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8日晚再次发布公告,扩大禁止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的品种和产地范围,进一步加强检验检疫监管。
质检总局要求,自8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枥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质检总局要求,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在报检时需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2011年4月11日)
责任编辑:耿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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