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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企业合并政策和产业政策是日本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这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日本仅用20多年的时间便从一个经济落后国变成一个世界经济强国的原因之一,其成功之处是值得借鉴的。本文首先概述了企业合并政策与产业政策关系的基本 理论 ;接着论述了日本合并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关系的变迁;最后是日本企业合并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关系的成功经验及其启示。

 

  [关键词]   日本产业政策,企业合并政策,变迁

 

企业合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基本关系

 

  日本的产业政策是日本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的理论依据是“市场失效论”。以小宫隆太郎为代表的“产业政策论”认为:产业政策(狭义)的中心是纠正市场在配置资源过程可能产生的失误。在一定条件下,市场(或者说是价值 规律 )本来可以在配置 社会 资源方面发挥其自身的作用,但是在某种状况下,市场又不能对社会资源进行最佳的配置,纠正市场这种现实的、可能性的失误,是产业政策的基本作用。因此,日本的产业政策可以称为纠正“市场失误”的政策。除产业政策外,属于竞争政策范畴的企业合并政策(规制)也是日本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工具。在日本看来,竞争本身不是目的,而仅仅是作为达到提高生产效率、推动技术进步、降低产品价格、扩大出口总额等,目的的一种手段。为此,作为竞争政策重要内容之一的企业合并政策在日本经济 发展 中也受到日本政府的高度重视。

 

  产业政策和企业合并政策尽管都是日本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们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中呈现出来的却是一对既协调又矛盾的关系。通常,一国的产业政策是促使该国产业部门提高产业效率和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措施,而企业合并则是扩大规模、开拓市场以及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从最终目标来说,企业合并政策与产业政策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果过度鼓励企业合并,对其不加以制约,就会引起某些产业内的市场高度集中,结果会造成行业垄断。行业垄断会直接导致市场竞争减弱、资源浪费、生产效率不足、社会福利降低等不良现象,所以,企业合并政策又常常与产业政策发生冲突。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一国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回避的现实 问题 。在对待合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关系问题上,日本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日本企业合并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关系的演变

 

  1.经济恢复时期(1945--1955)的企业合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

 

  战后,美国占领局在日本推行了经济民主化改革,解散了三井、三菱、住友、安田等15家财阀的325家大企业。在解散财阀过程中,在美国的直接参与下,日本于1947年4月制定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简称《禁止垄断法》),这是日本第一部反垄断法,美国希望借助反垄断法使日本实施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制度。

 

  《禁止垄断法》对市场结构实行严格的管制,禁止设立控股公司,严格限制股份所有,通过解散不正当的卡特尔等措施来抑制资本的积聚和集中。特别是,它对企业合并作了严格的限制。

 

  在美国的干预下,虽然《禁止垄断法》在初时得到切实的执行,但由于其许多规定不适合日本的国情,因此,该法颁布后一直受到日本各界的排斥。在国内财界的呼吁下,1949年修改了反垄断法,放宽了公司合并的规定。

 

  日本政府意识到:仅依靠市场机制来实现经济复兴的任务已变得特别的艰难,为尽快渡过难关,日本政府需要直接干预经济活动。为此,以“倾斜生产方式”为核心的产业复兴政策很快出台,它是日本政府在经济恢复时期干预经济活动的主要体现。倾斜生产方式的首要目标是恢复经济和重新启动 工业 化过程,政策措施就是要重点扶持煤炭和钢铁部门。围绕这一重点,日本政府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具体的经济干预政策,其中包括企业并购重组政策。同时,日本政府还先后制定了各产业和企业的合理化计划。此外,日本政府还加强了对产业的整顿以避免生产过剩和过度竞争的出现,准许在企业集团对中小企业的系统化控制。随着1952年4月旧金山和约的生效以及盟军总部的撤消,1953年日本再次修改反垄断法,删除了原法第8节对经营权力过度集中的规定,同时减轻对企业兼并的控制。

 

