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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专题

服务贸易领域比较优势地位决定利益份额


  尽管至今人们对经济全球化的定义仍众说纷坛,但有一条已经形成了共识,这就是对可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且可实现最佳效率的生产资源要素持有量的多寡,决定了不同国家或经济体在新的国际贸易格局中的比较优势地位,从而决定了它们的利益份额。这一点,在以信息技术和金融交易为核心的服务贸易业表现得更为突出。因为与传统商品贸易不同,服务贸易打破了商品进出口国之间的地域限制,以新的信息技术力量和新的金融交易手段为核心形成了交易网络,使用着一体化的世界性语言。这种世界通用的交易符号将分散在世界各地和处于不同时区的交易主体真正联系在一起,就此意义而言,所谓经济全球化最为具体的表现就是金融交易的计值方式、结算手段和盈利方法的同一性,也就是说金融交易领域最具经济全球化的基本特征。


  20世纪90年代,美国以具有高附加价值的服务贸易为基础,始终保持着该领域资源要素的比较优势地位,支撑了美国经济的发展。美国在1971年出现了二战后第一次贸易收支逆差,20世纪80年代以后急剧扩大。但美国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将产业发展重点从制造业转移到服务业,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资源要素从边际生产率低的国家向边际生产率高的国家转移,从而带动了技术专利使用权转让和金融服务业输出,并促进了资金流动以及原材料商品交易。而同期日本的情况却恰恰相反,虽然在商品贸易领域保持了较高的竞争力,但在服务贸易领域则明显落后成为净逆差国,而且20世纪90年代逆差幅度明显大于80年代,这是日本产业结构调整落后的反映,也是整个90年代日美经济差距加大的原因所在。

  
自由贸易协定是对WTO原则的补充


  随着经济全球化,特别是信息技术和金融服务领域的贸易不断增加,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的缺陷日益暴露出来。由于该框架不能及时提供适当的规则和制度保证交易各方能够在服务贸易、投资、人员流动、环境问题、技术合作和竞争政策等方面达成协议,因此不能满足服务贸易发展的新需求。因此,近年来以双边或区域形式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就成了WTO框架的必要补充。自由贸易协定最大的优越性就在于,它既可不超出WTO框架的基本原则,又可就WTO框架末作出明确规定的领域实现交易各方发展服务贸易的愿望。也就是说,可在狭义自由贸易协定基础上加入投资协定内容,使合作项目更加广泛。因此,可将自由贸易协定视为两国间或区域内的自由市场协定(Free Market Agreement—FMA)。


  根据自由贸易协定建立的最低层次的合作形式(自由贸易区)和其他较高层次的合作形式(实现了关税同盟后的经济合作)的差别在于:自由贸易区成员国间虽然撤销了贸易壁垒,但各国仍维持本国贸易政策及其他各种经济政策的决策权,“经济主权”仍属于不同的民族国家或经济体。因此最低层次的自由贸易协定对于处在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和经济体来说更具适应性。


  但自由贸易协定也存在自身的缺陷。当一个非合作区域的经济体与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合作体谈判时,前者可将后者作为一个谈判对手,而当与多边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谈判时,则必须逐个与成员国进行交涉。如果是在关税同盟的经济合作区内,成员国可对区外的贸易壁垒或其他贸易限制采取共同政策,但最低层次的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则不采取共同政策,各成员国分别实行自己独立的政策。由此可见,自由贸易协定的最低层次对区外贸易的推动作用较小。


  在WTO协定中涉及区域合作的协定包括以下内容:商品贸易方面有关贸总协定(GATT)第24条,服务贸易方面有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以GATT条款为例,其中第1条要求成员国必须履行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义务,规定成员国不能因贸易产品的原产国而造成歧视贸易。再以关税率为例,将某种产品的最低关税率用于某个WTO成员国时,也要将此税率用于所有的成员国。但是,在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区域内成员国间的关税规定,则是违反最惠国待遇的,例如零关税规定。因此GATT在第24条中又作出规定,在区域合作条件下允许将最惠国待遇作为例外。但这种例外是有条件的,包括以下三点:(1)不能因签订了FTA而提高对第三国的贸易壁垒;(2)须撤销FTA成员国间的“实际上的全部贸易”的贸易壁垒;(3)在适当期间内(10年)实现FTA。

