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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以网络和手机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出现,已使得通信和广播电视领域的界限日益模糊。为了应对这种融合的趋势,日本总务省在2007年下半年公布了关于通信、广播电视法案研究会的中间报告,准备将现行的有关通信和广播、电视的《广播法》、《电信事业法》和《NTT法》等九种法规统合到新的信息通信法案中去。制订新法案的基本理念是建立适应数字化、IP技术的信息通信法制体系。

  
放弃纵向分类法


  新法案在通信和广播、电视领域将不再采用纵向的分类方法,而是把其划为不同的层面,从“内容”、“平台”和“传送基础设备”三个层面进行横向的划分,新制订的法规所针对的是各个不同的层面。


  就“内容”来说,新法案把内容划分为特别媒介、一般媒介和公开通信三个方面。内容的分类所依据的主要是其社会功能和影响力等因素,判断的标准主要有影像/声音/数据等内容的种类,利用的便宜性,视听者的数量,线性和非线性等四个方面。


  特别媒介就是现有的地上波电视。对特别媒介的规制原则上维持现有的管制措施,仍采用现有的许可制制度,但在管制上将会进一步放宽。


  一般媒介是指卫星、有线等广播电视业务,如专业性的频道等。在这一领域将适当采用登记制等措施,而不再全面实施许可制制度,以促进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


  公开通信是指网页等具有公开性的通信内容。这些内容虽具有公开性但没有“同时同报性”功能,这是其与特别媒介、一般媒介的不同之处。

  
分区加限


  在这一划分当中,较为引人注目的是针对公开通信的旨在限制有害、恶性内容的分区限制方法的制订。分区即“允许对特定的行为等进行一定的限定的分区(范围或利用方法)来加以限制”。如“自杀的方法”和“黄色”等内容虽没有触犯法律,但对青少年等利用者的接触应加以限制。


  “平台”就是协同物理性的电信设备,在多种事业者间或事业者与用户之间起中介作用,以实现提供便捷性高、安全和令人放心的内容的传输、商业交易用途以及公共服务为目的的服务网站功能、网络以及与之相连接的终端上的软件功能。


  总的来说,尽管人们有一些异议,但新法案基本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因为从通信和广播电视的发展趋势来看,将作为“硬件”的基础设备和作为“软件”的内容予以分离已成为国际性的潮流。通过实施新法案,通信设备和广播设备则不再分别属于不同的管辖范畴。这样做所带来的一个结果是放宽对于电讯设备的管制。放宽限制将会对企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意义解析


  对于通信和广播、电视的融合趋势,世界各国所采取的对策主要有两种类型。其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按照不同的媒体采用纵向分类的法制体系。适用于通信、广播事业的法律是《联邦通信法》。该法律由公共通信服务、信息服务、广播、有线服务和卫星广播(DBS)等部分组成。近年来,为了保证网络的中立性和开放性,在美国的学界和业界也出现了应采取分层的管理法制体系的观点,这一动向值得关注。其二,是以欧洲为代表的根据内容和服务方式对媒介进行横向分类的法制体系。欧洲法制体系的特点是只对相类似的内容和服务适用统一的法律。关于传送服务和设备以及相关的服务和设备所适用的是“电信规制条款”,关于内容部分适用的是“跨国境电视指令”。


  信息通信法草案的出台说明传播技术的革新必然要导致管理法规的调整,同时也意味着日本的通信和广播电视产业将会出现大的变局。有学者认为,日本在法规的制订方面虽然稍有滞后,但新法案将会为日本信息产业的发展再次带来赶超欧美的机遇。目前,日本政府正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对上述草案的意见,争取在2010年提交国会审议,如法案获得通过,其具体的实施时间是在日本全面启动数字化电视播放体制的2011年前后。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