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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一个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离不开大型企业的拉动,但更需要大量蓬勃发展的中小企业来推动。中小企业被国际上的经济学家称为“最活跃的经济细胞”,是国民经济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中都起着战略性作用。因此,大力扶持和发展中小企业,成为近年来各国政府发展经济的通行做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小企业作为日本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对日本经济腾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日本中小企业比重最高,作用发挥最成功。据2004年日本中小企业厅的统计资料表明,日本现有国内企业4,338,135家,其中,中小企业4,326,342家,占99.7%。这些规模不大、人员不多,但依靠新技术,不断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经营相当成功的中小企业是日本经济的基础。战后日本中小企业之所以能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一直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毫无疑问,是与日本政府实行多方政策和法律支持是分不开的。日本是世界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政策最主动、最稳定、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具有鲜明的特点,长期坚持推行系统的中小企业政策和立法。可以说,日本的中小企业政策和立法体系在世界各国中是最为完备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之后,中国中小企业迅速成长起来,目前,已经进入到历史上发展最快的时期。据国家发改委提供的资料统计,到2006年10月底,中国中小企业数已达到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与服务价值、出口总额和上缴税收,分别占全国的58%、68.3%和50.2%;中小企业提供了城镇就业人口75%以上的就业机会。就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劳动就业、城市化和现代化,促进大型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言,中小企业堪称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是,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远不如日本的中小企业。鉴于中国中小企业发展进入历史上发展最快的时期,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要把发展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中小企业在融资、税收、社会保护等方面临很多问题,急需政策扶持和法律保护。


  作为发达国家的日本政府,在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其政策、法律的相对成熟做法,有效促进了本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其经验值得研究和借鉴。尽管中日两国由于国情和各个经济发展时期不同,但日本是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国家,与中国有相似之处,中国可以从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支持的经验中得到一些启示,进而完善中国中小企业政策法律支持体系,营造有利于中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

 
一、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法律支持体系的特点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定义是根据行业、资本金和从业人员进行明确定义的。根据日本1999年“新中小企业基本法”的规定,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制造业包括建设业、运输业,“资本额或者出资总额在3亿日元以下的公司和常用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并且,规定批发业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服务业资本金在5千万日元以下,从业人员100人以下;零售业资本金在5千万日元以下,从业人员50人以下。日本的中小企业定义是法律规定的,并且从业人员数和资本金数只是根据量的标准规定。量的标准也是随着社会及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为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协调中小企业和大企业的利益关系,根据不同时期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形成了日本特有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支持体系。其突出特点如下:

 
1.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立法起步早、发展快

 
  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立法起源于明治维新之后第二次是世界大战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中小企业政策法律措施。如1925年的《重要输出品工业组合法》、1931年的《重要产业统制法》、1938年的《改定物资动员计划基本要纲》等。这些政策、法律措施因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后而消灭。二战以后,日本政府一向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主动对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分工地位与关系进行政策法律指导和整合。实行长期保护中小企业的政策与立法。战后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立法经历了四个时期、三个转折点。四个时期即复兴期、高度增长期、稳定发展期、大转换时期。三个转折点即一是1948年中小企业厅的设立,标志着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的正式开始;二是1963年中小企业基本法的制定,标志着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法律支持体系的形成;三是1999年中小企业基本法的根本性修改,使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法律支持体系进一步发展完善。从上述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法律支持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来看,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立法起步早,发展快。在1948年开始后,到1963年形成体系,其后又迅速发展。到1999年中小企业基本法的全面修改后,又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2.以中小企业为对象进行专门的政策与立法,形成了相对独立、系统、完备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支持体系

 
  日本的中小企业政策与立法在世界各国中是最为完备的,是一个相对独立、系统、完备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支持体系。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对中小企业就进行专门政策和立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继续通过专门的政策与立法的形式,解决中小企业经营发展问题。特别是1963年《中小企业基本法》制定后,基本上将涉及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问题,都在中小企业政策、立法体系中解决。《中小企业基本法》是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法律,是现行中小企业政策、立法和政府管理的总根据。被称为“日本中小企业宪法”。日本中小企业政策自1963年基本法施行开始,就置于中小企业基本法的体系内。

 
  在中小企业政策、立法体系中,既有基本政策和基本法,又有一系列涉及中小企业经营发展各方面的专项政策和专项法律相配套。调整范围相当广泛,包括中小企业的政府管理和指导,中小企业的融资、税收优惠、财政支持、技术创新、联合和兼并、设备更新、市场环境、经营管理、信息咨询、人力资源开发等,既包括了组织法的内容,也包括了促进法和行为法的内容。基本覆盖了中小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形成了金融支持系统、技术革新支持综合系统,税收支持系统、组织化和社会服务支持系统,建立了公平竞争机制和破产防御机制以及行业调整和地域发展机制。