  
日本贸易政策的历史性转变


  日本经济虽然经历了10年的衰退,但无论是GDF总量水平还是GDP人均水平都在亚洲地区占据首位。因此,日本强烈希望在亚洲的金融服务贸易领域发挥主导作用,使日本的地位与其世界最大债权国、亚洲惟一的发达工业国集团成员国身份相符合。日本通过实地考察认为,1997年金融危机后,亚洲国家为摆脱经济困境急需帮助,这正是日本重新与亚洲国家构筑建设性关系并发挥金融大国作用的有利时机。因此在金融危机后不久,日本政府发起了一轮又一轮的金融改革攻势,以扩大金融服务领域的影响力,并由此带动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金融体制改革,其贸易政策发生了历史性转变。


  1.长期战略部署:发挥金融大国主导作用


  这首先表现在日本希望凭借世界最大债权国的实力,在亚洲金融危机后各国金融体系十分脆弱的情况下,充当“最后的贷款人”的角色,扩大日本金融大国的影响力。日本抓住了两点:一是组建、落实“亚洲货币基金”;二是发展金融服务业依赖的信息技术,签订《电子东盟协议(E—ASEAN)》。


  日本在亚洲金融危机后不久先后提出“宫泽构想”和“新宫泽构想”,希望通过建立“亚洲货币基金”援助遭受危机打击的亚洲国家,扩大日本的影响力,并在此基础上由日本主导培育亚洲资本市场,缩小与欧美资本市场的巨大差距。但“亚洲货币基金”构想的实际作为与日本的希望存在很大差距。因此日本积极利用与新加坡协商金融合作的机会,共同设立基金,弥补“亚洲货币基金”的欠缺。日、新两国协议由日本政府金融机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与新加坡运作外汇储备的政府投资公司共同提供资金,并向民间募集资金,设立2亿美元的基金,同时还招募美国的基金进行投资,以便使向亚洲企业共同投资的构想具体化,同时也推动“亚洲货币基金”发挥作用。


  继而在10+3(东盟+中、日、韩)框架中,日本大力扩展“货币互换协定”对象国,希望通过更广泛的途径使“亚洲货币基金”构想得到落实。2000年11月24日在新加坡召开的10+3首脑会议上,日本首相森喜朗表明了日本的方针,日本希望进一步扩大“货币互换协定”的范围,目前的对象国是韩国和马来西亚,候补对象国有菲律宾和泰国。


  另外,为提高日元作为国际货币的地位,日本财务省组建了日元国际化推进委员会,召集政府官员、国内外产业界精英和学术界人士讨论日元国际化的可行性,为提高日元的使用率和非居民的持有率,积极推动以日元为核心货币的钉住篮子货币汇率政策。在2001年1月召开的神户亚欧财长会议上,日本财务省黑田财务官再次重申了日本政府的上述观点。


  信息技术方面,在日本的推动下,2000年11月24日闭幕的东盟首脑会议签订了《电子东盟协议(E—ASEAN)》,该协定的目的在于振兴东亚区域内的信息技术。协定规定要在2005年之前,撤销与信息技术即IT技术有关产品的区域内关税,并在最早加入东盟的6个成员国中撤销非关税壁垒。


