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
瑞典在医疗保险领域存在两个不同的保险制度:病人伤害保险制度和药品保险制度。前者主要用于医疗方面,而对于药品不良反应所致的损害,瑞典倾向于通过保险制度解决,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瑞典的药品保险制度始于1978年7月,最新修订版本于2000年1月1日生效,瑞典药物保险协会的成员企业自愿参加。
瑞典药物保险协会是为了保护其成员利益而发展起来的非盈利性组织,根据《药物相关损害的赔偿条约》(以下简称《条约》)处理有关药品保险和协会内部的事宜。凡是有资格在瑞典从事药品生产或在本国进口药品的企业,都可以成为协会的成员。药物保险协会代表成员的利益,就集体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合约,由保险公司代替协会成员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费用则由协会成员企业共同承担。
瑞典药品保险制度的赔偿条件较为宽松。《条约》中将“药品损害”定义为Drug-related injuries,即“与药品相关的损害”,包括以治疗或卫生保健为目的而使用的药品或临床试验用药所导致的身体疾病或其他机体功能上的损伤,但不包括因药物缺乏疗效、故意不合理用药所导致的损害以及轻微损伤。
在瑞典,赔偿金主要包括:精神痛苦补偿、附加费用补偿、收入损失补偿、对造成身体缺陷或永久损伤者的补偿、永久性的附加费用或困难的补偿、长期收入损失补偿等。
受害者既可以直接向药品保险公司递交申请,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索求赔偿。如果申请人对药品保险公司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6个月内向药物伤害委员会申诉。药物伤害委员会由医药专家、业外人士和法律专家组成,该委员会的建议是参考性的,但药品保险公司通常都采纳其建议。如申请人对该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申请仲裁审议,仲裁审议结果为最终裁决。
日本
日本的ADR救济基金建立于1979年,救济事务由药品安全和研究机构负责。2004年4月,药品安全和研究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中心(PMDEC)、日本医疗器械促进协会(JAAME)三家合并,形成了一个统一管理药品、生物制品及医疗器械的机构,即药品和医疗器械综合管理机构(PMDA),主管ADR救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审评及上市后的安全性评价。
ADR救济申请可由受害人直接向药品和医疗器械综合管理机构提出,由该机构转送厚生劳动省下设的药品事务与食品卫生委员会,并根据该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向受害人支付救济金。如果受害人对审议决定不服,可以在两个月内向厚生劳动省申请重新审议。
获得ADR救济的条件有若干限定。首先,要求遭受的伤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只有导致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残障(日常生活显著受限)及死亡者方可获得相应的救济。其次,对获得救济的药品做了限制。申请救济的药品是指经厚生劳动省许可的药品,包括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列入药品和医疗器械综合管理机构公布的《非救济对象药品一览表》中的药品不在救济范围之列。再者,为确保可操作性,该法还设立了其他一些不列入救济范围的情况,包括法定预防接种者等多种。
为保证ADR救济基金的来源,日本立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每年要缴纳一定的征收金。药品和医疗器械综合管理机构每年年底都需要有一定的储备资金,并要求该储备资金能够应付下一年度的救济申请额。到2005年末,责任储备金额已达到138.95亿日元。
自1979年建立ADR损害救济制度起至2005年年底,日本已收到ADR救济申请案件7728份。近几年,申请案件数量迅速增长,在受理的7000多份案件中,已有90%的案例审议完毕,其中有83%的申请可以得到救济金。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