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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经济技术研究会 | 北京唐藤经济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中日通专题

一、对投资水平的考查

 
  从总体上看,1996年至1999年外国对华投资呈现出下滑趋势,1999年我国接受外资的合同金额为412亿美元,仅为1995年913亿美元的一半。同期,日本对华直接投资合同金额也由1995年的76亿美元下降为1999年的26亿美元。导致出现这一状况的背景较为复杂,日本经济的持续低迷,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国内相关基础设施的不适应性和在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上的变动等,都对这一阶段的外资引进带来负面影响。

 
  1999年以后,我国提高了企业出口退税比率,重新实施了外资企业设备进口免税制度,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在相关法律和制度方面做了较大调整,为吸引外资创造了良好的环境。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我国成功加入WTO,北京“申奥”成功,以及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对华投资再一次掀起了热潮。其中,日本对华投资从2000年开始恢复上升势头,2001年的对华投资合同金额为54亿美元,比前一年猛增47.3%,2002年1~9月份为46亿美元,与前一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1.3%。从位次排列来看,1995年日本对华投资合同金额仅次于我国香港,排在第2位,实际使用金额列我国香港、台湾之后排在第3位。但在这之后,其对华投资的实际使用金额方面一直排在我国香港、台湾和美国之后,跌落到第4位。而2002年1—9月份,日本对华投资的实际使用金额再次列到了我国香港和美国之后,恢复到第3的位置。 

  从日本对华投资在东亚各国和地区中的地位来看,1995年度对华直接投资额为4919亿日元,高于对ASEAN4(东盟四国,指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的3991亿日元和对NIEs(东亚新兴工业化经济体,指韩国、台湾地区、新加坡、香港地区)的3121亿日元的水平,成为其在亚洲的最大投资场所。但由于如前所述的一些原因,日本随即将投资重点转向ASEAN和NIEs,后又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发生,使日本全面缩减了对亚洲各国和地区的投资,2000年度日本对亚洲的投资已降到1995年度1/5的低水平。2001年度日本对华投资迅速恢复,到2002年度上半期,对华直接投资额(1132亿日元)再次超过ASEAN4(695亿日元)和NIEs(1078亿日元),使我国成为日本在亚洲的最大投资对象。

 
  从日本对华投资的产业类别来看,2001年度面向制造业的投资额占全部投资额的88.2%,而面向非制造业的投资额仅为11.8%,这反映出我国加入了WTO后,服务领域的市场开放还需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日本相关产业还处于观望状态。由此可以看出,日本对华投资虽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但还有待于继续发挥其潜力,因为从其经济实力和两国间贸易关系以及地理相邻性等方面考虑,仍然有着较大的发展余地。

 
二、对投资趋势的考查


  进入新世纪以来,日本对华投资日渐活跃,各种投资项目频频见诸报端和媒体。伴随着投资热潮的出现,日本对华投资也表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首先,较为明显和重要的是由投资动机变化带来的投资战略上的转变。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对华投资的主要动机是为了利用廉价劳动力来降低生产成本,这既出于竞争方面的需要,更主要还是为了适应经济泡沫化以来国内市场低价消费的倾向,因而较多采取了委托加工的生产方式(OEM),并将产品的绝大部分逆出口到本国市场。但在持续通货紧缩的局面下,这一方式的魅力逐渐降低,因此开始寻求新的对华投资战略。中国成功加入WTO,以及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和收入水平的提高,使日本企业开始认识到中国市场的巨大潜力,将我国单纯作为生产基地的企业大幅下降,而将我国同时作为生产基地和销售市场的企业则大幅上升。其对华投资动机开始由利用廉价劳动力向利用市场潜力延伸,投资战略也由出口加工型向市场导向型进而向研究开发型方向拓展。

 
  其次,在投资形态方面出现了目标更趋明确化和更加注重企业实际控制权的趋势。从日本对华投资的实际使用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率来看,1995年约为40%,而2002年则高达70%,进入新世纪后的日本对华投资更具有目标明确和稳步推进的特征。从投资项目数量来看,2002年1—9月份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6.8%,大大超过了合同金额的增长幅度。单位合同投资金额为231万美元,仍然是以中小规模投资为主。在以往对华投资中,日本企业出于降低风险的目的,同时受到我国相关法规的制约,因而大多采取技术合作或建立合资企业的形式。伴随着我国加入WTO,使投资限制逐渐放宽,日本企业在投资形态上日趋采用控股甚至独资的形式,这一点不仅仅反映在新兴投资企业方面,而且原有投资企业也正在通过增资逐渐向这一方向调整和转化。因为经营规模的扩大以及所设立的生产和销售企业数量增多,必然会在控制方面提出新的要求。

 
  再次,投资领域日趋高技术化、高附加价值化和多元化。目前日本对华投资仍侧重于制造业,2002年这一比重高达70%左右,并主要集中于电子、通讯等IT产业以及纺织品和服装行业。目前在IT产业方面已开始涉足集成电路和计算机芯片等高技术核心产品的生产;在纺织品和服装方面开始向精纺布料、包装和装饰品方面扩展。在新近投资中较为凸显的产品领域主要包括:汽车关联产品、通讯器械产品、电子零部件等。在非制造业投资中,有将近一半集中在不动产开发和经营上。随着我国服务领域的不断开放,面向商业、流通和金融保险业的投资将会有较快的增长。甚至可以认为,在市场全面开放的环境下,还可能在制造、批发零售、消费者金融和服务等方面出现一种跨越行业领域的复合型投资。