  2.区域战略选择:填补亚洲的FTA空白


  日本要形成其服务贸易领域的优势地位,最具可行性的是首先在亚洲区域内发挥更大的影响力。而亚洲地区恰恰又是自由贸易协定的空白。根据WTO事务局统计,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多达120个,但贸易量排世界前30名以内却未签订任何区域贸易协定的国家(地区)或经济体只有中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同时,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亚洲国家或经济体与日本的差距逐步缩小,就不同地区对日本进口额看,1990年东亚仅占26%,1998年上升到34%,而同期来自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额分别在25%和14%的水平上徘徊。根据日本经济研究中心关于《亚洲、日本的竞争力报告》显示,亚洲有的国家在信息技术方面甚至超过了日本,例如新加坡。因此日本能否在亚洲形成自己的服务贸易优势,对日本的意义也就越来越重要。


  尽管WTO“千年回合”谈判进展得很不顺利,139个WTO成员国或经济体之间达成共识确实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在WTO框架内的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却涌现出许多成功的范例,为日本提供了新的选择,如欧洲联盟(EU)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等。因此,日本认为,固守多边贸易自由化是不明智的,如果日本能够首先在亚洲地区按照不同国家对日本的不同意义和作用,分别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合作协定,日本不仅能获得更大的贸易利益,而且还可以利用自己在亚洲的地位逐步形成自己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优势。


  需要指出的是,这也是日本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如果说日本历史上开放门户实行经济贸易自由化是在美国压力下被迫进行的。但目前建立双边经济合作关系更多的是迫于国内经济形势和体制改革的自身需要。10年来日本经济始终没有摆脱低迷徘徊的境地,加上国内人口出生率下降,老龄化程度加深,使日本强烈地意识到只有增强经济要素的流动性,才能为日本经济注入活力,恢复日本的国际竞争力。正是在这种压力下,日本将开展双边合作作为带动本国国内制度改革、繁荣国内经济的一个重要契机。


  在日本的积极推动和多方协调下,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或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热潮正在亚洲兴起。2000年11月下旬,在新加坡召开的东盟10国及中国、日本、韩国的首脑会议上,东盟提议并就建立包括东盟10国和中、日、韩在内的“东亚自由贸易区“达成了协议。11月中旬在文莱召开的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PEC)首脑会议上,也曾提出应在亚太地区进行区域或双边贸易合作,会议就加强区域或双边合作取得了共识,肯定了这是对WTO多边贸易自由化体系的补充或加强。


  3.现实利益制约:享受双边自由贸易的互惠待遇


  另外,现实商品贸易的利益损失也迫使日本尽快寻求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保护,否则,日本企业将承受巨大损失。这一点特别表现在与墨西哥的贸易关系上。根据过去的日墨保税加工区制度,日本可享受零关税优惠将汽车零部件和原材料从日本运到墨西哥,但因墨西哥财政方面出现困难,该制度于2001年取消。而由于美国和欧盟的企业与墨西哥签订了FTA,可享受零关税待遇,因此,在与美国和欧盟企业的竞争中,没有与墨西哥签订FTA的日本明显处于不利地位。这只是日本现实损失中的一例。


日本首选新加坡进行尝试


  日本贸易政策历史性转变的重要标志是与新加坡签订《新时代的经济合作协定》。1999年12月,两国正式开始就签订日本与新加坡两国间《新时代经济合作协定》问题进行交涉,并决定从2001年1月起进行具体事务层次上的交涉。日本政府启用在经济贸易方面有着丰富经验的日本外务省官员朝海和夫担任谈判团代表,第1轮谈判于2001年1月底在新加坡进行,日本政府计划在2001年底签订该协定,并预定在2002年中期正式生效。日本之所以选择新加坡作为变革贸易政策的试点,原因有以下几点:


  1.有助于提高日本的信息技术水平


  服务贸易的优势必须以高质量的信息技术为依托,但在这个领域日本是落后于新加坡。


  近年来新加坡获得了很高的国际评价,例如在国际经营开发研究所(IMD)的《世界竞争力报告2000》中对新加坡的评价仅次于美国,居第2名,而日本的排序降低到了第17名。因此,日本与新加坡双边协定的主要内容不在商品贸易领域,而是侧重信息技术和金融领域。日本希望借助新加坡在信息技术领域中的领先地位,共同主导东亚信息技术的发展,并借此机会拓宽自己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交易范围。《新时代经济合作协议》的重点是放宽限制,实现服务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实现电子商务自由化以及包括完善保护个人数据、电子交易的法律制度,保证相互承认和使用电子认证基础。同时,两国协定还要为商务活动的广泛展开而积极促进人员的自由流动。总之日本希望通过与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取长补短,巩固并发展自身的优势。


