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经济两重结构相对应的金融两重结构
从金融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所以十分重要,取决于日本的经济结构。日本经济结构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仍然极为重要。据统计,目前在全国600多万个企业中,中小企业占99%以上,职工人数占80%以上,营业额约占40%左右,远远高于西方各国。这种极少数巨型垄断企业与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并存的局面,被称作日本经济的“两重结构”。毫无疑问,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是以现代化大型重化工业为主体实现的。为了促进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大力强化都市银行、长期信用银行和信托银行等面向大企业的金融机构的功能,使其在支持大型重化工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在政府的支持下,日本还逐步建立了—整套维持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中小金融机构。这就是日本独特的与经济两重结构相对应的金融两重结构。当然,大银行也对中小企业放款,而且近年来还有增加的趋势,但是,大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主要是为了填补大企业贷款减少所带来的空白,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在支持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的仍是各种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包括民间中小金融机构和政府金融机构两大类。
1.民间中小金融机构
民间中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信用金库、信用组合、劳动金库等。民间中小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众多而密集,全国共有2000多家,占全部民间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总数的40%以上。
地方银行:地方银行是主要为本地企业服务的银行。由于除东京、大阪、名古屋等少数大城市外,多数地方的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因此地方银行从总体上讲,其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目前日本全国共有地方银行64家。
第二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的前身是50年代初建立的具有合作性质的相互银行。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相互银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功能得到强化。1989年至1990年,相互银行分批转变为普通银行。这些银行转换后被称为“第二地方银行协会加盟行”,简称第二地方银行,目前共有53家。第二地方银行的性质和地方银行并无两样,只是在规模、人员素质、贷款结构、贷款对象等方面与地方银行有差别。
信用金库:信用金库是根据1951年制定的《信用金库法》在信用协同组合的基础上改组而成的合作制金融机构。它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实行会员制,且会员限于本地的小企业、小事业单位和个体业主;二是采用合作制,表决权一人(自然人和法人)一票;三是业务范围有一定限制。全国信用金库联合会是以全国信用金库为会员的信用金库中央机关,它同时也是一家独立的金融机构。
信用组合。信用组合与信用金库的前身都是信用协同组合,战后,一部分“更具银行色彩”、实力较强的信用协同组合转化为信用金库,其余的还是信用组合。它们比信用金库的规模要小,在相互合作方面的特点更为突出,业务限于组合内的成员,互相融资的宗旨更为明确。信用组合最多时达到544家,目前大概还有300家左右。全国信用协同组合联合会是信用组合的中央机关,它只是一个协会组织,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劳动金库。劳动金库是劳动组合、消费生活协同组合及其它劳动者团体为加强共济活动,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而建立起来的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初建时属于信用协同组合,1953年实施《劳动金库法》,改为劳动金库。1955年又建立了其中央机构——劳动金库联合会。该联合会的性质与信用组合的全国联合会基本相同。
2.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府金融机构
政府金融机构是由日本政府提供资金或由政府提供债务担保,原则上不接受存款的非盈利性金融机构,个别金融机构也有少量私人资本参与,但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政府。日本的政府金融机构总共有几十家,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主要有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三家。
国民金融公库:1949年根据《国民金融公库法》由政府出资设立。它以“对从银行等其他一般金融机构融通资金较为困难的国民大众提供必要的事业资金”为宗旨,主要向中小企业发放维护生产之用的小额贷款、事业资金贷款及升学资金贷款。事业资金及升学资金贷款要求以养老金和记名国债担保。资金来源主要是资本金和政府借款。在它的国民金融审议会中设若干民间代表以反映民众意见,重要决议及事项要向财务大臣呈报。
