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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一、日、韩银行业处置不良资产政策的比较分析


  亚洲金融危机以后,日本、韩国政府为稳定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体系再生,进一步加强了对银行的监管,建立健全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相关法律,采取了许多拯救性反危机措施,但取得的成效存在较大差异。据统计,截至2002年,日本全国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余额仍达50多万亿日元,陷入了银行不良资产增加影响到通货紧缩,通货紧缩又反过来影响不良资产增加的恶性循环。相反,韩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则大大减少,不良资产比例降低到6%以下的水平,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已经处置了40%的资产组合,回收率达42%。


  (一)多管齐下,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加强银行的自有资本比率,改善银行财务状态,稳定市场,日本、韩国政府均采取了鼓励银行合并、注入国家资本等方式充实银行的资本金,以使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标准,但日韩两国政府对银行并购重组的扶持政策不同。日本银行的合并重组一般是按市场经济规则进行的,银行在并购过程中遇到资金不足时可向政府寻求支持。韩国银行的合并重组采取行政办法和市场经济原则并用的原则。一是政府买单,即政府通过购买和接管方式由好银行接收被关闭银行的资产和债务,政府给予收购的银行以补贴(包括允许接收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关闭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出去;政府购买接收银行剥离出来的被关闭银行的不良资产;政府在注资方面予以支持,使接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10%;被关闭银行好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差额由政府承担等等)。二是向国外银行、战略投资者出售银行股权,政府对金融系统提供资金援助。为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并收回资金,韩国政府先后将部分银行(如KEB、HANA、KORAM)的股权转让给德国商业银行、IMF、美国美洲银行等;并通过制定金融援助计划、对借款企业进行规范和重组等措施,要求大企业减少向银行的借款,废除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停止内部资金交易,加强财务状况的披露,提高经营和会计活动的公开性。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体系,建设不良资产处理市场,保证银行不良资产处理的顺利进行。虽然日本政府自1991年起就把加快处理银行不良资产作为经济对策的主要内容,建立健全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由于种种原因,实际进展却不尽如人意。2002年12月日本政府提出的向银行注入资本金的方案由于会涉及银行国有化和更换银行领导人的问题,商业银行的抵触情绪较高,致使方案实施难度较大。


  与日本政府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韩国政府从消化金融不良资产入手,通过发行不良资产整理基金并借款,授权KAMCO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并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政策(如放宽了对外资介入银行业的限制、提高了外资持股比例、对不良资产转让免征资产转让税等),吸收国外投资者参与不良资产经营。目前,韩国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直接进入市场,经营处置各自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市场的建立,对韩国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实施新的监管体制,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金融危机后,日韩政府均对商业银行实施了新的监管体制,将对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管职能从原有部门中分离出来,设立新的部门,专门负责对民间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及对破产银行的处置等。


  (四)调整劳工制度,降低银行经营成本。


  日本劳工法规定,企业一旦与员工确定雇佣关系后,除员工违法、违纪外,企业不得随意裁减人员。因此日本的健康银行收购濒危银行时,必须将其分支机构和人员一起接收。这就导致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日本的企业无法通过裁减冗员来节约成本,造成人力成本过高。韩国则在金融危机后修改了相关的法律,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招聘或裁减员工,因此可在经济不景气时通过降低人力成本来控制支出,从而为韩国较快度过金融危机创造了一定的条件。目前韩国银行业的从业人员已由危机前的近14.4万人减少到目前的不足10万人,下降了近三分之一。

  
二、日本、韩国商业银行处置存量不良资产和防范新生不良贷款的主要措施


  (一)处置存量不良资产的主要措施。


  1.改革信贷经营管理体制,成立不良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加强对不良贷款的集中管理与专业化处置。金融危机后,日本、韩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体制均进行了程度不同的改革,在信贷经营管理体制方面,均成立了专门负责不良贷款经营管理的部门。如日本瑞穗实业银行(MIZUHO  CORPORATE  BANK)设立了国际企业部,负责经营管理部分要注意和全部有破产危险及破产的资产;韩国外换银行(KOREA  EXCHANGE  BANK)设立了信贷管理部;国民银行(KOOKMIN  BANK)设立了整理回收部,并实行事业部制,集中经营与处置不良贷款,改变了危机前从贷款发放到不良资产处置都是在发放贷款的分支行内部管理的做法,加强了对不良贷款的专业化处置。


