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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日本是典型的人多地少的国家,国内经济高度工业化,农业在日本国民经济总体份额中所占的直接比重并不高,但是农业在日本经济社会中仍有重要地位。通过政府主导的金融体系,农村金融为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持。我国与日本同属东亚地区,农村也都以小农户生产为单位,因此考察日本的农村金融体系,对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发展,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都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范式及主要特点

 
  日本的农村金融体系由合作金融和政府财政支持的政策性金融及一般商业金融组成,其中合作金融占主要地位。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按照预设的市场定位,较好地满足了农村中的资金需求,为日本农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日本的农村合作金融,是公认的比较成功的典型代表之一。

 
(一)日本农村的合作金融

 
  日本农村的合作金融区别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特征,在于合作金融组织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而是依附于“农村协同组合”(简称为农协),是农协之中的一个具有独立融资功能的部门。二战后日本针对人多地少的现实状况,为了避免因农业的自然弱势特征而造成土地集中,于1947年颁布并实施了《农村协同组合法》,规定农协“所从事的各项事业是最大限度地为组合员(即加入农协的农户)做贡献,不以营利为目的”。基于农户的资金需求,农协的金融部门随之产生。


  早期的日本农协的金融机构基本上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由三个层次组成:基层农协、农业信用联合会(简称信农联)、农林中央金库。三级组织之间是自下而上生成的:由农户入股参加农协,农协入股参加信农联,信农联再作为会员入股参加农林中央金库。三级组织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基层农协是合作金融体系的基层组织,由农户及其他居民和团体入股登记成立,直接与农户发生信贷关系。基层农协的存款利率可以高于其他银行(如地方银行和城市银行)的利率,协会内部还要求农户把农产品销售款及从农协分到的利润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存入农协。农协贷款以会员的生活和生产需求为主,会员贷款不用担保,不以营利为目的,贷款利率相较其他贷款有不同程度的优惠,国家对农协的贷款给予利息补贴。在农协成立初期主要是发放短期贷款,其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长期贷款比例稳步上升。在不损害会员利益的前提下,农协也可以向非会员贷款,但对于贷款额度有比例限制。除信用业务外,基层农协还可以兼营保险、供销等业务。农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是“一人一权”,充分保证了合作金融的合作、互助性质。至2000年3月,日本农协有1311家,全国300万农户中绝大多数都是会员,农协贷款余额为226495亿日元,占日本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2.2%。

 
  信农联是都道府县一级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中专门经营信用业务的机构,在基层农协和农林中央金库间起承上启下作用:它接受所属各基层农协及其他农业团体的入股或存款(按规定,日本基层农协的剩余资金,应按定期存款的30%、活期存款的15%上存信农联),用存贷款业务调节基层农协之间的资金余缺。此外,它的贷款用来满足农、林、渔业有关企业的金融需求。

 
  农林中央金库是农协合作金融系统的最高机构,可谓合作金融系统的“总行”,在1923年成立之初是一个半官方组织(日本政府出资20亿日元),1959年农林中央金库偿还了全部政府出资,成为纯粹的民间专业金融组织。它的主要职能是协调全国信农联的资金活动,按照国家法令营运资金,同时负责向信农联提供信息咨询,指导信农联的工作。农林中央金库资金主要来源是各地信农联上存资金及其他农林水产团体的上存资金以及经国家批准发行的农村债券,其对于会员的存款利率高于一般存款,并加付系统使用奖励金。资金运用主要是支持信农联的资金需要,也向关联企业如生产化肥、农业机械等的大型企业发放贷款。

 
(二)日本农村的政策性金融


  二战后在经济重建的初期,为了增加国内粮食产量以满足国内粮食需求,日本根据《农林渔金融公库法》于1945年全额出资设立了农林渔金融公库,公库的资金来源包括资本金、借款和政府的财政补贴,主要业务是向生产性基础设施及农业技术基础项目提供资金,并对农林渔经营提供贷款,它是合作金融和商业金融的补充,服务于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或者不愿提供贷款的领域。贷款特征是长期、低息,平均贷款期限Z0年,最长可达55年。贷款利率一般不变,在贷款人偿债能力出现问题时,还可以申请减息,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由政府补贴。日本农林渔金融公库资金发放有直接贷款和委托贷款两种方式,后者占57%,委托金融机构达284家。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业务也在不断创新。在经济发展初期,公库的资金主要是支持农地改造、灌溉设施改进等基础设施建设,其后随着农业与工商业者收入差距的扩大,公库又转而重点支持畜牧业、水果业等的发展,而在日本农产品走向国际化市场的过程中,公库通过“定农产品加工资金”、“强化农业经营基础资金”等的信贷支持增强农业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三)日本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风险防范

