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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2008年10月野村证券以相对较低的成本果断收购了雷曼兄弟的欧洲、亚洲和中东业务,几乎同时,日本最大的金融机构三菱日联金融集团与摩根士丹利宣布三菱日联已完成对摩根士丹利90亿美元的股本投资,从而获得了后者21%的所有权股份。日本为什么能够躲过美国金融危机对其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的直接冲击?如果从深层次来考察,此次日本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地集体抗击美国金融海啸的来袭,最为根本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日本持续不断地推进金融体系的改革、金融法制的完善、金融监管的强化。

 

  我国也需要大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和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将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和金融法制提出新的挑战。此次危机虽未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金融体系造成大的影响,但是,从长远战略来看,探讨金融商品的横向统一规制、金融统合法立法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日本为什么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

 

  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和背景:首先,《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出台是日本金融法制改革的必然需要和必经阶段。

 

  日本的金融法制改革如同一个三级跳:第一跳是2000年的《金融商品销售法》;第二跳是2006年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三跳就是在不久的将来制定真正大一统的金融法制即日本版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存款、保险商品将真正纳入一部法律中,实现横向规制的最终目标。

 

  第二,近年来,出现了投资者购买了在法律真空中开发的新型基金和金融商品而利益受损害的案例,《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出台是规制各种新型基金和金融商品的需要。

 

  第三,以2005年2月活力门公司收购日本放送公司为代表,近年来日本发生多个收购案例,都暴露出要约收购制度(TOB制度)以及伴随股份大量购买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相关报告制度的缺陷和问题。《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出台是为了规制日益频繁的上市公司收购活动。

 

  第四,近年来在日本,通过《公司法》、《证券交易法》等的修改,实现了各种制度大规模的放松管制,在激发经济活力的同时,也出现了恶意滥用这些新制度的现象。《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制定也是对日本公司法证券法制等各种制度实施大规模的放松管制后的反思,强化对放松管制后滥用制度行为的管制,以达到保护投资者之根本目的。

 

  第五,受到国际上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发展趋势的影响。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主要内容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主要内容又可用“四个化”来形象概况:适用对象和业务范围的“横贯化”、规制内容的“灵活化”、信息披露的“公正化、透明化”、对违法行为处罚的“严格化”。其中,适用对象和业务范围的横向扩大化和规制内容的灵活化又是最主要的特点。而笔者更进一步地认为,《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内容虽然是个复杂的体系,其中“横贯化”特点、即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的趋势,是最根本的特点。

 

  以下,以这四个化为中心加以介绍:

 

一、横贯化

 

  与许多成文法国家相同,日本《证券交易法》对证券的定义较为狭窄,不包括很多投资产品。此次修法,日本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以适应近几年来金融商品和投资服务不断创新发展的现实环境,最大幅度地横向扩大了法律适用对象的范围。

 

  另外,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横贯化规制也延伸到了业务领域。该法明确了“金融商品交易从业者”的范围,要求其统一适用《金融商品交易法》从销售、劝诱到资产运用、投资建议的诸项规定。

 

  第三,《金融商品交易法》对金融业的横向规制内容作出了规定。该法一方面将证券交易、投资信托、投资顾问、金融期货交易纳入了“金融商品交易业”的范畴;另一方面,根据业务内容与范围的不同,又将金融商品交易业细分为第一种金融商品交易业、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投资建议与代理业、投资运用业等四类业务。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促进金融创新,该法简化了行政程序,对金融商品交易业统一实行登记管理。

 

二、灵活化

 

  该法按照投资者的知识、经验或者财力,把投资群体分为专业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以及可变更的专业投资者或者一般投资者。其中,可变更的专业投资者可以向金融商品交易从业者申请将其确认为一般投资者;反之亦然,但确认程序更趋严格。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金融商品交易法》要求金融从业人员遵守不同的行为规则。

 

三、公正化透明化

 

  《金融商品交易法》进一步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一是将季度报告法定化。二是引入内控报告书制度。《金融商品交易法》效法美国的《萨班斯法案》,要求企业对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说明,并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为了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日本引入了经营者确认制度。三是增加要约收购交易的透明度。除了充实要约收购报告书等一般性要求外,《金融商品交易法》对目标公司课以就收购事项发表“意见说明报告书”的义务。这既为目标公司提供了向收购人进行质询的机会,也能让投资者充分了解目标公司的意愿。四是修改大量持有报告制度。受“活力门”事件的影响,日本对大量持有报告制度作了修改,提高了报告的频率,让投资者充分掌握机构持股的变动情况。

 

四、严厉化

 

  该法大幅提高了对市场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维系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信赖。日本对于内幕交易、不公平交易、谣言的传播、欺诈手段、操纵股价行为、提供在重要事项中有虚假内容的有价证券报告书、不提供有价证券的申报书等的处罚,明显加大了罚款、罚金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不能忽视对日韩金融法制的研究

 

  我国向来对美国、英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资本市场法制和金融监管研究甚多,而对亚洲地区,特别是日本、韩国的资本市场法制和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较少关注。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反思,我们的资本市场法制、金融商品交易法制的完善和实践不能“美国一边倒”、“欧盟一边倒”。近几年来,日本、韩国在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横贯化立法趋势、资本市场统合立法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而日本、韩国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和资本市场统合法的最新发展,本身就是吸收了欧洲和美国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在研究日本、韩国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资本市场统合法的最新发展的同时,自然就会借鉴吸收欧美的经验和教训。

 

  据笔者了解,日本、韩国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资本市场统合法的最新发展目前已经引起了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笔者希望中国学术界、政府部门、立法机关等开始重视对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的金融法制研究。

 

责任编辑:王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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