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的泡沫经济与不良债权
20世纪60年代开始,日本长时期的高速增长和低通货膨胀在全世界称得上是个奇迹,日本的经济发展模式曾引起全世界的称赞。但是,80年代中后期,日本经历了一次堪称现代经济史上规模最大的泡沫经济过程,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90年代以来,日本步入长期的经济衰退,尤其1997年秋季以来,在金融层面上以大型金融机构破产、股价暴跌和日元汇率狂跌为表象的日本金融动荡和经济衰退引起全球的关注。日本金融曾多次受到金融危机的袭击,不良债权问题日益严重,日本经济一直未能得到复苏。泡沫经济向传统的日本经济、金融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泡沫经济过程本身是日本经济金融问题全面暴露的过程,整个90年代,日本政府一直都在试图解决泡沫经济留下的诸多后遗症,并最终痛下决心进行一场全面和崭新的改革,改革的最重要内容就是自1998年开始实行的金融大改革(BIG BANG)。
泡沫经济时代,通过银行信贷形成了过剩的土地投资和设备投资,其中很大部分形成了今天的不良债权,而且大量不良债权至今仍然存在并继续增加着。究其原因,可以说十年前泡沫经济的崩溃直接导致了大量不良债权的产生。之后的日本经济长期衰退又导致了许多新增不良债权的出现。其实日本经济长期衰退的原因本身就在于不良债权处理不当。
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海内外许多学者从各个角度对日本经济衰退的原因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其中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是造成日本金融动荡和经济衰退的根本原因。金融是经济的核心与支柱,它的特殊地位与特殊作用使其成为经济运行的中枢。日本实行金融大改革后,所有的金融机构必须参与竞争。于是,日本的金融机构不得不一边抱着巨额不良债权,一边进行金融改革。日本只有实行彻底果断的改革,日本经济才有可能真正恢复活力。
虽然泡沫经济已过去10年,但对泡沫经济的研究对于深入了解日本金融的过去和将来仍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计划于2001年3月完成的金融大改革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日本金融的再生,关键就取决于这些问题能否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泡沫经济的研究对于中国金融界尤为重要,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的改革和发展从日本金融方面吸取了大量经验和教训,同时日本的泡沫经济也向中国金融界提出了警训。
二、不良债权的表现
日本泡沫经济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大的,而庞大的经济损失带来了日本银行业规模庞大的不良债权问题。90年代日本的不良债权数量巨大,涉及所有金融机构,影响整个金融业的生存,实际上是一种金融危机的表现。日本在泡沫经济后开始处理不良债权,但由于数量大、难度高,拖的时间比较长。泡沫经济后,日本政府对不良债权问题的认识不够深刻,没有尽早采取得力的处理措施,致使问题越积越深,直接影响到日本经济的复苏和金融业的竞争力。
日本不良债权危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机构大量破产
1992年以来,已连续出现金融机构破产,战后持续30余年的“银行不倒神话”宣告破灭。山一证券,北海道拓殖银行、日产生命保险公司等大型金融机构的破产引起了世界范围的注目。
2、日本银行业国际地位明显下降,失去国际金融界信任
随着日本金融机构的相继破产,国际金融市场对日本金融机构的不信任感急剧上升。1995年以后,日本的银行除了在资产总量的排名中仍保持一定地位外,其他排名均已跌出世界前列。
3、直接危及银行业自有资本比率是否达到巴塞尔标准
国际结算银行巴塞尔标准规定银行的自有资本不得低于8%,即如果低于8%就意味着该银行失去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
日本现在的银行自有资本比率为9%,接近边缘,日本金融机构的自有资本比率水平原本就低,处理不良债权和股市的低迷,使得国有资本状况进一步受损。1989年以后,日本的银行已无法在国内市场上发行股票增资,必须借助会计标准的修改,政府对股价的支持方能过关。日本要保住国际结算业务就要花大力气扩充自有资本比例。其途径有三条:一是直接向银行注入公有资金,加大自有资本量;二是偿还债务缩小负债比重,从而扩大自有资本比例;三是削减不良资产或收回投资偿还债务,从而扩大国有资本比例。但是无论哪种途径,新的不良资产仍在产生,消除不良资产的代价主要是公有资金注入量,而通过计算可以得出每增加1份不良资产就要付出12.5倍(=1/0.08)的投入代价(注入公有资金或者还债等)。虽然根据拥有资产种类该公式的分母可以微调,有可能减少风险资产的分母而达到8%的标准,但是作为消除不良债权的主要途径注入公有资金时,其代价是不言而喻的。
4、金融机构普遍惜贷
为避免日益加大的信用风险,日本国内金融机构只对信用程度高的极少数企业贷款,资金拆借市场上渠道不畅,日本出现典型的信用收缩。借贷现象不仅仅局限于部分银行,而成为席卷整个日本金融界的现象,从住友、东京三菱这些日本金融界的代表银行到地方的地方银行、甚至信用金库,都将回收融资列为其经营方针的最重要课题。与存在发达资本市场的美国不同,日本由于传统上金融中介职能集中于银行部门,为解决不良债权问题带来的借贷等负面影响,只能采取强化现有银行部门的职能来应对这一问题,包括由政府金融机构向银行的贷款债权流动化提供担保、扩充民间融资的保证等。其结果,实际上又很可能拖慢不良债权的处理速度。
5、银行大量冲销不良债权,盈利状况明显恶化
