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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8月4日公告铜版纸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自8月5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实施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于2003年8月6日发布2003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

  2008年8月5日,应国内铜版纸产业申请,中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铜版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经调查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当年8月5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