  2.实施严格的资产风险分类制度,真实反映资产质量。金融危机后,日本瑞穗实业银行、韩国外换银行和国民银行均根据监管当局的分类指导,制定并实施了较严格的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加强了对资产的风险分类工作。如日本瑞惩实业银行在将资产分为正常资产、要注意资产、有破产危险资产和坏账资产4个大类的基础上,将正常资产细分为A、B、C、D四大类,对不良资产细分为E1、E2两类,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测与管理。日本银行被要求在披露信息前,必须由外部机构进行审计,以确保真实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情况。


  3.建立了较为严格的内部转移价格与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合理评价正常资产管理部门和不良资产管理部门的经营绩效,并与个人收入挂钩。日本瑞穗实业银行、韩国外换银行与国民银行均制定了不良资产的内部转移价格与移交程序以及对资产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部门着力处置不良资产、提供资产质量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如韩国外换银行规定必须移交信贷管理不良资产主要是:逾期3个月以上的贷款;客户自身申请破产保护的贷款;虽然能支付利息但信贷部(正常贷款经营管理部门)认为客户经营状况恶化难以收回的贷款;根据资产银团意见决定移交的大企业银团贷款等。对于移交的不良贷款要按照市场价格评价的预期损失比例打折进行内部出售。


  4.对不良资产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处置手段。考察中了解到,日本、韩国政府均制订完善了有利于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的相关措施,除呆坏账核销外,商业银行在处置与化解不良资产风险中还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


  一是强化监管。银行对不良贷款及其担保抵押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及时收集并运用分析软件评价分析贷款客户的经营财务资料,对符合一定标准的客户(未来一年内破产概率)研究制定处置对策,如限期回收、内部转移、转售等。韩国外换银行和国民银行的不良资产经营管理部门还可以派员参加对不良债务人的监督管理团,直接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是诉讼、拍卖。银行经过司法程序请求法院将借款人及其担保抵押品进行招标拍卖,收回不良贷款。


  三是向银行投标子公司进行出售。


  四是向资产管理公司出售、转让。


  五是捆绑方式出售。由于不良资产经营市场较为发达,日本、韩国银行可以将不良资产打包出售给投资者。对于买方可以在经济上升时期获得升值。


  5.建立了对不良贷款的信贷责任追究制度。考察中了解到,金融危机后,日本、韩国银行在完善对部门经营管理绩效的考核评价机制的同时,建立健全了信贷责任制,对贷款发放或事后管理中因主观原因造成的贷款损失要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据韩国外换银行介绍,对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贷款,如发现有主观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而不是一卖了之。

  (二)防范新生不良贷款的主要措施


  1.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对业务经营与风险防范的平衡制约机制,加强对风险的监管。金融危机后,日本、韩国银行均对经营管理体制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建立了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体制以强化对风险的监管,包括对银行所面临的风险要进行正确的掌握、计量、分析评估、控制以及建立预警、监管、事后处置等一整套系统。


  2.加强对客户的信用评级与统一授信管理,严格对客户的授信审查。


  3.加强对健康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调整信贷结构。针对金融危机中暴露的因对大企业贷款的数额集中而使银行承受的风险压力过大的情况,金融危机后,日本、韩国银行均加强了对健康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严格确定对单一客户的信贷限额,以避免信贷集中的风险。如韩国外换银行经过近三年的信贷结构调整,2002年末其对大企业贷款的占比已从1999年的50%降至40%。


  4.采取措施,严把贷款审批关。韩国外换银行、国民银行汲取了金融危机前发放人情贷款、关系贷款和行政干预贷款的教训,请外方人员担任信贷审批官。据介绍,由外籍人士担任信贷审批主管后,其审批的新贷款的道德风险大大减少,新增贷款质量得到了普遍提高。

