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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1997年突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使日本银行业遭到重创。众多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到期的银行债务无法支付,金融不良资产巨增。日本银行业的不良资产问题已久拖10年,至今未能得到有效解决,而且严重的通货紧缩局面加剧了银行业的不良资产。

  
日本银行业不良资产的生成及背景


  近十年来日本银行业不良贷款的积聚主要经历了3个阶段,即1991年“泡沫经济”破灭后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全面曝光;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银行不良贷款的大量新增;以及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银行不良贷款的持续增加。


  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日本银行业运行的基本经济环境看,泡沫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是孕育和积聚银行风险的土壤。在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应对日元升值和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出口扩大的内需政策刺激下,日本国内不动产和闲置设施产业快速发展,并带动土地和金融资产价格大幅上涨,银行为追求高回报而向不动产、建筑业商社以及信托、证券机构进行资金倾斜,大量信贷资金参与股票和不动产交易加剧了市场投机成分。同时,银行接受不断膨胀的资产担保向企业发放贷款。金融资产价格与实质经济发展严重脱节,为日本银行业运作埋下极大经营风险。


  从日本政府的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看,金融体制的非连贯性和非均衡性对银行不良贷款积聚的影响。日本银行在过度保护体制下缺乏竞争、效益低下、管理薄弱的弊端未能改变。在金融自由化进程中,资本市场和海外市场上推进程度不一致,日本政府在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拖延进程中,加剧了不良贷款问题的严重性。面对泡沫经济崩溃后银行资产质量不断恶化的现实,日本政府在相当一段时期内采取了等待经济复苏以自行解决坏账的无为政策。

  
日本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与措施


  巨额的银行业不良资产不仅严重损害日本银行业发展,也是日本经济复苏和金融改革推进的重大障碍。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政府和金融行业采取多种方式来开展不良贷款的处置。


  1.政府出台稳定银行业运行的专门法案,建立银行坏账处置的政策框架。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集中出台了一批关于银行坏账处置的金融法规,如《金融系统稳定化对策》、《金融机构重组方针》、《重建金融机构机能紧急措施法》、《过度银行计划》等,确立了对问题银行开展坏账处置的基本方针。依法新设立银行风险管理和不良资产处置的职能机构,1998年设立的金融监督厅和金融再生委员会,负责全面清理146家主要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并与大藏省共同制定金融救助方案和坏账处置措施。形成了以日本央行和大藏省为核心的金融风险监管和银行坏账处置的运作体系。


  2.政府设立处理银行坏账的专门机构,接收、管理和处置问题。1996年由日本央行出资50%改组东京共同银行建立的“整理回收机构”,1998年由存款保险公司出资设立的“平成金融再生机构”,向自有资本比率低的问题银行注资。平成金融再生机构以控股形式设立“过度银行”,选派金融理财人继续经营和管理问题银行的有效债权,并将暂时未找到市场接收者的问题银行的坏账托管给整理回收机构,并由其向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股权转让或经营权出售。


  3.利用资本市场扩充核销坏账的资金来源,增强银行资本运营能力。在利用政府鼓励的冲削法预提呆账准备金的同时,民间金融机构通过在股票市场上出售资本构成中的股票,获取高于薄价的收益来进行坏账冲销。银行不通过发行优先股和长期债券来筹集新资本,以提高基础资本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运用多样化和市场化资产处置手段,加强银行不良贷款处置。采取不良资产的捆绑式公开拍卖;海外分支机构利用欧美银行二级市场出售不良债权;合作信贷收购公司出售银行不动产抵押品;设立不动产经营公司、以及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等,主要目的是不同程度地提高银行不良债权和不动产担保品的流动性来实施资产处置。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