  在恢复经济时期,日本政府从实际出发,直接干预经济活动,实行了产业复兴政策,其重心在于促进产业集中,鼓励大型企业之间的合并,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自由竞争,以换取企业.的整体优势。日本的产业复兴政策以及对企业合并管制的放松,不但大力促进了当时企业的合并活动,也为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的企业合并开创了道路。可以认为,在该时期,由于受到国内经济条件及外来压力的限制,日本企业合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水平是比较低的。然而,其对日本经济的尽快恢复产生了深远的 影响 ,并为下一阶段制定出合适的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2.经济高速增长时期(1955--1971)的企业合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

 

  从战后到20世纪50年代末,日本的经济较为顺利地得到了恢复和振兴。根据国内外的现实情况,日本政府适时提出了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的产业政策。其内容主要包含两方面:其一,实行贸易立国战略下的产业保护育成政策;其二,针对产业结构低级化的现状,实现以重化工业为中心的产业结构高级化政策。

 

  进入20世纪50年后,随着OECD(经合组织)成员国区域贸易自由化的相继实行、通货自由兑换关系的恢复以及日本对国际竞争参与程度的加深,美国和欧洲各国强烈要求日本实行贸易和外汇自由化。在外界的呼吁下,1960年6月,日本池田内阁公布了《贸易、汇兑自由化计划大纲》。1967年7月起,日本又实现了资本交易自由化。贸易自由化后,外资大量流人日本,渗透到日本的石油、化工和制药等部门,吞并了这些部门的多家日本企业。

 

  此外,由于 历史 上发展的原因,与美国和欧洲庞大的企业相比,日本企业的规模都比较小,技术相对落后,资本积累少。现实表明,日本当时的企业和出口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均显得非常弱小,在贸易和外汇自由化的 时代 ,刚刚起步的幼小产业在强大的国际垄断资本势力面前面临着夭折的危险。因此,建立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已成为日本的迫切需要。

 

  作为贸易自由化的对策,1963年,日本通产省产业结构调查会在答询中提出了“新产业体制论”。它指出了日本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经营规模过小,大量规模过小的企业之间存在着过度竞争,使得日本企业难以在国际市场上同强大的垄断企业竞争。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对策就是要进行产业组织结构方面的大规模调整,而调整的重点是企业合并与改组,实现集中化和建立规模经济体制。在这背景下,产业组织政策被提到与产业结构政策并行的重要位置。在组织政策中,合并与改组政策占据了核心地位。

 

  除“贸易立国”外,产业结构高级化也是该时期的产业政策.B标。日本产业结构开始以农业为主导向以轻工业为主导再到以重工业为主导的方向转变,重点发展钢铁、机械、汽车和家电等基础产业和石油化工、合成纤维、 电子 、原子能等新兴产业。1957年,日本在《新长期经济计划》中第一次提出以“以产业结构高级化”为一项基本政策,1960年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继续把它列为基本政策,并提出了实施重化工业化的具体计划。1963年,通产省的产业结构审议会通过《60年代通商产业构想》,第一次提出了产业结构高级化的统一政策体系。实施产业结构的高级化必须通过集团的重组或整合来实现全社会资源的重新优化配置,向钢铁、石化等重化工业领域发展,要求企业必须投入大笔资金,结果必然导致企业之间的大型合作,进而发展为企业的大型合并。为此,日本政府鼓励企业合并。

 

  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在企业合并政策的推动和政府的直接干预下,以大型化、集中化为特征的企业合并形成了一个高潮。

 

  由于措施得力,到20世纪70年代初,日本成功实现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产业结构和出口结构实现了重化学工业化。1955—1965年间,重化学工业在生产中所占的比重从40%增加到60%,到 1970年又达到75.5%,超过了美国同期的比重。这其中,一系列的大企业合并和重组对实现这些目标和计划起了关键的作用。

 