 
  最后,投资地域日趋广阔。20世纪90年代日本对华投资主要集中于我国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带和东北,进入新世纪以来,开始迅速向以上海、江苏和浙江为中心的长江经济带和华东沿海扩展。伴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为吸引外资制定了更加优惠的政策,许多日本大企业在重庆、成都和西安等地相继设立办事处,以期获得更多和更大的商机。特别是伴随着日本对华投资动机的变化和投资战略的转变,日资企业很可能以自身在沿海地带的基地为依托,进一步加大对内陆地区的投资力度。

 
三、对存在问题的考查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自1989年开:始,定期对本国企业未来3年内对外投资意向进行调查,据2002年最新调查结果显示,将我国作为首选投资地的企业高达89%,与1998年相比有较大幅度提高,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在日本对华投资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投资摩擦问题。2001年发生了中日农产品贸易争端,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两国间贸易摩擦问题,但实质上是投资摩擦的结果。可能引发两国出现投资摩擦的因素较为复杂,从日本方面看主要包括:其一。在华日资企业将大量廉价产品返销国内,对本国相关产业和市场构成冲击,进而加剧国内就业状况的紧张局面和经济的持续低迷,由此出现子保护国内产业的呼声;其二,对华投资的扩大可能使“产业空洞化”问题日趋表面化和贸易收支盈余减少,从而加大国内结构调整的压力,激化国内经济矛盾.并使“中国威胁论”的影响扩大;其三,对华投资的加快,使所渭“雁形模式”中的日本地位受到挑战,对日本经济的发展构成不利影响;从我国方面看主要包括:其一,伴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广泛实施,原有针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可能逐步缩小甚至废止,使那些想要利用我国外资优惠政策的日资企业在经营上面临压力,并由此导致摩擦的产生;其二,在有关引进外资的法律实施方面缺乏准确性和严密性,以及为规范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而强化监督和管理等,都有可能引起摩擦;其三,大量外资的进入,对我国一些企业构成不利影响,并可能在相关行业领域采取一些共同措施,以对抗日资企业,这会直接导致投资摩擦的发生,

 
  2.由竞争加剧引发的问题。伴随着我国投资市场的日趋开放和商机的扩大,以利用廉价劳动力和市场为动机的投资将大幅度增加。在这一热潮中,日资企业不仅要面临其它外资企业的竞争,同时还要面对我国企业的挑战。另外,随着关税的降低,大量进口产品也将加入竞争行列:这一方面要求日资企业必须要在经营机制上适应迅速变化的市场环境。实现经营管理层的本地化和最大限度的权力委让,同时要在投资形式上突破以往那种合作或合资的旧框框,进而采取兼并与收购、独资和上市等多样化的企业战略;另一方面,必须尽快提高日本企业对华投资的技术含量和其所生产产品的附加价值,通过技术转移来确立自身的比较优势。如果日本企业不在对华投资方面做出战略性调整,面对我国港台企业在语言、地缘和血缘上的优势,面对韩国企业在提供适用技术上的优势。面对欧美企业在技术和投资规模上的优势,将陷于四面楚歌的境地。

 
  3.投资风险问题。企业对外投资必然要伴随着一定的风险,日本企业对华投资也不例外。其所关注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了相应的法规,但在具体实施上还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还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据2002年日本日中投资促进机构对在华日资企业第七次问卷调查统计,认为在知识产权方面受到侵害的企业占45%,其中认为对经营构成严重影响的占22%。其二,日资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常常遇到赊销回款难的问题,这既存在商业惯例方面的原因,也和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有关,而且法律判决了有时也难以得到实际执行,在销售问题上有83%的日资企业认为存在着过度竞争:其次就是对债权回收问题抱有不安,占被调查企业的52%。其三,在有关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和行政手续方面,存在着适用上缺乏透明度、突然变更条例以及行政手续繁杂等问题。有68%的企业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抱有疑问。其四,有关其它风险问题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水、电、气等)的正常运转,以及一些突发事件也都是日资企业所关心的问题。


  4.如何充分发挥两国比较优势的问题。从一般的认识来看,我国的比较优势是劳动密集型产业,而日本集中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方面。但实际上随着经济发展及资金和技术的转移,任何一国的比较优势总在发生变化,比较优势本身也不只是劳动、资本、技术的简单划分,往往具有多层次性。我国不只是需要劳动密集型投资,日本也不应该一味地保护本国的比较劣势产业,两国都应该用动态的眼光对各自的以及对方的比较优势做出合乎实际的判断,并根据比较优势和产业结构的变化对相关政策做出及时的调整。

 
四、几点对策思考


  根据上述日本对华投资的现状、趋势和问题,我国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不仅求得投资的量的扩大,而且追求质的提高,在对应变化的同时,还应努力减少和消除阻碍因素,为此,必须思考如下问题并制定相关对策。

 
  首先,随着日本对华投资动机和战略的变化,将会有更多的日本产品直接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这将使我国相关产业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在日资企业投资战略目标日趋明确,并且更加重视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如何使其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服从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是必须面对的紧迫课题。

 
  其次,我国应走出被动接受外资这一初级阶段,更多地考虑如何将外资的经营活动整合到整体经济发展中来,使其成为国民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伴随着外商投资领域的拓宽和投资地域的日益广阔,必须在引进外资方面尽快形成总体性的战略规划,确立明确的带有指导性的引资步骤和原则,并通过有效渠道及时准确地向外传递有关信息,以便于对外商的投资活动进行引导。

 
  再次,针对外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对待,并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更为重要的是要针对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摩擦、冲突和风险,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和机制,为外商投资及其在我国的经营活动创造一个优良的环境。

 
  最后,为有效地利用外资,并充分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应按照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对外资进行引导,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带应逐步提高外资的资本和技术密集程度,而劳动密集型投资应逐渐向内陆转移。此外,我国还应在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的前提下,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提高其实效性,以充分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