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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一、日本合作金融的发展历史


    1947年日本政府以罗虚戴尔原则为基础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按照农民自愿、自主的原则,登记成立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至1958年已基本形成普及全国市、町、村所有农户的农协系统。50年代,政府采取了有力措施支持和扶持农协金融的发展。一是加大立法力度,二是向农协组合增拨财政资金。当时农业预算支出曾占国民经济总投资的20%以上,创造了一个世界记录。6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完成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资金逐步出现了富裕,有些成为以提供储蓄服务为主营业务的金融机构。从吸收的资金数量看,农林中央金库已成为日本最大的金融机构之一。

   
二、日本合作金融体制的基本特征


    1.组织结构分为三个层次。按金融组织分为三级机构:农村中央金库是中央机构;县信用农业协调组合联合会是中层机构;综合农协是基层组织。按行政区划分为市、町、村———都、道、府、县———中央三级。相应地,由市、町、村的农民、其他居民和团体入股组成基层农协,基层农协入股参加都、道、府、县各种专门的农协联合会,农协联合会入股组成农林中央金库。体系内三级组织之间只有经济往来,无行政隶属关系,上一级组织运用经济手段和窗口指导来引导下一级组织,各自形成独立的资金运用系统。


    2.信贷业务具有三个特征。合作金融的基层机构深入农户,对会员发放生产、生活贷款,吸收会员存款。其信贷业务有三个明显特点:(1)以会员为主要对象,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在资金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向非会员发放贷款;(2)不要担保;(3)通过信贷杠杆贯彻国家的农业政策。


    3.合作金融包括三个系统。日本的合作金融体制是官办、民办并列的多系统、多层次的体制,具体分为三个系统:农业系统、渔业系统和林业系统,自成体系。政府的“制度金融”和民间合作金融并驾齐驱,相互配合。“制度金融”把政府的农业金融政策、目标和措施具体化,其业务活动的85%是通过民间合作金融组织进行的。

   
三、日本合作金融的改革动向


    1.合并重组成为改革的主流。2002年4月,随着定期存款限额保险制度的恢复,存款者对银行的选择变得越来越挑剔。迫于现实的压力,九州地区最大的信用金库-福冈声响信用金库决定与其他4家信用金库合并重组。另外京都府宫津、富知山、舞鹤、绫部4市5家信用金库为了避免与附近几家信用金库过度竞争,使自己有更多的资金处理不良贷款,宫津市的京都北都信用金库与其他4家信用金库于2002年11月也实现了合并。目前,日本已经有32家信用金库和信用组合通过合并,重组为4家规模较大的信用金库和4家规模较大的信用组合。重组的地区已经波及日本全国。


    2.开发新的业务品种。许多信用金库就利用客户中老年人较多的特点,开发附带某些保险项目的定期存款。例如,北海道的远轻信用金库在2002年8月份开办了附带交通伤害保险的定期存款。这种定期存款的利率和一般的存款相同,但是它同时向客户提供2倍存款额的意外死亡保险,保险费由信用金库支付。此项业务推出后,4个月中存款额增加了75亿日元。


    3.相互介绍超过保险限额的客户。取消存款全额保险制度后,每个存款人在一家金融机构中能够全额赔付的存款限定为1000万日元。而实际上每个日本人平均的存款数远远超过1000万日元,因此把存款分散到各个不同的金融机构,是存款人自我保护的最有效办法。各信用金库就采取相互介绍客户的方式,让客户把超过的那部分钱存入别的信用金库,从而使存款在总体上不发生大的减少。


    4.增加免费服务项目。合作金融机构利用其人工费用相对较低的优势,降低收费标准,并尽量多向客户提供一些免费服务,以留住老客户,争取新客户。如新泻县大荣信用组合在其他银行提高各种手续费的情况下,坚持不涨手续费。仙台信用金库利用纪念创建70周年的时机,向女性免费提供计算机教室,以争取她们的好感,成为新的客户。

   
四、几点启示


    1.日本合作金融机构合并重组的实践再次证明:适度的规模对于提高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是有利的。我国的农村信用社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仍处于分散状态,这种高度分散的格局存在规模小、实力弱、监管难等诸多弊端,因此,抓住此次农信社改革的良机,消除机构设置格局的分散性,实现农信社系统的相对统一,应该成为农信社目前乃至今后改革的目标之一。


    2.合作金融的根本宗旨与经营目标不是一成不变的。合作金融组织最早产生于1848年德国的法郎司非特-雷发信用合作社,主要是小生产者之间为互相融通资金而组成,其根本宗旨与经营目标是不以追求利润为目标。如今150多年过去了,它们所依存的经济环境是高度竞争的市场经济时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追求利润的经营活动是难以想象的,也是无法生存的。日本合作金融机构的演变进一步说明了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合作金融领域的运作。我国的合作金融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经过50多年的发展,也迈入了市场经济的门槛。事实上走上了商业化经营的农信社,已经突破了原始的“合作经济思想”。如果还抱着150多年前的“合作经济思想”不撒手,势必步入教条主义的死胡同。


    3.在创新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效益。日本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告诉我们:信用社的发展,有赖于观念的创新,有赖于金融产品的创新。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业务一直没有走出存、贷款狭隘的传统,即使是开展了一点新业务也不过是跟在别人的屁股后面跑,特别是分散的机构设置、沉重的历史包袱、短缺的人才资源严重制约了金融创新,金融创新简直成了农信社的“奢侈品”。因此,充分把握当前深化改革和诸多优惠政策的良好机遇,尽快在金融产品和制度上实施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新的策略,依靠不断提高的服务水平、不断完善的金融创新、不断巩固的农村市场,使农信社步入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4.政府的法律与政策扶持是至关重要的。日本是合作金融法规较为完善的国家,《农业协同组合法》、《信用金库法》、《农林中央金库法》等一系列法规对合作金融的规范和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国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合作金融法》,无法可依的尴尬曾给合作金融的规范与发展带来重重困难与累累伤痕:管理部门几易其主、政策性亏损无处核销、行政干预随处可见、行社脱钩接收包袱等就是有力的明证,因此,建议尽快出台专门的《合作金融法》,对农信社的规范与发展是必不可少的。


    值得注意的是,政策的扶持程度也表明政府对合作金融的姿态。日本政府向农协组合增拨财政资金、农业预算支出大幅增加等措施,无疑使襁褓中的合作金融迅速地达到了强筋壮骨的目的。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生存环境,不要说优惠的政策扶持,就连政策性亏损(保值储蓄补贴、农行甩下的包袱等)都还没有弥补。值得庆幸的是,此次农信社改革的试点区,保值补贴可得到弥补,还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但行社脱钩时农行甩下的包袱、行政干预造成的不良贷款等更需要政府关心的问题,目前还只是停留在农信社单方面的呼吁上。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