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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出版总署公布了修订后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增加了中止记者证使用的行政措施。新的“记者证管理办法”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

 

  新“办法”从原来的5章31条增至6章40条,充分吸收了近几年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主要新闻单位的意见,从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维护群众利益和保护记者权益等方面,完善了规章的相关条款。新“办法”明确了规章的适用范围、新闻记者的定义,并增加了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的权益保护规定。

 

  新“办法”对新闻记者证申领与核发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适当调整,如记者站的驻站记者申领记者证改为向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新“办法”强化了对新闻记者证的监管措施,规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增加了中止记者证使用的行政措施,规定新闻记者涉嫌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新闻出版总署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中止其新闻记者证使用,并根据不同情形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王焕