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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二战以后,日本成功地建立起了一套主银行制度为特色的日本金融制度,推动了日本经济长达20年的高速增长。80年代开始,日本又顺应形势发展,开始了渐进式的金融自由化改革。随后,日本推出了“大爆炸”式的金融体制改革方案,以求对金融体系进行彻底整顿,实现金融市场自由化、透明化和国际化目标。然而,这一庞大的计划刚施行即为流产,本文剖析了日本渐进改革的得失,对中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做出了分析评价。

 

一、战后日本金融制度的模式

 

  日本金融体制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在战后的政治经济历史条件下,要实现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首要问题就是要有持续的低利率资金的支持,而国际背景又使得日本难以得到足够的外来资本,因此,主要的资金来源就是国内的银行。在这样的背景下,以依靠主观判断的金融行政、间接金融为主和主银行制度为特色的日本金融制度,符合其“赶超型”的经济发展战略。

 

  (一)金融行政

 

  战后日本金融体制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日本政府在金融业中占居主导地位。作为日本经济导航机械的大藏省,行使着金融行政职能。在资金短缺、证券市场发展落后、金融机构弱小的条件下,为迅速恢复经济,确保经济发展所需的资金,日本建立了政府严密控制下的“护送舰队式”的金融体制,使银行在经营上受到政府高度管制的同时亦受到相当严密的保护。这些保护性限制措施表现在:①对利率的限制。日本在70年代以前的存款利率受到了政府的严格管制。②严格的业务领域限制。首先是长短期金融的分离。长期信用机构可发行金融债券来筹集长期资金,而普通银行只能通过吸收存款来筹措短期资金,即使吸收定期存款,其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年。其次是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相互分离。③外汇管制,即对资金的流入流出进行限制,旨在切断国内外金融市场的联系,从而保护国内金融机构免受外来因素的干扰。

 

  这些限制性措施交织在一起,相互配合,确保了金融机构能够在宽松的竞争条件下获得超额利润,支撑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同时在高速增长时期促进了社会生产的扩大,加速了日本由后发展经济向工業化经济的转变。

 

  (二)间接金融占主导地位

 

  日本实现高速增长的过程中,企业所需的绝大部分巨额资金都是通过借款方式从银行获得的,这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以1970年为例,日本的间接金融比重高达87%,而美国只有47%。

 

  (三)主银行体制

 

  主银行体制是日本银企关系的核心制度安排,它是在日本金融制度和产业制度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日本经济中的主银行关系所包含的内容,不只是通常我们所理解的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存贷款关系,更重要的在于由此而形成的银行和企业之间相互持股、派遣经营管理人员和危机的相互救助,主银行作为企业的最大利润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起主导作用。银行和企业在稳定供应资金、保证企业经营权的稳定、扩大银行业务规模等方面相互配合,利益与共:企业为银行提供了开展业务的基础,银行则成为企业经营行为的主要监督者。主银行体制的形成与政府在宏观经济政策上对银行的过度保护是分不开的,即主银行体制的成功运行离不开金融行政的前提。这是因为,只有在政府金融行政的强力保护下,才能为主银行创造巨额的主银行租,主银行也因此才有足够的动力为企业提供融资,参与公司治理,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主银行关系和相互持股的制度安排,不可避免地排斥、削弱了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的正常监督和市场对企业行为的激励与调控,为日后的金融危机埋下了隐患。

 

  日本金融体制的三个基本制度之间在功能上存在着高度的依存性,即日本金融体制是由若干具有互补性的制度整合而成的制度体系。在间接金融为主要的制度环境下,银行成为金融运行的核心,是政府调控经济运行,对企业施加影响的重要纽带,因此通过金融行政保护银行经营的健全性有其合理性的一面。政府金融行政的强力保护及企业对银行资金的高度依赖性,为银行创造了大量租金,密切的银企关系成为必然。从这一意义上说,主银行制度可以视作是由间接金融和金融行政制度衍生而来的一种制度安排。实际上,无论是间接金融、金融行政还是主银行制度都是为政府部分地替代市场,干预经济运行,加快向工业化经济转变服务的。因此日本金融体制的本质特征是一种以限制银行存贷款利率、金融业务严格分工、金融市场封闭、政府对金融的巨大干预性为特征的限制性金融体系。