  另外,日本中小企业的政策、法律调整手段不是以简单的行政手段强制中小企业服从,而是充分发挥财政、信贷、价格和税收等多种经济调整手段,引导中小企业发展。主要通过财政、信贷、补偿损失和给予税收优惠来保护、扶持中小企业。

 
3.日本中小企业立法政策与立法的侧重点不断调整

 
  日本政府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形势特点与中小企业的任务,重点推出某一方面的政策法律措施,并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并长期坚持不懈。即在日本中小企业政策与立法中,既贯穿着保护弱者、防止大企业排挤吞并、提高中小企业素质的指导思想,同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根据不同时期对不同类别的中小企业分别予以程度不同的扶持。即在复兴期,以金融制度和竞争调整组织化对策等为中心,实行经济民主化政策。以保护“弱者的中小企业”为主。在高度发展期,以行业现代化政策、高度化资金扶植这一规则为中心,积极推进产业结构高度化,实行中小企业产业结构高度化政策。重点以制造业为中心,鼓励中小企业专业化、设备现代化、企业集约化。进入稳定发展期后,面对围绕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的复杂化,政策目的呈多样性,以“地域”、“技术”、“情报”、“人才”、“国际化”、“新领域开发”等为目的,开始进行新的政策,在原有的产业结构高度化政策框架下,实行多样化中小企业政策。重点鼓励中小企业知识密集化、产业融合、帮助特定产业调整结构,实现经营科学化和保证稳定发展经营。在转换期,随着大竞争时代的到来,为了增强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创业、新事业,实行以培植创业家,促进新事业开发的综合性创业支持为中心的竞争政策。重点强调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高技术化、信息化、知识化过程中的创新作用,鼓励中小企业开创新的事业。

 
4.中小企业政策和立法内容具体、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日本中小企业政策和立法在内容上,不仅覆盖面广,调整范围广泛,而且,内容比较具体、明确,可行。日本中小企业政策和立法按其内容分类,大致可分为金融、技术创新、税收、组织化、公平竞争、行业调整、破产防范等七个方面。

 
5.有健全配套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实施支持体系


  日本通过中小企业立法,建立了一套专门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法律的组织结构体系和政策法律运行机制。一是依法设立统一的中小企业政府管理机构,即通产省中小企业厅,主管中小企业政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并管理和指导专门的中小企业事业机构。二是依法设立各种专门的负责实施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业务的事业机构。三是通过有关立法和政策的引导和支持,将中小企业的民间社团组织和社会服务组织吸引到积极参与支持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来。四是这套组织结构由于是依法设立,依法行事,因此,在中小企业政策法律的运行过程中,基本实现了责任明确,顺序分明,相互协作,运作高效。总之,通过立法体系确立的这一机制,保证了中小企业政策法律措施的有效实施。总之,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立法是典型的扶持型。在世界,推行扶持型政策、立法的典型代表是日本和意大利。扶持型即政府采取多种积极可行的政策措施,从资金、技术、经营管理、信息等各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资助和扶持,以提高中小企业的生产率和竞争能力,改变其落后面貌,使之成为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扶持型政策、立法的最终目标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强其综合素质,使之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日本政府在战后一直致力于将中小企业纳入其经济现代化的轨道,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以促进经济的全面发展。二是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是有选择、重点地扶持,而不是不加区分,主要的扶持对象是那些有发展前途并且对于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中小企业。三是扶持型政策、立法的内容具有全面性、系统性和适应性的特点。如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推行现代化政策,以196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为核心,辅之以大量与中小企业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涵盖了技术、设备、经营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信息咨询、企业组织、联合、财政税收、金融、进出口等各个方面,形成了一个全面的政策法律支持系统。同时,与中小企业有关的政策法律措施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对有关中小企业的政策法律不断进行调整,体现了政策法律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四是政府采取的政策、法律措施多样化,包括金融、财政税收以及行政指导等,其特点是对中小企业进行引导,指出中小企业发展的方向,而非强制。

