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相关法律和规划体系进行破旧立新
由于与公共工程相关的法律、规划过于繁杂,反而使总体规划难以发挥实际效能,并存在上述的一些弊端,因此要求对法律和规划体系进行破旧立新的呼声相当强烈。一种思路是,将现有的涉及区域开发、大城市圈建设、特定区域开发振兴等方面的法律全部废除,代之以一个能够真正起到规定大方向大框架的、贯彻地方分权理念的简洁的法律体系(有人主张应制定“公共工程基本法”)。同时,废除从条条行政的角度出发制定的全部16项公共工程长期计划,代之以与新的基本框架相适应的计划规划体系。
(二)采取措施控制公共工程的总体规模
由于日本公共工程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总体规模过大形成财政的沉重负担,而且日本的基础设施完善水平也已经较高,因此需要对公共工程的规模进行控制已经渐成共识。关于具体做法的设想主要包括:第一,以桥本内阁进行财政改革时所依据的法律《财政结构改革法》为基础,将控制公共投资的总量作为政府的一项义务;第二,目前地方的公共工程费的全额都可以用发行公债来筹集的做法是造成公共工程规模失控的一个重要因素,应予废止;第三,公共工程投资中占比重最大的公路建设投资之所以居高不下,是因为公路拥有燃油税和车辆税等特定财源。特定财源制度在基础设施水平较低而国家又缺乏建设资金的时候,是一种保证基础设施建设财源的有效手段,但如今已经时过境迁,该制度成为造成公共投资结构僵化的一个重要内在因素,也应予以废止。
(三)实行地方分权
如前所述,公共工程所存在的制度性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中央集权的投资体制。因此地方分权就成为今后制度设计的一个重要方向。首先是改革补助金制度。现行的补助金制度按“条条”行政划分,名目众多,申请手续繁杂,并造成地方对中央的依赖。一种改革思路是,将补助金全部合并,并按照简明的分配基准交给地方支配。与此同时将公共工程明确区分为国家工程和地方工程,国家工程仅限于地方政府难以承担的如重要国际机场、重要贸易港口、高速公路等,由中央政府单独完成;其余均作为地方工程,地方政府享有高度自主权,中央政府不加干预。
(四)促进公众参与
为解决公共工程黑箱化的弊端,一个重要的改革思路就是促进公共工程的决策和监督中的公众参与。主要包括:在工程的规划和决策阶段使公众能够参与意见,以使在工程的选择上能够反映居民的意愿;使公众能够在工程的招投标等关键阶段进行监督,从而提高决策和实施过程的透明度,排除特定利益集团的谋私行为。公众的参与和合作还有利于降低工程的成本和提高效率。
(五)建立公共工程的持续评估体系
因为公共工程从规划、立项到完工一般需要较长的时期,因此一项在规划阶段具有充分可行性的工程随着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公众价值取向等的变化也许会变得不再充分合理,需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对原来的规划进行修正乃至中止工程的实施。为此,就需要构筑一个能够对公共工程持续进行评估的体系。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工程,也需要对其效益和影响进行后评估,以利于以后的工程更加完善。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