 

二、“渐进式”的改革与失误

 

  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国内外的经济形势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资金估计由短缺转为过剩;最大的资金需求不足部门由企业部门转变为公共部门,筹资方式由间接金融转为直接金融:国民对金融商品,服务需求的多样化;以美国为主的国外压力。为了顺应形势的发展,1984年5月,大藏省发表了《金融自由化与日元国际化的现状与展望》,提出并开始了以利率自由化为核心的金融体制改革。其最主要内容也仅限于实现利率自由化和金融业务自由化。

 

  (一)利率自由化

 

  以日本政府国债的大量发行为契机,日本开始实行利率自由化。政府遵循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不同金融商品按从长到短、从大到小的时序,逐步解除利率管制,且与引入利率不受管制的新金融商品相结合的方式推进。

 

  (二)金融业务自由化

 

  它以1987年企业可转让无担保的商业票据(CP)的发行为标志。在CP的发行与流通过程中证券公司与普通银行同时参与操作,银行开始打破原有的业务壁垒。其后金融业务自由化进程有所加快,但基本上还是遵循了同利率自由化一样的渐进改革方式。

 

  此次改革对打破战后金融体制封闭、严格限制的状态,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由于当时日本经济还处于稳定发展时期,其金融体制弊端暴露得并不充分,问题的严重性并未得到足够的认识,因此,改革采取的是渐进式的改革方式,具有如下三个明显的缺陷。

 

  第一,改革起步晚,持续时间过长。相对于欧美国家金融自由化起步而言,1979年的日本金融改革具有相当的时间滞后性,历经14年才基本完成,远远超过欧美国家利率自由化的改革进程。金融业务自由化改革,日本1987年才起步,至1994年仍进展不大。如此冗长的改革进程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政府金融改革理念的落后性。

 

  第二,改革的不彻底性。改革充其量是降低了金融业务间壁垒的高度,实质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还是以分业经营为主。大藏省的权力没有受到丝毫的削弱,金融行政仍占据主导地位。日本金融体制仍然是一种限制性金融。

 

  第三,忽视了金融体制内部各制度安排间的内在互补性。如前所述,间接金融、金融行政和主银行制度三者之间存在着高度的内在联系性,而渐进式改革仅仅触动了金融行政,政府没有意识到应该适应经济自由化、日本经济成熟化的发展趋势,推动日本金融体制由间接金融向直接金融的转变。也没有意识到随着金融行政的削弱,主银行制度会蜕变为一种关系型融资,即出资者在一系列情况事先未明时向企业融资,或者说,银行愿意在缺乏融资安全性等重要信息的情况下向企业融资。发生这种蜕变的内在机制在于,渐进式改革部分地减少了金融规制,而金融规制是政府允许民间银行和企业部门产生租金的重要前提,也是日本高速增长时期形成的主银行制度能够成功的关键。租金的产生,显然以实际利率为正以及企业对银行的依赖为前提的,金融自由化带来的通货膨胀不稳定性和企业筹资形式的多样化使这两个前提受到削弱,从而增大了银行的道德风险,主银行租金的减少导致其风险选择的扩大。

 

三、金融危机与“金融大爆炸”改革

 

  为解决日本经济、金融存在的矛盾,改变日本僵化的金融体制,提高日本金融业的效率与国际竞争力,挽救日本金融业所处的岌岌可危的处境,为日本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日本政府于1996年底,以80年代中期英国金融改革为蓝本提出了一个金融改革(即金融制度改革)计划,称为“日本版金融大爆炸 (Big Bang)”。1986年英国的Big Bang的对象是证券市场,而日本的Big Bang的对象则是整个金融体制。在金融改革的目标和范围上,日本和美国相近,但日本改革措施相对紧凑,大多集中在5年时间内。改革的具体进程分为三个阶段:在1997年度至1998年度初的第一阶段;旨在尽快放宽限制,解禁部分不需修改法律的领域或金融商品,实施1997年通过的《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在第二阶段,进一步扩大金融改革业务范围和金融商品的数量;在1999年秋至2001年初的第三阶段,实现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业务领域中的相互准入,最终彻底拆除不同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

