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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银行业贷款准备金计提行为的政策化起始于上世纪60年代。半个世纪以来,这一政策随着日本银行监管制度和银行业危机的演化而不断演变。本文下面以日本银行监管制度的发展为背景分析贷款准备金政策的演变及其与资本监管的关系。


(一)传统金融监管体制下的贷款准备金政策


    在金融自由化以前,日本银行业监管是以限制竞争规制为出发点,以无所不包的事后安全网为主要内容,以保持银行体系绝对稳定来支持主办银行制度、提供长期产业发展信贷资金为目标。作为银行业的监管当局,大藏省(MOF)于1964年在全国银行业引入了贷款准备金政策,要求银行针对未偿还贷款(Outstanding loan)中的正常类贷款和次级类贷款计提一般贷款准备金(General Provision)以备抵贷款的潜在损失。在计提方法上,银行既可以参照过去3年贷款损失的平均值,也可以参照税务当局、大藏省和日本银行设定的参考水平计提。对于大多数银行来说,由于依据参考水平计提数额大于实际损失,而一般准备金可以享受完全免税和计入二级资本的待遇,银行大都依据参考水平计提 。除一般准备金外,银行也可以针对破产债权和可能破产债权计提专项准备金(Special Provision)。但是,大藏省规定的专项准备金计提规则非常严格,如必需提示满足“借款人陷入危机”(如借款人2年以上的负净值记录)或破产的证据、必需向大藏省报告计提依据及数量等。而且,得到大藏省批准的专项准备金只享有50%的免税待遇等。因此,专向准备金基本等同于核销。在贷款核销方面,确定的贷款损失难以及时核销,一方面在于核销规则要求银行提供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或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的证据;另一方面是银行对于“核销将会传递银行放弃债权的信号,导致借款人将停止支付”的担忧 。


    在传统的银行监管制度下,银行将利润用于支持资产扩张的积极性很高,而分配于贷款准备金的积极性很低。但是,由于贷款准备金关系到银行的利润、资本充足水平和应纳税额,银行计提一般准备的积极性最高、计提专项准备的积极性最低。在金融自由化之前,政府对银行竞争、准入的限制和积极维持大企业的主办银行制度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商誉价值和超额利润。尽管银行贷款扩张很快,经济繁荣使这一时期的不良资产很少。因此,一般准备金基本可以覆盖损失(Federation of Bankers Associations of Japan,1989)。


(二)金融自由化条件下的贷款准备金政策


    20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监管当局实施了以利率自由化、发展资本市场为主要内容的“大爆炸”改革。由于金融自由化改革加剧了银行业的竞争和动摇了主办银行制度(大企业纷纷转向资本市场融资),为了维持市场份额和利息收入,主要银行不得不转向风险更大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房地产贷款。由于这些贷款具有期限长、风险大、杠杆比率高和以房地产为抵押物等特点,根据贷款准备金覆盖预期损失的一般规则,期限越长、借款人资产(或抵押资产)价值波动性越大、杠杆比率越高,贷款预期损失越大。因此,银行应计提更高比率的贷款准备金(George M,1996)。在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房地产和股票市场泡沫破裂的现象已经出现,部分银行已出现了大量的不良贷款。但是,监管当局没有要求银行及时地通过计提贷款准备金和核销予以反映,反而有意识地掩盖银行损失,鼓励银行将税后利润大幅度地分红和继续贷款给陷入困境的企业(Bank of Japan,1998)。银行不能充足地计提贷款准备金和核销已实现损失的原因主要在于(1)贷款分类制度的缺陷使银行充分计提贷款准备金失去了基础。日本银行业从1993年开始公布不良资产的定义、种类及数量,但在贷款损失分类上明显存在低估损失的现象,如将逾期6个月以上作为划分不良贷款的标准、银行可将重组贷款归类为正常贷款等;(2)计提专项准备金和核销损失贷款将严重冲击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尽管日本从1954年就开始对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监管,但在90年代上半期之前,日本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要求的8% 。计提贷款准备金和核销损失会直接冲击银行的利润,从而间接冲击资本金,另一方面,监管当局考虑到宣布不良处理资产会引起股价下跌和恐慌,从而引起资本充足率下降;(3)过分地倚重抵押物(房地产)的保障作用,忽视了对宏观经济和借款人未来现金流的前瞻性分析。80年代后期,经济繁荣促使大多数人预期土地价格上升不可避免,贷款对抵押物比率达到100%。即使在资产泡沫破裂后,监管当局和银行寄希望于经济复苏,地产价格回升会自动改善银行的财务报表(Shimizu Yoshinori,2000)。


