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1997年开始发展VoIP业务,并在一开始就将其纳入现有的电信管制范畴。2001年,传统电信运营商NTT和KDDI、日本电信等领导的Fusion通信在全国范围开展了VoIP业务,吹响了VoIP大规模发展的号角,几年内日本VoIP得到了飞速的发展。
截至2004年年末,以YahooBB为代表的大约200个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通过转售VoIP服务大力推广VoIP业务。特殊的VoIP号码由日本总务省(MPHPT)向相关服务商提供,截至2004年5月,MPHIYI'已经分配了1800万个。截至2004年末,日本居民VoIP业务用户已达约782.9万户,占总数的12.7%,预计到2007年末达到2788万户;而企业VoIP业务用户在2004年初约达到了13850家,占总数的27.8%,预计到2007年末达到21550家。
日本VoIP管制特点
1.管制框架的修改
日本于1997年开放VoIP业务,并且直接将其纳入传统语音管制体系中。2001年3月2日,日本政府高度信息通讯网络社会推进战略本部(盯战略本部)对外公布了旨在将日本建成信息技术大国的《e-Japan重点计划》,决定在5年内在全国4000万个家庭普及可流畅观看视频画面的高速互联网,这一计划为发展VoIP奠定了良好的网络基础。高速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以及对VoIP相对宽松的管制环境,使得日本VoIP得到了迅速的普及和发展,使日本成为目前世界上VoIP使用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并提出了要将所有PSTN网IP化的战略构想。
日本为了大力发展IP网络上的语音业务,就必须对原有电信法中不适当的地方加以修改。因此,2003年日本对《电信通信事业法》中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和提供业务的管制等进行了全面修改,以适应VoIP业务的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是取消了按有无电信设施划分第一类、第二类电信运营商的规定,并在市场准入、退出制度方面取消了许可制,改为登记、报备制,引进了公益事业特权许可制度。对一、二类电信运营商在基础网络设施上的限制修改后的电信法案,已经脱离了原有固定电话语音业务体系的框架限制,为以数据IP网发展语音基础业务做了法律上的调整。
2.准入政策
日本2001年底公布IP网络技术相关报告书,从政策方面全力支持VoIP业务的发展,并确认运营商经营VoIP的准人条件。与此同时,日本总务省(当时为邮政省)制定了《VoIP服务契约条款》等相关法律来规范VoIP业务的发展,并由邮政省召开《下一代IP网络基础设施大会》等会议讨论VoIP发展的主要事宜。管制部门讨论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逐步完善了VoIP的发展发向和规划。
日本对VoIP按核心业务分为两类,通过分配不同的码号资源进行区分。一类是与传统PSTN等同或高于其质量的VoIP,日本管制机关规定了这类VoIP必须满足5个基本条件才允许其提供给用户。5个条件为:
·拥有接入线路,且自己准备其相关的设备;
·必须保证与固定电话相当的通话品质和稳定性;
·规定电话号码必须对应固定场所;
·必须为基础通信工程发展计划提出确切的码号需求;
·必须要提供与固定电话同样的紧急呼叫功能。
其他不满足这些条件但也具备一定质量的VoIP服务为第二类。邮政省规定,在满足现有法律框架的条款下,若有一定质量保证,任何一类运营商都可经营。总务省考虑到实现语音服务用户终端的可识别性和来去电显示,为这类VoIP实施了类似移动电话的号码分配规则,以前缀作为业务种类区分。
3.码号资源管理
总务省通过制定《电话号码管理规则》,对应两种不同类型的VoIP分别分配了相应的号码。
(1)“0AB-J”号码
现有PSTN网络终端的电话号码,对应第一类VoIP所分配的码号。如果达到了PSTN的通话服务要求,就直接分配与固定电话相同的码号,体现了以用户感知为基础的管制特点。
(2)“050-XXXX-XXXX”号码
此类号码对应上述第2类VoIP,一般为从PSTN网络端发起的呼叫,使用该号码集的业务一般与地理位置无关,语音质量较低,且不承担紧急接人等责任。其码号形式见图3。