 

  此次改革遵循自由化、公平化和国际化三大原则,通过放宽对金融业的限制,扩大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经营范围,促进金融业的竞争与发展,扭转东京金融市场持续萎缩的状况,恢复和巩固东京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力争在2001年之前,全面废除金融限制,建立起一个既健全、稳定同时又充满竞争性和创新力的市场机制下的金融体制。围绕这一中心,日本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改革措施。

 

  (一)加速金融机构业务自由化的进程

 

  加速金融机构间在业务领域的相互渗透,完全解除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的专业化分工,解除对人寿和非人寿保险公司业务活动的限制,实现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相互准入;修改禁止垄断法,允许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来实现金融机构从分业到兼业的转变;同时解除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公司债和商业票据等的限制,从而增加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之间的竞争等。

 

  (二)增强日本银行的独立性和决策的透明度

 

  1997年6月11日,日本颁布了修改后的《日本银行法》,增强了日本银行的独立性和决策的透明性,其中,有关政策委员会权限的修改,是确保实行独立性的关键所在。新的《日本银行法》限制大藏省对金融政策的干预,使日本银行将能够依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客观地、独立地制定相应的货币政策,完善其对经济的调控职能。

 

  (三)进一步开放金融和资本市场

 

  在金融市场开放方面,主要的改革措施包括:放宽对经纪佣金的管制,1998年实行证券交易手续费率完全自由; 2001年之前废除证券交易税;修改证券交易法,改善对证券资产财务状况的评估方法,提高市场透明度;全面解除对金融衍生商品的禁令,推行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修改不符合国际惯例和金融规则的法律、法规,健全与金融衍生商品业务相关的法规制度;放宽对投资基金投资于衍生金融市场和投资海外的限制等。

 

  在开放外汇市场方面,进一步开放资本市场。实行内外资本交易的自由化;废除“外汇银行主义”,废除外汇交易许可证制度,允许企业自行进行外汇交易;原则上取消事先申报与批准制度,撤销各种针对外汇业务的限制,取消东京外汇市场固定买卖时间;健全事后报告制度,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健全相机应变制度,以适应急剧变化的国际形势。

 

  (四)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强化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督体系

 

  根据“健全、稳定、竞争性和创造力”原则对政府的各项金融规制进行修改,解散大藏省的金融检查部,成立直属内阁的金融检查监督厅,把金融监督职能从大藏省分离出来,筹建一个直属于内阁的金融检查监督厅,进行统一监督,以完善金融监督职能,提高监管效率,保证金融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鉴于长期的不良债权大量产生的经验教教训,日本政府决定把存款吸收机构的存款保险金率由过去的0.012提高到0.086,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健全性和稳定性。同时政府还规定,各种金融机构须向投资者提高信息资料的透明度,增加金融机构业务的公开性。透明性,严惩市场违规者;日本政府还将整顿和完善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使会计制度符合国际标准化,建立起全球性的监督系统。

 

  这次改革较80年代的渐进式改革明显不同,主要表现在:①改革时间进程明显缩短。从 1997年改革计划正式出台到预定的2001年完成既定改革目标不过5年左右的时间。②改革的深度和广度超过前一次,改革更具彻底性。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业界相互参入、内外资本交易自由化、健全金融法规等等,触及金融体系的方方面面。③注重了金融体制各制度间的互补性,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它不但力促日本金融体制由间接金融为主向直接金融为主的转变,彻底改变企业对银行的依赖关系,取消主银行制度,而且大幅度减少甚至取消了各种金融规制,彻底打破银行、证券、保险间的相互进入壁垒,引入竞争机制,促进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同时,还大幅度削减了大藏省的管理权限,由直属于内阁的金融监督厅行使金融监管职能,以提高监管效率。

 