中小企业金融公库:1950年根据《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由政府出资设立。旨在对筹措振兴事业所需长期资金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除资本金外,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借款及发行中小企业债券。资金运用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向中小企业提供购买设备、进行长期周转的一般贷款,另一类是向中小企业发放特别贷款,帮助其采用新技术以振兴出口。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与国民金融公库的主要差别,在于服务对象的经营规模和贷款数额不同。国民金融公库主要面向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其贷款对象为资本在1千万日元以下,从业员在100人以内的企业,贷款限额为2500万日元以下;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的贷款对象则为资本在1亿日元以下,从业员在300人以内的企业,贷款限额为 2.5亿日元,此外,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的服务领域也比国民金融公库要广泛。
3.商工组合中央金库
商工组合中央金库是以中小企业协同组合及其它中小企业为融资对象的金融机构。其存、贷款对象限于出资团体和金库成员,是一种部门性金融机构,受到政府的特别关照。政府提供一部分资本金,并认购其发行的部分债券,财务、经产大臣对其拥有干部任命权和业务上的认可权,并设监理官以监督业务。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在金融方面支持中小企业所采取的制度性措施。 1958年9月,日本政府颂布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并依据该法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现为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各都道府县均成立了信用保证协会(目前共有 52家),从而创设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该体系补充和完善了中小企业的信用制度,即在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时,由信用保证协会对其债务进行担保,而信用保证协会承保的债务再由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进行保险,以顺畅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担保利用状况:利用企业数,截止2000年3月末,共有222万个企业(约占整个中小企业的1/3)利用了该担保制度。担保债务额:截止2000年3月末,为429,953亿日元。
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的主要职能是对中小企业的债务保证进行保险,并向信用保证协会融通其所需资本。其资金来源主要有资本金、政府投资的保险准备金、保费收入、信用保证协会回收债务时缴纳的款项。资金主要用于保险业务,即向担保中小企业债务的信用保证协会提供担保债务保险;贷款业务,即对信用保证协会进行融资。信用保证协会由各地方政府出资,并接受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的贷款援助,主要负责对中小企业债务进行担保。
近年来,由于中小企业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日益严峻,众多中小企业因为往来金融机构“惜贷”或者经营失败,资金周转陷入困境,日本政府采取措施,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如:放宽担保要求、扩大担保商品范围、提高担保额度、推动筹资渠道多样化,对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进行担保等等。
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促进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融资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日本,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一般都需要担保。中小企业资信程度相对较低,民间企业往往不愿为其提供担保,这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建立并完善专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体系,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找不到担保的问题,使大约三分之一的中小企业在利用这一体系中受益。随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将有更多的中小企业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融资担保。
三、中小企业金融政策的创新和发展
在经历十余年的经济低迷后,日本中小企业的复苏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而目前中小企业的处境比过去更加艰难,这迫使政府进一步调整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
1.调整中小企业政策及其对象范围
在日本,中小企业在人们的心目中一直是处于经济双重结构的低层并落后于大企业的经济成份。因此,长期以来,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的基本理念就是努力缩小与大企业间的差距。政策的着力点在于提升中小企业结构层次,改变中小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劣势。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政府的中小企业政策理念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在修改后的新《中小企业基本法》中,中小企业被看做是富有机动性、灵活性和创造性的“经济活力的源泉”。随着中小企业政策理念由“缩小和大企业的差距”转变为“推动独立的中小企业富有多样性和充满活力的成长与发展”,日本的中小企业政策及其对象范围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调整政策对象的范围方面,采取了三项大的措施。一是扩大中小企业范畴。过去仅把“生产率和工资水平等与大企业有差距的企业层”划为中小企业,现在,“当企业积极开展经营活动时,在市场上获得所需各种经营资源有困难的企业”均可作为中小企业对待;二是提高资本金标准。自.1973年中小企业定义修改以来已过二十多年,期间物价水平已上升近3倍,每家企业的资本金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因此新定义将各行业中小企业的资本金标准提高了3到5倍;三是单独分立服务业。适应保安、楼房保养管理、劳动服务等新兴服务行业迅速发展的新情况,改变将其与零售业放在一起的分类方法,把服务作为一个独立行业分立出来;使在这个行业中的中小企业能够得到更有针对性的支持。
