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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一、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


  日本的农业保险制度于1948年建立,称之为农业共济制度,实质是由政府主导、帮助农户因自然灾害而减收的经济损失补偿制度。一方面,农业是受自然影响最大的产业,日本也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而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单靠农户在短时期内很难弥补。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承担着确保农业再生产和稳定的农产品供给的重要职责,作为农业灾害对策的重要支撑,国家实行财政负担,确保农业的再生产、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是国家农业政策的基本问题。


(一)体现农业保险的政策性


  农业保险制度是国家实施的农业灾害补偿的政策性保险,与一般的商业性保险性质不同。为此日本将口粮品种设立为强制性保险,即在水稻与麦类的保险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户,不论愿意与否都必须加入,日本称为“当然加入制”。采取强制性保险的理由是,为了确保作为口粮的主要品种稻与麦类的再生产和提高农业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以及为了保险制度稳定运行,需要确保加入保险的农户的数量等。其他则自愿加入,政府给予补贴。如家畜、果树、旱田作物、园艺设施的保险。


  在体现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方面,日本政府还规定为省级(都道府县)设立的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提供再保险,即承担了农户受灾害时支付保险金的最终责任。还规定省级以下设置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或者是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市町村),必须开展农作物和家畜保险的工作,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内种植与饲养的农作物和家畜。


  为了使农业保险制度能够稳定运行,政府每年承担农户保险费的一半,以及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和农业保险合作社(市町村级)的事业费的一部分,通常也是经常性经费的一半。如2005年,农业保费共计1303亿日元,国家财政负担其中的649.59亿,农户自己承担653.72亿元,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总数为268.3万户,平均每个农户保费24365.3日元(约合240美元),财政承担全国农业保险机构事业费为469.76亿日元,约占农保机构运行费用支出的50%。2006年,日本国家财政农业保险两项支出预算为1177.49亿日元,约占日本财政农业预算的3%左右,平摊到每农户为4.39万日元。


  日本政府之所以对农业保险采取财政支持政策,还因为采用保险的手段,所以,受灾率升高的话,保险费率当然也要提高,而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远远高于一般损害保险费率,例如,在日本建筑物火灾的保险费率大约为0.05%,但水稻的平均保险费率为2.75%、麦类为11.57%。因此,大面积作物的强制性保险,很难由农户自己完全负担。


  农业保险的制度,还可以使国家财政均衡使用支农资金,由于每年财政对农业保险支出是固定的,也就是说,不管是否发生大的灾害,每年拿出同样程度的财政负担为大灾作准备。而灾害损失赔偿不是均衡的,采取这种形式在一般情况下,可以积累财力,假如没有这样的准备,大灾来临时为了实施灾害补偿与救济,单个年度就必须动用巨额财政资金。


(二)农业保险制度结构


  日本农业保险的组织分为三级:保险合作社或者市町村级的保险组织,即乡村级保险合作社;农业保险组合联合会,即都道府县级(省级)保险联合会;中央政府级的总会三级组织。而农户需要加入本地的保险合作社,或者市町村级的保险农户组织。政府依托这三级农业保险机构、用保险的方式来分散农业灾害风险,同时对受灾农户的损失进行补偿。


  从机构数量看,随着日本农协不断地合并、保险业务逐渐集中,保险合作社(乡村级的保险组织)的数量逐步减少,2005年为294个,仅为1960年机构数的7%。从事农业保险业的职工人数也呈下降趋势,2005年联合会(省级)从业人员为1282人,合作社(乡村级)为7721人,为1960年的38%。


  保险合作社负责收取农户保险费、对受灾农户发放保险金等与农户直接有关的业务。为扩大投保农户的规模,在农保制度实施初期,原则上每个市町村成立一个保险合作社,而现在每个合作社大约涵盖6个市町村(由于日本的乡村进行合并,如果按当时的市町村计算,目前的每个合作社覆盖约37个市町村)。可见合作社的覆盖范围相当大。但是,不管合作社的范围怎样扩大,也不能最终解决分散风险的问题。因此,各合作社将自己承担的向农户支付保险金的一部分责任,转给省级的农保联合会,即向省级农保联合会投保,确保基层保险合作社的运作不受影响。联合会以省际为区域,比乡村级的合作社更具分散风险的作用,但当受大灾时,联合会本身也很难支付大量的保险金。因此,联合会对合作社支付保险金的一部分责任转给中央政府(农林水产省负责),即向中央政府进行再保险。政府通过接受所有联合会的再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风险。由此可见,日本的农业保险制度是在合作社(乡村)、联合会(省)、政府(中央)三个层次上开展保险业务的。目前,也有个别省份(如东京都)采取合作社和联合社合并的做法,实行与中央政府两个层次的保险。