  我们认为,日本在该时期制定的产业政策和企业合并政策是十分可行的,因而是成功的。不仅如此,企业合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正是这种协调,使日本造就了一批世界级的企业,大大提高了日本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例如,新日本制铁成为世界最大的钢铁公司,是由八幡制铁与富士制铁合并组成的。可以说,日本在较短的时间内从一个经济落后国变成世界经济强国,没有产业政策与企业合并政策的充分协调是难以想象的。

 

  3.经济国际化时期(1972年起)的企业合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

 

  经过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后,日本已成为世界经济强国,赶超型战略使命已完成,同时与欧美的技术差距不断缩小。日本审时度势,及时提出了新的产业政策,把“知识密集化产业”作为主导产业发展目标。日本作为后发展国家完成经济赶超的同时,市场机能已发育完善。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一方面,传统的促进集中政策导致了垄断的发展,遭到了 企业 界日益强烈的反对;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需要进一步开放市场。为此,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需要寻求新的均衡点,政府职能需要转换,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1970年5月,通产省控制下的产业结构审议会公布了《70年代的通商产业政策》(“70年代展望”),该文件明确提出:要最大限度地利用市场机制,要严格防止政府过度的政策干预和产业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把资源分配职能交给市场。以反对第一次石油危机后在衰退产业调整中出现的卡特尔为契机,日本1977年修改和充实了《禁止垄断法》。修改后的《禁止垄断法》规定了对卡特尔等垄断行为严厉的罚款措施。

 

  随着经济国际化进程的深化以及美日欧贸易摩擦加剧,国际 社会 更加要求日本缓和政府管制。在欧美的重压下,1991年日本对其反垄断法再次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作了较严格的规定,如根据《禁止垄断法》第9条的规定,控股公司的发展要受到限制。此外,对那些超过一定资产规模的公司的合并或合并双方的市场份额超过一定比例的合并,合并企业将受到公平交易局的调查。日本经历叮“泡沫经济”的崩溃和亚洲 金融 危机的打击后,更加认识到其经济制度的弊端,深刻意识到《禁止垄断法》的权威在规范经济行为及发展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到1998年,日本出台了“推进缓和管制三年计划”,力图废除《禁止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这些举措表明了日本反垄断竞争法地位已有较大的提高。

 

  长期以来,由于日本在 科技 上只重视发展 应用 技术,而忽视基础 科学 的 研究 ,这使得其在以信息通信技术为代表的前沿技术的竞争力上明显不足。特别要指出的是,冷战结束后,世界各国都致力于经济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实力,如美国在汽车、 计算 机和信息通信等领域的竞争力已明显上升,而日本国际竞争力却相对下降。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在有利的国际环境下,日本企业在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跨国并购的热潮,希望通过此举加速引进国外、尤其是美国的先进技术来提高其基础科学研究的能力。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面对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内的种种压力,日本逐渐放松对某些行业的管制,如通信服务业、银行金融业、流通业等,从此,外资也随之进入到这些行业,这样,日本企业的竞争力将受到更大的威胁。为了能在新技术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实现“科技立国”的战略,日本在电子 、信息和通信领域加强了企业的兼并活动。事实上,在20世纪90年代,日本除了在电子、信息和通信行业外,其他很多行业的并购事件也常有发生,如化学、造纸、钢铁、水泥等材料 工业 以及家电、汽车、机床、精密机器等制造工业等等,逐渐形成了日本国内第二次企业并购潮。

 

  经深入分析 ,我们可以看到,在国际化时期,竞争政策逐渐已成为日本经济政策的重要 内容 。合并规制经过1977年和1991年的修改后已变得更加严格,这时的合并政策主要不是为了协助产业政策目标的实现,而是为了使市场机制行为变得更为规范。从这个角度说,企业合并政策(规制)与产业政策的协调已不像经济高速增长时期表现出来的那种相得益彰的关系,而是出现了一种此强彼弱的趋势。其实上,这种现象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 规律 。因为,随着市场化程度化的不断提高,产业政策的功效就会逐渐减弱。尽管如此,由于国际竞争压力的需要,日本在国际化时期的企业并购一直保持着强劲的态势。这不仅有利于企业的经济发展,而且有利于日本经济国际化时期“知识密集化产业”产业政策目标的实现。

