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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1、进口报告制度


    日本现行进口报告制度较为简化,规定一般货物的进口只需通过外汇银行向经济产业省提交1份规定样式的《进口报告书》即可。不须结算进口货物、500万日元以下的进口货物(进口配额商品除外)、无偿救济品、职业用品、临时卸货物品等不需进行进口报告。日本经济产业省凭所收的《进口报告书》每月公布进口报告统计。进口须外汇银行审批的IQ商品中,进口商应于办理审批的同时提交《进口报告书》。进口其它商品应在结算货款时(开立信用证、汇款等)向银行提出《进口报告书》。


    进口需审批的商品时,每审批一次提交一次报告书。进口规定需事前确认的商品时,每确认一次提交一次报告书。其它一般货物通常每批进口提交1份报告书。以交互计算的结算方式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告书在每月1日至月底内交经济产业省,贷记进口货物的报告书在次月20日至25日之间送交经济产业省。


2、《进口货款支付报告书》


    在海运提单未经银行就由出口商交给进口商时,货物通关时须向海关提交1份《进口货款支付报告书》。通关后,进口商在外汇银行支付货款时向银行出示此报告书和《进口报告书》。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后,将《进口报告书》送交经济产业省,《进口货款支付报告书》退进口商。


    外国公司进入日本市场的壁垒


    日本有其吸引投资者之处,自然也存在令投资者烦恼的地方。曾有一投资咨询公司在1997年对已经进入日本市场的外资公司在日本的经营状况作过调查,被调查的外国公司中有2/3认为,进入日本市场要难于进入其他经济发达国家市场。具体的理由是:


    (1)土地昂贵、房租高。


    (2)物价高。


    (3)法人税、个人所得税高。


    (4)政府规定多。


    (5)优秀人才的聘用、留住难。


    (6)日本的行业标准、质量规格要求比其他国家复杂等。


    外国公司在日本经商的法律组织形式--设立驻在员办事处(常驻机构)


    外国公司在日本设立驻在员办事处时,除了经营银行业、证券业的外国法人在日本设立办事处,一般不要求取得任何许可批准手续,但其可进行的活动范围会受到限制。该驻在员办事处在日本国内的活动,仅限于为所属的外国公司购入资产并予以保管,为其做广告宣传、提供信息、搞市场调查等,其工作内容只是为外国公司的业务开展进行辅助性活动,不成为法人税的征税对象,无需向法务局登记。像这样的办事处,由于其活动受到限制,一般是为将来升格为外国公司在日本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单纯为进行市场调查而设立的。驻在员办事处的设立和运营所必要的人工费、管理费的资金可以自由地从外国汇入,不受制约。

 

责任编辑:玲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