银行冲销不良债权后经常利润大幅下降,1995年—1998年的亏损银行数目分别为38家、22家、54家和72家。由于盈利状况明显恶化,1996年后,日本银行业已退出纳税大户行列。
三、日本不良债权的处理
所谓不良债权处理就是要确定将已产生的损失如何在当事者之间进行分担。这里所说的当事者从狭义角度讲是指作为贷方的银行和作为借方的企业,从广义角度讲还应包括存款者或国民,通常情况下,人们只将责任归咎于银行一方,而从银行经营者的立场来看,自然是想先将面向企业的不良债权处理掉。可是对那些濒临倒闭的企业又绝不能放任不管,于是要么展期对企业的贷款,要么对企业追加运转资金和再建资金。为此,如果将国民新的储蓄继续注入的话,会产生两个深刻问题。一是那些陷入困境的企业最终根本无法重新再建,反而形成更大的负债,造成不良债权的进一步膨胀。二是国民新的储蓄不能投入到充满活力的企业当中,实在是一种浪费。这种状况持续下去,日本经济长期衰退将是不可避免的现象。所以解决不良债权问题,成为日本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
日本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截至2000年9月总计为32.7兆日元,日本政府准备花两年时间清理主要银行的24兆日元不良债权,而清理期间新增不良资产的处理准备花3年时间。日本金融机构中的(对企业贷款)债权被分成5个等级,即Pass(Good)(无问题债权)、Specially montioned(需要注意债权)、Substandard(正常标准以下)、Doubtful(有无法回收的可能)和Loss(无法回收)。其中“需要注意债权”部分被认为是发生不良债权的根源,数量巨大。管理好这一部分是杜绝不良债权的关键,日本政府在清理已发生不良债权的同时针对这一部分也采取了措施。
从政府的角度讲,(1)对于买进不良债权的机构给予支持(减税等);(2)国有银行不良债权的放弃;(3)将公有资金注入不良债权多的银行,以补充银行的自有资本;(4)改革企业会计准则,打破历史成本(原价)原则,向时价会计原则的转化,使隐含亏损表面化,从而银行得以正确评价企业资产价值,减少贷出对象企业不良资产的出现机会;(5)减少互相持股。银行间互相持股是日本银行业的一大特征,2001年初银行间互相持股率达到40%以上,使其资产空洞化的同时与证券市场的关联性过强,即其价值与证券市场联动。而证券市场的变化又与其他因素相关,克服这种风险的办法就是减少互相持股。然而,这种大量股票抛向市场将引起股价暴跌,损坏银行形象甚至导致银行破产。互相消帐会减少资产负债表的权益部分,这与会计的基本原则相悖,且因互相持股形式的多样化(如多家银行间相互持股)而不易进行,为此日本政府设立特殊买进机构对这部分股票进行买进,支持银行消灭互相持股的改革。
从银行的角度讲,(1)四大银行集团重组,包括三井住友、三菱东京、UFJ、MIZIHO(惠穗);(2)由于银行业务的电子化、金融集团间联网化,实现了存取业务自助化(自动存取款机),再加上24小时店的普及使得银行的很多业务下放到零售业;(3) 自主增加准备金以防不良债权及资产评价减值;(4)卖出不良债权以降低损失。
从企业的角度讲,(1)不良企业的经营(业务方向)战略转化;(2)引进外资分散风险;(3)企业并购与分立M&A已作为企业成长的主要手法,企业重组及卖出亏损部门视为减少成本,增加竞争力的关键;(4)企业办银行,如伊藤洋华堂、索尼集团公司、雅虎软件公司以及丰田集团公司等都成立了对外开展业务的银行,这也体现了政府加大金融业竞争力度的主旨。
另外,大藏省还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多种处理手法,如共同债权回收机构、专门目的公司、自中自标公司以及贷款权益分离等措施,这些措施都能够起到将不良资产从金融机构正常资产中剥离的作用。
1、共同债权回收机构。该机构的主要业务为不动产抵押债权的收购、管理和出售、不动产的买卖,租赁、管理及其中介、与上述业务有关的调查研究、贷款及其他有关业务。
2、专门目的公司。首家专门公司由日本兴业银行、长期信用银行和住友信托银行共同出资,用于处理兵库银行属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处理,采用这一方式的前提是贷款企业尚未破产。
3、自中自标公司。金融机构拍卖不动产时,以中标为目的设立的公司。其目的是在回避银行不得拥有营业用途以外不动产的限制的同时,对担保不动产债权债务关系做出清理。
4、贷款权益分离。是将贷款债权的收益(风险)部分与贷款债权本身分离,将其转让给第三者的债权流动化措施。
将不良债权从正常资产中剥离,仍然未脱离会计形式处理的范畴。近几年,日本银行业在债权回收方面,已逐渐倾向于采用证券化方式,资产证券化方式能够在不增加银行资金成本的情况下筹措所需要的资金,可以取得成本相对较低的资金。
另外,为消除不良债权而推行的储蓄赔付制也是日本政府强力推出的改革措施之一。储蓄赔付制指某金融机构一旦破产,每一储户的存款在一定金额范围内将受到保护,超出部分则有可能分文不得。日本的储蓄赔付规定的一定范围指的是以一千万日元的本金及其利息为限。储蓄赔付制度的主要好处是强化储户对金融机构的选择,促进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服务质量好、效率高且信用好的银行倒闭的概率低,储户会增加,该银行的资金就充足。这有利于建立一个能够适应经济全球化时代的金融体系,推动日本产业结构调整,恢复产业竞争力。
不良债权处理与金融制度改革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求生与发展的关系,不良债权处理直接关系到金融改革的成败与否。而金融改革的进行,其最终目标虽为实现整个金融系统的效率化,但在其进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增加金融机构在经营方面的负荷。在处理不良债权和推进金融改革之间,日本政府必须把握平衡关系。日本的泡沫经济崩溃已十年有余,可不良债权的处理却难以奏效,樱花每年春天都会盛开,可日本经济的春天在哪里呢?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