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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药品是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疾病的物品,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确保其安全、有效地使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管理药品的最终目标。为了切实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各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药品的研究、生产、销售及使用进行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但事实证明,确保药品的绝对安全几乎是不现实的。虽然药品在上市前已经过充分的非临床研究及严格的临床研究,符合了安全、有效的标准,但准确地说,这个标准应是与使用这个药品所获得的益处相比,其所承受的风险是合理的,并不是说不会出现药品不良反应(ADR)。所谓ADR,就是在预防、诊断、治疗或调节生理功能时,人体接受正常剂量的药物后所出现的任何有伤害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反应。目前,是否对受ADR伤害的患者进行一定程度的救济,已成为许多国家在保障患者权益方面的重大课题。我国此前出现的多例ADR受害事件,引发了在我国建立ADR受害救济制度的探索。而在这方面,日本自“亚急性脊髓视神经病(SMON)事件”后逐步建立起的ADR被害救济制度,经过数十年来的不断完善,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1 日本的ADR救济制度

  
1.1 建立ADR救济制度的背景


  20世纪60年代后期,日本一些地区先后发现不少人出现双足麻木、刺痛、寒冷、无力等症状,其中约半数病人伴有程度不同的瘫痪,约1/4的病人有视力减退现象。经过随后数年的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系因服用了一种叫做氯碘羟喹的药品而引起,临床上称为SMON。直至1970年秋,日本厚生省禁止此药出售,新病例才逐渐减少。据统计,因服用氯碘羟喹致残的达1万余人,其中有数百人死亡。1979年10月1日,日本的《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基金法》开始生效;同年12月20日,开始对SMON患者进行救济。从1982年起,日本开始对其他ADR伤害的患者进行救济。此后,该法经过多次修订,现为《医药品副作用被害救济?研究振兴调查机构法》,已经比较完善。

  
1.2 ADR被害救济的范围


  按日本的《医药品副作用被害救济?研究振兴调查机构法》规定,凡在本国医院、诊所或药店购买的药品,只要在正常条件下使用,患者遭受伤害并达到一定程度,即可获得相应的救济。其对ADR被害实施救济,首先要求必须是合格的药品;其次是在正常用法、用量下使用;再次就是患者所遭受的伤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此外,该法规仍规定有一部分药品不在适用之列,如120种抗恶性肿瘤药、免疫抑制药、血液制剂;100种动物用药、制造专用药、体外诊断用药。

  
1.3 ADR被害救济的伤害程度


  日本ADR被害救济制度,将给付救济的伤害程度分为2级:一级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状态,如两眼视力在004以下等;二级为日常生活受到一定限制的状态,如两眼视力在008以下等,其具体规定非常详细、明确。

  
1.4 ADR被害救济的形式


  日本ADR被害救济的形式大致有以下一些:医疗费,指被ADR伤害后,所需的治疗费用;医疗补贴,对被ADR伤害后,所需治疗费用以外的一种定额救济;障碍年金,即给予年满18周岁以上的被害人一定的定额补偿生活费;障碍儿养育年金,即给予未满18周岁的被害人一定的定额补偿生活费;遗族年金,如对家庭中维持生计的被害人死亡,给予其家属的定额生活补贴,此补贴一般不超过10年;遗族一时金,如对家庭中维持生计以外的被害人死亡,给予其家属的定额生活补贴;丧葬费,即给予死亡者丧葬用的定额补贴。

  
1.5 ADR救济金的征收


  对ADR伤害所需的医疗费及相关救济费用,由药品生产企业支付。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商每年4月1日~7月31日向日本医药品机构进行申报、缴纳。ADR救济金的征收有以下几种来源:首先,由生产企业缴纳的,分为一般缴纳金及附加缴纳金。一般缴纳金,是所有在日本上市药品的生产厂家按规定都必须缴纳的现金;而附加缴纳金,则为造成具体伤害的药品生产厂商按规定额外缴纳的现金。其次,为政府的一些补助,约为ADR被害救济事务费的1/2。再者,就是一些财团的捐助。

  
2 我国建立ADR受害救济制度的意义
 
  
2.1 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据统计,我国每年5000万住院病人中,至少有250万人是因ADR而入院治疗,占住院人数的5%,有50多万人属于严重的ADR[1]。目前,我国的医疗卫生补偿机制、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不到位以及新特药的不断推出,使得ADR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如果我们对这些ADR造成的伤害视而不见,那我们医药行业奋斗的最终目标——保障患者的权益及身体健康将无法根本实现。因此,我们必须对ADR救济作一些探索,最终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ADR救济制度,使患者的权益得到根本的保障。