    在政府完全担保的体制下实施金融自由化然产生银行对风险的过度追求,而实施资本充足监管是遏制银行道德风险最有效的工具(Rhodes et al,1999)。1988年《巴塞尔协议》颁布后,日本监管当局也加强了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监管。但是,在政府风险担保和银行长期掩盖损失的情况下,银行的实际资本水平很低。为了提高资本水平,银行纷纷选择高风险、周期长的资产以实现短期的高回报。此时,若贷款准备金不能充分反映银行预期损失时,实际资本水平将被高估。日本学者对日本银行业自有资本比率与不良资产比率的回归分析发现,两者之间有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自有资本比率高的银行,其不良资产比率低,反之则反(渡边慎一,1998)。这一实证研究说明自有资本具有遏制银行道德风险、促使银行审慎经营的作用。因此,尽管从1993年开始,监管当局按照国际标准对主要银行严格8%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但真实的资本水平远远低于8%。例如,北海道拓殖银行在1997年3月的资本保有率在全日本所有的城市银行中名列第一,但是这家银行在同年10 月就被正式宣告破产(Bank of Japan,2000)。


(三)金融危机后贷款准备金政策的改革


    90年代后期,日本金融业监管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贷款准备金政策方面,监管当局在贷款损失分类、贷款准备金计提方法、贷款核销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如在贷款分类方面,监管当局于1998年采用美国证监会(SEC)风险管理债权的概念取代以往不良债权的概念,规定以下三种状况的债权为不良债权:a.破产债权;b.本息逾期3个月以上的债权;c.降低贷款条件的债权。要求主要银行自1998年起、地区银行从2000年起按此分类每半年公布不良资产;在贷款准备金计提方法上,监管当局在1998年要求银行采用“自查”(self assessment of assets)的方法计算预期损失和计提贷款准备金,即每家银行都可以依据《金融机构检查手册》和基本会计准则决定本银行贷款准备金计提的标准和方法。考虑到大多数银行可能由于存在赤字而低估损失,监管当局于1999年公布了“不良贷款准备金的最新指标”:正常债权(Ⅰ)根据历史平均损失率,在考虑贷款剩余期限和抵押物价值波动等因素的基础上,由银行自己确定计提数额;需要关注类债权(Ⅱ)扣除合格抵押物覆盖的部分按15%的标准计提;很可能不能收回的债权(Ⅲ)中无担保部分按70%的标准计提;不能收回的债权(Ⅳ)无担保部分按100%标准计提。其次,监管当局积极鼓励银行采用现金流折现法(discounted cash flow)针对正常债权(Ⅰ)计算贷款准备金应计提额度,放弃过分地依赖抵押物而忽视对借款人财务前景的分析;在贷款损失核销方面,2002年的《金融再生计划》中,监管当局提出了“贷款损失免税核销制度”,即对于可能破产和破产债权,在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之下,银行可通过冲抵贷款准备金账户的额度来确定退税数额,退税资产可以计入资本金。此外,为了重拾国内外对日本银行业的信心,监管当局加大了对银行披露破产债权的状况(破产债权数、通过抵押物回收数和核销数等)。


    尽管监管当局在贷款准备金政策方面进行了很多改革,以逐步向先进做法靠拢,由于长期对损失的掩失和监管的失职,在面对持续的股票价格、房地产价格的下跌和大量涌现的不良贷款,银行消化不良资产的任务仍然很艰巨 。2000年--2004年全行业处理不良贷款损失平均超过利润3400亿日元,不良贷款率超过6%。2004年,全行业利润才首次超过了处理不良贷款的损失(Bank of Japan,2005)。

 

责任编辑: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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