 

日本企业合并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关系的启示

 

  日本企业合并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关系的演变给我们的启示是深刻的。

 

  首先,企业合并政策与产业政策要协调地发展。在企业合并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关系中,企业合并政策要服从产业政策,而两者最终都要以服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为目的,这是日本战后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和企业合并政策的基本原则。正是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日本在战后仅用了20多年的时间就能使一个在经济上完全处于崩溃边缘的国家发展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强国,创造了经济发展的奇迹。

 

  在我国,产业政策的提法比较迟,产业政策术语到1986年才正式出现在我国官方 文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七个五年计划》里,而第一部正式的产业政策是国务院于1989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之后,1994年3月25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纲要”除了明确提出了我国的支柱产业及全面振兴国民经济的政策目标之外,还同时指出了实现政策目标的各种具体措施,而措施之一就是企业的并购重组。从并购政策(规制)来看,我国虽然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制定了相当多的企业并购法规,但由于企业并购 法律 的层次较多,而且有关企业并购政策的内容也较多,比如,除了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企业并购作出法律规定外,还有较多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出现的行政规定,使得企业并购规制并不一致。很明显,连并购规制本身都不统一,就更谈不上企业合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 问题 了。所以,我们认为,应先要完善我国的企业合并政策(规制),并使这些政策(规制)趋于一致,此外,还要同时兼顾其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问题,这是做好我国企业合并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关系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其次,要充分发挥政府的重要职能,政府要在企业合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中起协调作用。日本的市场经济在战前是属于“官营”式的,财阀牢牢地控制着日本经济的命脉。战后,日本实行了“民主化改革”,财阀被迫解体,但政府干预经济并未中断。日本在经济恢复时期,高度干预的统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自发调节的市场经济被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统制经济完成了向自由经济的过渡,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逐渐形成,且日益完善起来。在经济自由化时期,日本为了赶超欧美经济,建立一批世界一流大企业,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日本政府鼓励企业合并,在必要时,还亲自出面参与企业合并活动。20世纪60年代日本形成的企业合并高潮,政府起了推动作用。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鼓励企业兼并重组,为此,企业并购数量不断上升,现在,并购已发展成为我国一种重要的经济现象。我们知道,在这些并购事件中,很多是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甚至是直接参与下进行的。但从现实中可看到,我国企业并购的意识和动力仍表现得相当薄弱,比如,仅仅是为了消灭亏损企业、解决富余人员安置或充实地方利益等等,由此造成我国企业并购的效率比较低下。 目前 ,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资本市场还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成熟和完善,政府作为宏观管理者仍需要支持和参与企业的并购活动。但我们认为,政府弓[导的并购动机已不应仅仅是为了短期利益,而应把眼光放在长远目标上,特别是要注重提高我国大中型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以此来造就一批国际级的大型企业。#p#分页标题#e#

 

  最后,企业合并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关系要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日本完成了赶超欧美经济的任务后,逐渐走向国际社会,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育成熟,在国际的压力下,日本政府职能逐渐向市场化转换,政府政策的选择空间也随之减小。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日本的产业政策几乎处于停止状态,其原因主要在于产业政策的本质与市场经济的精神相违背。此外,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和竞争政策的加强,日本对企业合并的管制变得更为严格,从此,日本政府参与企业合并活动的程度逐渐减小。

 

  这一点,对于我国也有同样的借鉴作用。在经济转换时期,政府对企业合并活动的参与程度应相对多些,而且,企业合并政策与产业政策应尽可能相协调。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完善,政府则应减少对企业合并活动的参与,也即说,这时的企业合并活动主要依赖的应是市场而不应再是政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并购市场的效率。


責任編輯:李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