  5.实施谨慎的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按资产的风险分类结果足额计提风险准备金。金融危机后,日本、韩国银行实施了更为谨慎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监管部门制定的资产分类指引细化了对资产的分类标准与准备金计提比例,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如日本瑞穗实业银行对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为:正常资产0.5%,要注意资产4-15%,有破产风险资产60%,破产资产100%。

  
三、日韩两国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对我国银行业的启示与借鉴


  (一)把降低不良资产作为近期的一个主要工作目标并强力推进实施


  资产质量是银行的生命线。日、韩两国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和教训警示我们,任何一家银行在为不良资产拖累的情况下是难以取得持续快速发展的。实践证明,我国商业银行把降低不良资产作为近几年工作的重中之重的决策无疑是正确的,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效,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已有了较大幅度的降低,均超额完成了年降低2-3个百分点的计划,但仍高于国际警戒线标准,与国际先进银行相比差距尤其悬殊。因此,我们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必须确立明确的工作目标,在近期内继续把降低不良资产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锲而不舍地追求资产质量的不断改善,才能增强核心竞争能力,才能尽早步入国际一流银行的行列。


  (二)切实加强风险控制,有效防范新的不良资产发生


  在危机中奋力崛起的韩国银行业的经验告诉我们,尽快处置不良资产以轻装前进固然重要,但保证新增贷款质量、控制不良再生以获取健康发展更为重要。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从制度建设、规章执行、严格审批和贷后重检等各个环节入手,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严禁违规操作,严禁人情贷款,加大对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和追究力度,并逐步推行贷款质量与领导和员工的职务升降、资格准入、绩效考评密切挂钩制度,确保新发放贷款的质量不断提升。


  (三)建立科学的内部考核体系,强化风险控制和不良贷款处置


  在不良贷款的管理、考核上,日、韩的做法值得借鉴。在目前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不够完善、银行内部信贷责任制不够健全的条件下,我国商业银行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对不良贷款经营管理的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防范道德风险。如确定集中经营管理不良贷款的范围,制定内部移交价格,将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或预计贷款损失程度作为考核移交部门和接收部门经营效益的主要因素,并与部门效益和员工的绩效工资挂钩等。


  (四)积极调整客户结构,确保稳健发展


  积极营销综合性的金融产品,加大对优质行业和客户的信贷投入,是商业银行在发展中消化不良贷款、历史遗留问题和防范新生不良的主要途径。我国商业银行应在对行业、客户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对行业进行优选,对客户进行优化,制定进入、维持、退出的行业和客户基准与风险限额,进一步加大对优质中小客户的金融服务力度,避免信贷集中的风险。


  (五)树立正确的信贷风险防范观念,合理设置担保方式


  考察发现,日本、韩国银行对金融危机中担保贷款风险和大额贷款集中于少数行业(如日本银行房地产贷款占12%)、少数企业(如韩国银行对韩宝、大宇集团等)所产生的风险有着深刻的认识,并在危机后采取了许多防范措施以避免重蹈覆辙。对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引以为鉴,一方面,在信贷决策时,要树立正确的信贷风险防范观念,不应该过分强调和依赖贷款第二还款来源即担保,一定要着重分析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考察项目本身是否有可靠的还款来源,在此基础上,再选择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增加一道风险防线。对于第一还款来源不充分的项目,即使提供了担保,也不应给予贷款支持。另一方面,要对担保的可控性与充分性进行严格审查,尽可能选择对还款来源容易控制的担保方式,使担保真正起到抵御和化解贷款风险的作用。


  (六)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加快处置不良资产


  韩国政府出台的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政策,如建立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减免不良资产处置税费、核销贷款损失准备金免税、银行可以自主决定减免和自主核销等政策,对化解韩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迅速摆脱经济危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商业银行应继续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有利于加快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政策,建立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以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促进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