二、农业保险险种设置


  在确定农业保险品种时,遵循三项原则,也可以说是三个必要条件。第一,必须是关系到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如列为强制性保险的、事关粮食安全的水稻与麦类作物;第二,必须具可操作性,即必须能确定常年产量、价格等、必须有损害评估方法和能够计量受灾率数据的品种;第三,必须是农户有需求的,如从保险品种表中可以得知,家禽类不在政府财政支持的保险范围以内,其原因就是农户没有需求。因为日本禽类生产由企业工厂化饲养与加工,农户散养的很少。


  现在实行的灾害补偿的品种,也是在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后多年逐步确定的。开始时并没有这么多种类,而是随着种养业生产变化、受灾数据的不断积累和在农户需求变化的基础上,选择符合保险条件的逐步增加的。如1948年开始时保险品种还比较少,农作物险种有水稻、麦类及桑蚕;家畜险种有牛、马、种猪、山羊、绵羊。1949年增加了任意(自由加入)保险业务,1972年增加果树保险,到1978年扩大到旱地作物和园艺设施的保险业务。


  在承保率方面,目前除政府强制保险的水稻承保率为90.7%、麦类为86%外,其他自愿保险品种的平均投保率分别是:奶牛87.7%、肉牛68.7%、马66.9%、种猪23.8%、果树24.5%、旱田作物55.8%、蚕桑74.3%、园艺设施48.2%。


  各品种保险的费率方面情况为:水稻2.755%、旱稻18.685%、麦类11.587%(前三项为强制险);其他为奶牛14.137%、肉牛5.536%、马6.819%、猪16.491%;果树除橘子类10%左右外,其他在3.4%-5.5%之间;园艺设施1.834%、豆类10%-16%之间;马铃薯5.345%等。


三、农业保险运行规则


  在农业保险的运作方面,分为以产量损失为对象的产量保险和以资产损失为对象的资产保险两大类。以产量形式投保的种类包括农作物、果树险中的果品和旱地作物;而以资产形式投保的种类则有家畜、果树中的树木、园艺设施和其他自主开展的险种业务。


  1.保险的灾害种类。包括由台风洪水、旱灾、冷害、雪灾;其它因素(包括地震及火山)造成的灾害、火灾、病虫害及鸟兽造成的灾害,使农作物减产(在水稻的品质保险方式和麦类的灾害收入保险方式中,水稻及麦类的减产或者品质下降带来的产值减少)。


  2.农户加入农业保险资格。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必须在合作社组织区域内有住所;二是种植面积,如水、旱稻及麦类的种植面积超过合作社规定(1亩,折合我国标准1.5亩;北海道为3亩,折合我国标准4.5亩)的农户。


  3.强制性农作物保险。如上所述,水、旱稻及麦类作物为政府规定的强制险,但有种植面积要求,规定种植水稻30亩、旱稻或麦类15亩(北海道分别为45亩和60亩,均为中国标准亩)以上的农户进入政府强制险范围。


  4.农作物的承保方式。承保方式有两种,一是以每块耕地的损害为对象的保险方式,二是以每个农户的损害为保险对象的方式。这两种承保方式在保险金额、保费和灾后赔偿金方面有差别,另外还有全保与半保之分。农户可以自选投保方式。以强制险种为例,见表2。


  5.家畜的资产保险。保险对象及开始保险的日期,牛:出生后第5个月末;马:一般为出生当年的最后一天;种猪:出生后第5个月末;肉猪:出生后第20日起,一般到第8月的月末。保险的内容为家畜的死亡(屠宰除外)、疾病及伤害。承保方式有两种,“整体保险”与“个别保险”,即农户可以选择自己饲养的所有家畜投保,也可以选以每头的形式投保,一般为种畜。一般家畜的保险金范围是农户饲养家畜时价的20%~40%(肉猪是40%~60%),最高不超过80%。