一般来说,“050”号码分配给,那些通过ADSL提供的VoIP业务,而“0AB—厂号码的VoIP是分配给那些通过FTI'H、提供VoIP业务的。截止到2004年9月,VoIP业务使用的电话号码有702万,在这些号码中,“050”号码有694万,而“0AB-厂只有8万。运营商通过自有品牌来提供VoIP与以批发形式来提供的比率达到了90:10。
(3)号码转移服务逐步实施
日本政府已经明确提出了移动电话号码可携带的准则,要求在2006年后所有号码都可以实现号码携带功能,而2005年新使用的号码已具有此项功能。目前NTt已对原有固定电话用户提供号码转移服务,用户可以用原号码接入到新的VoIP网络。对于移动电话的“090”号码,目前已经开发出可在VoIP与移动电话网络间兼容的终端设备,只需要一个“090”的号码就可以完成VoIP与移动电话网络间互相切换使用。
4.互联互通
日本总务省规定,如果VoIP提供商是基于设施的服务提供商,那么他们网络之间必须进行互联互通。如果服务提供商的VoIP业务在PSTN网络端落地的话,则需要向PSTN网络运营商支付互联接人的费用。当前VoIP间的互联互通主要依赖于互联网电话业务提供商(1TSPs)间的协议。目前YahooBB是日本最大的VoIP运营商,他拥有日本近半数的VoIP用户,白前对与其他运营商间的互联比较消极。而其他如NTt通信、KDDI、Burara通信等公司组建联盟,以扩大用户规模。
由于日本传统语音业务的萎缩,2003年以固定电话为核心业务的运营商中,NTT集团的东西地区分公司业绩同期下降了8%—10%。基于这些因素的影响,NTF的整体收益下降了0.9%。IKDDI的收入下降了7.2%,日本电信也下降了2.2%。对于这种情况,运营商认为会导致对其现有用户使用费用的提高,但这对原有的未接人宽带的用户是不公平的。由此NTF提出要提高VoIP接入费来弥补由VoIP发展导致的收入下降。最近NTF公司将软银的BB业务的接人费用由2002年的4.5日元提高到2005年的5.32日元,导致YahooBB在某些业务上不得不提高价格。
目前不同运营商的“050”VoIP服务之间尚没有实现互通,主要是由于网络自身是“尽力服务”,不同运营商之间开放互通可导致服务质量相当不稳定,因此可以说,通信质量不稳定是没有互联的重要原因。但目前日本已经在积极讨论不同运营商“050"VoIP服务间的互通问题。
5.普遍服务
日本在上世纪90年代末固定电话普及率就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基本语音服务已经实现了普遍接人。因此日本现在提出的普遍服务的标准不同于我们所说语音接人普遍服务,准确说应是“高级普遍服务”,即实现多媒体技术的普遍接人。日本2001年修订的《电信事业法》为提供普遍服务的经营者设定了5点基本义务,提出了资格要求;并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应开展相关活动,依据大臣令来决定补偿金数额,就补偿数额和实施方法取得总务大臣授权,并向运营商征收普遍服务款项;基金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运营商提供必要文件,还可以设立基金管理服务咨询委员会并为其提供支撑,成员由基金管理机构任命并取得总务大臣批准。但是,直到现在并没有把VoIP运营商纳入到普遍服务基金范畴的迹象。
总结
我国的VoIP目前只限制在依托PSTN网络接人的方式,无论从发展还是管制实践上可以说日本都早于中国,这对于我国VoIP服务在管制取向和方法上都有意义深刻的借鉴作用。
借鉴一:积极的管制态度。为了不会对电信市场的竞争机制和投资带来扭曲,电信监管机构应尽快明确对VoIP的监管政策。日本在VoIP一出现就将其纳入了管制体系内,且由于日本发展VoIP的目的是使固定电话网络向IP网络演进,所以在初期阶段就采取了严格管制的政策。我国国情不同于日本,应从长计议,但也应借鉴这种积极的态度,在VoIP的不同发展阶段采取合理的管制政策,调整现有的监管架构,促进其更快发展。
借鉴二:合理的码号分配政策。就技术及国际发展来看,给网络电话服务提供商发放用户号码是无法阻挡的趋势,但这种做法将对传统电信运营商造成非常大的冲击。日本对于VoIP采用了新的码号资源,不仅为VoIP提供了与传统电话相似的来去电显示,通过码号资源也将不同服务层次的VoIP分开管制,实现了同类语音服务按不同管制规则管制。这一点可以为我国管制者借鉴。
随着WTO协议的履行,我国将逐步开放基础电信业务,VoIP在我国发展异军突起,我国管制者必须尽快制定合理的政策,为VoIP在我国建立良好的政策基础。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