 
  日本农村金融成立之初就注意金融风险的防范。首先是政府直接参与建立了农业信用保证制度,对农协经营损失和债务进行补偿;农协之间还协议建立了相互援助制度,即农协组织每年须将吸收存款的10%作为专项储备,由农林中央金库统一运用和管理,来提高农协组织的流动性;对于农协会员的存款实行强制保险,农协会员存款后不用支付任何保险费用,其储蓄存款就自动成为被保险对象。农村金融的监管由政府的金融监管厅负责,它监管金融组织的资金运用情况,确保其合规经营。

 
(四)日本农村金融体系的特点

 
  1.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合作金融作为农户自己的金融组织,在资金来源和资金利用方面都首先满足会员的需求,并且其分支机构几乎覆盖了农村全部的金融市场。合作金融坚持“需求追随型”的发展战略,在农业经济发展的每个阶段,根据会员的资金需求特点,创新金融服务,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极大地满足了会员的资金需求,在农村信贷市场中居于主要地位。

 
  2.合作性和政策性相结合的典型特征。合作金融主要服务于农村中的一般资金需求,与商业金融相比,它的融资门槛更低,并且能够以低成本来促进农业的发展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农业的弱势产业地位。而对于市场失灵和合作金融也无力支持的部分,则通过政策性金融来提供资金,这部分资金主要解决资金需求量大、融资时间长、风险较高或收益相对较低的融资需求。合作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有明确的市场分工,服务于不同的资金需求,两者形成的金融合力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3.政府在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和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但又是弱势产业,各国政府均对农村金融提供形式各样的支持,日本则是明显的“政府主导型”金融体系:日本政府于1945年和1947年分别通过了创建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的相关法律,在金融体系运行过程中,则通过政府财政对合作金融组织运行及农村中的贷款提供各种补贴,还设立了专门的基金弥补贷款的损失,对于合作金融组织吸收存款和所得税方面也有优惠。总之,日本政府凭借其自身的信用极大地降低了农村金融借贷的交易成本,并且通过资金及政策扶植,为农村金融的成长创造了宽松环境。


  4.全面的风险防范措施保证了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日本有比较完备的农村金融安全网,有效地防范了农村金融信贷的风险暴露和经营损失:存款保险制度、信用保证制度等提供了应付风险暴露的资金蓄水池,而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则强化了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日本通过政府扶持下的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较好地解决了农业发展的融资问题,对于本国农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相比之下我国的农村金融有三个不足。

 
(一)强制制度变迁使农村金融供求失衡加剧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农村在政府主导下首先实行了较为彻底的制度改革,农村生产力得到极大解放。为了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1979年3月恢复了农业银行。四大国有银行随后也纷纷把分支机构向农村延伸。规模扩大即是对金融资源的更多控制和垄断,而国家利用这些金融资源却可以获得可观的租金收入——“尽管从微观角度看(这种扩张)是高成本的,但追求租金收入最大化却是国家的理性选择”(张杰,2003)。并且,为了确保这种收益,国家也不允许其他金融产权形式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因此在一段时间之内,我国形成了自上而下、延伸到整个农村市场的金融体系。但随着城市改革的开始、国家以农补工阶段的基本完成,农村资金随着国有银行的急剧扩张而大规模转移,农村经济开始陷入困境,金融剩余随之大大减少,而国家的控制成本却有增无减,那么国家唯有通过收缩国有金融组织的规模才能达到新的均衡。1998年以来,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始从县以下行政区域大规模撤并分支机构,县以下地区基本上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金融机构,未撤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也多是只存不贷或多存少贷。这直接导致了农村地区金融供需的失衡。

 
(二)农村金融过于商业化,合作性被明显弱化

 
  农业是弱势产业,生产单位规模小,农村经济的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都很大,相应地内生出的农村金融需求一般是单笔数额小且风险较大。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因为制度设计的缺陷,从成立之初就从未真正成为过合作金融,而目前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行的改革都倾向于商业化,农村信用社的小商业银行性质没有改变的迹象。商业银行提供农业生产的信贷支持需要有高利率的风险对价作为补偿,而高利率对于农村和农业的发展更为不利,与发展农村经济、改变农业的弱势产业地位是相违背的。利率的高企和金融供给的短缺又会带来严重的金融效率损失。

