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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日本新《外管法》对出口贸易的基本原则是“出口自由”。和旧《外管法》相比,新《外管法》对出口审批制度进行了简化,取消了原来由外汇银行对结算方式进行确认的规定,改为实行出口报告制度;废除了原“标准结算方式”的唯一合法地位,明确了“特殊结算方式”的合法性。


    目前日本《外管法》仍保留的出口限制主要有:


    1、对某些特定货物的出口限制


    根据《出口贸易管理令》和《进出口交易法》规定,向某些特定地区出口特定货物时,需获得经济产业大臣的确认或许可。


    2、对货款结算方式的限制


    结算出口货款的某些特殊方式需经济产业大臣审批后方可采用。如:交互结算、超过一定时间范围的预付货款和延期付款等。


    3、对交易方式的限制


    出口商在进行“委托国外加工后返销”的贸易活动时,对外出口的原材料如系经济产业大臣特别指定的加工原料,则该原材料的出口必须由经济产业大臣审批。


    海关与外汇银行根据以上三条限制措施核查出口贸易,确认每笔出口的审批状况。


    4、对出口商品品质的限制(出口商检)


    为维持和提高本国出口商品的声誉,日本政府指定了检查机关对某些出口商品实施商品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不得出口。


    5、对贵金属、货币、证券出口的限制


    对外出口(以及自外国进口)贵金属、货币等具有支付手段功能的物品须获得财务大臣许可。

 

责任编辑:玲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