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银行对不能偿还借款的企业,有三种处理办法:一是甘愿受损失,不履行法律手续要求偿还;二是采取“私了”的方法;三是向法院提出控诉,在法院的监督下清理债务,或办理重建企业的手续。
日本的金融机构分为中央银行、民间金融机构和政府金融机构三大类。中央银行只有日本银行一家,负责货币发行,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票据贴现和收取存款。
民间金融机构包括一般商业银行、专门金融机构,诸如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政府金融机构包括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开发银行、国民金融金库以及邮政局、简易保险金库等。
在商业银行中分为都市银行、地方银行和外国银行。其中以大城市为据点,并拥有全国性营业网的都市银行是日本银行的主体,其资金总量,大约占日本全国银行的一半。
贷款是日本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日本全国银行的贷款金额约相当于总资产的60%。
日本的银行在贷款时,根据情况,需要不动产或债券等抵押品,以便确保贷款能够安全收回。据统计,日本全国银行的三分之二贷款是有抵押品或保证人的。
日本的银行对不能偿还借款的企业,有三种处理办法:一是甘愿受损失,不履行法律手续要求偿还;二是采取“私了”的方法;三是向法院提出控诉,在法院的监督下清理债务,或办理重建企业的手续。
“私了”时,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或者要求保人代欠款者偿还债务。
在履行法律手续清理债务时,有两种办法:一种目的在于清理债务;另一种目的在于重建企业。如果是前者,就要宣布企业破产,并由债务清理人或管理人拍卖其剩余财产,按债权金额分配所得收入。如果是后者,就是办理“和议”、公司整顿或重建手续。银行只有通过参与重建活动,才能收回贷款。
责任编辑: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