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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原产地规则是区域贸易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日本EPA中的原产地规则,有助于我们了解这些协定实际的开放程度,进一步判断日本实施EPA战略的意图。目前日本已经与包括东盟老六国在内的八个国家签署了EPA。其原产地规则都是以税目改变标准为主,以增值率和特定加工工序为辅。与东盟各国EPA中的原产地规则比较接近,但在细节上还存在许多差异。如果日本将来要与整个东盟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在原产地规则的协调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关键词:东亚EPA战略,原产地规则,日本

 

一、原产地规则在区域贸易安排中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规则是用于确定货物产地的规则。由于诸多贸易措施,如差别关税、进出口配额、反倾销、贸易制裁等都需要确定货物的来源地,因此,原产-地规则是贸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确定货物的产地也是国际贸易统计的需要,因此原产地也是制定国际贸易政策的基础。

 

  对于完全获得产品(Wholly Obtained Product),即那些在一国生长、开采、收获或利用该国自然出产的原料在该国加工制成的产品,原产地比较好判断,各国制定的原产地规则也基本一致。但这类产品占全球贸易的比重很低,更多的产品则含有进口成分,即非完全获得产品(Non-Wholly Obtained Product)。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加速,国际产业分工日益复杂,一个产品可能在若干个国家和地区进行过加工和生产,确定其原产地容易产生分歧。因此,对于这类产品,其进口成分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发生“实质性改变”。

 

  对“实质性改变”的判定标准,大体可分为三种。一是税目改变标准,即在产品的加工过程中,使进口成分(原材料、部件)的税目分类编号(一般用HS编码)发生变化,与制成品的编号不同。二是增值率标准,即按照产品的进口成分和国内成分所占的百分比来确定“原产”资格。三是特定加工工序标准,即依照产品的进口成分的加工工序、起始原料、关键部件等来判定产品的“原产”资格。有的原产地规则只采用单一的判定标准,有的则针对不同商品采用不同的判定标准,或者多种标准混合使用。

 

  在各种优惠性区域贸易安排中,原产地规则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用来确定哪些产品是原产于区域内,并因此享受优惠的关税,同时防止原产于区域外的产品享受同样的待遇。但是,使用不同的原产地规则,对于贸易流和区域贸易安排收益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原产地规则过分宽松,会导致区域外产品流入区域内,造成贸易偏转效应,对本地企业不利。但如果过严,会使得区域贸易安排的贸易创造效应打折扣。原产地规则也很容易成为贸易保护的手段。在优惠性区域贸易安排中,有可能表面上实行了零关税,但如果原产地规则设计得有技巧,国内产品依然可以得到有效地保护。此外,过于繁琐和复杂的规则也容易增加企业和执行部门的成本。

 

  因此,研究日本已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日本称为经济伙伴协议,英文简称EPA)中的原产地规则,有助于我们从另一个侧面了解这些协定实际的开放程度,哪些产品通过原产地规则得到了保护,甚至可以进一步判断日本实施EPA战略的一些意图。对于本课题的其他研究是一个有益的补充。

 

二、日本EPA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到目前为止,日本已先后与新加坡、墨西哥、马来西亚、菲律宾、智利、泰国、文莱和印度尼西亚八个国家签署了EPA。在这些协定中,原产地规则都是独立的一章,其格式和内容也非常相似。一般都包括这样一些内容:如专有名词的定义,货物原产地的判定标准,以及原产地规则实施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规则的核心部分是原产地的判定标准。对于完全获得产品,其判定标准与国际惯例是完全一致的,这里无需重复。我们最关心的是那些非完全获得产品的原产地判定标准。在这八个协议中,使用的是产品特定规则(Product-Specific Rules),即对每个产品使用什么规则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作为整个协议的一个附件出现。表1归纳了八个协议主要使用的原产地判定标准。

 

 

 

  在所有八个协定中,判断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三个标准都有使用。其中,税目改变是主要标准,几乎所有产品都采用这一标准。税目改变的类别是HS编码2位、4位和6位(章、目、子目)。绝大多数初级产品包括动植物产品、食品、饮料、烟酒、矿物燃料等都使用2位码,而多数纺织服装、金属、机电和杂项制品都使用4位码,还有部分化工、机电、杂项制品使用6位码。

