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之一:严格实行市场准入管制与提高金融机构竞争力并举
日本证券市场过去长期比较平稳发展与监管当局采用行政指导方法有关。从金融市场的游戏规则到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范都在监管之列,连金融服务的价格和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也由一只高高在上的“看得见的手”来操纵。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短缺,金融机构在权衡服从政府指导的利弊后,往往选择服从,所以监管当局的行政命令就易于贯彻;而当金融机构的资金短缺得到缓解,监管当局对经营机构的奖励意义逐步减缓之后,当局监管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比照日本的情况,中国金融市场才刚刚开始发展,比日本要落后不少。但有一点是相似的,那就是经济的高速增长与当时日本的情况相仿。未来10年,中国经济将仍保持快速增长,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空间和地位将逐渐上升。因此,我国对市场准入的管制,也应有日本此类管制的正面效果。
鉴于日本经济进入稳定增长时期以及泡沫经济所暴露出来金融领域的诸多问题,我国应注意防止市场准入过渡保护现有的金融机构,使之失去生存能力和竞争力,而在外部环境发生巨变时就会无所适从。而且,我国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金融市场几乎是从空白处开始培育。因此,在严格实行市场准入管制的同时,也应根据经济市场化的进程和金融市场发育的客观需求,适度地增加金融机构的数量,提高金融机构的质地,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力。
借鉴之二:统一监管应未雨绸缪
从日本的经验看,在市场准入管制限制金融机构数量之后,分业监管又进一步限定现存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分业监管在美国主要是作为防止“利益冲突”的手段而加以运用,在日本则更侧重于便利政府的统制。但分业管制分明会丧失“范围经济”的利益。因此,在适当时机,打破分业经营,实现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代金融发展的潮流。目前WTO成员的金融体制均是三位一体的金融体制,而加入WTO后我国现行的仍是银行、证券和保险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因此,中国加入WTO后,全面的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对于资本单薄、互相调度资金空间有限以及专业人才分割、知识面较窄的国内银行、证券、保险公司而言,竞争形势相当严峻。面对这些压力,国内金融企业必定会加快发展步伐,一些具有竞争实力的金融控股公司必将产生,混业经营必将成为我国未来金融发展的惟一选择。
随着混业经营成为现实的发展趋势,统一监管也将成为一种必然。入世后,我国证券市场将完全融入国际金融市场,对监管部门来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大量国外投资者进入国内股市的情况下,必须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因此,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将面临较大压力。
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下,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应未雨绸缪,针对我国证券业目前的现实状况和特点,尽快着手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以维护金融业尤其是证券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一是要加强体系的监管工作。主要包括“监管必须与监管对象的结构相一致”(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语);二是需要考虑监管机构的更高效率运行;三是监管者要高效率地发挥作用,它要求监管层同时兼备国内外的监管理论和符合中国国情监管实践的经验。在未来混业经营的格局下,多层次的市场监管体系将得到完善。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力量将得到加强,证券业协会在证券公司自律监管中的作用也会得到越来越显著的体现。而作为政府部门的证监会将主要集中于制定规范证券市场运行的法规,对某些重大事件行使调查权。借鉴日本金融监管的经验,为了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央行要积极构建市场化、国际化的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模式,将金融监管的重心放在构建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上来,更多地运用最新的信息技术进行非现场的金融监管。外部监管体系也应由过去的针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转变为针对金融产品的监管,要建立一套跨市场的、连续性的、统一的功能型整体监管体系。这无疑可对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整个证券业的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未来10年,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下属子公司将分别受不同行业的监管当局监管。为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中国监管当局之间应建立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并指定某一监管当局负责对控股公司母公司进行监管。这样,既实现了金融混业经营的最终目标,又能有效地控制控股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风险。从日本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经验教训中可以看出,“护送船队”所体现出来的过度保护精神不足为训,为了有序地开放以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国应该以过渡性的态度对待某些过严的金融监管措施,渐进有序适度放松监管,但不是不管,尤其在监管之中要鞭策金融中介练好“内功”,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提高抗风险能力,最终提高竞争力。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