为了使广大中小企业充分发挥其富有创造性和机动性的优势,在新的中小企业政策中提出了三个支柱:一是促进经营革新和创业,支持和引导积极开展创业活动;二是加强经营基础,在落实资金、人材技术等经营资源方面给予支持,促进交易公正化;三是建立安全网,为及时顺应环境的剧烈变化而完善各种制度,如稳定经营、顺利转换事业,建立共济制度,完善破产法制等。
2.加大金融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在调整中小企业产业政策的同时,日本政府加大了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力度,从 2000年开始,出台了一系列旨在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措施。
首先,进一步充实、完善中小企业企业信用担保制度,这包括:(1)提高信用担保额度,对于因往来企业、金融机构经营困难、停产及自然灾害等原因,资金周转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在原债务担保规模的基础上将担保额度再提高一倍;(2)扩大担保商品范围,建立应收账款担保融资保证制度,以改变实物担保要求对中小企业融资的过度束缚;(3)放宽担保要求,如在支持妇女的老年创业的低息贷款制度中对担保要求做出了特殊规定,对缺乏担保条件但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也提供必要的担保等。
其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经营安全网,实行特别贷款制度。(1)设立中小企业经营支援贷款,帮助因经营业绩暂时恶化资金周转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渡过难关;(2)设立中小企业应对金融环境变化贷款,向因往来金融机构惜贷或经营失败资金周转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发放周转资金贷款;(3)设立支持创业的特别贷款,为支持新开业和准备通过增加雇员进一步发展事业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以推动中小企业事业活动的顺利发展。此外,还设立了中小企业破产对策贷款等。
第三、创设由信用保证协会为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私募债)提供信用担保的制度,为中小企业开辟直接融资的渠道,推动筹资多样化。
第四、创设支持风险企业发展的特别融资制度。对发展前景看好的风险企业,由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单独或与政府金融机构联合进行融资。
四、日本中小企业金融政策的经验与启示
总的来说,日本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是有成效的,他们的许多经验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1.对中小企业融资既要从整体上给予政策支持,又要在每个具体的融资项目上按市场规则严格把关。
从整体上给予支持,是因为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困难较多,只有实行扶持性政策,才能使其得到更多的发展机会。正因如此,日本有专门向中小企业融资的政府金融机构,有专门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信用保证体系和专门为高风险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的事业团,而没有向大企业提供这种待遇的机构和系统。
在向每个具体项目融资时按市场规则处理,严格把关。这是因为,第一,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是必然现象,对它们的融资支持是帮助优者去取胜,而不是保护劣者免遭淘汰。第二,政府金融机构也好,信用担保机构也好,它们既不是慈善救济机构,也不是财政机构,只有按照金融活动规律办事,才能长期维持下去,否则就无以为继。
上述原则在具体融资活动中处处可见。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对中小企业资金使用期限较长、风险较大、难以从商业银行得到贷款的项目进行支持,在融资以后则保持利率的稳定,这体现了从整体上支持的精神;而众多申请者中最终谁能得到贷款,则要看项目本身的可行性、企业对贷款的偿还能力和担保条件,这体现了按市场规则处理的精神。各信用保证协会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时,把被担保企业应收贷款作为依据,则是基于企业偿还能力的考虑,体现了具体融资项目严格把关的精神。
上述原则也体现在政府和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协调关系上,在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依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因此,政府向金融机构提出重点产业名录,金融机构据此确定重点支持对象和融资项目顺序成为惯例。随着日本经济进入成熟期,产业政策的作用在弱化,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时实际上已经不再以产业政策作为决定是否贷款的依据,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不再向金融机构提出重点产业名录,金融机构在向中小企业融资时完全根据自己的审查和判断,市场原则在融资过程中得到更加全面的贯彻。实际上,中小企业融资,并不全都需要政府的特别支持 (目前日本至少有一半中小企业是以自己的资产作抵押或自找担保从银行获取贷款的),需要政府支持的,差别也很大,只有让发放贷款和提供担保的机构按融资项目和企业状况自主决策,才能减少失误。
在我国,支持中小企业同样是发展经济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过去支持的思路有偏差,一提到支持,似乎就得让银行把全部中小企业都包下来,无条件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一提政策性贷款,似乎就可以不考虑借款者的偿还能力,不按金融规则办事。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该支持的未能真正得到发展,应淘汰的却有了苟延残喘的机会,政策性金融机构变成第二财政,支持能力日益低下。#p#分页标题#e#