  2.合作成功的把握性最大


  新加坡是亚洲国家中与日本经济发展水平最为接近的国家,所以合作成功的把握性最大。


  首先,东盟国家中新加坡的收入水平最高,人均GNP仅次于日本。日本达3.2万美元,占世界第5位;新加坡则为3万美元,占第6位。作为日本的贸易伙伴,新加坡的对日出口额高于英、法两国,居第7位,进口额排在第15位。作为日本的投资对象国,新加坡仅次于美国、英国、中国、印度尼西亚,排名第5位。这些经济指标表明新加坡是日本首例双边合作伙伴的最佳选择。


  其次,新加坡具备良好的整体经济环境。新加坡在电子海关服务、自动化港口服务、政府电子化服务领域均有很高的水准,商务服务设施非常完善,加之英语是新加坡的官方语言等。


  3.两国政府的积极配合


  一方面,新加坡政府持积极的态度,总理吴作栋提议并主动推动两国间的协商,但最重要的还是日本政府的决策和深入细致的研究工作。


  另一方面,日本政府还组织了由政府部门代表、学术界和产业界共同参加的日本与新加坡经济协定研究会,就两国间协议的具体问题反复进行详细严密的讨论,并于2000年9月28日发表了关于与新加坡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研究报告。该报告指出未来签订的双边协定不仅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更应该是一个“新时代经济合作协定”,其意义就在于,未来的协定并不是单纯的区域内自由贸易协定,而是代表新时代多边贸易体系发展方向的、新形式的经济合作,旨在寻找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难以解决的资金流动、信息和人员交流的途径。

  
对中国的几点启示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的加快,中国在区域经济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越发重要。日本十分重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日本经济将要产生的影响,并对此进行了专门研究。根据日本经济企划厅的研究与测算,如果中国在2001年内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到2005年中国的GDP将提高4.96%,由此带动日本的GDP提高0.09%,带动韩国的GDP提高0.25%,所以日本对中国“入世”持欢迎态度,并大力推进建立包括中国、日本、韩国在内的东亚自由贸易区。


  日本根据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形势重新定位本国的比较优势产业,从而对传统贸易政策进行必要和及时的变革与补充,为中国提供了深化改革的新思路,这就是如何在全球化经济条件下既要坚持对外开放,又须保持本国的竞争优势,同时还要以开放为契机加速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


  因此,中国有必要从国内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与可能出发,采取积极有效的贸易合作方式,克服片面追求出口数量的做法,根据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从产业战略角度考虑设定中国的比较优势产业或产品。


  首先,中国应将贸易政策的重点放在振兴信息通讯等高科技领域的发展方面,通过产业结构的升级增加出口商品的附加价值,同时压缩初级产品出口,以避开与出口结构相近的东亚国家的竞争,消除它们对中国的恐惧心理。


  其次,初级的自由贸易协定虽然适应性较强,可照顾不同国家或经济体发展阶段的差异性,尊重并遵循自愿原则,却也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就是这种初级合作形式不可能有硬性的法律约束,容易造成成员国的“搭便车”心理,即都希望得到更多实惠,但又都不愿承担必要的义务。因此应借鉴日本的做法,从与经济发展水平最为接近、同时最有条件为弥补本国不足提供帮助的国家或经济体的谈判入手,逐步积累双边经济合作的经验。#p#分页标题#e#


  最后,只有进一步加快中国国内经济改革,熟悉符合国际惯例的交易方式和规则,才能吸引生产要素流入国内,否则即使打开国门,确立了自由贸易协定关系,也难以通过国际市场获得自己缺乏的资源。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