 
二、借鉴日本的有益经验,完善中国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支持体系


  日本在政策、立法实施方面非常扎实,在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有许多相对成熟的做法。中国许多政策、立法都处于刚刚出台或即将出台的过程之中。目前,中国中小企业发展进入历史上发展最快的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要把发展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中小企业在融资、税收、社会保护等方面面临很多问题,急需政策扶持和法律保护。为此。健全和完善中国中小企业政策法律支持体系,有必要研究和借鉴日本的经验。学习借鉴日本先进的、成熟的并适合中国国情的经验,来加速中国中小企业的政策立法进程,更好地促进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1.坚持实行长期扶持和保护中小企业的政策与立法


  日本作为典型的政府主导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在中小企业发展中具有非常大的作用。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动力就是政府的重视、扶持。日本在“二战”后能迅速恢复经济,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经济大国,这与日本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是密切相关的。由于日本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战略地位。并实行长期扶持和保护中小企业的政策与立法,形成了独特的相对独立、系统、较为完整的政策法律支持体系,使中小企业得到健康发展。反映了日本政府是从宏观管理角度利用政策、法律引导中小企业发展,把保护中小企业利益、协调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关系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将中小企业置于国家政策扶持和支持的地位,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日本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使日本成为世界上实行扶持型政策与立法的典型代表。


  由于历史的原因,在相当长一段时期中国实行的是“抓大放小”的战略,政府一直是把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建设的重点,并没有给予中小企业以应有的重视。我国对于中小企业的认识经历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叫“抓大放小”,意思是抓住几个甚至一批大的企业集团,小的就放任自流。但很快就进入第二阶段,即“抓大扶小”,既要抓住大的,也要扶持小的。既认识到中小企业在增加税收、扩大就业、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意义,也认识到中小企业是大企业的摇篮和伙伴。第三个阶段则是“抓大促小”,既要抓住大的,也要促进小的。由于《中小企业法促进法》的立法推动,认识到中小企业是独立于大企业之外的经济增长的活力与源泉。

 
  基于这样的认识,由于在政策和立法上向国有大企业倾斜,中小企业不易引起政府的关注,由此导致政府政策、立法有失偏颇。政府没有给中小企业以应有的礼遇。中小企业甚至某些方面还接受着非国民待遇。因此,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实行长期扶持和保护中小企业的政策与立法。

 
2.建全和完善中小企业政策、立法保护体系


  世界各国为了保障中小企业的持续和稳定发展,都颁布了专门的中小企业法,尤其是日本,根据不同时期中小企业发展目标有针对性地颁布了许多法律,有效地推动了中小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中国2002年颁布的并于200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走向法制的开端。《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管理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是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新里程碑。它确立了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竞争能力。它填补了我国中小企业立法的空白,但与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小企业促进法》在许多方面未作出具体规定和说明,缺乏相关法律配套措施,实际可操作性不够强。


  为了从根本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核心,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日本和国外成功经验,逐步配套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从而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支持体系。为中国中小企业的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完备的政策法律环境。#p#分页标题#e#

 
3.在实行多层次政策、立法的基础上,提高中小企业政策、立法层次,实行配套立法

 
  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保护和规范,光靠一部政策、法律或仅仅是一个层面上的政策、立法是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的。日本的中小企业政策、立法达到预期效果,和其多层次政策、立法保护体系是分不开的。中国中小企业政策、立法层次单一。在政策层面上核心政策不突出,专项政策缺乏针对性。在立法层次上,主要体现为法规、规章,立法层次比较低,以中小企业为对象的专项单行法少。宪法对中小企业也没有专门的规定。目前,虽然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但这是单项法律,还没有中小企业基本法。为此,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确立中小企业基本政策,并使专项政策与基本政策相配套,并在条件成熟时,上升到立法层次。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将《中小企业促进法》上升为《中小企业基本法》,将有关扶持和发展中小企业的法规和规章上升到单行法的地位,以提高立法层次和法律效力。

 
4.调整中小企业政策、立法的侧重点


  日本立法属于政策性立法,立法的侧重点不断调整。与日本经济政策调整相对应,中小企业立法的侧重点在各个时期各有不同。中国中小企业政策、立法的侧重点更多的放在所有制上。以《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施行为契机,改变注重所有制的政策、立法,根据中小企业在不同时期的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任务的改变,适当调整中小企业政策、立法的侧重点。


5.强化中小企业政策法律制定和实施机制


  日本通过中小企业立法,建立了一套专门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法律的组织结构体系和政策法律运行机制。中国应当借鉴日本的经验,依法设立统一的中小企业政府管理机构。主管中小企业政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通过有关立法和政策的引导和支持,吸引民间社团组织和社会服务组织积极参与支持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通过立法体系确立保证了中小企业政策法律措施有效实施的机制。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