2.把促进商业性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融资作为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其融资主体作用。
日本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商业金融是金融的主体,也是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主体。在日本2000年中小企业得到的307万亿日元贷款中,政府金融机构只占9.5%,商业性金融机构占99.5%。只有商业性金融真正发挥了主体作用,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
从这一基本的国情出发,日本政府把发挥民间金融机构作用作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重点,而不是致力于扩大政府金融机构的规模(以中小企业公库为例,过去30年中贷款余额年均增长率不过是1.8%)。通过发挥信用保证机构的作用,使商业银行愿意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此其一。目前,约三分之一的中小企业利用这一制度从金融机构取得了信贷资金。以政策性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的融资带动商业银行贷款,此其二。扶持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客户的金融机构,发挥其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关键性作用,此其三。目前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信用金融库等中小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已近一半,当然,在日本政府金融机构运作过程中,也存在诸如低效、腐败等问题,目前正在进行改革。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发挥商业性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与日本相比,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要少得多,因此更需要推动商业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在这方面,借鉴日本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要重点解决好两个问题。第一,解决好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制度问题,以降低中小企业向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时的风险;第二,要搞好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相互配合,用较少的政策性资金带动较多的民间金融资金支持中小企业。
3.发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积极性,分担责任,共同出力
在金融上支持中小企业必然涉及到资金问题,特别是其中的损失弥补,最终只能由政府来承担。但政府分中央和地方两层,若全由中央政府承担,显然有失公平;但若全由地方政府承担,则又负担不起。因此,日本采取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的办法。当然,共同负担是从整体上说的,并不意味着每一项具体的活动都一定两方平分。作为具体活动,该由哪级政府负担就由哪级政府负担,该由双方共同负担就共同负担。例如,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金融机构,凡属政府出资的都有中央政府承担,而对地区性新创业企业的资金支持,地方政府的事业团承担更大的份额。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体系则是双方共同负担的典型例子。全国52个信用保证协会,每一个都道府县至少一个,这些信用保证协会的资本和营运资金,来自中央政府的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和地方政府的地方公共团体。
除了资金上共同负担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还在政策的相互协调、工作机构的共同配合上建立了一套有效的运作机制。在中央政府这一层面上,经济产业省(中小企业厅)负责制定中小企业金融政策,向财务省提出每年的资金需求;财务省负责编制资金预算提交国会审议,监督政策性资金的使用。在各都道府县,也都设有相应的机构,包括政府的内设机构和附属的中小企业支援中心等。
我国从90年代后期开始就一直在寻找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办法,但除少数几个省市外,多数地方政府都把此事寄希望于中央政府。而中央政府囿于财力,又指望地方政府多出力。结果议得多,做得少,只有上海等少数几个省市建立了担保机构,而且这些担保机构还主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资金,实际运行后,僧多粥多,解决不了大问题。借鉴日本经验,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资源。当然,我国现阶段还不可能象日那样建立一套完整的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但是,如果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肯定会比现在做得更好。例如,把目前只存在于少数地方的信贷担保机构扩大到每个省或每个城市,在地方为主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一定比例出资(具体比例可考虑各地财政的实际情况决定),给予支持。再如,对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客户的地方银行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包括地方财政补充地方性银行的资本金,人民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对这些银行提供短期融资等等。
责任编辑: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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