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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由于全球化和以计算机普及为标志的信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所谓的电子商务是指在任何一个阶段(特别是签约、分销或支付等)在互联网上完成的商务交易。日本电子商务市场中的B2B(企业以企业之间)的规模在2003年达到70兆亿日元,年增长率为112%,而B2C(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规模达到3.5兆亿日元,年增长率为1.3%。

 

    电子商务在一个由全球不同地区的计算机连在一起的互联网商进行的交易,因而,由于其本身的全球化特色和可能引发国际税收方面的各种问题。为了使电子商务得到健康发展,日本认为有必要通过创立全球一致的税收规则而增加企业的可预见性,并确保税收的公正性。为了实现这样一个目标,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为核心的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等正在研究电子商务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财政事务委员会在1998年10月就发布了一个题为“电子商务:征税框架条件”的报告。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该报告重申,公正、中性和简便的税收原则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目前适用于传统交易的税收规则可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然而,电子商务与传统的贸易在许多方面是不同的。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日本税务当局认为必须要关注下列问题:电子商务在广义上可以划分为两类交易。其一就是部分交易过程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例如通过互联网的签约。这种类型的电子商务与传统的贺易没有太大的差异。另一种就是包括分销和付款等交易的所有阶段都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这种类型的交易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而对电子商务有很大的影响。

 

  为了将税收正确地适用于经济交易,日本税务当局认为,这不可避免地需要创建一种税务局可以得到一笔交易的准确必要的信息,如交易的当事人、时间、地点、方式和数额等。但是,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税务当局很难获得电子商务的信息,这会产生税制和税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对于跨国交易,这种问题就会更加严重。的确,税务局是不能接受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避税活动的。

 

  (1)在互联网中,一个自然人交易商或公司的姓名和地址可以是虚拟的,且不容易确认信息的准确性。因而很难知道该笔贸易的交易人和交易地点。

 

  (2)由于电子商务引发的贸易方式的变化,生产厂家和消费者之间可以在没有中介的情况下直接销售,因此,大大减少了通过批发商、零售商等、通过纳税申报表、信息申报表和税务调查获取信息的机会。

 

  为了处理上述问题,有必要研究出在一般商务惯例的基础上获得必要的税务信息的方式,以及确保交易安全的支持电子商务的可行的技术。这可能就包括了在交易商和客户之间的信息的披露和使用、电子身份的确认的使用和电子商务的支付方式的各种做法和技术。上面所提到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1998年的报告就重申,税务部门为了管理税制的需要就应该具有,获得税务信息的渠道。该报告也提至包括情报交换在内的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日本对国际社会对电子商务问题的讨论非常的关注。

 

  对跨国交易收入的征税一般要依赖于外国企业在其获得收入的国家是否有像分支机构等这样的常设机构。例如,一家企业通过设立在外国的分支机构等常设机构出售音乐CD,那么,源于该销售的营业利润在分支机构所在国是应该纳税的。但如果该企业没有常设机构,就不能对营业利润征税了。各种新兴的交易正在出现在立联网上,例如通过国外企业的直接接受订单等。为了确保企业对税收的可预见性,就很有必要搞清现有的税收规则是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比如,当电子商务是由在外国的一家企业通过其它客户所在国的服务器进行的,服务器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就很有必要研究诸如此类的问题。

 

  在日本和许多欧洲国家,当从国外企业进口像音乐CD这样的商品,消费税(增值税)是在海关征收的。然而,像分销音乐等从国外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这样的提供服务(劳务的提供)基本是被认定为供货商的办事机构所在国的交易,服务接受者所在国一般是不能征收消费税的。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认为,对跨国提供服务的征税应该按照消平地征税原则征收。因此,诸如消费地的定义、消费地税收的征收机制等问题正在激烈地讨论。 

 

責任編輯:李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