶化,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穆迪公司(Moody's)还再次将日本保险业的信用等级降低,将千代田、协荣等日本保险公司的信用等级评为Caal等,意味着这些公司“财务安全状况非常差(very poor financial security)”。穆迪公司对日本保险业评价是“由于资本不足和盈利能力差,日本保险业仍处于紧急状况。”这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不堪重负的日本保险业的普遍忧虑。
保险是“影响公众利益的行业”,西方国家大多都实施了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制度,并建立了以偿付能力为标准的监管预警和防范系统。例如,美国的保险监管是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确保费率的充足性、合理性和非歧视性,其中对于保护消费者最重要的是偿付能力监管”。美国保险监管机构还按照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对其进行了分类管理,对于偿付能力在最低标准之上的保险公司可以正常经营,对于偿付能力在最低标准之下的保险公司则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分别进行严密监控、强迫其削减业务或停业整顿,如果还没有好转则可以最后进行破产清盘。在美国,总计有5000多家保险公司,几乎每年都有若干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或经营失败的问题。例如,1992年,美国总计有91家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其中产险保险公司59家,寿险公司32家;相对于美国5000多家保险公司的总数而言,其所占的比率是相当小的,对整个市场的影响也是可以忽略不记的。但同时。正是因为每年都有着失败和成功的案例,才使得美国保险市场在优胜劣汰中得到不断发展,也使得美国保险监管机构在处理“问题保险公司”的时候更加富有经验。
但在日本,情况就不同了。一方面,保险公司本来就规模庞大却数量较少,使得日本保险监管机构在“保险公司破产”方面输不起;另一方面,日本在二战以后,对保险公司的保护政策使得问题被掩盖,保险监管机构缺乏应付保险公司经营失败的经验。
事实上,日本保险监管机构也曾对保险公司破产的问题作了大量的工作。例如,1997年,作为战后日本第一家破产的日产生命保险公司破产以后,日本政府在监管上进一步加强了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并及时公布有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信息。日本内阁于1998年3月通过了有关设置“付款保证机构”的相关法案。在日本新的付款保证制度下,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问题,需要破产清算时,如果此时有愿意救助该破产保险公司的公司,则由“契约者保护基金”对收购公司提供资金援助,例如,承接日产生命契约转移的青叶生命,就获得了契约者保护基金2千亿日元的资金援助。如果没有愿意对破产保险公司进行救助的保险公司时,日本大藏省将设立一家付款保证机构来负责承接破产保险公司的保险契约和保险金支付。
但是,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日本在解决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时的措施有两大缺陷。第一,相对于解决银行问题的方案,解决保险业问题的基金明显不足。第二,缺少资本注入。日本保险业几乎从来没有获得日本政府在资本方面的资助和扶持。尤其是日本的大型保险公司,大多是相互型保险公司,也没有能够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本。日本在金融改革的过程中,更加关注银行业的改革,却忽视了“影响公众利益”的保险业。如下《朝日新闻》的报道中所批评的:“金融当局对经营不良的多数保险公司的反应表现迟缓。”
日本保险监管机构在对保险业的监管过程中,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有效的信息通道和监管指标体系,危机的预防措施也不是很得力,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日本保险公司的免疫能力,所以,未来不断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的透明度,监管好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建立和管理好保险客户保护基金,将是日本监管需要努力的方向。
二、日本保险业危机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保险业的危机在保险公司的相继破产中得到逐步暴露。事实上,中国保险业在经历保险市场高速发展的同时,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也日益引起各方面的关注。有学者作过计算,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差额达74.5亿元人民币,不足差额是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的32.69%。为了保证中国保险市场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就必须以日本保险业的危机为借鉴,尽量避免日本保险市场发展过程中所走过的弯路。
借鉴日本保险业的危机,结合中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未来,中国保险业需要在产业政策方面不断引入竞争主体,提高竞争效率;在保险企业经营方面不断改革创新,提高经营效率;在保险监管方面不断强化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手段,有效防范风途。
1.保险产业政策:提高竞争效率。
从中国保险市场的现实情况来看,竞争的程度明显偏低。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大公司占据市场份额90%以上的现实情况,不仅不利于通过竞争程度的提高来提高整个市场的竞争效率,也不利于整个市场的稳定发展。因为,在中国这样如此高的市场集中度和大公司独占市场的情况下,如果一旦某家大公司出现问题,那么对整个市场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并且,从西方国家保险市场集中度的实际情况来看,前十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英国为57%,德国为38%,法国为42%,意大利为46%,美国产险市场前十大公司的市场份额为39.9%。相比较之下,中国保险市场都是高度集中的。
相对于中国1400亿的市场规模,尤其是相对于中国保险市场未来发展的巨大潜力而言,目前中国总计25家保险公司的数量是远远不够的。从保险业较发达的香港地区来看,保险公司的数量就达291家,我国台湾地区保险公司的数量也达到23家,国内保险公司数量严重不足的状况可见一斑。
伴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加快,保险市场必将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目前,已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有9家,正在筹建的有4家,刚拿到牌照的欧洲公司有2家,另有l00多家等待进入。而中国目前的民族保险公司只有13家,在数量上已经少于外资保险公司的数量。相对而言,有必要大力发展中国民族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主体,在加大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同时,更必须加大保险市场的对内开放。
所以,从中国保险产业政策方面来看,积极鼓励和培育民族保险业的竞争主体,打破垄断局面,进一步扩大对外和对内开放,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发展保险企业,将是迎接WTO和市场开放挑战的必然选择。
2.保险企业发展:提高经营效率。
在WT0和市场开放的情况下,中国保险业的首要任务是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也就是要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的效率。
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相对于外资保险公司,中国民族保险企业一方面享有在机构网点和产品等方面的优势和相对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则在投资和税收等方面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
伴随着中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外资保险公司势必会在机构网点和产品方面实现与中资保险公司同等的待遇。对于中国民族保险企业而言,不仅仅需要采取“先入为主”的战略扩大规模,更需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经营和管理效率。
3.保险监管政策:偿付能力为核心。
保险是“影响公众利益(affected with the public interest)”的行业,保险监管的最终目的是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就是要保护广大保险客户的利益,而要做到这点,又是以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为基础的。因此,西方国家普遍都实施了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制度。
目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加强制定《偿付能力额度管理暂行规定》,并准备分别建立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其中包括业务监管指标、财务监管指标和资金运用监管指标等内容。这将促进我国保险监管向着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方向转变,对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