 

  其次,有部分产品既可以采用税目改变标准,也可以选择增值率标准,这些产品主要分布在化工、金属、机电和杂项制品中。其中,日本—新加坡EPA对区域内成分的要求是不低于60%;日本—墨西哥是不低于50%,但有个别机电产品高达65%;而日本—马来西亚是40%,但商用车不得低于50%,轿车不得低于60%;日本与菲律宾、泰国、文莱、印尼签署的协议中除极个别产品外,则一律是40%。日本—智利EPA有点特殊,在计算增值率时给出两种选择,build—up和build—down。前者是计算区域内材料占产品价格的比重,后者是用产品价格减去非区域内材料占产品价格的比重。除个别产品外,该协议规定使用build—up方法计算的区域内增值率是30%,使用build—down方法计算的区域内增值率是45%。

 

  所有八个协议中都包括了双边累计(Cumulation)条款。该条款规定,原产于协议双方任何一方的原材料在另一方加工时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另一方。在日本与所有东盟成员国签署的EPA中,还有部分产品可以在协议外东盟成员国内进行累计。这些产品主要是食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如果其原料是东盟区域内生长、收获或捕捞的,可以视为是原产于协议双方。部分东盟其他国家的纺织品原材料如果满足一定加工条件,也可以视为原产于协议双方。

 

  还有部分产品,则既要满足税目改变标准,也要满足特定的加工工序标准,这些主要集中在纺织和服装产品。

 

  对于税目改变和特定加工工序标准而言,还有一个附属规则,即容忍度规则(De Minimis or Tolerance rules),在日本EPA中也有所应用。该规则允许在加工过程中使用一定限额的区域外原材料,而不至于影响最终产品的原产地属性。日—新EPA中无此规定。在日—墨EPA中,只有,咖啡和烟草按重量设立了容忍、度规则,区域外成分最多可以分别达到10%和30%。该规则在其他EPA中广泛使用,一般纺织服装产品容忍度是7%,其他制成品是10%。唯一的例外是日—泰EPA,该协议规定纺织服装产品同其他制成品一样,容忍度也是10%。

 

三、日本EPA原产地规则的主要特点

 

  首先,已签署EPA中的原产地规则有越来越宽松的趋势。例如,税目改变标准要求的产品代码位数越少,改变就越难。在日—新协定中,税目改变标准主要是HS2位码和4位码,而到了日—墨协定,已经有许多产品用6位码为改变标准,而之后协定中,使用6位码的产品则更多了。区域内增值率也从日一新协定的60%下降到日—墨的50%,之后的协定都降到了40%左右。累计条款也从开始两个协定的双边累计扩大到可以允许部分产品区域外的成分累计。日—新EPA没有容忍度规则,日—墨只有个别产品有,后面的协定则扩展到所有制成品。

 

  其次,EPA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也充分考虑了日本自身与不同贸易伙伴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针对性。日—新协定中原产地规则最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新加坡是一个自由港,有大量的转口贸易,本身的制造业并不多,所以必须把区域内增值率定得高一点。但与其他东盟国家的协定中增值率虽然低,但考虑到两国在东盟和整个东亚地区产业链中的作用,必须对纺织和服装产品规定特定的加工程序。马来西亚本身有汽车制造业,因此对汽车整车的区域内增值率要定得高一些。农产品是日本高度保护的领域,尽管有少部分列入了EPA降税清单,但在原产地规则上还是规定得比较严,一般都是以税目改变为唯一标准,且多用2位码。容忍度规则基本也不用。

 

  第三,与EPA伙伴国参与的自由贸易区相比,日本EPA中的原产地规则与欧美主导的原产地规则更接近。例如,新加坡已经签署了若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表2只列出了与韩国和美国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概况。与日一新EPA相比,这两个协定中原产地规则从形式到内容都差不多,对区域内成分的要求要低一点,但对纺织服装有特定加工工序的要求。

 

 