  但日本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也存在一些不利于其推进的因素。其一,持续十多年的经济萧条没有为金融改革提供一个良好的国内环境,同时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又使本不景气的日本经济雪上加霜。其二,“金融大爆炸”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触动了各利益集团的经济利益。计划没有充分地权衡社会各个主体之间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所以,政策一出台就遭到了民间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的抵制,政府内的许多官员也持反对态度。其二,国际金融风险的防范问题。改革会使金融环境发生变化,也会使金融风险更加复杂。这种趋于复杂的风险既来自国内,也将来自国外。随着日本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取得更大进展,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的难度将增加。

 

  由于这些原因,“金融大爆炸”计划事实上很难得到推行。随着大藏省官员涉嫌受贿被捕,计划的策划者大藏省大臣二塚博具的引咎下台,“金融大爆炸”改革计划彻底流产。当然,“金融大爆炸”计划的某些改革内容,依然被延续了下来,只不过不再以“金融大爆炸”的形式出现而已。

 

四、日本金融业的发展前景及对我国的借鉴

 

  日本的金融体制改革已历时数年,几经调整,时至今日还未完成。日本的金融改革仍在继续,变革途径是否正确还难以最后断言。但至少我们应清醒地意识到,金融体制的变革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金融领域的事情,它需要一系列条件的配合。要充分考虑到体制变革中经济的、社会的成本,特别是要在动态中考虑,万不可忽视时间的重要性。对于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并在经济和金融体制的诸多方面都与日本相类似的中国来说,确实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第一,首先要明确的是,制度或体制变革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日本金融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经济中的不确定性,提高效率,释放原有体制下不能获取的收益,从而实现经济、金融在较长时间内的持续、协调与稳健的发展,即可持续发展。日本金融制度的形成是长期的,与日本经济、社会的各种其它制度之间盘根错节,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道路的选择,必须兼顾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在稳定中求发展,求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促稳定。如果在制度变革中使效率降低,不确定性增加,未能实现“帕累托改进”,并使体系出现剧烈的震荡,使发展中断,则说明变革的途径与方法是有缺欠的,这种制度变革是失效的。 #p#分页标题#e# 

 

  第二,要注意掌握推进改革的时机和安排好各项改革措施之间的优先秩序。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各项改革措施之间既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也可能相互抵消。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曾几次错过推进改革的良机。到泡沫经济崩溃以及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桥本内阁要推进改革时,时机已经错过,经济情况已开始恶化。但就在这样的情况下,桥本还要同时进行6大改革,显然已超出了当时日本经济的承受能力了。特别是金融与财政是国家调节经济两大重要手段,但都要迈大步同时进行改革,没有给调节经济留下余地。这样,当1997年下半年日本经济衰退加重时。桥本的改革也就迷失了方向,不能有效应对。从一定的意义上说,正是因为没有安排好改革的优先秩序,才导致了桥本政府改革的失败。

 

  第三,高度重视解决金融机构的坏账问题。金融机构过多的不良资产。是把日本经济托入萧条,陷入长期的通货紧缩局面的重要原因,也成为阻碍日本经济回升的拦路虎。过多的不良资产是造成日本经济中“三惜”(银行惜贷、企业惜投、消费者惜购)恶性循环的首要环节。

 

  从我国的情况看,过多的不良资产同样是我国金融体系的巨大隐患。防范金融风险,消化不良资产也一直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经过几年的持续努力,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呆坏账的比例也有所下降。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如何防止发生大量新的不良债权,这是处理不良债权问题的要害所在。要解决这个问题,根本还在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因为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80%以上贷给了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资金80%也来自这些国有银行。

 

  第四,有效的金融体制变革的实质就是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正是通过有效的体制变革,金融体系才能长期实现稳定的、可持续的发展。在目前世界经济越来越一体化、经济日益金融化、社会资产日益金融资产化的环境中,金融对整个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金融体制的变革对社会各方面的;中击力也必然巨大得令人无法想象,因此对金融体制进行强制性变革就更要采取慎重的态度,以免因政府决策的失误使金融体系出现发展的中断。只有在政府对其所实施的强制性制度变革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并且其他条件也比较完备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有效的强制性制度变革,从而使金融体系长期保持一种稳定发展的能力即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王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