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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组合”制度现状

 

    “組合”是指各当事人通过出资并以契约的形式,成立的以经营为目的各种团体组织。我国往往翻译成“公会、行会、工会、合作社”等。“组合”主要有六大类型:

 

    第一,事业协同组合。是为了实现组合成员经营的合理化和改善组合成员之间的交易条件。是针对地区内的小规模经营者而设立的。其内容包括共同生产、共同加工、共同参与购销活动、共同运输。共同保管等。此外,对于成员之间所需要的资本金共同想办法来解决,约束每个成员的经营行为以及改善成员的经济地位。

 

    第二,企业组合。是针对个人而设立的,与合伙制度企业比较类似。所不同的是,成员即是企业组合的股东,也是企业的员工。他们的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按照组合的基本原则来进行分工与协作。

 

    第三,火灾共济协同组合。是针对小规模企业而设立的,主要是解决小规模企业发生火灾后的补偿问题。

 

    第四,信用协同组合。是为了使小企业能够顺利地筹措到所需要的资金而成立而的。组合内成员即是出资者,又是借贷者。

 

    第五,协业组合。其目的是使组合成员之间在生产、销售和其它方面相互合作,在适当的企业规模基础上提高生产效率,寻求共同利益。与前四种组合成员不同的是,成员不受地区限制,可以跨地区。跨行业根据共同的目标进行分工与合作。

 

    第六,商工组合。在所有组合中,商工组合的组织机能最为完善。除了具有协业组合的功能之外,还具有指导与培训功能。即对组合成员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必要的指导,对成员企业的员工开展培训等业务。

 

日本“组合”制度的运行机制

 

    “組合”是一种竞争对手并从事同一行业工作的集合体。它的成立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加强同业之间团结;二是政府政策实施的媒体。

 

    第一,无论何种“组合”,都要依据相关法律并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立。

 

    第二,对于不同组合,具有最低成员数量的限制。事业协同组合、企业组合和协业组合的最低成员要求在4家企业以上;火灾共济协同组合的成员数量要求在1000家企业以上;信用协同组合成员人数要求在300家企业以上;对商工组合成员的要求是,本地区内事业单位在50%以上。

 

    第三,组合成员都要按规定出资,以维持组合运行。火灾共济组合成员的出资额要求在200万日元以上;信用组合成员的出资额要求在I000万日元以上;其它的则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成员出资额数量的多少。

 

    第四,组合即是联合体,也是经营体,除了成员自己从事经济行为之外,成员也为组合创造财富。在组合从事经济行为过程中,每个组合成员,根据自己的责、权、利,承担着有限责任。

 

    第五,除了协业组合要求参加者履行组合必要的承诺之外,其它的组合,参加与退出原则上都是自由的。

 

    第六,在决定组合内的一些具体事务时,协业组合有的是采取一人一票制,或者根据出资额的比例进行表决。除此之外,其它的组合,都是采取一人一票制的原则来决定组合内的各种事务。

 

日本“组合”制度的作用

 

    第一,组合起着连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政府的产业政策以及经济信息大多是通过“组合”传递到每一位经营者或企业手中,同时,企业也通过组合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反馈到政府中去。

 

    第二,组合不仅传达外部经济信息,成员之间也经常进行信息交流。这种行为有效地降低了交易费用,降低了生产成本,从而实现了组合内部的分工与协作,达到了提高生产效率,增加企业收益的目的。

 

    第三,日本的各种“组合”,往往有自己的中小企业诊断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为组合内成员服务,开展生产、经营、战略、文化等方面的论断。没有条件的也是与中小企业诊断机构建立了协作关系,不定期地对组合内成员进行诊断。除此之外,不定期地聘请专家、学者对成员进行新的知识,以期望不断地促进生产、经营合理化的目的。

 

    第四,中小企业经营行为大多是围绕着地方经济来展开的。日本实施“一村一品”运动后,挖掘地方“拳头”产品,促进地方传统工业发展,组合成员加强了分工与合作,围绕着某一产品进行开发,使诸如纺织、陶瓷、铸造、乐器等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从而使地方传统工业产品增加了新的活力。

 

    第五,无论是哪一个组合,都根据法律制定了自己的行为准则。对于如何确定经营理念、端正经营意识,怎样开展经营行为、进行相互监督以及时成员的责任、权力、义务和处罚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从而有效地约束企业行为,强化了自我监督、自我管理意识。

 

    第六,如何营造宽松的外部环境,一直是“组合”需要研究与思考的课题。通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与完善,使每个企业有机地融合于社会之中。

 

責任編輯:李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