  墨西哥与欧盟也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其中的原产地规则基本上依据欧盟其他自贸区协定制定,墨西哥还是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的成员,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当今世界两大原产地规则体系(泛欧体系和NAFTA体系)的特点。日—墨EPA与这两者相比,从形式到内容很相似,比NAFTA更宽松。这主要体现在对区域内增值率的要求低,而且容忍度要高于NAFTA。NAFTA的原产地规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严格的,在特定加工工序、区域内成分的计算等方面要求都比较高。

 

  虽然日本没有和东盟整体签署EPA,但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都是东盟重要的成员国,因此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相比较是有意义的。这两个自贸区中原产地规则与日本EPA有很明显的不同。它们采用的是增值率为主要判定标准,而且由于涉及多个国家,区域内可以进行完全累计,只有部分产品使用了税目改变和特定加工工序标准。总体而言比日本双边EPA要宽松和简单。

 

四、对日本EPA原产地规则的总体评价

 

  区域贸易协定的核心内容是商品关税的减免,但原产地规则很容易成为隐性的贸易壁垒。因此,无论是多边的还是区域性的贸易协定,一般都要求原产地规则不为区域内贸易自由化制造不必要的障碍,同时应尽量简单明了、可操作性强、不给执行部门和企业带来太多的成本。

 

  总体而言,日本EPA中的原产地规则并没有成为一个贸易保护的工具。这是因为大部分产品,如84%的新加坡出口、86%的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的对日出口在各自EPA签署前已经免税进入日本。而日本比较敏感的农产品一般也可以通过国际通用的完全获得产品标准来判定原产地。因此,通过原产地规则实施贸易保护的空间本身就不大。

 

  而且,从形式和内容来看,以税目改变标准为主,以增值率和特定加工工序为辅是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做法。在税目改变的位数上、对区域内成分的要求以及在纺织服装产品要求特定加工工序基本上和美、欧等发达国家一致,并没有特别严苛的规定。其中,日—墨EPA在许多地方借鉴了NAFTA的做法,而与东盟各国的EPA也兼顾了东盟自由贸易区采用增值率为主和东盟区域内累积的习惯。将税目改变作为主要标准,减少了主观性,更加透明,也更具有可预见性,这是它的优点。但由于使用了特定产品规则,即对每一种产品使用什么规则做出具体规定,比起统一使用一种规则仍显繁琐和复杂。

 

  当然,在原产地规则的设计上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各方敏感产品的要求。例如,日本的敏感产品农产品、皮革和鞋类产品基本上都是以2位码税目改变为唯一标准。而墨西哥、马来西亚在汽车零配件和整车上的区域内成分要求大大高于其它产品,也是照顾了他们在这些产品上的敏感性。新加坡在石化产品上是强项,因此对这些产品的原产地判定标准也更严格一些。

 

  不过,日本EPA原产地规则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将不同EPA的原产地规则协调一致的问题。日本和东盟老六国分别签署了EPA,在原产地规则上不尽相同,而这些国家本身是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其原产地规则更是大相径庭。例如,某个产品如果在新加坡生产,增值率为50%,那么该产品可以被视为是原产于新加坡而享受东盟内的免税待遇,但出口日本却不能视为原产于新加坡而享受日一新EPA的免税优惠。如果该产品在马来西亚生产,则出口日本或东盟都可以免税。因此,不协调的原产地规则必然会对企业的贸易和投资行为造成扭曲性的影响。

 

  这种原产地规则的不协调性从根本上来说是日本现行EPA战略的结果。日本把发展与东盟的FTA放在首要地位,但是却采取了双边而不是一揽子谈判的策略。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提高效率,尽快取得进展,而且日本的谈判地位会更高,在敏感性产品和原产地规则等方面可以由日本主导。缺点就是EPA各项条款的不一致和不协调。尽管后期与东盟国家的协议中原则地规则已经相当稳定,但细节上还是有很大差别。随着与越南自贸区谈判的展开,未来这方面的问题将更加突出。

 

  东盟地区已经有非常紧密的产业分工,日本又是该地区最大的投资国和主要的贸易伙伴,因此与东盟建立整体的区域贸易安排机制,是日本必须最终面对的问题。日本在什么时间、以何种方式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关注。

 

  对外经济研究部

  “日本的东亚EPA战略及其影响”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赵晋平

  课题组成员:赵晋平  张琦

        胡江云  方晋

        方  晋  执笔

 

 

责任编辑: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