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CFAJ的主要业务
1.自律限制
为保护商品期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CFAJ规范会员期货经纪及其交易劝诱等相关业务的开展。具体来讲,就是将遵守《商品交易所法》、期货经纪公司应做的工作以及不能做的事情作为自律规则,并贯彻执行。为此,对会员的经纪等业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视,对不正当开展经纪等业务的会员以及违反自律规则的会员进行指导、劝告或是制裁。
2.解决会员经纪业务等相关投诉与纠纷
接受和解决投资者对会员期货经纪、交易劝诱等相关的咨询和投诉,当会员和投资者之间产生纠纷时,对其投诉进行调解,力图迅速、公正地解决。
3.实施经纪人注册和资格考试等
根据主管大臣的委任,对协会所属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进行注册管理,同时,对准备注册经纪人者进行业务培训,并对经纪人所需要的知识进行经纪人资格考试。此外,对会员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资质。
二、CFAJ的机构设置
1.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CFAJ的最高权力机构,有通常会员大会和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议决事项为:修改章程;解散及剩余财产的处理;入会费及会费金额及收取方式的决定和变更;工作计划及收支预算的决定和变更;工作报告及收支计算的认可;会员除名;协会高管人员的解聘;理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理事会
CFAJ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公益理事占半数以上。理事会议决事项为:应提交会员大会讨论事项及召开会员大会有关事项;会员大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执行协会业务的计划、组织及管理方法相关事项;各种规定的制订、修改和废止;会员权利的停止、限制或是解除;理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3.监事
监事由3名组成,公益监事占半数以上,负责监查协会事务。一是要求会长或理事提交事务报告,就协会事务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二是就会长准备向会员大会提交的文件报告进行调查,向会员大会报告意见。
三、CFAJ的一些主要特点
1.会员特点
CFAJ会员为根据《商品交易所法》并经主管大臣(农林水产大臣或经济产业大臣)许可的期货经纪公司,至2002年7月1日,CFAJ共有会员101家。CFAJ的会员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会员全部为期货经纪公司,原则上为自愿参加,但由于CFAJ负责经纪人注册工作,不加入CFAJ的期货经纪公司将不能进行经纪人注册,因此,不加入CFAJ也就不能够正常开展期货经纪业务,这也是为什么在日本只有一家期货经纪公司没有加入CFAJ的原因;二是CFAJ的会员中有8家证券公司,据了解,这不是因为证券公司进入了期货经纪行业,期货经纪公司依然采取严格的许可制,而是因为随着金融大改革的发展趋势,日本政府对证券业放松管制,将证券公司资格由许可制改为登记制,期货经纪公司可以自由申请开展证券业务,同时有的开展证券业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将公司名称改为证券公司;三是CFAJ的自律管理与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因为CFAJ仅负责涉及期货经纪公司的自律及其同投资者之间的问题,商品期货交易所不是CFAJ的会员。
2.理事会的特点
CFAJ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其中5名来自期货经纪公司,10名来自期货经纪公司以外的专家、学者。CFAJ理事会中期货经纪公司理事只占1/3,2/3的理事来自期货经纪公司以外,这说明在期货经纪业自律问题上不仅要反映业内意见,更重要的是要反映各界的意见,这样才能够保证协会的公益性,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了制度保障。来自期货经纪公司的理事有4名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长和1名期货经纪公司的总裁,来自期货经纪公司以外的理事有3名大学教授、1名律师以及日本全国商品交易所联合会会长和副会长等。日本全国商品交易所联合会会长和副会长一般由东京谷物商品交易所(TGE)和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理事长(理事长为法人代表)轮流担任,这就是说,虽然商品期货交易所不是CFAJ会员,但这两家在日本最有影响的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却是CFAJ的理事,体现了CFAJ在期货经纪公司自律问题上注重商品交易所的作用。CFAJ主要事项的研究决定通过设置各种委员会进行,委员会成员多为行业外专家学者和机构代表。
3.经费来源特点
CFAJ经费来源于会员会费,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每月收取一定金额的会费;另一种是按成交量收取一定比率,按比率收费占协会收费的90%以上。据CFAJ介绍,2001年协会总收入为11亿日元,其中按每手合约3.5日元比率收取会员会费,当年经纪公司成交量为2.18亿手,比率会费的收入为3.5日元/手×2.18亿手=7.63亿日元,上一年度的会费及注册收入各为1.8亿日元。对于从会员收取会费这样的方法,在日本也有不同的意见:一方面CFAJ的营运费用全部来自于会员,同时CFAJ又负责会员的自律甚至处罚会员,是否有些自相矛盾。
4.调解纠纷特点
CFAJ的纠纷调解分两个阶段进行:当CFAJ接到投诉时,首先CFAJ组织内部人员进行面谈和调解;如果这一阶段的工作不能够解决问题,CFAJ就请求第三者机构参与,一般会请求律师进行调解。2001年第一阶段调解的有400件,第二阶段调解的有100件。关于调解的法律约束力,一般是在调解成功当事者之间签署协议,通过民法上的合同约束双方,若想进一步增强调解的法律约束力,双方可将调解协议书进行公证并将公证书递交法院。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