  
2.2 有利于引导我国制药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按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ADR引起的伤害未给予补偿或救济,制药业也没有这方面的成本支出。因此,从表面上看,建立ADR救济制度,将增加制药业的成本支出,进而可能影响其发展。而日本在刚刚建立ADR救济制度时,也曾有过这样的顾虑,但后来通过制度的完善,出台一些鼓励新药研制的实质性措施,使得日本的制药业不但发展未受到限制,反而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世界制药业占有了重要的一席。因此,我国通过建立ADR受害救济制度,不仅可以引导企业研究、生产更为安全、有效的药品供应市场,从长远来说,还可以促进我国制药业的健康发展。

  
2.3 有利于政府在消费者与制药企业之间取得平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政府对药品的主要监管部门,其监管目的是为了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最终保障国民的身体健康。但这个宏伟目标的实现,必须有一个强大的制药工业作支撑,没有健康发展的制药业,国民的健康将无法得到根本的保障。这就要求政府既要保障用药者的权益,又要对促进制药工业的健康发展予以重视。而最佳的管理境界,则是在二者之间取得平衡。建立ADR受害救济制度,就是政府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体现,但同时还必须注重制药业自身的发展。因此,在制订具体的ADR受害救济制度的同时,应考虑如何分散制药业的研发安全风险,以及加快新药审批等一些实质性的促进新药研发的措施。

  
3 建立我国ADR受害救济制度的设想

  
3.1 制订我国ADR受害救济的规范性文件


  现代文明社会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讲究依法办事,包括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取得实施某些活动的资格,做到守法经营。因此,要实施一项制度,其最佳方式就是制订实施这项制度的法律法规,使制度的推行能够有法可依。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一条规定,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可以将其视作是制订ADR受害救济的基本法源。正如以上所述,建立我国ADR受害救济制度对保障我国消费者的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可推动我国制药业的健康发展。但这一制度的建立涉及面很广,仅有一个原则显然是不够的,必须有一个操作性很强的规范性文件作基础,以规定各方的职责。因此,我们应对建立我国ADR受害救济制度进行研究、探索,并在此基础上尽快制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ADR受害救济法律规范。

  
3.2 我国ADR受害救济的条件


  在制订我国ADR受害救济规定时,不妨借鉴日本在此方面的做法。笔者认为,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必须是在我国合法上市、质量合格的药品,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劣药造成的伤害,不在救济之列;其次,必须是正常剂量、正常用法的药品。也就是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完全按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范围使用药品,不存在使用失误的情形;再者,必须限于严重ADR受害的情形。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保证其绝对安全并不现实。我们实施ADR受害救济,主要是为了尽可能降低病人因严重ADR所带来的痛苦,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等。而对一般轻微的、可承受的ADR受害情形,则不在救济之列。此外,可规定一些特殊药品不在救济给付之列,如抗肿瘤药、免疫抑制药等,具体品种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规定,以促进这些类别的新药研发。

  
3.3 我国ADR受害救济的给付范围


  在日本,ADR受害救济的给付范围包括医疗费、医疗补贴、障碍年金、障碍儿养育年金、遗族年金、遗族一时金、丧葬费等7项。根据受害的具体不同情形,给予不同程度的救济。我国在设定给付范围时,可基本参考日本的做法。但还必须考虑以下几点:第一,ADR救济只是补偿因严重ADR导致身体健康、生命、财产的损害而并非赔偿,因此其范围应包括医药费、残障生活补助费、抚养金、丧葬费等,对于非财产上的精神赔偿应由司法诉讼解决,不属于救济范围;第二,ADR的各项救济应按残障程度等级分别给付,以便于计算及支付;第三,鉴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相对不平衡,国家可以规定ADR受害救济的起付标准,但具体救济数额可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状况来确定。

  
3.4 我国ADR受害救济费用的征收


  我国ADR受害救济费用的征收,也可借鉴日本的做法,即以企业为主,多方筹措。首先,药品生产企业是缴纳救济基金的主体。凡在我国生产药品的生产企业或药品进口企业,按每年的实际销售额缴纳一定比例的基金。如发生ADR受害救济的情形,其生产或进口该药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第2年起增加不定的附加基金;其次,因ADR受害救济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目的,政府可给予一定的补偿,承担一定的运作费用;再者,向全社会开放,多渠道筹措基金,特别重视企业财团的捐助。总之,在征收救济基金时,既要考虑药品生产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要防止出现降低药品质量的危险,同时还要考虑ADR受害救济的公益特性。

  
3.5 注意建立一些配套措施


  ADR受害救济是一个系统工程,实施中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因此,在研究、制订我国ADR受害救济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到一些与之密切相关的措施,如ADR监测、机构的职能分配、基金的运作等。

  
4 结语


  建立ADR受害救济制度,对保障病人的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措施之一。对此,我们应在借鉴国外ADR受害救济方面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尽快探索并制订出符合我国实际的ADR受害救济制度。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