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7年4月25日,日产生命的倒闭带动了日本保险业的一连串动荡。接着是1999年6月东邦生命“退出”市场竞争、2000年5月第百生命也“退出”市场竞争,倒闭危机酷似瘟疫蔓延,2000年10月9日千代田生命保险破产,10月20日日本人寿保险业的中坚企业、排名第11位的协荣生命保险公司因深陷经营危机,向东京地方法院提出了“更生特例法”的适用申请。短短10余日里两家大型保险公司的接连破产,这在战后的日本还是第一次。
日本的寿险公司为什么会在一段时间内出现集体性的“突然死亡呢”?
首先,“泡沫经济”阴影不散。在经济高速增长和繁荣时期,保险企业大量直接投资和参股日本企业,被投资企业又大量购买保险公司的保单,两者形成了相互促进的良性关系。但是,在泡沫经济过后,这种良性循环被打破。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竞相削减保险计划,而保险公司面对保费的负增长,又不得不减持企业股份,从而导致企业保单的进一步减少,形成了恶性循环。
其次,日益恶化的利差损。作为泡沫经济的后遗症,“资产运用的差额”是日本寿险业目前最大的负担。在80年代,寿险公司均以高于5%的利息推销保险商品,资产迅速扩张。而泡沫破灭后,日本实行超低利率政策,一度达到零利率,与当初约定的利息相差甚远。股市长期低迷,也使得各寿险公司持有的股票等有价证券收益甚微,入不敷出的“窟窿”越来越大。截止2000年3月,协荣生命的“资产运用的差额”为750亿日元,而14家寿险公司的“差额”更高达1.564万亿日元。
第三,财务不稳固。与银行的合作以及与同业的资本协作关系,对保险公司来说可谓生死攸关。可是,作为协菜生命后盾的主办银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的倒闭,尤其是 1999年 3月与其刚建立资本合作关系的第一火灾海上保险公司于去年5月的宣告破产,使其财务基础受到重创,希望相互支撑的初衷演化成了雪上加霜的恶果。
第四,政府会卒保车。日本银行及保险公司均属于金融机构,但日本政府的政策,显然侧重于拯救银行而忽略保险业的经营困境。在近10年的日本经济低沉期,日本央行曾切实动用公帑,注资入银行体系,协助银行清理庞大的坏账。然而,对于保险业,则没有注资相助。也许在他们看来,寿险风险比银行小,即“政府为了延长银行寿命,只好放弃拯救保险公司了。”(高盛亚洲副总裁考特斯语)
这种以银行为优先的政策,反映出日本政府的传统思维,认为银行倒闭会引发连锁反应,保险业则不会。但实际上保险业的反应远超过想像。因为许多寿险业者的资金来自银行,而且银行保险之间经常交叉持股。
第五,资金运用失误。在1975-1986年的12年间,日本寿险公司投资于“一般贷款”的比重从62.5%降低到35.9%,减少了近27个百分点,而同期投资于有价证券的比重从21.7%上升至 41.5%,增加了近20个百分点,并成为各项投资中所占比重最高的项目。就在于代田宣布倒闭的前一夜,日经指数仍在16000点上下徘徊,远低于其持有投资组合要实现盈亏持平的22000点。就是在数量已经减少的借贷活动中,保险公司有许多资金都是投向楼市,沦为难以回收的沉淀资金。
在资本市场的投资同样乏善可陈,尤其是错误地持有欧元的决策,使得各公司均受到重创。统计显示,截至 2000年3月,日本七家最大的寿险公司持有价值高达3.52亿日元的欧元资产,但欧元在经过问世之初昙花一现股的亮丽表现后,汇价一路下滑达3成,这些寿险公司自然损失惨重。
第六,外资保险公司入侵。过去,日本保险业备受大藏省的特别关注和保护。随着金融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日本金融市场也更加开放,1998年 7月,日本开始实施保险费自由化政策,这不仅改变了日本保险领域的经营环境,也使保险经营体制受到冲击。与此同时,许多欧美大保险公司趁机大举进军日本市场,它们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强大的市场开发能力、高超的营销战略和知名度,迅速占领日本保险市场。一些外资保险公司通过因特网,大力推销保险费大大低于日本保险公司而各项服务毫不逊色的汽车、房地产等保险商品,直接威胁到一些实力不强的日本保险公司的生存。
日本保险公司的频繁破产倒闭给我国保险业界敲响了警钟。针对我国寿险公司普遍存在的利差倒挂的现象,如何弥补利差损、进行有效的费率管理、保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已成为各保险公司迫在眉捷的大事,以此为鉴,加紧研究对策更是刻不容缓。
1.发新险种,实现保险产品的转型。西方国家保险市场发展经验表明,保险产品由保障型、储蓄型向投资型保险产品转型是适应金融市场竞争和客户金融服务需求方向的。投资型产品的推广,有利于利率风险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间合理分担,尤其是在利率持续走低的经济形势下,投资型产品可以有效避免利差损的继续扩大。
2.扩大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监管部门应一方面采用比例限制的监管方法,对保险公司投资方向进行严格控制另一方面根据保险资金不同的投资形式规定不同的责任准备金率,首先是保证偿付能力,其次是提高资金运用的灵活性。具体尝试操作为:(1)根据各公司高利率业务量的大小直接或委托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将高利率业务实际准备金全部投入设立封闭型基金,由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对基金收益严格控制,将基金收益全部用于弥补利差损。(2)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保险基金投资于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3)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3.保险费率市场化。我国保险业的费率,尤其是人寿保险预定利率的制定以往主要参照即期银行利率。随着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加快,人寿保险费率的制定将失去直接参照系数。因此,保险业将不得不改变目前依据即期银行利率制定保险费率的做法,保险费率的市场化成为大势所趋。
4.改进保险监管体制。改变保险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的不公开性,增加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Z吸取日本对寿险公司经营失败的警戒与处置机制的经验,建立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安全网,设立投保人利益保障基金。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