 
(三)政策性金融职责不清,功能异化

 
  政策性金融存在的主要原因是项目融资数量大、投资期限长且回报率低,而这些项目都具有明显的效应外溢。在这些领域单纯依靠市场,依靠商业金融是不能满足融资需求的,故而需要政府的“体外”扶持。在日本农业发展的初期,通过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扶持,日本在短期内快速增加并稳定了粮食生产;其后政策性金融在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方面都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在日本农业的发展中体现出的是“需求追随型”战略。反观我国的政策性金融,其金融业务狭窄,基本只从事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而在农产品的生产领域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领域则过于“无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也兼营商业金融,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争夺金融资源,也阻碍自身“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的发挥。

 
三、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和发展的经验借鉴


  在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发展中,应该遵循两个基本的原则:能为更广大的群众提供金融服务;农村金融的发展是可持续的。那么对照日本农村金融的发展,我们可以得到四点基本的启示:

 
(一)以增加金融供给为着力点,构建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考察日本农村金融的发展,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其“需求追随型”的发展战略,即农村金融的发展是依附于农村的金融需求的,并且随着金融需求的发展变化而进行相应的变革。我国目前“三农”金融需求复杂多样,正规金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则十分有限,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根本不能满足“三农”融资需求。今后一段时间,要大力发展合作金融机构,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商业金融,同时要适当地把非正规金融纳入体制范围内,尤其是要深化对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的金融服务深度;农村金融服务应该在贷款对象、贷款用途、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等方面都要有所创新。


  通过增加供给、降低利率,能改进农村金融效率。我国目前的现状是正规金融提供的农村信贷支持不足总额的1/3,非正规金融活跃,而整个农村信贷市场价格高企,资金供给量的增加能平抑利率,进而可以改进和提高农村的金融效率。

 
(二)合作性金融应该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合作金融是会员间的利益共同体,其根本宗旨是为会员服务,在吸收存款方面有独特的优势;并且因为信息的相对完备,信用交易的成本较低,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资金价格。故而发展合作金融应该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战略选择。

 
  由于目前我国农户的金融意识淡薄、农户间的贫富差距等原因,要实行合作金融尚有难度。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既要坚持合作制的民主管理和弱势群体联合的基本特点,又要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作为一个过渡安排,可以为农村信用社创造性地设计股权结构: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引入了资格股和投资股,资格股由本地区的农户和农业团体投资,社员投资后可以享受分红和农村信用社的优惠服务(如低息贷款、信用贷款等),但一般不参与经营管理;投资股是体现产权所有的股份,投资者享受信用社的优惠服务并参与经营管理,为了避免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尤其是弱势的农户社员的利益,可对投资股的单户投资做出比例限制。考虑到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地位,可以设立政策股来弥补农村信用社的坏账,这部分政策股可由各级地方政府拥有,但应该避免因此带来的行政干预。

 
(三)拓展农业政策性金融,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补充作用


  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农业科研换代和应用技术的推广、大型基础设施及生产性资金投入方面扩大业务范围,以推动农业生产率的提高。要扩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来源稳定且数额较大,应该继续争取;继续争取财政部的信用担保,增大金融债券的融资力度;由政策性银行统一支付涉农资金的补贴补助等,以进一步增强其资金实力,从而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

 
(四)农村金融体系在创建过程中要注重风险防控制度的建设


  风险与信用是同步产生的。我国农户经济实力薄弱,抗风险的能力更差,并且我国现在的金融机构普遍存在风险高而人员素质低等问题,因此在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发展中,要时刻注意风险管理。风险防控制度的建设需要覆盖到全部的信用业务,从贷款额度的确定,到贷款清收措施的创新等等。考虑目前我国农村实际,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显得尤为迫切。

 
(五)尽快建立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支持体系

 
  这种支持有三个层次:首先,政府要通过立法为各种金融组织的创建和规范运行建立政策环境。日本政府为了鼓励合作金融的发展,在二十年的时间里相继通过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中央金库法》、《临时利率调整法》等法律法规,为农村金融的稳健持续运营提供了法律保证。我国目前对于农村金融的立法还不明确,很多政策欠缺操作性和实践性。其次,政府可以提供某种担保来降低农村金融的交易费用。农户的生活范围有限,区域分割比较明显,而金融组织在选择客户的过程中需要比较详尽地了解潜在客户的信用状况,这就造成两者的信用边界差距较远,并且农户的可用担保物很少,所以可以考虑由政府牵头来组织某种形式的担保基金以降低农户贷款的准入门槛。政府第三方面的支持,体现在对农村金融组织的补贴或者财政支持上。日本成立专门的基金以补贴合作金融的低息贷款,对于政策性金融中的利息损失则由财政提供支持。我国在这些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可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农业贷款提供补贴,以降低农户的借款成本;在农村金融机构改制过程中,政府也可以通过税费减免、资产置换等方式来提供支持。总之政府要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履行职责,为农村金融组织和“三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p#分页标题#e#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