  注:①以全险方式、灾害保险方式及品质保险方式投保的农户,必须提供产量、产值和销售资料。②地块是指由农田道路、田埂、排水沟渠等分开的小块耕地。③基准产量即常年产量,由农民合作社确定。④基准产值即常年的生产值,合作社等根据每个农户在过去5年间销售产品资料为基础确定。⑤产值由合作社以单个农户不同品质水平的产量、投保时确定的单位产品的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6.保险责任期。水稻从插秧期(直播的情况下指发芽期)到收获为止的期间。旱稻和麦类从发芽期(移栽的情况下是指移栽期)到收获为止的期间。家畜保险则从投保第二天算起,为期一年。


  7.保险金额的确定。政府强制险种的保险金额由农林水产大臣(农业部长)提出,并采取对每个作物提出两个不同的单位产品的保险金额,由合作社选择其中的一个,再根据下列不同的承保方式计算出来。保险金额就是指合同金额,意味着灾害的补偿标准。


  (1)地块承保方式:单位产品(公斤)的保险金额×耕地的基准产量的70%。


  (2)半保方式:单位产品(公斤)的保险金额×农户的基准产量的80%。


  (3)全保方式:单位产品(公斤)的保险金额×农户的基准产量的90%。


  (4)灾害收入保险方式及质量保险方式:


  基准产值×(40%~60%)≤保险金额≤基准产值×90%,其含义是对灾害造成的收入减少和对质量进行保险的保险金范围,最高补偿金是基准产值的90%、最低补偿是在40%~60%范围内,比率由保险合作社决定。


  8.保险费率的确定。政府强制险种的基准保险费率也是由农业部长以过去一定期间(原则是前20年)的受灾率为基础而制定,一般每3年修改一次。合作社则在不低于基准保险费率的范围内确定保险费率。


  9.财政保险补贴比率。政府规定的强制险种(水、旱稻与麦类)财政承担50%的保险费,对保险费率超过3%的部分则承担55%的保险费。


  10.损害评估程序。农业保险的灾害评估大体上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当发生灾害后,首先由受灾农户向农保合作社报告受灾情况,提供作物或资产损失资料,需要说明的是,农户采用地块方式投保,在评估一块地的损害时,与这个农户其它地块是否增产没有关系。第二步,合作社在接到农户的损害报告后,需要整理汇总受灾情况并上报农业保险联合会;在灾害规模有限时,农保联合会自行评估认定损害程度;如果受灾严重,联合会必须向农林水产省报告,并由全国农业保险机构评估损害程度。第三步,无论由省级机构还是中央政府的全国机构评估受灾程度,都通过联合会(省级机构)向合作社出具确定损害程度的“损害最终认定通知”。第四步,合作社根据“损害最终认定通知”,向农户支付保险赔偿金。


  11.关于保险金的支付。保险金的支付计算方法由各类型保险决定的,保险金的支付额根据灾害发生的不同情况和保险类型也不相同。


  就农作物保险而言,农户投保方式不一样,有地块方式,也有半保方式和全保方式。如半保方式,是在农户受灾后的减产合计,超过其常产20%的情况下,对超出部分支付保险金。虽然保险是以受灾农户为单位,但是这个农户即使有增收的田地,在评估灾害程度的时候,不计算其增收的部分,这就是利用“半保”的好处。再如全保方式,这种方式则是在农户既有减产、也有增产的地块情况下,减产量与增收量完全相抵后,净减产量超过常产10%的情况下,其减产量能获保险金赔偿。但像病虫害、鸟兽害使一部分地块遭受严重灾害的情况下,地块保险的方式可以得到保险金,但是以半保、全保方式投保的农户就得不到保险金。而像冷害、干旱使整个地区都受灾的情况下,全保方式就比半保方式获得赔偿多,而半保又比地块方式获赔多。


  实际上,无论用哪种方式投保方式,农户通常都不能得到很多保险金,对农户来讲,也不存在哪种投保方式划算、哪种不划算的问题,因为农业保险方法就是支付的保费多,获得保险额就多。另外,从提高灾害损失评估效率与防范道德风险的角度考虑,对于轻微的灾害不赔偿。


四、农业保险制度面临新问题


  对日本来讲,由于农业保险制度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在国家层面,有相当的财力支持,在微观层面则有比较完善的农民组织与专业的机构。即便如此,在农业保险领域仍面临一些新问题,如需要根据农业种植业、养殖业的发展与农户的需求变化,而适当调整保险品种与补偿水平;又如需要不断改进农业灾害损失的评估方法;再有如何完善农业保险业的风险管理制度等。


  上述三个在农业保险业中具有共性的问题,不仅对日本,对我们现在探讨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时,更具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