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级抗震”的设计标准却碰上了9级强震,15米的海啸越过了6.5米的防波堤——专家认为,这次福岛核事故对现有核电站安全设计的基本假设和指导思想提出了重大挑战,特别是对核电站安全设计中的核心因素——“基准事故”提出了新的要求。
长期从事核反应堆安全设计评估及核能政策法规研究的前美国西屋公司高级工程师程琰和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贝尔弗科学与国际事务研究中心研究员周赟,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提出,福岛核事故是天灾,更是人祸——它为今后的核电站设计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提醒人们重新审视核安全的立法监管以及核电企业的安全文化。
“所有失效”取代“单一”
程琰介绍说,对于自然灾害,现有的“基准事故”是根据核电站所在位置有历史记录以来的最大自然灾害为标准。“从福岛核电站防波提失效来看,今后核电站在界定‘基准事故’时要留出更大余量,并配合其他安全设计,如防御海啸不仅要提高防波堤的强度和高度,而且要加强设备厂房的水密性等。”
周赟认为,以前核电站为避免“单一失效”(即某一关键设备出故障),会多备份一套甚至多套设备,但从福岛的情况看来,更应考虑“所有系统失效”的情况。美国核管会在“911”之后,要求美国所有核电站对“全厂断电”情况进行分析,做到即使一切能源供应全部停止,仍能完成安全操作——这显然超出了原先的“基准事故”要求。“第三代核反应堆AP1000‘头顶’的巨大水池,作为非能动安全设计的一部分就可以用来应付这种‘全厂断电’情况。”
多头监管滋生安全隐患
在福岛核事故中,各界人士对东京电力公司颇有微词。周赟认为,这与日本核安全体系长期以来存在管理不透明,职能不清,效率低下和监管不严的问题息息相关。
程琰介绍,日本的核安全管理体系机构繁多,法规复杂,反而导致其监管漏洞丛生。日本在1956年成立了原子能委员会,但其中负责核安全的原子能安全委员会于1978年从中分出。其后,经济产业省又在2001年成立原子能安全保安院。
“这反而造成日本核监管部门在对东京电力这样财大气粗的企业监管时有些力不从心。”周赟说,东京电力曾多次被反映存在违规行为,甚至两次被勒令停堆检查全部17座反应堆。尽管如此,东京电力凭借其巨大财力和对政府要员的影响力,每次都能躲过实质性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核学会副理事长朱志远认为,我国的《原子能法》尚未立法,如何监管现有核电站,为我国今后核电发展“护航”,值得认真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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